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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管理办法及4张附表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现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将被《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以及《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以下简称“付汇凭证”)取代,外汇局核销管理部门依据上述付汇凭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

第三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所有单位,以通过境内银行购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或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离岸账户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向境内转出方支付进口商品货款(以下简称境内付款),应当按照本规程填写付汇凭证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条“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统一开发,并提供给境内银行和进口单位进行间接申报的专用系统。

第五条付汇凭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售付汇的凭证。

一份付汇凭证只可凭以办理一次售付汇。

第六条进口单位贸易项下向境外支付贸易进口货款时,应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对于境内付款,进口单位应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进口单位办理贸易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准确填写付汇凭证中相关信息,在“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栏内必须选择“是”;对于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只要涉及贸易进口付款的,也应在“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栏内选择“是”。

第八条进口单位应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填写交易编码。

如果本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如贸易、非贸易以及资本等),依据贸易从大原则,交易编码第一行填写“进口核销项下付款”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的交易编码。

第九条对于一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按照“贸易从大原则”,无论贸易项下付款金额大小,进口单位必须将贸易项下支付金额填写在交易币种金额第一栏内。

对于一笔贸易项下付款涉及多种贸易方式付款的,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在相应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填写最大付款金额,第二栏填写次大金额。

第十条进口单位应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货款”、“货到汇款”、“退汇”(指原进口付汇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外汇退回)及“其他”交易性质。

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按照对应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填写到货信息,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填写预录入编号。

第十一条进口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如实填写“最迟装运日期”。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为实际收汇日期。

第十二条除货到汇款实行自动核销管理以外,进口单位通过其他结算方式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的,应在最迟装运日期后60天内,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见附件),持付汇凭证中“核销主体留存联”等相关有效付汇凭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到货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单证合并后,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单号,由《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申报号码、进口核销专用申报号码代替。

第十四条申报号码/核销申报号码由22位字符组成,具有唯一性,由系统自动产生。

其具体构成是:

6位地区标识码+4位金融机构标识码+2位金融机构顺序码+6位汇入/汇出日期+4位银行业务流水码。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公交易编码为A001→A999→B001→…D999,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对公交易编码为E001→E999→H001→H999。

境内汇款申请书交易编码为001A→999A→001B→…999J;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交易编码为001K→999L→…999T。

第十五条银行须认真审核进口单位填写的付汇凭证,严格准确审核进口单位贸易项下付款是否如实申报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最迟装运日期”是否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合同和发票等要素是否与商业单证相符等,并如实填写付汇凭证中应由银行填写的部分。

第十六条对于货到汇款项下的付款,银行应规范填写相应核销专用信息。

“本次核注金额”应小于等于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若有多张报关单,相应报关单栏不够填写的,可附清单,其“本次核注金额”累计之和应小于等于交易编码为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总额。

对于进口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为凭以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代码。

第十七条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货到汇款项下自动核销时,审核相关有效商业单证后,在《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帐、《进口付汇备案表》以及《贸易进口付汇延期/远期登记表》上加盖“XX银行进口付汇已报审章”。

第十八条银行应在付汇凭证“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核销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签章,“银行留存联”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核销主体留存联”退还进口单位,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第十九条银行应按规定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于付汇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所有进口付汇核销信息,特别是境内付款信息,不得积压数据、集中录入和传送,确保进口付汇电子信息与纸质付汇凭证一致。

第二十条银行对已经申报和传送成功的付汇及商品到货电子信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外汇局进口付汇核销部门,并将盖有本行业务公章的申报数据修改书面说明逐笔报送外汇局,否则将按违规登记并处理,以确保进口核销数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对于属“进口核销项下付款”的业务,银行应将付款付汇凭证“外汇局留存联”根据结算方式,分别装订成册,按周报所在地外汇局,并做好付汇凭证签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帐手续时,对需要用于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境外/内收回联)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以及“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业务章。

第二十三条“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外汇局进口核销部门需每日到指定的数据分中心下载进口付汇数据。

第二十四条“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进口付汇数据将只进入省级服务器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市级服务器不再接收新的进口付汇数据。

第二十五条升级前发生的付汇、核销数据仍分别保留在原服务器中。

对于市级服务器中保留的进口付汇数据,外汇局核销人员仍需进行核销、催核等日常管理,并按月向省级服务器报送电子报表。

第二十六条升级后发生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如需要在省、市两级系统中做业务处理的,需对相关数据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数据的准确。

第二十七条单证合并后,外汇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以“申报号码和进口核销专用申报号码”作为主线,进行核销业务处理;单证合并前发生的进口付汇数据,仍按“核销单编号”作为主线进行核销业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外汇局核销人员需将付汇凭证的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如发现银行报送的电子信息有误时,外汇局可以凭纸质付汇凭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通知银行和相关部门。

银行需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子信息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对于付汇凭证中“交易编码”栏涉及到多种交易性质的,外汇局要重点审核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涉及的“交易编码”栏中的金额、币种,并依据相关付汇凭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

第三十条对于只有“基础信息”,无“申报信息”或“核销信息”的付汇数据,外汇局核销人员须及时督促银行录入相关数据。

第三十一条外汇局核销人员如需对货到汇款电子数据进行补录入,那么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中《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境内汇款申请书》的“报关日期”项录为该笔付汇数据的付汇日期。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局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罚:

(一)未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严格审核付汇凭证,造成外汇局进口付汇核销信息错误、遗失的;

(二)误报、谎报、瞒报、迟报付汇凭证以及电子信息的;

(三)阻挠、妨碍或破坏外汇局对进口付汇核销数据进行现场核

查的;

(四)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的升级以及规范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的业务流程,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

“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境外收汇”是指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

“境内收汇”是指出口单位从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或境外商户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回的出口货款等。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以下简称“核销专用信息”)是指出口单位贸易项下收汇信息及其对应的用于核销的信息。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国际收支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统一开发,并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间接申报的专用系统。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指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进行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以下简称“涉外收入申报”)且按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在出具的核销专用联上编写的专用号码。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

“逾期未申报”是指出口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出口货物以及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且需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所有出口收汇,应当按照本办法在银行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项目;统一设计、修改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的格式。

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相关单证。

第五条 银行收到境外收汇或境内收汇款项的当日,按要求编写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或按照转出行交易附言注明的来款性质,将可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境内收汇电子信息按要求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银行应于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

00前,将相应的境外收汇或境内收汇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系统中,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

银行应及时督促出口单位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手续。

第六条 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第七条 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应根据其实际出口交易情况,如实填写纸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汇,一式两联,详见附表4.1)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汇,一式两联,详见附表4.2),交收汇银行。

银行对该申报信息审核无误后,将其录入到国际收支系统,同时为出口单位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将相关的电子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第八条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应通过国际收支系统,根据其实际出口交易情况,如实向收汇银行申报出口收汇项下的核销专用信息。

银行应在接收到出口单位传送的申报信息后,对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并应在当日工作结束前将相关的电子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出后,于第二个工作日传送至外汇局。

选择了网上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出口单位可以不填写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

第九条 出口单位的境外收汇,应当在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同时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境内收汇的,应于收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部分预收货款的,出口单位应待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进行核销专用信息补充申报。

银行应在核销专用联上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银行应在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将审核无误的核销专用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第十二条 银行对出口单位提供出口保理、福费廷等贸易融资业务时,对于按照法规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内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在实际收到境外款项时,对于出口保理有余款仍需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外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出口单位核销信息申报的内容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

如出口单位未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或申报手续尚未完成的,银行不得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十四条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通过国际收支系统打印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汇)》(附表4.3)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汇)》(附表4.4),并在核销专用联上加盖业务公章。

核销专用联不得重复出具。

第十五条 银行不得对单笔预收货款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十六条 外汇局发现银行传送至外汇局的核销专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国际收支系统或其他途径通知银行进行修改。

银行应将修改后的正确信息重新传送至外汇局。

第十七条 银行发现已传送至外汇局的核销专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与出口单位进行确认和修改。

银行修改后,应收回已出具的核销专用联进行注销,重新出具正确的核销专用联,并将正确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第十八条 外汇局核销部门发现的境外收汇信息中基础信息或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将错误信息提交国际收支部门。

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后通过国际收支系统反馈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

境内收汇信息中的基础信息有误时,无需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由外汇局核销部门直接反馈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十九条 出口单位发现申报信息有误且核销专用信息未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核销专用信息已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外汇局核销部门在核销系统(包括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网上核销系统等)中清除已核销信息,以及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二十条 对于逾期未进行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比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为贸易项下且不用于出口核销的出口收汇,外汇局将按照已收汇未核销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业务数据集中管理的银行,由数据中心所在地的银行负责核销专用信息的采集及发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1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申报主体留存联)

申报号码

□□□□□□□□□□□□□□□□□□□□□□

收款人名称

□对公

组织机构代码□□□□□□□□—□

□对私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结算方式

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信汇□其它□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汇率

其中

结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现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其它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收账/结汇日期

本笔款为预收货款:

□预收货款

交易编码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以上栏目的填写应与涉外收入申报内容一致

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本笔款为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融资项下收汇□有余款□余款金额:

________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填报人签章

填报人电话

收款人章填报日期银行经办人签章银行业务编号

附表2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收款人名称

□对公组织机构代码□□□□□□□□-□

□对私个人身份证号码□□□□□□□□□□□□□□□□□□

结算方式

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信汇□其它□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汇率:

其中

结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现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其它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账/结汇日期

境内收

汇类型

1、深加工结转收汇□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6、福费廷业务□7、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8、买方信贷□9、转让信用证□10、离岸业务□11、背对背信用证□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

□是□否

本笔款是否为预收货款:

□是

交易编码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出口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填报人签章

填报人电话

收款人章填报日期银行经办人签章银行业务编号

附表3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

申报号码

□□□□□□□□□□□□□□□□□□□□□□

收款人名称

□对公

组织机构代码□□□□□□□□—□

□对私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结算方式

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信汇□其它□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汇率

其中

结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现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其它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收账/结汇日期

本笔款为预收货款:

□是

交易编码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银行经办人签章银行业务章银行业务编号

附表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

收款人名称

□对公

组织机构代码□□□□□□□□-□

□对私

个人身份证号码□□□□□□□□□□□□□□□□□□

结算方式

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信汇□其它□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汇率

其中

结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现汇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其它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账/结汇日期

境内收

汇类型

1、深加工结转□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6、福费廷业务□7、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8、买方信贷□9、转让信用证□10、离岸业务□11、背对背信用证□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本笔款是否为预收货款:

□是

交易编码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出口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银行经办人签章银行业务章银行业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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