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创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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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创新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以上,并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电脑作为较为特殊的办公设备,统一列入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车辆、办公设备、生产设备、机械机器、工具用具等,不包括土地。
第三条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其它资产作为易耗品,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合理使用、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以下统称为“各单位”),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2章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裁办公室是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体系的制度建设,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
(二)领导和监督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部门职责及分工是否落实;
2、固定资产配置是否符合有关配置规定和审批程序,是否及时登记入账;
3、固定资产领用、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是否统一规范;
4、固定资产处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无越权审批或擅自处置的现象;
5、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处理;
6、固定资产清查是否及时有效,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解决。
(三)审批分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
第七条公司基地管理部是基地分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管理基地分公司固定资产承担以下职责:
1、审核基地分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
2、按年度汇总基地分公司固定资产台账并报备总裁办公室。
第八条公司加工管理部是加工分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管理加工分公司固定资产承担以下职责:
1、审核加工分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
2、按年度汇总加工分公司固定资产台账并报备总裁办公室。
第九条公司企业发展部是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下属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条各单位财务部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
其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审核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及经费预算,并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修理、运行维护支出的预算安排;
(二)参与监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初始台账,牵头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一致;
(四)负责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月末对总账系统与固定资产系统是否相符进行核查。
(五)监督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等工作;
(六)参与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配合制定出租、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格标准。
第十一条各单位行政办公室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
其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另两份分别交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保管;
(二)负责落实固定资产实物的购置、验收、分发、登记、调配、移交、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出租、报废、报损等申请或方案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固定资产各项增减、变动情况;
(五)与财务部门共同完成固定资产账实核对、清查登记、清产核资等工作。
(六)牵头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出租、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格标准。
第十二条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职能。
其职责主要有:
(一)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
(二)提出固定资产购建、检修、报废、报损等需求,提交行政办公室统筹安排;
(三)监督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督促规范、合理使用固定资产。
(四)配合行政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
第3章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经有关程序审批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调入)、购置、建造、置换(换入)、接受捐赠和接受投资等。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生产、工作需要,遵循经济效益与节俭原则,除办公器具外的固定资产配置应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进行申报立项,立项批准后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其中:
办公业务用房配置、公务用车配置、办公器具配置编制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办公器具购置由行政办公室编制购置计划报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公司投资项目采购(招标)管理暂行管理规定》执行;办公器具由行政办公室统一按照上述规定购置;对于不动产类固定资产购置,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购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评估价。
第十七条预算外的办公器具临时购置申请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经行政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审批,预算外的办公器具购置申请应当详细说明购置原因及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建造,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造完成后,按照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登记入账,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对无偿调拨(调入)、置换(换入)、接受捐赠、接受投资等取得的固定资产,应由行政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按照新增固定资产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和入账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配置后的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和集团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4章固定资产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应贯彻“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保管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工作岗位,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使用部门在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当及时与行政办公室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交付使用后,行政办公室应统一编制固定资产保管领用登记薄。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一经领用,使用部门不得任意变更使用人。
若确需变更的,应由行政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使用人需调离本单位的,在调离之前,应完成固定资产移交审批手续,对固定资产造成损害、丢失的,应按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应按照相关技术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地使用固定资产,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妥善保管固定资产。
由于使用人过错,导致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修理分为大修理、中小维修,大修理指房屋建筑物的大翻修、改建、改造,大型机器设备的翻新、改造、大修等,此外均为中小维修。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固定资产大修理应列入公司投资计划项目,按照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期间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进行中小维修的,应立即通知行政办公室,以便及时组织维修。
私自联系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
对维修后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交原使用部门继续使用;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情况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行政办公室要做好固定资产大维修和技改卡片记录,保证固定资产卡片信息真实性。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应遵循“合理使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除公司内部企业临时借用外,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无偿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拟出租或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各单位的行政办公室与租赁或借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约定用途、期限、租金价格、维护保管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固定资产租用、借用到期后,各单位的行政办公室要负责按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租的形式选择承租者和确定租赁价格。
(1)公开招租时,各单位行政办公室可在网络报刊等媒体或拟出租物现场对外公开披露租赁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
当征集到两个以上承租方时,应在综合考虑承租方经济实力、信用水平的基础上,采用公开竞价方式选择承租者。
(2)确定租赁价格时,可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和资产的实际状况,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参考依据;当无法获取同类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时,可采用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招租底价。
第三十二条动产类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单项账面净值超过10万元的,分公司应报总部对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不动产类固定资产对外出租,租期超过三年的,分公司应报总裁办公室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抵押,应遵循“风险控制、跟踪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公司融资担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抵押固定资产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办理固定资产抵押时,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选取可参照《海南省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录》,下同)评估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抵押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抵押。
分公司将固定资产抵押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一律报总裁办公室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抵押取得的收入,纳入各单位的预算管理,统一核算,并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行政办公室在本单位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或抵押后,应及时变更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管理台账等登记信息。
第5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的后方可处置。
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调出)、有偿转让、对外投资、置换(换出)、报废、报损和对外捐赠等。
(1)无偿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固定资产产权并变更其占有和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2)有偿转让,是指以有偿方式转移固定资产产权并变更其占有和使用权,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3)对外投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到被投资企业,变更其占有和使用权,并按其公允价值取得相应投资股权的处置行为。
(4)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转移固定资产产权并变更其占有和使用权的处置行为,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5)报废,是指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2、达到规定折旧年限并提足折旧且无使用价值;
3、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主体设备毁损,无法修复。
4、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
5、由于技术进步失去使用价值;
6、由于扩大产能和技改需要拆除的构筑设施;
7、除以上情况外固定资产如已达到不堪使用状态,且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时。
(六)报损,是指固定资产因发生火灾、风灾、震灾等自然灾害或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毁坏和损失,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认定后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固定资产产权赠与合法的受赠人,并变更其占有和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方案:
单项账面净值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应由各单位行政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包括:
1.拟处置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2.处置理由;3.拟处置固定资产的成本效益分析;4.处置方式和处置收益等。
(2)审计评估:
涉及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置换、单项账面净值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固定资产有偿转让的,需在处置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3)申报审批:
各单位使用部门向行政办公室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按分级授权审批:
1.单项账面净值10万元以下的,属于分公司管理的固定资产由分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属于总部管理的固定资产由总裁办公室审批。
2.单项账面净值超过10万元的,由分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属于基地分公司生产类的固定资产报基地管理部审核,属于加工分公司加工类的固定资产报加工管理部审核,其余的固定资产报总裁办公室审核,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处置办理:
各单位行政办公室依据公司的批准文件,按如下分类,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并做好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及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1.属于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和对外捐赠的,调入、调出单位应依据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做好固定资产实物交接工作。
2.属于固定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照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时,应对外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按照有关程序选择受让者和确定成交价格。
3.属于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置换的,应按协议的有关约定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依据公允价值做好账务处理。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4.属于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应及时办理相关的固定资产产权注销手续,并做好固定资产残值变价等清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归各单位所有,纳入财务管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年终会计决算之前组织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理盘点,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内容包括:
(1)全面盘点固定资产实物数量;
(2)清理固定资产领用部门和使用人情况;
(3)核对实物账与明细账、明细账与卡片、卡片与具体实物的相符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在实地盘点时,应由行政办公室、财务部门以及使用部门共同参与进行盘点。
第四十三条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提出处置方案报批,待批复后及时办理实物处置和账务处理手续。
第7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生产经营年度考核范围。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资产管理考核表》。
对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遗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等责任形式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处置资产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1、固定资产管理审批权限表
2、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表
3、固定资产管理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