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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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

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三、计算原则

(1)科学实用原则

确保重点行业排放量计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客观全面原则

通过对重点行业各排放环节资料的全面收集,使排放量计算工作更趋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应当可核查、可追溯,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3)分类指导原则

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计算体系。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可操作性强、准确性高的计算方法。

(4)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VOCs排放量计算的主体,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5)统一口径原则

在污染物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等工作中,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种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四、计算方法选用

4.1石化、化工等VOCs原料生产行业应当分污染源项,根据企业计算条件选择实测法、公式法、物料衡算法、系数法计算VOCs排放量。

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有机溶剂使用行业应当采用生产全过程的物料衡算法计算VOCs排放量。

4.2企业应优先采用实测法计算各排放环节的VOCs排放量,当不具备监测条件和无法获取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公式法进行计算,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时,采用系数法计算。

已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的石化企业应当采用实测法、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计算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环节VOCs排放量,未开展LDAR的企业采用平均排放系数法计算。

4.3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计算,应将非甲烷总烃或主要特征污染物作为指标进行计算。

计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

有组织排放VOCs在线监测数据主要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以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计算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

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可用实际测得TVOC或特征污染物排放量表征。

(2)手工监测数据:

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在线监测数据无效时,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

(3)监督性监测数据: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抽查比对和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执法的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比对不合格时,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4.4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的企业VOCs投用量和回收量根据符合相关规定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计算,如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或数据,按本办法附件中相应比例计算。

无检测报告或数据且办法附件中未列出的,投用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100%计,回收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零计。

4.5计算过程中的系数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获取:

(1)采用本办法附件中的推荐系数,主要来自国内外已有排放系数、行业经验参数。

(2)采用企业自测并验证可信的系数,需提供系数来源相关资料,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3)无法采用本办法中推荐系数并且企业无自测能力的,可采用国内外其他相关文献数据,需提供相关文献材料并说明理由,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4.6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量应优先采用实测法,以污染物控制设施入口排放量与出口排放量之差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去除量。

未对其去除量进行实测的,并且可提供资料证明VOCs污染控制设施连续、稳定、有效运行,该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基础去除率按产生量的30%计。

有相应污染控制设施而未能提供监测数据或资料证明其正常运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其去除量。

五、计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5.1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执行,确保不同行业和排放环节计算方法、系数、公式选择的正确性。

5.2企业应确保工艺流程、原辅料物质信息、处理工艺和集气设施运行操作记录、企业货物购买合同或发票、污染防治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

5.3公式法中涉及的各类实测参数应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

其中设备泄漏检测应符合《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的要求。

5.4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

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

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应当具有质监部门计量认证证书。

原则上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计算依据。

手工监测数据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监测时段和条件应反映企业典型生产工况。

 

附件1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连续生产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学纤维制造行业,具体见表1.1。

不连续生产的有机化工、医药制造、食品饮料生产等行业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核算,具体见表1.2。

表1.1本办法适用行业范围

石油化工

C251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指从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中提炼液态或气态燃料以及石油制品的生产活动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的工业

C2651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分子塑料的制造

C2652

合成橡胶制造

指人造橡胶或合成橡胶及高分子弹性体的生产活动

C2653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指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主要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成合成纤维单体或聚合体的生产活动

G5990

仓储业

指含汽油、柴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化学品的储存活动

表1.2可参照本办法核算的其他行业

食品制造与加工

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

指用各种食用植物油料生产油脂,以及精制食用油的加工

1495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指增加或改善食品特色的化学品,以及补充动物饲料的营养成分和促进生长、防治疫病的制剂的生产活动

1511

酒精制造

指用玉米、小麦、薯类等淀粉质原料或用糖蜜等含糖质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及蒸馏等工艺制成的酒精产品的生产活动

石油化工

2520

炼焦

指主要从硬煤和褐煤中生产焦炭、干馏炭及煤焦油或沥青等副产品的炼焦炉的操作活动

有机化工

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2619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31

化学农药制造

指化学农药原药,以及经过机械粉碎、混合或稀释制成粉状、乳状和水状的化学农药制剂的生产活动

2632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指由细菌、真菌、病毒和原生动物或基因修饰的微生物等自然产生,以及由植物提取的防治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制剂生产活动

2641

涂料制造

指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加工后制成的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

264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指由颜料、联接料(植物油、矿物油、树脂、溶剂)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成,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的生产活动

2643

颜料制造

指用于陶瓷、搪瓷、玻璃等工业的有机颜料及类似材料的生产活动,以及油画、水粉画、广告等艺术用颜料的制造

2644

染料制造

指有机合成、植物性或动物性色料,以及有机颜料的生产活动

2645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指用于建筑涂料、密封和漆工用的填充料,以及其他类似化学材料的制造

2659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指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的生产活动;其他专用合成材料的制造

26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C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医药制造

2710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指供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生产活动

2720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指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诊断的化学药品制剂的制造

2750

兽用药品制造

指用于动物疾病防治医药的制造

2760

生物药品制造

指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的生产活动

化学纤维制造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指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主要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成单体,聚合后经纺丝加工生产纤维的活动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1

橡胶制品业

指以天然及合成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还包括利用废橡胶再生产橡胶制品的活动;不包括橡胶鞋制造

292

塑料制品业

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2.计算方法

石化行业VOCs排放主要来自物料生产、运输、装载、废物处理等过程,将其分为:

(1)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2)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3)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4)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5)燃烧烟气排放,(6)工艺有组织排放,(7)工艺无组织排放,(8)采样过程排放,(9)火炬排放,(10)循环冷却水系统释放,(11)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12)事故排放,共12个排放源项。

根据石化行业VOCs排放特点,采用源项归类解析法计算VOCs排放量,VOCs排放量为各源项VOCs排放量总和,见式2-1。

不连续生产的有机化工、医药制造、食品饮料生产等行业排放主要环节包括

(1)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2)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3)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4)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5)工艺排放环节,可参照本办法相应环节计算方法。

其中(5)工艺排放环节主要参考本办法“2.5工艺有组织排放环节”计算方法。

(式2-1)

式中:

E石化—统计期内VOCs排放量,千克;

Ei,产生—第i个源项VOCs的产生量,千克,具体见节2.1-节2.12;

Ej,去除—第j个污染防治设备VOCs的去除量,千克,具体见附件4。

2.1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设备密封点泄漏是指各种设备组件和连接处工艺介质泄漏进入大气的过程。

设备动静密封点一般包括阀门、泵、压缩机、泄压设备、法兰及其连接件或仪表等动静密封点。

计算公式如下:

(式2.1-1)

式中:

E设备—密封点的VOCs年排放量,千克/年;

ti—密封点i的运行时间段,小时/年;

eTOCs,i—密封点i的TOCs排放速率,千克/小时;

WFVOCs,i—运行时间段内流经密封点i的物料中VOCs的平均质量分数;

WFTOC,i—运行时间段内流经密封点i的物料中TOC的平均质量分数;

如未提供物料中VOCs的平均质量分数,则

按1计。

2.1.1排放速率

排放速率可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计算,准确度从高到低排序为:

实测法、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平均排放系数法,其中前三种方法是基于实测或部分基于实测的计算方法,平均排放系数法不需要进行实测。

(1)实测法

采用包袋法和大体积采样法对密封点进行实测,所得排放速率最接近真实排放情况,企业可选用该方法对密封点排放速率进行检测。

(2)相关方程法

当密封点的净检测值小于1时,用默认零值泄漏速率作为该密封点排放速率;当净检测值大于50000μmol/mol,用限定泄漏速率作为该密封点泄漏速率。

净检测值在两者之间,采用相关方程计算该密封点的泄漏速率,详见表2.1-1。

若企业未记录低于泄漏定义浓度限值的密封点的净检测值,可将泄漏定义浓度限值作为检测值代入计算。

(式2.1-2)

式中:

eTOC—密封点的TOC排放速率,千克/小时;

SV—修正后的净检测值,μmol/mol;

e0,i—密封点i的默认零值排放速率,千克/小时;

ep,i—密封点i的限定排放速率,千克/小时;

ef,i—密封点i的相关方程核算排放速率,千克/小时。

各类型密封点的排放速率按表2.1-1计算。

表2.1-1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设备组件的设备排放速率a

密封点类型

默认零值排放速率(kg/h/排放源)

限定排放速率

(kg/h/排放源)

相关方程b

(kg/h/排放源)

石油炼制的排放速率(炼油、营销终端和油气生产)

阀门

7.8E-06

0.14

2.29E-06×SV0.746

2.4E-05

0.16

5.03E-05×SV0.610

其它

4.0E-06

0.11

1.36E-05×SV0.589

连接件

7.5E-06

0.030

1.53E-06×SV0.735

法兰

3.1E-07

0.084

4.61E-06×SV0.703

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2.0E-06

0.079

2.20E-06×SV0.704

石油化工的排放速率

气体阀门

6.6E-07

0.11

1.87E-06×SV0.873

液体阀门

4.9E-07

0.15

6.41E-06×SV0.797

轻液体泵c

7.5E-06

0.62

1.90E-05×SV0.824

连接件

6.1E-07

0.22

3.05E-06×SV0.885

注:

对于表中涉及的千克/小时/排放源=每个排放源每小时的TOC排放量(千克)。

a:

美国环保署,1995b报告的数据。

对于密闭式的采样点,如果采样瓶连在采样口,则使用“连接件”的排放系数;如采样瓶未与采样口连接,则使用“开口管线”的排放系数;

b:

SV是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c:

轻液体泵系数也可用于压缩机、泄压设备和重液体泵。

(3)筛选范围法

筛选范围法用于核算某套装置不可达法兰或连接件的VOCs排放速率,需至少检测50%该装置的可达法兰或连接件,并且至少包含1个净检测值大于等于10000µmol/mol的点,以10000µmol/mol为界,分析已检测法兰或连接件净检测值可能≥10000µmol/mol的数量比例,将该比例应用到同一装置的不可达法兰或连接件,且按比例计算的大于等于10000µmol/mol的不可达点个数向上取整,采用表2.1-2系数并按式2.1-3和2.1-4计算排放速率。

石油炼制工业排放速率计算公式:

(式2.1-3)

石油化学工业排放速率计算公式:

(式2.1-4)

式中:

eTOC—密封点的TOC排放速率,千克/小时;

FA,i—密封点i排放系数,千克/小时/排放源,见表2.1-2;

WFTOC—流经密封点i的物料中TOC的平均质量分数;

WF甲烷—流经密封点i的物料中甲烷的平均质量分数,最大取10%;

Ni—密封点的个数。

表2.1-2筛选范围排放系数a(单位:

千克/小时/排放源)

设备类型

介质

石油炼制系数b

石油化工系数c

≥10000μmol/mol

<10000μmol/mol

≥10000μmol/mol

<10000μmol/mol

法兰、连接件

所有

0.0375

0.00006

0.113

0.000081

注:

a:

EPA,1995b报告的数据。

b:

这些系数是针对非甲烷有机化合物排放。

c:

这些系数是针对总有机化合物排放。

(4)平均排放系数法

未进行测试的密封点,或不可达点(除符合筛选范围法适用范围的法兰和连接件外),应采用表2.1-3系数(该系数适用于未开展LDAR的企业)并按式2.1-3和式2.1-4计算排放速率。

如无密封点个数,可参考表2.1-4和表2.1-5取值。

表2.1-3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组件平均排放系数a

设备类型

介质

石油炼制排放系数

(千克/小时/排放源)b

石油化工排放系数

(千克/小时/排放源)c

气体

0.0268

0.00597

轻液体

0.0109

0.00403

重液体

0.00023

0.00023

泵d

轻液体

0.114

0.0199

重液体

0.021

0.00862

压缩机

气体

0.636

0.228

泄压设备

气体

0.16

0.104

法兰、连接件

所有

0.00025

0.00183

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所有

0.0023

0.0017

采样连接系统

所有

0.0150

0.0150

注:

对于表中涉及的千克/小时/排放源=每个排放源每小时的TOC排放量(千克)。

对于开放式的采样点,采用平均排放系数法计算排放量。

如果采样过程中排出的置换残液或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按照“取样连接系统”和“开口管线”排放系数分别计算并加和;如果企业有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管线冲洗的残液或气体,并且运行效果良好,可按“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排放系数进行计算。

a:

摘自EPA,1995b;

b:

石油炼制排放系数用于非甲烷有机化合物排放速率;

c:

石油化工排放系数用于TOC(包括甲烷)排放速率;

d:

轻液体泵密封的系数可以用于估算搅拌器密封的排放速率。

表2.1-4大型石油炼制企业密封点参考计数a(单位:

个)

工艺单元

阀门

压缩机

安全阀

法兰

 

开口管线

采样连接

气体

轻液体

重液体

轻液体

重液体

气体

轻液体

重液体

气体

轻液体

重液体

原油蒸馏

204

440

498

15

14

2

7

5

12

549

982

1046

75

9

烷基化(硫酸)

192

597

0

21

0

2

13

4

0

491

1328

600

35

6

烷基化(氢氟酸)

104

624

128

13

8

1

9

11

1

330

1300

180

40

14

催化重整

310

383

84

12

2

3

8

11

0

653

842

132

48

9

加氢裂化

290

651

308

22

12

2

10

12

0

418

1361

507

329

28

加氢处理/精制

224

253

200

7

6

2

9

4

8

439

581

481

49

8

催化裂化

277

282

445

12

12

2

11

9

13

593

747

890

59

15

热裂化(减粘)

110

246

130

7

6

1

6

3

15

277

563

468

30

7

热裂化(焦化)

190

309

250

12

11

1

8

5

10

627

748

791

100

10

制氢

301

58

0

7

360

3

4

139

0

162

148

0

59

21

沥青

76

43

0

4

0

0

3

7

0

90

90

0

24

24

产品调和

75

419

186

10

10

2

9

16

6

227

664

473

24

8

硫回收

100

125

110

8

3

1

4

4

4

280

460

179

22

7

减压蒸馏

229

108

447

2

12

1

5

1

4

473

136

1072

0

7

全馏程蒸馏

160

561

73

14

2

2

7

8

2

562

1386

288

54

6

异构化

164

300

78

9

5

2

15

5

2

300

540

265

36

7

聚合

129

351

82

6

2

0

7

12

28

404

575

170

17

9

MEK脱蜡

419

1075

130

29

10

4

33

6

18

1676

3870

468

0

7

其它润滑油工艺

109

188

375

5

16

3

8

6

20

180

187

1260

18

9

注:

数据摘自美国环保署,1998a报告LocatingandEstimatingAirEmissionsfromSourcesofBenzene。

a:

大型石油炼制企业指工作日日均产量超过(包括等于)50000桶(约7962立方米)的石油炼制企业。

表2.1-5小型石油炼制企业密封点参考计数a(单位:

个)

工艺单元

压缩机

安全阀

法兰

开口管线

采样连接

气体

轻液体

重液体

轻液体

重液体

气体

轻液体

重液体

气体

轻液体

重液体

原油蒸馏

75

251

216

8

8

2

6

6

5

164

555

454

39

10

烷基化(硫酸)

278

582

34

18

10

1

12

15

4

705

1296

785

20

16

烷基化(氢氟酸)

102

402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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