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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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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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州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
本文结合当前的消防执法所面临的新形势以及州当前消防工作形势,总结和分析了当前消防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过调研分析,从消防执法理念、执法者的因素、制度化建设、消防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对策
1当前消防执法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
1.1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消防安全已经成了公共安全的重要课题,消防安全工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期望值越来越高,静态和动态火灾隐患突出,火灾防控的任务日益繁重,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1.2面对社会大量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消防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很薄弱的客观现实,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然乐观不起来,消防执法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消防执法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和挑战。
2当前消防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2.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近几年,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监督检查任务日益繁重,这就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具备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和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
防火监督干部还得参加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安排的一些临时性的工作,都大量的挤占消防监督员的精力和工作时间,使消防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
目前,基层派出所承担了一部分农村和街道的消防监督任务,消防监督机构仅仅是履行指导派出所的工作职责。
派出所公安消防监督工作机制仍不健全,虽然现在通过加招收派出所消防文员,推进派出所消防警组建设等有效措施,使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力量有所增强,但乡镇大部分派出所警力不足,有警籍的民警仅3至5人不等,且民警所担负的任务是:
整治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管理、一般案件的侦破、户籍管理等,工作任务繁重。
2.2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
当前,我州辖区内由于长期历史遗留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在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消防监督人员发现火灾隐患,但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有需要执行“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执法主体为公安机构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拒不执行时,公安消防机构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能为力,而法院也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受理此类执行案件,致使火灾隐患难以根治,从而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而且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繁琐时间长,影响行政效率。
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从裁决做出到最后执行完毕,最少也要三四个月。
而消防行政处罚的对象,往往是存在火灾隐患又拒不整改的场所或单位,隐患未改正前,该场所或单位多生产经营一天,就多一分火灾发生的危险,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2.3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效果不理想
消防工作应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机制,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然而,事实上,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效果并不明显,消防安全责任往往只表现为行政管理责任,而非强有力的法律责任。
对于政府各级各部门日常的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没有任何强制条款,消防安全由此也很难被纳入其他工作环节。
如在人事制度中,消防责任很少纳入考评范围;在经济活动中,没有消防安全的指标要求;在民事活动中,没有把消防安全责任摆在首位;在国民教育体系内,缺少消防教育内容。
以上无不表明,各级各部门消防责任意识仍很淡薄,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对应担负的消防安全责任还存在着很大的认识局限,对如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漠不关心,往往是消防部门查出问题,就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很少会千方百计地主动去制定、完善并落实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措施。
2.4消防部门大包大揽、单打独斗局面没有根本变化
目前,作为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消防监督执法不仅承担了消防监督工作职责,而且还承担着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
消防工作会议、消防规划、消防宣传、消防培训、消防检查、消防组织建设等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内容,却成了消防机构具体主办。
其次,消防监督工作仅仅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然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确定重点单位,限期消除隐患,火灾事故调查等社会消防管理工作,理应由社会消防事务所或者主管单位来承担,也被纳入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管理职能。
所以,消防机构管理职能的内容远远大于监督职能。
然而,公安消防机构既管不了人,也管不了财,又管不了物,被赋予的管理职能很难落实。
这样,消防机构即是消防工作的监督者,又是消防工作的管理者,管理与监督交织在一起,从而,消防工作成了消防机构一家的事,无法体现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其他部门和个人的消防责任也很难落实。
2.5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首先公安消防机构做为一支现役制的部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但公安消防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
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企事业单位、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期改正等。
2.6社会消防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目前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虽然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一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对职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罚不认同,使消防执法的软环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不置可否,近年来随着全国消防环境的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已普遍提高,但要从根本上转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时日。
3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加强消防执法工作的对策
3.1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一是强化消防文员队伍建设。
进一步规范消防文员工作制度,按照消防监督员与消防文员1:
2比例配置消防文员,严格落实文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推动消防文员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全面提升文员的辅助执法能力;按照“科学定岗、合理分配、协助执法”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消防文员等级评定和绩效考评办法,实行业绩与福利待遇挂钩,增强了消防文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科学分配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针对当前消防监督工作任务繁重,专项治理分配到消防监督员的检查任务多的现实情况,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消防监督警力现有资源,机关部门要统筹谋划,科学、合理分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承担的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主要承担火灾隐患多、整改难度大、要求消防专业素质高的单位或场所的消防监管任务,其它一般小场所可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监管,消防机构负责指导。
同时,要不忘抓好消防法律和消防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及时组织考核,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促使各岗位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以全面提升消防行政执法水平。
3.2不断规范消防行政执法
首先从内部监督着手,不仅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同时要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
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各单位应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执法程序,让群众了解各种手续如何办理,公开自己的电话和单位的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及时地发现消防监督员在执法中的不正当行为,包括吃、拿、卡、要等现象。
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一些曾经有过吃、拿、卡、要等现象的消防监督员及时地纠正错误,改变工作态度,树立消防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从而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3.3一以贯之地执行法律法规
近些年,大规模的专项整治没少搞,每次整治,都会发现一批火灾隐患,处罚一些单位和个人。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整治的“风头”一过,很快就出现大面积的“反弹”,场所依旧在,隐患未能改,这与行政执法“紧一阵、松一阵、宽一阵、严一阵”有直接关系,与公安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人员有直接责任。
其负面效应有两方面:
一是社会和经营者误认为,消防大检查就是“运动”,风声紧了就想法应付、逃避,风声一过依然如故;二是使监督员产生错觉,上头有了精神部署、检查、就认真干点,得罪人也能开脱,形势一过“该咋办”还咋办。
这种恶性循环对行政执法相当有害。
因此,必须一以贯之地执行消防法规,保持政策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对违反法规“硬杠杠”的、尚未实施“三停”处罚的单位,要坚决停下来;对那些已实施“三停”处罚的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严把重新开业关,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开业。
任何人不得松动,谁把关不严,谁“开口子”,查出来就应追究谁的责任。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结合行政执法督察适时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重大责任问题实行倒查。
查出问题严格实行执法过错追究。
3.4完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
一是改变消防安全管理“包办”式特点。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消防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以及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等方面,一定要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发动社会单位履行职责,对消防安全实行齐抓共管,真正在工作中改变在消防工作中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和“服务员”的特点。
二是发挥政府和职能部门力量。
要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重要节日、重大时期、专项整治工作,要发动政府及社会执法力量共同参与到消防监督工作中来,层层动员部署,采取联合检查、联合把关、联合整治的方法,有效解决消防监督工作中遗留下来的“老大难”问题。
3.5提升执法质量及执法满意率
深入开展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的教育,以深化走访为目标,从增进同藏区人民群众的感情入手,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同时通过深化警务公开、聘任消防执法监督员、加强法制培训及内部法制监督等措施,提升执法质量、执法水平以及执法满意率,提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
深化警务公开,实行阳光作业,全程公开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推行消防工程验收社会监督员参与制度;规范网上执法程序,实现了消防法律文书制作、上报、审批等环节全部在网上运行;落实消防监督执法质量考评、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人民群众对消防执法水平满意度不断提高。
3.6 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教育,进一步优化消防行政执法环境
要以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始终把消防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七进”活动,充分发挥电台、电视、报刊、杂志、召开会议、印发材料、举办消防常识培训班、运动会、知识竞赛等宣传舆论工具和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利用火灾案例、结合实际进行宣传,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质,形成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3.7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一是进一步落实防火责任制,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根据季节、厂矿、企业的特点,适时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提高部门企业单位负责人的敬业精神,使之真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使之将消防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自觉做好防范工作的自觉性,把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减少行政手段对消防监督执法的干预,扭转各级各部门对消防工作的错误认识,帮助各级各部门真正意识到各自在消防工作中应当担负的职责。
首先改“人治”为“法治”,以《消防法》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系统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通过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度,订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推动消防工作的责任从行政责任往法律责任转化,以严格、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维护消防监督执法的权威性。
其次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对当前的政府工作制度加以改革,真正将消防工作内容与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内容紧密结合起来,确实把消防工作考评当成政府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3.8加强消防执法体制建设
针对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实践中又容易出现问题和偏差的方面,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定,明确每一项具体执法行为的必有程序、法律责任,使执法人员有章可循,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
要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质量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法制队伍,严格案件审核把关指导,层层签定执法责任状,将执法办案考评落实到每一位执法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解决执法办案指导不强、质量不高、监督不力等问题,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以提高执法质量为核心,把与消防执法工作有关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规则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作业,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与公平,建设统一、有力、高效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将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纳入监督范围。
达到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执法透明度,防止发生执法违法,以法代罚的现象。
同时也要加大内部执法监督的力度,认真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使执法监督既能起到查处违法违纪的作用,又能起到警戒、预防的作用,从而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达到“人民消防为人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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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吉国玲;潘秀丽;贺娟;对公安队伍反腐倡廉建设的思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07期
5.《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云南省公安消防机构深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公消〔200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