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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新版规则.docx

供电营业新版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1996年10月8日中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经审查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电力工业部

1996年10月8日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供电方法

 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第七章并网电厂

 第八章供用电协议与违约责任

 第九章窍电阻止与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及双方正当权益,依据《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和国家相关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给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要求。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该遵守国家相关要求,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提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是企业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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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电方法

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额定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

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

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取3千伏或6千伏外,其她等级电压应逐步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方法处理。

用户需要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户提供供电方法,应从供用电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相关政策和要求、电网计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原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可采取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容量超出1千瓦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需采取有效技术方法以消除对电能质量影响,不然应改其她方法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取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地域,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取低压供电技术经济性显著优于高压供电旱,低压供电容量界限可合适提升。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营企业作出要求。

第十条供电企业要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用户,采取发电厂直配供电方法,但不得以发电厂厂有电源或变电站(所)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关键性、用电容量和供电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关键负荷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止时,仍需确保供电;

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

供电企业向相关键负荷用户提供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条件。

相关键负荷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保安电源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应急方法,以满足安全需要。

第十二条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

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通常不得超出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用户不得向外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她用户,从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

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快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

架设临时电源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通常不采取趸售方法供电,以降低中间步骤。

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力管理同意。

趸购转售是单位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按国家要求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

电网经营企业与趸售购转售电单位就趸购转售事宜签署供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按本规则要求办理新装增容手续。

第十四条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

在公用供电设施还未抵达地域,供电企业取得该地域有供电能力直供用户同意,可采取委托方法向周围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关键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委托供电应遵守下列要求: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供范转、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法、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署协议。

2、转供区域内用户(以下简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直供户,与直供户享受一样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要求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有功、无功电量。

最大需量按下列要求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

每个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2)二班制:

每个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3)三班制:

每个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4)农业用电:

每个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5、委托费用,按委托业务项目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关键负荷与非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

新装或增加用电用户应按上述要求确定内部配电方法,对现在还未达成上述要求用户应逐步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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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需按本规则要求,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用是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包含用电申请书发放及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相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施工中间检验、完工检验、供用电协议(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

第十八条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从电企业提供和电工程项目同意文化及相关用电资料,包含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计划等,并依据供电企业要求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络,新工程供电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未按前款要求办理,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

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要求限制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用户暂缓办理。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居民用户最长不超出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出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不超出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出二个月。

若不能准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用户对供电企业回复供电方案有不一样意见时,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

用户应依据确定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第二十条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国家相关要求向从供电企业交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供电贴费)。

第二十一条供电方案使用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了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

高压供电方案有效案有效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使用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使用期,应在使用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视情况给予办理手续。

但延长时间不得超出前款要求期限。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理用电。

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证实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协议:

1、降低协议约定用电容量(简称减容);

2、临时停止全部或部分爱是设备用电(简称暂停);

3、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

4、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坦(简称迁址);5、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

6、临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

7、改变用户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

8、一户分列为两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分户);

9、两户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

10、协议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

11、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简称改压);

12、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

第二十三条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减容必需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

供电企业在受理之以后,依据用户申请减容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

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法减收其对应容量基础电费。

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两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其减容后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要求容量标按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降低用电容量期限,应依据用户所提出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久限不得超出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降低容量使用权。

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出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础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5、减容期满后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

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降低或暂停部分容量基础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第二十四条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经过受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临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出六个月。

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要求用户,累计暂停时间能够另议;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础电费用户,暂停用电必需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

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依据用户申请暂停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

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法减收其对应容量基础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出六个月者,不和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协议约定容量计收其基础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容量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础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础电费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需是全部容量(含不经过受电变压高压电动机)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第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换,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必需在原爱地点内整台暂换受电变压器;

2、暂换变压器使用时,10千伏及以下不得超出二个月,35千瓦以上不得超出三个月。

逾期不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3、暂换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4、暂换变压器增加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但对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变压器容量计收基础电费。

第二十六条用户迁址,须在五天前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给予销户。

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移后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迁移后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且新址用容量不超出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供电贴费。

新址用引发工程费由用户负担;

4、迁移后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出原址用电容量,超出部分产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基处理外,自迁新十不管是不引发供点变动,一律按新用电办理。

第二十七条用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她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2、移表所需费用由用户负担;

3、用户不管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不然,可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基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户暂拆(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持相关证实共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五天内实施暂拆;2、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出六个月。

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用户原容量使用权;

3、暂拆原因消除,用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接电手续并按要求交付费用。

上述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应在五天内为该用户复装接是;

4、超出暂拆要求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

第二十九条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我户主),应持相关证实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许可办理更名或过户;

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算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3、不申请输有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负担原用户所负债务。

经供电企业检验发觉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需时可中止供电。

第三十条用户分户,应持相关证实向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含有分装条件时,许可办理分户;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算债和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3、分立后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4、原用户用电容量由分肓得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分户引发工程费由分户者负担;

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第三十一条用户并户,应持相关证实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相邻两个及以上用户许可办理并户;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算债务;

3、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出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4、并户引发工程费用由并户者担负;

5、并户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第三十二条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销户必需停止全部用电容量使用;

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4、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凭证,领还电能表确保金与电费确保金;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第三十三条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

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十四条用户改压(因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改为高一等级电压供电,且容量不变者,免收其供电贴费。

超出原容量者,超出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2、改为低一等级电压供电时,改压后容量小于原容量者,应收取两级电压供电贴费标准差额供电贴费。

超出原容量者,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3、改压引发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因为供电企业原因引发用户供电电压等级改变,改压引发用户外部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用户改类,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改变而引发用电电价类别发迹时,许可办理改类手续;2、私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1项处理。

第三十六条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1、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从电;

2、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从破产用户分离出去新用户,必需在偿清原破产用户电费和其她债后,方可办理变更用电手续,不然,供电企业可按违约用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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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用户受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应该符合城镇电网建设与改造计划。

对计划中安排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该优先满足公用设施建设需要,确保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作用。

第三十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还未制订,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还未制订标准,应体符合(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要求和规程。

第三十九条用户电力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审核。

高压供电用户应提供:

1、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4、影响电能质量用电设备清单;

5、关键电气设备一览表;

6、节能篇及关键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许可中止供电时间;

7、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部署图;

8、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赔偿方法;

9、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方法;

10、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11、配电网络部署图;

12、自备电源及接线方法;

13、供电企业认为必需提供其她资料。

低压供电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第四十条供电企业用户送审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应依据本规则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审核时间,对高压供电用户最长不超出一个月;对低压供电用户最长不超出十天。

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审核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连同审核过一份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一并退还用户,方便用户据以施工。

用户若更改审核后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设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

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不然,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第四十一条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

用户应在提升用电自然功数基础上,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赔偿设备,并做随共负荷和电压变动立刻投和或切除,预防无功电力倒送。

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要求电网高峰负荷时功率因数,应达成下列要求:

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其她电力用户中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

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成上述要求新用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

对已送电用户,供电企业应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方法,提升功率原因。

对在要求期限内仍未采取方法达成上述要求用户,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措施按国家要求实施。

第四十二条用户受电工程在施工期间,供电企业应依据核同意设计和相关工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中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验。

如有不符合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提出意见,用户应施工标准要求给予更正。

第四十三条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完工汇报,汇报应包含:

1、工程完工图及说明;

2、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工调试统计;

3、安全用具试验汇报;

4、隐蔽工程工及试验统计;

5、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和制度;

6、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7、供电企业认为必需其她资料或统计。

供电企业接到用户受电装置完工汇报及检验申请后,应立刻组织检验。

对检验不合格,供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更正,更正后方给予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但自第二次检验起,每次检验前用户须按要求交纳反复检验费。

检验合格后十天内,供电企业应派员装表接电。

反复检验收费标准,由省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报经省相关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公用路灯、交通信号灯是公用设施,受骗地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和交纳电费等事项。

供电企业可接收地方相关部门委托,代为设计、施工与维护管理公用路灯,并照章收取费用,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用户建临时性受电设施,需要供电企业施工,其施工费用应由用户负担。

第四十六条用户独资、合资或售资建设设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要求确定:

1、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计划走廊,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达成协议。

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保留原全部者上述协议中确定容量。

2、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

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相关事基签署协议。

3、属于用户共用性质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相关事项签署协议。

4、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用户投资建设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管理。

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就运行维护、检修、备品备件等项事宜签署交接协议。

5、属于临时用电等其她性质供电设施,标准上由权全部者运行维护管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协议。

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终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采取电缆供电,本着便于维护管理标准,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线路,以公用线路支杆或专用线接引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电杆属用户。

在电气上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八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需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快速通知管辖单位。

第四十九条因为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需要,供电企业须在用户处进行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作业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应遵守用户相关安全保卫制度。

用户到供电企业维护设备区作业时。

应是供电企业同意,并在供电企业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

作业完工后,双方均应立刻给予修复。

第五十条因建设引发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线防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方法时,应按建设前后标准,确定其担负责任。

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有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建筑物迁移所需费用。

不能确定建设前后者,由双方协商处理。

供电企业需要迁移用户或其她供电企业设施时,也按上述标准办理。

城镇建设与改造迁移供电设施时,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主动配合,迁移所需材料和费用,应在城镇与改造投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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