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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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

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聘用编外人员管理,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切实维护聘用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本级、各乡镇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聘用单位经核准使用财政资金聘用法定劳动年龄内、不纳入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工作人员。

公益性岗位人员仍按《桂林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市人社发〔2013〕73号)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坚持依法依规、控制数量、严格核准、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编外聘用人员限于配合专业技术、行政业务工作的技术行政辅助岗位人员和承担普通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等职责的工勤岗位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不得单独从事行政管理、执纪执法和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第六条聘用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由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

区人社局负责新增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受理、审核汇总及上报审批工作;以及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人事争议等事项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编办负责聘用单位编制数审核,协助做好新增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审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的核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新增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

区本级编外聘用人员人数总额满员时,不再审核新增编外聘用人员。

区本级编外聘用人员人数总额有空缺时,聘用单位因工作职能增加确需充实人员的,首先在单位空缺编制内解决;确需增加编外聘用人员的,应当以区级以上(含区级)党委、政府的文件为依据,经过审核批准后聘用。

第九条编外聘用人员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聘用单位新增编外聘用人员,统一由主管部门向区人社局提交新增人员申请(文件依据、现有编制数与已用编制数、编外聘用人员理由、计划安排的工作岗位与具体工作等内容)和《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申报表》(见附件1)等材料。

第十条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申报审定程序。

聘用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聘用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区人社局完成聘用计划申报手续。

聘用计划经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会签审核。

由区人社局统一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下达各聘用单位聘用计划。

第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实行公开聘用制度。

与原聘用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在批复的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内直接聘用。

第十二条编外聘用人员申请经批复后,聘用单位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年度聘用计划及编外聘用人员岗位统一制定聘用方案。

聘用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和性质、编制数、聘用人数、聘用范围和对象;聘用岗位、专业和资格条件;聘用的时间、形式和程序;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聘用方案送区人社局备案,聘用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者聘用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在公开聘用正式启动前,聘用单位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聘用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包括聘用单位简介、聘用范围、聘用岗位、工作要求及人员条件、聘用人数及待遇、聘用程序和时间安排,考试考核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体检要求等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聘用信息发布后,主管部门或者聘用单位应当按聘用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聘用单位确定聘用对象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填写《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增员表》(见附件2),于七个工作日内报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自聘用之日起即与编外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聘用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承担普通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等职责的工勤岗位人员与聘用单位只能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劳动合同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样本(见附件3),由聘用单位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聘用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聘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休息日和工作日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当采取调休或补休的方式予以解决。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落实编外聘用人员年休假。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在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编外聘用人员的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聘用单位在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时限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编外聘用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聘用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情形的,聘用单位应当向编外聘用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聘用单位违法解除、终止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按月发放,经费来源按原渠道解决。

技术行政辅助岗位工资标准(不含聘用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部分)分三级:

一级为桂林市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二级为百分之一百五十,三级为百分之一百六十五。

工勤岗位工资标准(不含聘用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部分)分三级:

一级为桂林市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五,二级为百分之一百二十五,三级为百分之一百四十。

部分特殊岗位工资标准可另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个人部分由聘用单位按规定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国家工资政策变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等情况,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适时提出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考核晋升条件和程序为:

(一)新聘用人员执行相应岗位一级工资标准。

(二)聘用单位应当做好对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结果等级分为: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综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具备晋升等级的资格。

(三)综合考核工作由聘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四)在一级岗位的人员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合格及以上,可晋升到二级岗位;在二级岗位的人员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合格及以上,可晋升到三级岗位。

(五)符合晋升岗位等级条件的编外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晋升等级审核表》(见附件4),报区人社局、财政局办理调整工资手续。

第二十五条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聘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和财经纪律要求,对本单位现有的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台帐。

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应当及时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做到规范有序,保障编外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于编外聘用人员离岗七个工作日内,填写《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减员表》(见附件5),报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备案,并办理工资核减、人员变动及社保缴费关系结转手续等。

聘用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变动情况,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劳动用工由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日常监管,聘用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年度审查。

聘用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聘用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聘用编外人员的,依法追究聘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区财政局对其聘用产生的经费不予核拨。

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编外聘用人员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纳入财政、审计和统计政策管理范围,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聘用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期满,合同到期可以依法终止,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与原聘用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按本规定执行,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其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适用。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聘用单位的被派遣人员数量纳入编外聘用人员总量控制管理,资金来源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聘用单位不得新增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三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待遇、考核、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年度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申报表

2.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增员表

3.劳动合同书

4.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晋升等级审核表

5.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减员表

 

附件1

年度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聘用人员申报表

申报单位(签章):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编制数合计(名)

实有人数合计(人)

其中

行政编制数

其中

行政编制数

事业编制数

事业编制数

非实名制编制数

非实名制编制数

控制数

控制数

编外聘用

人员情况

专业技术及行政辅助岗位数

工勤

岗位数

申报编外聘用人员人数

专业技术及行政辅助岗位数

现有编外

聘用人数

工勤岗位数

原聘编外聘用人员当年合同到期人数

合计

编外聘用人员申报理由

 

单位申报

意见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1.控制数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聘用人员控制数及人员控制数;

2.使用行政编制机关填写行政编制数栏及控制数栏;使用事业编制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2

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增员表

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拟聘用时间

岗位及职务

拟聘用时限

备注

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报区人社局、区编办、区财政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编号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所有制)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现地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册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乡(镇)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现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聘用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劳动者(乙方)亲自签字,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且在签字前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依法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用人单位(甲方)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乙方)收取财物,或扣押劳动者(乙方)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七、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若有涂改,应由双方签字认可。

八、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不得代乙方保管本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终止。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在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工作内容为。

乙方应当完成甲方规定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标准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健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作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甲方应当执行国家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四、劳动纪律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纪律、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基本知识的教育和训练,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甲方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每月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或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____元,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甲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向乙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一十条 甲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乙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项保险费。

乙方按规定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一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甲方工作年限,按有关规定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第一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残、因工死亡、因病死亡和患职业病,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中除国家法律规定外的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时,应向甲方办理有关工作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之后: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十、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它

(一)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员工守则和管理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

若一方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的责任大小,给另一方赔偿;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出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在法定申诉时效内,按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经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

 

13、变更合同条款

1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前请认真(签字前请认真

阅读本合同)阅读本合同)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晋升等级审核表

单位(签章):

单位名称

晋升等级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入职

时间

岗位及职务

劳动合同期限

考核

等级

优秀□合格□

基本合格□不合格□

现等级

拟晋升等级

单位考核情况

 

(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人社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此表一式四份,分别报主管部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附件5

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减员表

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岗位及

职务

聘用时间

减员原因

减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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