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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车辆管理办法

光伏电站车辆管理办法

  一、岗位目标责任制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电站服务、为领导服务的思想,谦虚谨慎、任劳任怨、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每位驾驶员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维护领导及自身形象,不应有任何有损于供电部形象的言行,严守保密条例,不道听途说。

(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谨慎驾驶,警钟长鸣、安全第一,做到“安全正点、准确及时、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四)自觉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安全学习,及时总结安全行驶经验,交流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做好日常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及时排除故障,按时完成车辆年检,确保车辆良好性能状况。

(六)精心爱护车辆,按规定停放车辆,不无故在外乱停放及过夜。

未经领导同意,车辆不得私自转借或公车私用,如有特殊情况用车,应事先向部主管领导请示并征得同意。

(七)服从指挥,如遇本人身体不适或车况不佳,应及时汇报,以免影响出车任务。

(八)相对固定的车辆,如领导较长时间出差在外,此期间驾驶员及车辆统一安排使用。

(九)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后的检查,做到车况不好不出车,安全系数不达到不出车。

(十)遵守劳动纪律,提前上班到岗,做好随时出车准备,必须车等领导,不能领导等车。

  二、安全行车规定

(一)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遵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秉承中电投倡导的“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的安全理念;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章守法,文明驾驶。

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严格执行“七不派、八不开”的规定,自觉服从管理,定期参加部里组织的安全例会和车辆的安全检测。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1.七不派:

  

(1)不派身体状况不佳、情绪低落的驾驶员出车;

  

(2)不派未经年检合格的车辆;

  (3)不派安全部件性能不良的车辆;

  (4)不派与证照不符的车辆;

  (5)不派未经教育、预先检查的车辆;

  (6)节假日不派无“节日通行证”的车辆;

  (7)夜间不派无准备的车辆。

  2.八不开:

  

(1)不开超载、超员、超速车;

  

(2)不开客货混载车;

  (3)不开“带病”车;

  (4)不开强超、强会、挣道抢行野蛮车;

  (5)不开证照不符车;

  (6)不开未经批准的“人情车”;

  (7)身体疲劳、情绪不好不开车;

  (8)酒后不开车。

  3.安全例会和车辆安全检测:

每天一次安全戴帽;每周一次安全活动,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并对所有车辆的车容车貌、制动系、传动系、转向系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三)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确保车辆良好性能状况。

(四)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

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发现一次对司机处以200元罚款,如发生事故加倍处罚。

(五)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车辆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六)不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驾驶别人的车辆;一经发现对司机处以200元罚款,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经济损失由司机个人承担。

(七)不准跑私车,发现一次对司机处以200元罚款,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经济损失由司机个人承担。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八)出本市的长途车辆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出车;八小时以外非生产用车,必须向主管领导报告经主任同意后方可出车,否则,按跑私车处理。

(九)长途驾车时必须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进入坑下作业区时,严格遵守《股份公司机动车辆限速管理规定》,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十)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车库内,对于违反规定停车造成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由司机个人承担;造成车辆丢失的,司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十一)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主管领导及交警部门,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对于违章肇事的司机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司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一)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二)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三)服从指挥,无误时误事现象;

(四)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五)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六)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四、车辆加油管理制度和百公里燃油标准

(一)每台车加油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加油,并报里程表公里数。

(二)加油后,告知主管领导所加油的数量。

(三)部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要不定期的抽查里程表的公里数。

  五、安全行车奖惩

  

(一)安全行车

  1.安全行车每年评比一次。

  2.本年度达到“六无”标准的获当年安全奖。

  3.本年度未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制或达不到“六无”标准的,取消安全奖。

  

(二)安全奖标准

  1.全年安全奖360元/人;

  (三)其它责任情况的扣奖及赔偿责任。

  1.态度恶劣,不服从指挥,发生误时、误事的,一次扣奖100元。

  2.发生驾驶证被扣或其它严重违章者,取消月度考核奖。

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驾车辆,停驾期间不发任何奖金。

  3.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无论有无责任,除由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扣除1—3个月的月奖,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作待岗处理。

  4.因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酒后开车、违章停车及其它违规行为而被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

发生重大事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调离驾驶员岗位。

  5.无论何故造成的责任事故,均取消驾驶员当年的先进个人或优秀等评选资格。

  6.超出规定用油的车辆,罚司机超出油量的5倍金额。

  7.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私用加油的司机罚款500元。

  8.瞒报公里数的司机罚款500元,主管领导罚款1000元。

  六、车库管理制度

  

(一)不准在车库内吸烟或明火作业,不准在车库内存放汽油和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严禁在车库内使用汽油擦洗发动机和其它零部件。

车辆停入车库后要及时切断车辆和照明电源。

(三)车库内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车库责任人负责灭火器的保管,灭火器要定期检验或更新。

(四)车库内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清洁,不得将个人物品长期堆放在车库内,违者一次罚款200元。

(五)不准将外单位车辆存放在车库内,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否则违者一次罚款200元。

(六)车库卫生必须每周保证清扫一次,保持干净、整洁。

检查出一次不合格每人罚款100元。

  七、特种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自吊车、线路维修车、前装机

  

(二)工作内容

1.线路维修车使用规定

  

(1)66kV线路施工时,线路在5空以内的,只允许动用一台;在5空以上且施工工期要求紧的情况下可以动用两台。

  

(2)线路发生撞杆事故,抢修人员无法登杆作业时,可以动用线路维修车。

  (3)两杆间导线发生刮线断股进行绑扎加固处理时,可以使用线路维修车。

  (4)电杆出现严重裂纹或倾斜时,可以使用线路维修车。

  (5)故障抢修时,用电需求紧急的情况下,为减少故障停电时间,可以使用线路维修车。

  除上述情况外,其它情况下不得使用。

2.随车吊使用规定

  

(1)运送电杆以及导线、电缆量较大的,可以使用随车吊。

  

(2)变配电设备人工无法搬运时,可以使用随车吊。

  (3)吊运配电变压器时,可以使用随车吊。

  (4)线路施工放线时,可以使用随车吊。

  (5)线路施工紧线时:

导线规格在120mm2以下、长度2000M以内的,不得使用随车吊拽线;导线规格在120mm2以上、长度在1500M以内的,不得使用随车吊。

  使用自吊车、线路维修车的单位,必须提前查看好路况和路径。

  3.前装机使用规定

  

(1)线路施工时,土方量较大的,可以使用前装机。

  

(2)平整场地及线路施工修路的,可以使用前装机。

  除上述情况外,其它情况不得使用。

  (三)特殊和紧急情况除外。

  (四)车辆使用申请程序

  1.各单位需用特种作业设备时,由单位负责人向部调度申请需用设备,调度核实情况后,由调度予以协调安排。

计划性工作,用车单位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调度提出用车申请。

  2.外单位用车,必须经供电部领导许可,

  (四)考核规定

  1.不按用车程序申请用车的,发现一次扣罚部门正职200元,扣罚部门副职100元。

  2.发现用车单位有违规用车情况时,扣罚现场指派人员500元,部门正职500元,副职300元。

  3.因用车单位指挥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或被吊装物损坏的,扣罚指挥责任人1000元,扣罚部门正职800元。

  4.车辆驾驶人员不服从现场作业负责人指挥,且无正当理由的,扣罚当事人300元,扣罚部门责任人200元。

  5.作业空闲时间,作业车辆必须熄火等待,否则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00元,扣罚部门责任人100元。

  6.车速严格按《股份公司机动车辆限速管理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00元,扣罚部门责任人100元。

  八、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一)司机要严格按照车辆三级保养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养。

  

(二)车辆出现故障需进行修理时,由车管领导填写修车审批单,报车辆维修主管部门,车辆维修主管部门会同车管领导及司机共同对车辆故障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然后由维修主管部门向机电管理部汇报,经过比质比价后共同确定修理厂家进行修理。

  (三)车辆需要大修时,须经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司机要严格按照审批的修理项目进行修理。

  (五)车辆进厂修理期间,司机要全程跟踪,维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检修质量。

  (六)车辆在修理厂修理期间,司机对所修车辆未经维修主管部门同意,不准自行提车。

  (七)在修理期间发生的各种附属油必须到供电部领取,送厂家注油。

  (八)车辆需要修理轮胎时,须由维修主管部门开具轮胎修理单,司机方可到指定修理厂家修理。

  (九)车辆在修理厂修车时,如发生审批单项目以外新发现的故障必须报维修主管部门同意,方可通知修理厂增加费用进行修理。

否则费用由司机自行承担。

  (十)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经机电管理部、车辆维修主管部门、车管领导及司机共同对所修车辆进行鉴定验收,一切正常后及时填写验收单方可出厂。

  (十一)司机私自到修理厂领用各种配件、油材料所发生的费用,除由司机承担外,还另按发生费用的10%进行处罚。

  (十二)司机如发现油材料、配件、修理费用质次价高要及时向维修主管部门反映,由维修主管部门与修理厂协调解决。

  (十三)车辆修理完毕后,所更换的旧配件,一律由司机带回上交供电部进行分类管理,统一处置。

  (十四)各单位车管领导要按规定督促司机对车辆进行“三检”和一、二、三级保养,并合理安排时间。

  (十五)修理厂凭修车审批单和出厂验收单到供电部车辆维修主管部门签字,并由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修车结算付款手续。

  (十六)司机的工作业绩考核与奖惩按“供电部工作业绩考核与奖惩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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