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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民防空工程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制定本省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管理规定;

(二)负责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机构备案、检测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等。

派出观察员参加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三)完成国家人防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

(二)负责防护设备检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三)完成省人防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或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资质认定并在省人防办进行备案。

第六条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RFJ03-2021)、《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009)、《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等现行标准规范和防护设备定型图纸执行。

第八条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内容分为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

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检测由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防护设备安装后功能检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主要内容见附件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抽样和评定方法见附件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方式和评定方法见附件3。

第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护设备原材料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存档备查。

未检测的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防护设备的生产。

人防设备产品出厂前,应当由检测机构逐批检测。

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为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依据。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江苏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见附件4。

第十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定期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后功能和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产品质量、安装后功能检测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无检测合格报告的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定点企业生产的新型防护设备、增项产品、试生产产品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产品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方能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等。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保证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所检测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定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向定点企业推荐原材料、构配件;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防护设备。

第十八条为加强“互联网+监管”行为管理,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及时将合同及检测报告上传至江苏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

符合国家保密要求,涉及国家机密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保密资质。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第二十条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承担防护设备检测技术纠纷仲裁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对《江苏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定点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工作,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行为干扰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各级主管部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无误后依据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反馈给资质认定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行为。

信用档案是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质量抽查和期满换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人防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人防办负责解释,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主要内容

2.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抽样和评定方法

3.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方式和评定方法

4.江苏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附件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主要内容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包括关键原材料、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

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

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

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战时通风设备,主要包括油网滤尘器、过滤吸收器、风机、防护密闭通风管道和各类阀门;

八、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应包含的防护设备,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九、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检测;

十、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构件性能检测;

十一、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构件性能检测;

十二、战时通风系统的风量和气密性检测;

十三、工程气密性检测、工程屏蔽性检测、密闭通道漏气量检测。

 

附件2

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抽样和评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门类防护设备和阀、活门类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抽样和评定方法,过滤吸收器、油网滤尘器产品质量检测抽样和评定方法按国家人防办有关规定执行。

一、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抽样方法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等拆分为门框(含闭锁、铰页等的相关零部件)、门扇(含闭锁、铰页等的相关零部件)两大组(部)件分开安装的防护设备,产品出厂质量检测应按组(部)件分开进行检测。

密闭阀门、超压排气活门、密闭观察窗、防爆地漏等不能拆分组件安装或不需要分开安装的防护设备,其产品出厂质量检测应按整樘(件)进行检测。

整樘防护设备或单独门框组件、门扇组件的质量检测宜采取抽样检测方式进行,同一材质、功能的产品或门框、门扇组件为一个检验批,抽样样品由检测人员在该批产品中随机选取,抽样检验数量按式

(1)确定。

抽样检测的样品如有一樘或一件达不到等级时,应进行加倍随机抽样检测,若再有一樘或一件达不到等级时,应全部检测并逐樘(件)确定。

m=n×20%

(1)

式中:

m:

抽样检验数量,当m<1时,取m=1;当m不是整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n:

同一生产批次、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或门框、门扇组件的数量。

新型材料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检测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附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编号和抽样样品编号对照表。

二、产品质量评定方法

1.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时,每樘防护设备可设置若干检测项目,实行分检的防护设备产品,按门框、门扇分别设置若干检测项目,标准中未列入但图纸中有指标要求的项目可设置为检测项目。

2.检测项目的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实测值达到相应评定表中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合格”,未达到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不合格”。

3.门框、门扇组件质量的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当门框、门扇组件的所有检测项目全部合格时,门框、门扇组件的质量方可评为“合格”。

4.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当所有检测项目全部合格时,产品质量方可评为“合格”。

门框、门扇分开检测时,当门框、门扇组件质量均为合格时,产品质量方可评为“合格”。

未按定型图纸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或门框、门扇组件不予检测。

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或门框、门扇组件严禁出厂。

 

附件3

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方式和评定方法

一、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方式

1.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检测与评定应逐樘进行,每樘防护设备设置若干检测项目,根据其重要程度可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2.进行战时通风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前应提交与工程防护通风相关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并对照检测工程施工图纸,对防护通风各设备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安装数量进行核查,确认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后,按照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二、安装质量评定方法

1.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项目的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实测值达到标准相应评定表中合格指标或设计资料要求的项目评定为“合格”,未达到合格指标要求的项目评定为“不合格”。

2.防护设备安装质量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当所有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合格且不合格项目检测结果不超过评价指标的150%时,安装质量方可评为“合格”。

3.未按定型图纸生产或安装达不到工程设计要求的防护设备产品,安装质量应评为“不合格”。

4.进行战时通风系统安装质量检测应以防护单元为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对进、排风系统全数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组成系统的所有设备、管道和部件(包阀、活门类防护设备和油网滤尘器、过滤吸收器、风机等)安装质量、战时通风风量和防护段通风管道气密性。

战时通风系统设备、管道和部件安装质量检测项目的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实测值达到标准相应评定表中合格指标或设计资料要求的评定为“合格”,未达到合格指标的评定为“不合格”。

 

附件4

             报告编号:

 

江苏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工程名称:

委托单位:

检测机构:

 

江苏省人防办制

你单位与年月日委托检测的工程经检测次合格,现报告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委托单位

建设单位

定点企业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建筑面积

战时功能

抗力等级

防化等级

检测项目

□钢筋混凝土门

□钢结构门

□悬摆式防爆波活门

□电控门

□屏蔽门

□地铁隔断门

□阀门等

□战时封堵

□战时通风系统

□整体气密性检测

□其他

检测结论

一次检测

合格数

整改一次检测合格数

整改二次检测合格数

整改三次检测合格数

检测机构承诺

本单位根据“公正,科学,准确”原则开展公正、保证检测过程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不合格的均按要求上报。

检测人员

签字

检测机构公章

审核人

签字

机构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人防工程安装质量现场检测记录表汇总

序号

防护设备产品型号

安装部位

整改次数

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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