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营改增试点或启动或复制上海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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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营改增试点或启动或复制上海方案

  北京营改增试点或7月1日启动或复制上海方案

  北京营改增试点或7月1日启动或复制

  上海方案

  近期的种种迹象表明,北京的“营改增”有很大可能在业内预期的7月1日启动。

昨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国务院及北京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北京市即将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通知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则透露了北京试点的更多“秘密”它设定7月1日为启动时间,并设定了四档税率,将与上海实现无缝对接。

7月1日启动?

  《第一财经日报(微博)》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北京上报的试点方案尚未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但北京市态度非常积极,各种准备工作均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发起合伙人王骏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递交的试点方案就是要求7月1日启动,而且通知附件之一申报表填报说明也将201*年6月30日作为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的时间截止点,这就是为了与7月1日新加入的增值税纳税人做出区分。

  也有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反映,北京市税务系统已经向他们口头通知“营改增”试点可能会在近期启动,请他所在的公司做好相关准备。

  根据本报记者了解,北京市将由国税系统承担“营改增”的具体业务,税收收入也将像上海一样留在本地。

  由于北京高层对“营改增”非常重视,北京市一直在为7月1日启动试点而做出努力。

由于增值税一直由国税局征收,而营业税属于地税,国税系统对于征收营业税的这两个行业的业务并不了解,因此,从4月份开始,北京国税系统就开始为这个试点工作做人员和硬件上的准备。

4月末,北京国税进行了“营改增”的全员培训,本月又开始对综合征管系统及相关系统的升级及数据初始化工作。

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北京市的工作早就开始,曾经派出工作组去上海了解情况,国税、地税、财政、发改委等部门都在积极地做各种准备,但更加详细的信息要等到国税总局批复之后才能向外公开。

复制上海方案

  然而,7月1日能否启动还要看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批准。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上级部门是否批准的依据还是要看北京市的准备情况。

  王骏也认为,虽然现在有很多地区向国税总局提出过申请试点,营改增扩围第二轮试点并不会遍地开花,现在只有北京呼声最高,并没有其他省市近期启动试点的明确消息。

虽然北京曾经做过扩大试点范围的努力,但业内普遍认为中央出于税制统一的考虑,短期内不会批准这一设想。

  普华永道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表示,北京方案的最终结果与上海不会有根本差别,而且从上海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很多程序还需要理顺。

据王骏了解的情况,北京市试点很可能将直接复制上海的试点方案,由国务院批准北京参照上海试点的方法来进行试点。

昨天通知附件中也确定,北京将执行17%、11%、6%、3%四档税率。

  5月23日的北京市委常委会议也表示,将针对“营改增”研究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北京市将在上海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风险防范,特别是涉税犯罪防范措施,加强针对“营改增”的税务征管衔接。

  扩展阅读营改增

  “营改增”意思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整体介绍

  201*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201*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主要内容

  201*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通知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201*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年12月1日。

  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

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71号文一个重要变化

  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这一规定,是因为涉及对自开票纳税的歧视。

这也是国税总局采纳了北京市提出的意见,废止之后使制度能够更加公平地对待纳税人。

[1]

  背景分析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中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

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1*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中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2]

  三个阶段

  按照国家规划,中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

  上海作为

  首个试点城市201*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按照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年开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年-201*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申请地区

  201*年2月18日,据财政部消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非试点地区加入试点的积极性很高。

河北、河南、山东、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已正式上报请示,要求201*年尽快加入试点,其他地方也表达了进行试点的愿望。

  对于营改增的试点行业,财政部长谢旭人去年底称,201*年还将适时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

已在部分地区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抓紧研究全国扩围的方案,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和建筑安装等行业201*年预计将适时纳入试点范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适时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在全国开展试点。

[3]

  中央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号)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年13号公告)

  试点地区

  1、上海试点行业

  上海201*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税率设置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

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

改革试点将中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

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过渡政策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

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

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

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试点后税负变化

  截止到201*年5月,上海市共有16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万户,现代服务业15万户;一般纳税人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6万户)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5月中旬,上海市政府对外公布了201*年一季度数据,全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

根据最新数据,上海“营改增”半年,整体减负45亿元。

  国税总局局长肖捷《经济日报》撰文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

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

[4]

  颁布的主要文件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年第3号)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年第4号)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会[201*]5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8号)

  20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国税局发布“营改增”纳税指南。

等等

  2、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

主要政策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号)201*-08-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尽快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务事项的公告201*-08-21关于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相关事项的说明201*-08-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7号)201*-08-31

  关于“营改增”后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衔接201*-08-31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8号)201*-09-03等等。

[5]

  3、江苏、安徽

  江苏省、安徽省于201*年10月1日如期启动“营改增”试点,江苏主要出台的政策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小组的通知苏国税函[201*]171号20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年第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税发[201*]13201*-8-15

  收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年第4号)201*.24

  安徽省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

  1、皖政[2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201*-09-06]

  2、皖国税发[201*]14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8-03]

  3、财税法[201*]171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9-05]

  4、财预[201*]161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201*-09-07]

  5、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年第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8-09]

  6、皖国税发[201*]15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8-10]

  7、皖地税函[201*]53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0-8

  4、广东、福建

  广东(含深圳)、福建(含厦门)“营改增”试点工作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东省纳入“营改增”纳税人146万户,其中深圳市42万户;福建省纳入“营改增”纳税人94万户,其中厦门市0.62万户。

  国家税务总局对四省市的试点工作高度重视。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捷,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解学智专程到广东、福建调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情况。

据介绍,自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及深圳、厦门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省、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省市县都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

省、市税务部门按照“夯实基础、保障安全、高效便民、预案充分”的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在广大纳税人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认真抓好“营改增”试点准备工作。

一是抓紧完成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测试和上线。

二是开展对纳税人的操作培训。

分行业、分类型、分期分批,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营改增”政策、办税实务、税控系统、纳税申报等培训,确保纳税人11月顺利开出发票,12月准确申报缴税。

三是做好试点纳税人确定、申报相关准备工作。

逐户确认纳税人信息,通过辅助平台补充录入,组织纳税人模拟申报。

四是加强政策宣传。

利用税务、12366咨询热线等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是加强政策调研。

集中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试点启动

  天津、浙江、湖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正式启动

  201*年12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据悉,截至目前,天津市确认纳入试点的纳税人34853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3799户,小规模纳税人21054户;浙江省(不含宁波市)确认纳入试点的纳税人104590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37户,小规模纳税人93253户;湖北省确认纳入试点的纳税人33662户,其中一般纳税人3745户,小规模纳税人29917户;宁波市确认纳入试点的纳税人16418户,其中一般纳税人3633户,小规模纳税人12785户。

  上述地区纳入试点之后,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省市的改革阶段目标已顺利完成。

  在北京等8省市扩大试点后,改革涉及的地域范围已包括华北、华东、华中和华南地区,涉及的经济区域包括环渤海经济区、长三角经济区、珠三角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长江中游经济区。

试点地区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下一步改革在全国推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

  “营改增”后物流行业或面临多重压力

  4月19日,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召集纳税诚信AAA级企业代表座谈。

很多企业代表的关注焦点在“营改增”问题上,尤其是物流企业,提出了可能会出现的多重压力。

  随着今年山东上报申请尽快加入“营改增”试点,很多企业开始盘算该项措施对自身的利弊。

19日,山东全省国际物流大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卢诗喜提出了“营改增”试点后的担忧和建议。

[1]

  试点扩容

  201*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引人瞩目的决定,就是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具体来看,既有前期试点行业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全国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今后都只需缴纳增值税,又有新的行业要加入试点,广播影视行业纳入扩容范围,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业的改革也会择机推出。

据测算,全部试点地区企业今年将减负1200亿元左右。

[7]编辑本段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在试点开始阶段,部分企业会由于生产周期、成本结构等原因,进项税额较少,加之试点范围有限,从非试点地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试点范围的扩大,试点带来的好处将逐渐显现,尤其对于小企业而言,要抓住“营改增”试点带来的机遇,扩大企业的利润空间;所以如何让企业适应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潮、如何让企业通过营改增,为自己创造更大的利润,就成为绝大多数企业领导者和财税人员高度关注的焦点。

  完善制度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例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增值税申报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新增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风险防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稽便函[201*]1号)

  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捣毁制假贩假窝点。

积极配合通信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发票违法信息的整治工作。

  税务稽查风险中国对增值税的监管主要是“以票控税”,从目前的形势来看,201*年中国税务稽查形势严峻,各地税务稽查案件量陡增。

  刑事风险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刑事犯罪多达十余种,新税制下,试点企业负责人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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