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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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省委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和发展观,按照“需求定向、企业自主、行业参与、条块结合、政府帮扶、政策支持”的原则,充分依靠学校、行业和企业,广泛动员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在鼓励高技能人才为厦门经济建设多做贡献的同时,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快速成长壮大。

  二、目标任务

  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是:

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发展为目标,争取用六年时间,全面建立高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激励、使用、交流、保障制度,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格局,促进高技能人才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

规划到2010年,全市高技能人才数量由目前经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近5800人增加到2.3万人以上,比例从所占技术工人总数的2.5%提高到10%以上。

其中:

高级工由目前5200多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2.2%.增加到1.9万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8.2%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由目前600多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0.26%,增加到0.4万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上(即实施“1904工程”),使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术工人队伍中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

  三、实施步骤

  我市高技能人才以培养技师为重点。

努力实施“1904工程”。

具体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三年内,以落实实施1200名新技师培训计划为重点,其中:

2005年培养新技师300名,2006年培养新技师400名,2007年培养新技师500名;第二阶段(2008年—2010年)三年内,以落实实施2800名新技师培训计划为重点。

通过依托高科技、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各级劳动保障培训基地及社会培训力量等,围绕提高创新能力、操作实践能力为核心,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以此推动我市技能型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才队伍的持续发展,保证高技能人才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

  四、政策措施

  采取“政府政策扶持、社会广泛参与、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一支以中级工为主体,以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为骨干的与我市城市建设相匹配的职工队伍。

  

(一)拓宽领域,形成高技能人才培养新格局。

  1、充分发挥我市各类职业院校、技能学院、市区两级劳动保障培训基地、民办教育机构的培训基地作用。

各类办学单位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把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作为办学的主要目标,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办学层次;通过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对在校学生增加职业资格培训课程,培养大批复合型技能人才,逐步建立毕业生获取双证书制度。

  2、充分发挥我市企业单位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

我市各类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高技能人才进修和培训制度,以岗位培训为主,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传授技艺方面的重要作用,组织技术攻关,挖掘和整理高技能人才的绝招绝技,完善技能传授方式,促进岗位成才;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优化企业内部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环境。

我市大中型企业要努力发挥自身培训机构的作用,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培训;中小型企业要积极与大型企业培训中心、劳动保障培训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本企业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3、电子信息、机械制造、建筑、通信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抓紧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有关促进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加快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抓紧指导区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基础上,向高技能、高科技领域延伸,向市场需求量大、市场紧缺的工种拓展,抓住有利时机扩大技能鉴定站的数量和鉴定工种。

  

(二)以人为本,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

  1、改革考核方式,促进职业标准和企业需求相适应。

对于生产一线的实际操作工人和流水作业线上工序的岗位工人,要以操作现场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初级工考核内容,确立初级工低门坎准入;对于申报中级工的在职工人考核,要以其实际工作岗位的内容为主,进行考核,力求避免培训、考核与实际工作相脱节;对于在企业作出贡献、有特招绝艺的在职职工,经企业推荐,可直接申报高级工考核;用人单位要积极鼓励符合基本条件的在职职工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核,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要会同用人单位、考评员认真做好考核方案的审定,严格按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内容,认真做好培训和考核鉴定的各项工作。

  2、突出实际能力,构建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要突破比例、年龄、资历、身份界限,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使用。

鼓励符合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员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在生产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校毕业生参加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鉴定。

  

(1)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以直接申报专业相近工种的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可免去理论考试,只考实际操作。

  

(2)大专毕业生可以直接申报专业相近的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可免去理论考试,只考实际操作。

  (3)对于初中以上毕业文凭的在职工人,从事本工种达4年以上。

经用人单位推荐,可以允许其直接参加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

  3、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要广泛发动行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社会各类人员参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倡导尊重人才、崇尚技能,营造“技术工人是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我市组队参加全国、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晋升一级职业技能等级;对获得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可直接晋升一级(最高达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

使技能竞赛成为调动广大职工学技术、练技能积极性的有效手段,促进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三)提高待遇,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1、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奖励机制。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以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厦门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每年开展一次评审工作。

  对有高超技艺和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由市政府授予“厦门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五年内每月享受政府高级技能人才津贴200-500元;对在单位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并获得市级和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状元、能手称号的选手,由市政府授予“厦门市优秀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一次性奖金5000-10000元。

办学,调整办学方向,稳步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规模。

各类企业要积极探索依托省内外和市里规模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或企业集团的培训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要求,采取厂校挂钩、委托代培等途径,有计划地进行初、中、高级技能人才阶梯式培养,实现技能人才结构的合理配置。

  4、要通过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等措施,支持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经济效益好、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保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经费不少于总培训经费的50%。

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组织领导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国家和省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政策、措施,宣传优秀技术工人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弘扬“学技术成才有路”和“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良好风尚,使高技能人才同科学家、工程师一样,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成为劳动者普遍性的职业选择。

  

(二)加强统筹、协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工作。

  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具体规划,按照数量充足、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要求,建立全市的技师人才库和技能人才培养师资库,确保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面向社会搜集高技能人才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市拔尖创新人才在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三)加快筹建我市技师协会。

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的突出作用,做好高技能人才资源的储备与综合开发,建立市场导向的高技能人才流动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合理配置,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开发、引进和交流搭设服务平台。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责任制。

各级要充分认识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把培养、吸引和用好高技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列入政府各级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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