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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监理人员岗位培训

安徽省监理人员岗位培训

安全监理

安徽省监理协会

安全监理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第一章绪论

一、为什么要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条例》规定了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建设监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由原来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变为“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为适应这一变化,省建设厅建管处、省监理协会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纳入监理人员培训的内容之中,以提高监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建设监理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章绪论

二、监理人员如何进行安全管理

1、监理的安全职责: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起到把关、监督作用。

代表建设单位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包括对质量、进度、造价的控制和安全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

(1)审查方案是否符合要求(组织、技术措施);

(2)对过程进行检查,对隐患进行处理。

2、监理的手段(类似于质量控制):

巡检、旁站、平行检验。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式和特点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

三、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状况

四、安全管理的发展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一、安全生产方针

二、安全生产格局:

三、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

第三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五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式和特点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尤其是1998年以来,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直稳定在6.6%—6.8%之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居第四位,仅次于工业、农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已成为我过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高危事故有逐年增长的势头,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

首先,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

我国建筑业近年来事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其次,建筑业在我国支柱产业的作用日益明显,因此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式和特点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

我国近年来通过采取一系列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措施,有效地降低了伤亡事故的发生。

1998年《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对建筑市场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走上了法制轨道。

2004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第一部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使得建筑业安全生产做到了有法可依,并对建设安全管理人员有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式和特点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

(1)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建筑安全的问题不断变化。

(2)建筑工程的流水施工,使得施工班组需要经常更换工作环境。

(3)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复杂多变。

(4)公司和项目部的分离,致使公司的安全措施并不能在项目部得到充分的落实。

(5)多个建设主体的存在及其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管理的难度较高。

(6)施工作业的非标准化使得施工现场危险因素增多。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式和特点

三、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状况

1.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在有建筑工人3893万人,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

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的问题制约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式和特点

三、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状况

1.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的问题制约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1).法律法规方面

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

2).政府监管部门

建筑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3).人员素质方面

建筑行业整体素质低,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产业。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式和特点

三、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状况

1.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的问题制约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4).安全技术方面

建筑业安全生产科技相对落后,近年来,科学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施工危险性大的工程增多,给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新课题、新挑战。

5).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6).安全教育方面

7).个人安全防护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式和特点

三、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状况

2.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指导思想:

落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工作,改进监管方式,依法落实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2)奋斗目标:

到2007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死亡人数和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到2010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力争到2020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有关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式和特点

三、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状况

3.我国政府目前采取的措施

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也是构件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政府做了如下工作:

1.加强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从稳定性管理转变为定量管理。

(已出台的技术标准13本,另有9本技术标准正在编制审查中)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式和特点

三、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状况

2.加强立法工作

(1)1991年,建设部以第13号令颁发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地区和县以上城市成立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2)1998年3月1日《建筑法》开始实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被单列为一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从此走上了法制轨道。

(3)200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第一部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一、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

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的时候,应以安全为主。

预防为主: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定行为,物的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健康。

二.安全生产格局:

“国家监察、部门监督、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三.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

《建筑法》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各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的安全责任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1.监理单位:

2.建设单位:

3.勘察单位

4.设计单位:

5.施工单位: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监理单位:

(1)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在实施监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2.建设单位:

(1)提供工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不得对责任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不得明文或暗示有关单位降低质量安全标准;

(4)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5)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按规定将有关资料报政府备案。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3.设计单位:

(1)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部位和环节,在设计中应注明,并对施工安全提出指导意见;

(3)对于采用的新技术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4.施工单位:

(1)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权负责;

(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5)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七个方面)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报批和审查。

第三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各项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的生产行为,对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非常重要。

共十二项管理制度,其中涉及行政许可的二项。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属行政许可)

2.建设部建质〖2004〗59号规定: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属行政许可)

3.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第三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属行政许可)

为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建设部第128条令: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除商品砼生产厂家,砼结构配件生产厂家外,其他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能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共计12个方面.

(1)具备条件的施工企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可延期三年。

第三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建设部建质〖2004〗59号规定: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属行政许可)

三类人员:

1、施工企业的

主要负责人:

(日常工作中全面负责和有决

策的人员包括:

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A证

2、项目负责人:

B证

3、(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员:

C证

第三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以下工程性论证审查。

(1)深基坑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4)30M以上的高空作业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第四节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指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遵循的原则: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人人有责。

1.公司、项目部、班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人;

2.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按目标兑现;

3.签定分包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时,要签定安全生产合同(协议),明确责任;

4.项目主要工种应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1万M2以下:

1名安全员;

1—5万M2:

2名安全员;

5万M2以上:

按不同专业配备安全员。

第四节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

二、目标管理:

1.施工现场对安全工作应制定工作目标,包括:

(1)伤亡事故控制目标:

杜绝死亡、避免重伤,一般事故应控制指标;

(2)安全达标目标:

按部位制定具体目标;

(3)文明施工实现目标。

2.进行目标分项;

3.定期考核并与经济挂钩;

第四节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按程序报批、审查;

2.对专业性强、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程序报批、审查;

3.当拟订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相关方案,按调整后的方案施工。

四、安全技术交底

1.在正式作业前以文字的形式交底、签认;

2.交底的内容要求针对性,不能流于形式。

主要内容为:

(1)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细化和补充;

(2)对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第四节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

五、安全检查

1.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BJ59—99(强制性标准)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采取表格的形式,减少检查人员的误判;

2.检查的形式:

(1)企业检查:

公司定期检查:

半年一次或季度检查;

项目部定期检查:

半年或每月一次检查;

(2)安全员巡查:

经常性检查;

(3)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四节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

六、文明施工

1.必须采取硬质材料进行围挡,实行封闭管理;

2.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有良好排水措施;

3.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及生活区有明显的划分,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部分)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宪法

2.法律:

基础法

一般法

相关法律

3.法规:

(1)行政法规

(2)地方法

4.部门法规

5.强制性标准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宪法:

一切法律编制的依据,是我国的母法。

2.法律:

基础法:

安全生产法;

一般法:

矿山生产法等;

相关法律:

建筑法、劳动法;

3.法规:

(1)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75号令《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地方法:

《安徽省安全生产管理条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4.部门法规:

建设部81号令《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

规定》;

建设部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发布;

建设部1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991年发布。

5.强制性标准:

在法律上有同等效力,应强制执行。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7、19、4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3、35、36、38、39、40、51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55、56条

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了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明确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4条;

第6、7、8、9、10、条:

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14条:

法律赋予监理的社会义务;

第17条;

第26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第29、30、35条;

第57条:

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第58条:

对监理人员的处罚。

第二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安全部分)

建设部发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安全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安全部分)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安全部分)

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安全部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部分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第二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安全部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安全部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安装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安全部分)

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安全部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要求

(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第二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安全部分)

(2)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3.1.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坡度大于1∶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铜管并打入地面对50—70cm深。

铜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彩板桩时,铜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先埋件与铜管或钢筋焊牢。

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L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mm螺栓与竹、木杆件栓牢。

第二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安全部分)

(2)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3.1.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用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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