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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

 

2013工程量清单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1.0.6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7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8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随招标文件发布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

合同约定调整

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工程设备的单

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计日工

按合同中约定的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

2.0.11施工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2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3提前竣工(赶工)费

应由发包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人支付的费用。

2.0.14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大于合同工期与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之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

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

2.0.15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准。

2.0.16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7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8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9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0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1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2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3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4招标控制价

以及拟定的招标文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2.0.25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

2.0.26签约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

2.0.27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

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3

一般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幅度)。

3.2.1

(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例如:

除了XX以为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余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3.2.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2.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2.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

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2.5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

4招标工程量清单

4.1一般规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

1

2

3

4

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拟定的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

4.2.1

4.2.2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4.6.1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6.2出现本规范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

招标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2

3

4

5

6

7

8

本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2、拟定的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2.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2和3.1.4条的规定计价。

5.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

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5

 

5.3.1

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相关请求和主张及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的投标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3.5.2条规定的。

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被投诉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

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并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

投标价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报价成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6.2.1本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6.2.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方案按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确定。

6.2.4

1

2

3

4

5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6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7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定

7.1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

1

2

3

4

5

6

7

8

9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

工程计量

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1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4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5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3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8.3.4除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9.3.1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X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X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9.3.1条的规定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

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

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P0VP1X(1-L)X(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X(1-L)X(1-15%)调整。

2.当P0>P1X(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X(1+15%调整。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9.3.4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4.1

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

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

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

承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

9.5.2

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

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

9.6工程量偏差

9.6.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出现本规范第9.3.3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

的工程量的综

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I.I5Q0时,S=1.15QoXPo+(Q-1.15Q0)XPi

2.当QvO.85Q0时,S=QXP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i――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R――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9.7

物价变化

9.7.5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

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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