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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余额

融资租赁合同余额

  篇一:

租赁合同文本: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

  特别说明:

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

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

  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

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

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本合同的租赁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每期租金的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约定。

  3.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首期租金。

(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

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

租赁年利率的调整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

  

(1)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

  

(2)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日起调整。

  3.租金根据租赁年利率、租赁本金、租赁期限等条件,按照下述任一方法计算,具体方法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

  

(1)等额年金法: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1

  

(2)等额本金法:

  n1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租赁本金×1租赁期数租赁期数

  注:

①期租息率=租赁年利率/年租赁期数;

  ②年租赁期数=租赁期数/租赁年限;

  ③n为期数(如,第1期,n=1;第2期,n=2)。

  4.出租人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起租日为基础,按照上述租金计算方法,制作《租金支付表》,列明每期租金金额及租金支付日,在起租后及时通知承租人。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出租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3款的约定,相应调整租赁年利率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如计算公式、数据、日期等确有错误,承租人需及时通知出租人予以更改。

  5.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6.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

  第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1.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上附设标明出租人所有权的标志。

  2.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的整体或部分予以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放弃占有或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3.租赁物附着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上时,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4.如承租人已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无权就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将一切有损于出租人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情况立即(24小时内)向出租人通报。

  6.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包括检查租赁物的存放位置、运转情况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护情况和保养记录等,承租人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保管、维修和维护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或罚款由承租人负担。

  2.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毁损或发生事故等,相应的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仍应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应将租赁物恢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3.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被盗、灭失或严重毁损至无法修复时,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租赁本金余额、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4.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承担相应费用。

承租人应按照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及时通知出租人和维修服务商;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只允许经制造商或原出卖人授权的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承租人应为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护。

有关租赁物维护、保养或维修所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原出卖人、维修服务商协商解决或提起索赔,不论此类争议是否处于协商或诉讼中,也不论其协商或诉讼的结果如何,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因维护、保养或维修等而安装或更换于租赁物上的部件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属于出租人所有。

  6.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中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因第三者向出租人索赔,导致出租人赔偿或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金、处理该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和支出等),则该赔偿和损失均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

  第七条租赁物瑕疵及索赔权

  1.鉴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均不承担责任。

  2.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瑕疵、维修或更换、保养等为由拒付、迟延或不足额支付租金。

  3.若租赁物原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迟延安装调试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产品买卖合同》(注:

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订)所约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仍由承租人根据《产品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原出卖人提出索赔。

索赔产生的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无论索赔是否正在进行中,也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租赁物的登记

  1.为方便承租人管理及运营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注册登记在承租

  人名下,注册登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应在起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权属证明交还出租人保存。

承租人如需临时借用上述权属证明,则需与出租人办理权属证明借用手续。

  3.双方在此确认,即使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以前租赁物所有权亦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不得利用该登记所带来的便利向第三人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或采取其他损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全额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保险

  1.承租人必须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租赁期限,并延续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义务之日止。

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也可以将保险费先行支付给出租人,委托出租人代为购买保险。

  2.承租人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自购保险承诺书》,并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的险种。

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3.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购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及时向出租人提供购买保险所必须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等)。

出租人在收齐保险费及办理保险所必须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为投保指定的险种,同时承租人负有提示保险是否办理、跟进保险办理进展的义务。

  4.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时,由于保险费率的调整、承租人怠于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提供相应资料等非出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未能及时代为投保或者续保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出租人对于险种的选择以及由于险种选择不当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租人认为指定险种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的,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6.若将原拟定的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更改为承租人自购保险,由此产生的退保等相关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并由承租人签署《自购保险承诺书》。

若将原拟定的由承租人自购保险更改为出租人代购保险,承租人应签署《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支付保险费。

由于变更保险购买方式导致保险未及时办理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7.对于上牌类租赁物,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承租人不得上道路行驶租赁物,否则出险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8.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篇二: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20XX年000001号

  出租人:

  承租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20XX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司开展的直接租赁业务。

  2、合同中所有带有项的条款,均须根据其下面列明的内容填写相应的选项编号。

  3、合同中所有带有的空白项,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将删除。

  文字使用必须规范,不得任意简写、缩写。

不需填写处,应以斜杠线填充。

不得自行涂改、删减、注释合同内容。

  4、合同有关当事人的名称须与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法人名称及法人公章相符;个人姓名

  须与其本人身份证相符;代理人签字时要注明“(代理)”。

  5、合同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等条款需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选择适用,如交

  易中不采用担保形式,则第十五条就不适用,如交易中不需承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租赁手续费,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就不适用。

  6、由于买卖合同有极大的通用性和复杂性,因此本合同没有对附件二租赁物买卖合同文本做专

  门的设计。

但是建议在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中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

  1)“买方根据[填入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名称](以下简称“用户”)的指定愿意购买出卖人

  所拥有的本合同项下指定的货物,以将该货物出租给用户使用,出卖人同意出售本合同所述货物,并清楚地了解买方购买所述货物是用于出租给指定用户使用。

  2)“租赁物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以下简称“货款”)。

买方向出

  卖人支付货款的条件是:

  

(1)《融资租赁合同》已经生效。

  

(2)承租人已收到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并向买方出具了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单》。

  3)“鉴于本合同中的出卖人及设备均由用户自主选定,若出卖人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

  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交付设备迟延、所交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购买合同的规定等情况,买方有权将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转让给用户,用户接受、出卖人认可该索赔权的转让。

索赔权转让后,用户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用户承担和享有。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出租人”)注册地址:

  电话:

  公司负责人:

  承租人:

(以下简称“承租人”)注册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依本合同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即: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及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留购为目的,按本合同条款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二条租赁物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与附件二《买卖合同》中的设备相同(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设备清单》)。

  第三条起租日和租赁期限

  1、起租日为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之日。

  2、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共个月。

  第四条租赁成本传真:

传真:

  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货款、税金及其相关费用。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租赁成本为人民币整(小写:

¥元)。

  第五条租金

  1、租金是指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包括购买租赁物的租赁成本

  与基于租赁成本、租赁利率所计算的利息(“租赁利息”)之和。

承租人须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承租人每个月向出租人支付一次租金,共分期支付。

每期租金的支付(包括租金金额、币种、支付日期及付款方式),均按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概算表)及《实际租金支付表》所述办理。

实际支付时,《租金支付表》(概算表)与《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

  2、《租金支付表》(概算表)中的租金概算是假设年月日为起租日,以《买

  卖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及估算的相关费用为租赁成本计算的;租赁物交付后,将以实际付款日为起租日及实际产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金支付表》并交承租人签署。

承租人不签署《实际租金支付表》不影响该表的效力。

  3、除本合同第条约定的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和第条约定的因不

  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外,承租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停止履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在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下,承租人须按本合同第条的约定向出租人进行赔偿。

  4、租金支付日是指承租人将租金以电汇方式汇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的到账日期。

如遇法定节

  假日,则承租人应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支付事宜。

  第六条租赁利率

  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租赁利率:

  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即%/年;

  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下浮%,即%/年;

  ③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即%/年;

  ④协商确定的%/年。

  第七条租金的变更

  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下列第【】种:

  ①固定租金,即在租赁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

  ②浮动租金,即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时(上浮/下浮)。

  出租人有权自主(且无须征得承租人同意)对本合同项下未到期租金的租赁利率作相应调整,调整幅度与基准利率的调整幅度相同。

因租赁利率发生调整而使得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确定的租金金额发生变化,出租人在变更租金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以《租金变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

《租金变更通知书》与《租金支付表》(概算表)、《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

《租金变更通知书》(如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租赁保证金

  1、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小写:

  元)(即融资本金的%)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额保证金收据。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出租人有权直接从租

  赁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应付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补足租赁保证金的通知及时补足租赁保证金,若承租人未按要求补足租赁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使用承租人其后每次交付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

  3、在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租人须向承租人返还租赁

  保证金(不计利息)。

如出租人延迟返还租赁保证金,应按延迟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出租人亦可将租赁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如冲抵后仍不足以支付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则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补足;如冲抵后尚有余额,则出租人应将余额返还承租人。

  4、出租人账户信息如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述。

  第九条租赁手续费

  1、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小

  写:

元)(即租赁成本的%),作为本租赁项目手续费,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额手续费发票。

  篇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原因与风险点

  背景介绍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各方往往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此确定权利义务。

  截至20XX年底,全国约为人民币万亿元。

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融资租赁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

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

  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就五年来两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审理基本情况

  1、收结案数量:

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大

  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

其中20XX年收案22件,结案19件;20XX年收案20件,结案20件;20XX年收案28件,结案23件;20XX年收案32件,结案33件;20XX年收案43件,结案49件;收、结案数逐年递增。

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从结案方式来看,审结的119件二审案件中,维持73件,撤诉22件,改判11件,裁定驳回4件,发回重审3件,调解6件,判决结案约占七成,发挥了法院对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从裁判结果来看,二审维持率较高,改判、发回的案件较少。

  2、案件:

收案一审法院集中,出租人中外资企业占比大

  两个中级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移送上诉数排名前三的一审法院依次是:

黄浦区法院73件(包括原卢湾区法院17件),长宁区法院19件,浦东新区法院16件。

上述三家区法院的移送上诉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三,客观上反映了上海融资租赁交易较为活跃的行政区域分布。

  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涉案数量排名前四位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次是:

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55件,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6件,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4件,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1件,上述四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涉案数量超过审理案件总数的六成。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产业影响:

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

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

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

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2、纠纷当事人:

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

  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

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

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

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

在审结的144件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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