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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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细则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及《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含)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符合《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我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我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情况;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借款人,不得发放授信: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行业;
(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行业;
(三)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结合我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原则上我行应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专门账户,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进行办理。
如借款人无法在我行开立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专门账户,则必须落实其他方式或手段确保我行能够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和使用进行有效监控,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落实监控要求的借款人账户。
第三章贷款受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执行《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各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收集贷款申请材料,对借款人资格和授信业务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我行授信政策且风险可控的,可进入授信发起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提供《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应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借款决议;
(二)借款人股权结构图和大股东、主要关联公司说明;
(三)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告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告全文(包括财务报表及附注);
(四)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等;
(五)相关担保条件证明材料,包括保证人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估值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六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制作贷款调查评估报告时,除须对借款人和授信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按《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并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核心主业、生产规模、所在行业状况、财务状况和贷款期内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流动资金贷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四)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上下游交易对手资金占用情况;
(五)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情况,包括与贷款用途相关的直接收入、综合收益及其他综合收入等情况;
(六)对采用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七)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
(八)我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经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发起后,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按《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贷款合同
第十九条各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合法的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合同及协议示范文本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循我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借款合同中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风险处置和有关细节,不得将贷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的约定;
(二)对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的约定;
(三)对贷款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的约定;
(四)对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的约定;
(五)借款人和我行均认可的其他有关贷款支付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在借款合同中应要求借款人承诺与贷款相关的重要事项,承诺内容应包括:
向我行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配合我行对贷款进行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我行;进行合并、分离、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等。
第二十四条在借款合同中应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请贷款承诺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约束以及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我行可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我行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必要时应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七条在发放审核流程中增加支付审核的相关内容,即支行按《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进行发放审核的同时,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进行支付审核,支付审核由各支行营业室主任和总会计按我行《银行信贷资金出账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支付审核。
第二十八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接收客户提供的放款申请材料和支付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发起放款和支付申请,向营业室主任提交送审材料。
营业室主任根据借款人用款和支付申请及信贷业务部门的送审意见,进行支付审核。
第二十九条发放审核应以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的批复文件和已签合同为依据,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人/担保人资格、是否已经落实授信批复要求的各项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第三十条进行支付审核时,应首先确定具体支付方式。
我行应采取我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
我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我行受托支付:
(一)新建立业务关系,且生产经营尚不稳定的客户;
(二)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的客户;
(三)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我行信用评级在A级以下的;
(四)单笔支付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采用我行受托支付的,信贷业务部门及营业室主任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营业室主任支付审核通过后,由会计业务部门通过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专门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三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贷业务部门及营业室主任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用途。
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三)借款人与我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我行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
(五)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第三十五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信贷业务部门发放审核及营业室主任支付审核通过后,由会计业务部门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专门账户或其他约定账户。
并按第三十条规定对借款人自主支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证明贷款用途的有关交易资料。
对于不能提供有关交易资料的,支行应将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变为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如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我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变更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下降;
(二)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风险因素;
(三)不按合同约定用途支付贷款资金;
(四)不能有效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和资料;
(五)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我行受托支付;
(六)其他违反合同和贷款支付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信贷业务部门应要求借款人指定资金回笼账户,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该帐户资金进出情况,并对回笼账户进行监控。
对能够确定相应销售回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相应的销售收入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八条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项下,信贷业务部门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结合支付台账,对客户账户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事后分析,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九条信贷业务部门应密切跟踪借款人产、供、销各环节的资金流转情况,当借款人现金流出现异常或发生风险情况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停止支付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四十条信贷业务部门应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规定履行授信评审程序,定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效益、信用、支付、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依据,调整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信贷业务部门必须严格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信贷业务部门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评估是否需要展期,并合理确定展期金额和期限,按《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三条贷款形成不良的,信贷业务部门应积极采取催收等措施降低我行授信风险。
对于符合不良贷款移交标准的贷款,应及时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由其进行专门管理,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
第四十四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我行按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资产保全部门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四十五条总部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整体贷款组合的风险进行预警,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及时下发风险提示、调整授信政策。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附件2:
提款通知书
附件3:
委托支付协议
二○一○年五月十日附件一: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行业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各支行应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支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行业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附件2
附件二:
提款通知书
银行:
根据年月日我方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的《合同》(下称“借款合同”),我方已全面落实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提款前提条件,特向贵行发出如下提款通知:
一、我方拟于年月日向贵行提取金额为(币种)万元的借款。
二、本笔借款期限为,到期日为年月日。
三、请将本笔借款划入我方下列专门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根据借款合同和委托支付协议的约定,本笔借款采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我方授权和委托贵行在将本笔借款划入我方账户后,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下列支付对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笔借款需同时支付给多个支付对象的,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见附件】
五、我方谨向贵行确认:
1、该笔借款将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2、在该通知发出之日及提款日,我方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仍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我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用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在本通知发出之日,不存在任何借款合同项下或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违约或预期违约事件,我方进一步确认,在提款日也不会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
5、本通知发出之后即为不可撤销。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
支付对象1: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2: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3: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4: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借款人:
(盖章) 附件3
编号:
委托支付协议
委托人(借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贷款人):
银行
地址:
负责人:
鉴于:
1、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2、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借款资金支付或经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其他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为明确借款委托支付事宜,借款人和贷款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受托支付条件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单笔提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万元,或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条授权和委托
对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受托支付条件的提款,借款人授权和委托贷款人在将借款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后,将借款资金转入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账户,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受托支付
1.在办理受托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每次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其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应保证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2.在办理受托支付时,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借款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资料材料,在借款人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资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4.对于大型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项目,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工程建设进度,出具共同签证单,贷款人凭共同签证单进行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5.贷款人经审核,认为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且提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的,首先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然后根据需要将相应款项转入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
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获取借款的;
(2)借款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信用状况下降,或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3)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借款资金;
(4)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5)借款人违反本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6)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四条账户冻结或止付
如果因借款人指定放款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委托完成受托支付,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影响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因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交易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效导致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应予赔偿。
2.贷款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和支付借款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贷款人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贷款人未按时发放和支付相应款项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七条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全部提取完毕(包括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取消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未提取款项)且贷款人受托支付事宜办理完毕之日终止。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以下无正文。
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