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自学考试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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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教育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第一章绪论
1、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探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依附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
2、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探
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
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3、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探※
(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
(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4、现代教育:
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探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_
5、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探
国家的教育权力,包括制定教育政策、法律;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司法调控等。
我国宪法规定,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
6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
探※※
(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
(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
(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
(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
7、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
探※※
(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
(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
(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
(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8、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
探※※
(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
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9、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探※
(1)零星立法阶段
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
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
(4)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10、佃02年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教育法规。
佃04年又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
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
11、清政府于佃05年设立学部以后,还制定了一些教育法规。
※
12、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国教育从这一时期才开始从传统旧教育走向现代教育。
※
13、佃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于佃12年1月佃日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条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1条。
同年7月公布了《学校系统令》。
1912年颁布《学校系统改革令》。
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
※
14、1927年蒋介石取得政权,把中央政府迁往南京。
重新制定了教育宗旨、教育政策,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令、法规等。
※
15、1949年1月,中国共产党发表了《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等八项条件的声明》,2月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贝U的指示》宣布废除旧法建立新法。
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
16、1949年9月,在北京举行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其中教育的条款为新中国的教育规定了基本的方向和政策。
※
仃、佃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探
18、佃52年9月颁布了《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示》。
高等教育方面于195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
探
19、佃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宪法对于教育问题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
※
20、1961年草拟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总结了1958年教改以来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各级学校工作规定了了明确的工作方针。
※
21、佃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已有的教育法制备破坏殆尽,教育事业遭到严重摧残。
※
22、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新的宪法。
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为教育法的制定,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最高的宪法依据。
※
23、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这是建国以来由最咼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24、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探
25、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探
26、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7、80年代以来,国务院还制定了十几部行政法规,并对建国以来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进行了整理和汇编工作。
※
28、法制,减言之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
29、法律制度是指法律的制定、遵守、适用、监督以及实施保障等一系列制度。
30、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是:
探※※
(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形成比较完备的教育法体系,保证教育行为有法可依。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和犯罪行为作斗争。
(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的文化氛围。
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探
1、教育法的定义探※※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
2、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探※
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教育法的特点探※形式上的特点
(1)教育法在表现形式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2)教育法极富变动性
内容上的特点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公定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强制性。
(3)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不同于其他法。
4、教育法的功能探※※
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5、教育法的原则探※※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在全部教育法规文件中始终起作用的指导思想,是制
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6、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彖
7、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探※※
(1)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组织、管理和领导教育活动。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关系。
8、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探※※
(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3)学校与教师、学生
9、教育法的法源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
(1)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2)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0、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探
(1)规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
(2)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3条)
(3)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2、5条)
(4)规定了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各项原则(第1、2、27条);
(5)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都由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项原则(第4条)
11、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探
(1)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第19条)
(2)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第46条)
(3)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第47条);
(4)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第49条)
(5)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第89条、107条和109条)
12、法律※
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行政法规探
教育行政法规是为加强某一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和规范,由国务院发布或由国务院
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4、地方性法规探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探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16、部委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
探※
17、法律规范有三个要素构成:
假定、处理和奖惩。
※※彖
18、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探
佃、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20、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法律后果按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奖励;另一类是惩罚。
※彖
21、教育法体系概念探※
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2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六个层级: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
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探※
23、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
※探
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探※
1、法律制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又可称为立法。
※探※
2、立法程序探※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3、法律实施概说探※
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探
4、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
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彖
5、法律适用:
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探
6、法律的遵守:
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探※
7、守法的主体:
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
二是所有公民。
※
8、守法的内容:
探※※
(1)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2)还要遵守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9、教育法有效实施的条件:
探※※
(1)应提高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2)法律要有实效性。
(3)执法要有严肃性。
第四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探※※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定义探※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讲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社会机构。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定义探※
法律上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构成的社会关系探※
两类:
一类是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教育民事关系。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探※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5、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设置程序探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探※
(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2)分布有关全国教育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3)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4)组织和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5)协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域的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探※※
(1)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
(2)发布本行政区域有关教育的规章;
(3)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4)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教育改革工作;
(5)统筹、协调和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各级各类的教育。
8、教育事业计划探※
教育事业计划的管理一般包括:
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环节。
9、教育经费管理探
教育经费的管理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的年收入和年支出,按照法定的预算、会计审计制度,对教育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所进行的有效地管理和稽核。
10、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探※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定义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的沿革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的原则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的法律规定
1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探※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教师※※探
1、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探
2、教师是专业人员:
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
3、符合特定的要求:
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探※
4、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彖—
5、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就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
※探
6、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探※
7、教师的法律地位探※※
(1)教师的职业性质。
(2)《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规定。
(3)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4)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8、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探
9、教师的权利探※※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10、教师的义务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承担的义务。
※探
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11、教师的义务探※
(1)守法义务;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义务;
(3)对学生进行各种有益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
(5)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提高自身的义务。
12、教师的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他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探
13、教师资格条件探※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14、教师职务制度探※
(1)职务设置。
(2)任职条件。
(3)职务评审。
15、教师聘任制度探※
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16、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
探※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
教师聘任制的形式:
探※
(1)招聘。
(2)续聘。
(3)解聘。
(4)辞聘。
17、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教师职前教育。
探※
18、师范教育的举办探
(1)教师培养机构。
(2)教师培养的形式。
(3)教师培养的内容。
佃、教师考核的概念探※
所谓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
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20、教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探※※
(1)政治思想。
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
(2)业务水平。
主要是指与教师所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3)工作态度。
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
(4)工作成绩。
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成绩和贡献。
21、教师考核的原则探※※
(1)客观性原则。
(2)公正性原则。
(3)准确性原则。
第六章学生※探※
1、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探※
2、个人的身份是由其在社会关系中承担的角色和所处的地位决定的。
※探
3、学生的基本权利探※※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探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学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探※
(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可以提起申诉或诉讼。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
(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6)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起诉讼。
6、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探
7、学籍管理探※
(1)注册
(2)保留学籍
(3)升级与留级
(4)跳级和降级
(5)转学(系、专业)、休学、退学、复学
(6)借读
(7)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属于对学生的行政处分。
(8)结业、肆业和毕业
8、档案管理,是指对人们在学习、生活中形成的按照一定的要求收集保存起来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整理和保管。
※探
9、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包括日常行为规范和操行评价。
※
10、班级管理主要是指学校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班主任等各种方式以教学班级为基本单位对学生进行的管理。
※
11、体育卫生管理主要是指对学生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增强体质和实行自我身心保健等方面工作的管理,它包括体育和卫生两个方面。
※探
12、组织活动管理主要是指对学生组织与学生组织的活动加以引导、指导和合理有效地加以规范、控制。
※海
13、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探※※
(1)国家保护
(2)家庭保护
(3)学校保护
(4)社会保护
(5)司法保护
14、对特殊学生群体的法律保护探※※
特殊学生群体是指由于生理、经济或其他客观原因而在享有和行使受教育权利时处于不利境地、需要特别保护的那些学生,主要包括残疾人、女子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七章学制探※※
1、学制的概念探※※
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利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
2、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探※※
学制系统一般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学校的类型、学校的级别、学校的结构。
3、学制的类型探※※
(1)双轨制:
英国的学制是典型的双轨制。
(2)单轨制:
美国的学制是典型的单轨制。
(3)分支型学制:
前苏联的学制是典型的分支型学制。
4、近代学制探※
(1)壬寅学制、癸卯学制(1902年学制和1904年学制)。
(2)壬子癸丑学制。
是辛亥革命的产物。
5、壬戌学制被称为现代学制。
壬戌学制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第一个学制。
原名
“学校系统改革方案”颁布于1922年。
※
6、壬戌学制的特点:
探※
(1)打破了以往学习日本的传统,从我国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向美国学习。
(2)学制的制定不再仅仅是政府行为,它的制定充分吸收教育工作者和专家的意见。
(3)学制的制定酝酿时期长,实施时间长,影响也最大。
7、学前教育结构探
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属于两种不同阶段的结构形式。
学前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他与初等教育直接衔接。
8、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探※
(1)学校设置。
(2)经费的使用和保障。
(3)教育管理体制。
9、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探※
(1)个人素质以及为获得进一步接受教育的权利努力程度的大小。
(2)个人家庭经济状况。
(3)高级中等教育发展程度。
(4)个人的兴趣与爱好。
10、教育阶段的划分探※※
我国现行学制把教育划分为四个阶段:
学前教育阶段、初等教育阶段、中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
11、教育类型的划分探※
(1)普通教育。
(2)职业教育。
(3)成人教育。
第八章义务教育制度探※※
1、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海
2、《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使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事业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探※
3、义务教育的特征探※※
(1)国家强制性
(2)普及性
(3)公共性
(4)免费性
(5)基础性
4、义务教育的对象探※
“适龄儿童、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