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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构造

6建筑构造

6.1防火墙

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条文说明】6.1.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防火墙是分隔水平防火分区或防止建筑间火灾蔓延的重要分隔构件,对于减少火灾损失发挥着重要作用。

防火墙能在火灾初期和灭火过程中,将火灾有效地限制在一定空间内,阻断火灾在防火墙一侧而不蔓延到另一侧。

国外相关建筑规范对于建筑内部及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墙设置十分重视,均有较严格的规定。

如美国情防协会标准《防火墙与防火隔墙标准》NFPA221对此还有专门规定,并被美国有关建筑规范引用为强制性要求。

实际上,防火墙应从建筑基础部分就应与建筑物完全断开,独立建造。

但目前在各类建筑物中设置的防火墙,大部分是建造在建筑框架上或与建筑框架相连接的。

为保证防火墙在火灾时真正发挥作用,就应保证防火墙的结构安全且从上至下均应处在同一轴线位置,相应框架的耐火极限要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相适应。

由于过去没有明确设置防火墙的框架或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要求,使得实际工程中建筑框架的耐火极限可能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从而难以更好地实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的目标。

为阻止火势通过屋面蔓延,要求防火墙截断屋顶承重结构,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出屋面与否。

对于一些建筑物的用途、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的屋面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燃烧性能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当高层厂房和高层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大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大于0.50h时,由于屋顶具有较好的耐火性能,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

本条中的数值是根据我国有关火灾的实际调查和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确定的。

不同国家有关防火墙高出屋面高度的要求,见表16。

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尽可能采用比本规范规定较大的数值。

表16不同国家有关防火墙高出屋面高度的要求.

屋面构造

防火墙高出屋面的尺寸(mm)

中国

曰本

美国

前苏联

不燃性屋面

可燃性屋面

500

500

500

500

450-900

450-900

300

600

6.1.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条文说明】6.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设置防火墙就是为了防止火灾不能从防火墙任意一侧蔓延至另外一侧。

根据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通常屋顶是不开口的,一旦开口则有可能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因而也需要进行有效的防护。

否则,防火墙的作用将会受到削弱,甚至失效。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不小于4.0m,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但设计还是要尽可能加大该距离,或设置不可开启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以防止火灾蔓延。

6.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条文说明】6.1.3对于难燃或可燃外墙,为阻止火势通过外墙横向蔓延,要求防火墙凸出外墙一定宽度,且在防火墙两侧每侧各不小于2m范围内的外墙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性的墙体,并不得开设孔洞。

不燃性外墙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不会被引燃,允许防火墙不凸出外墙。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的水平距离规定本应小于2m。

根据火场调查,2m的间距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但也存在个别蔓延现象。

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条文说明】6.1.4火灾表明,防火墙设在建筑物的转角处且防火墙两侧开设门窗等洞口时,如门窗洞口釆取防火措施,则能有效防止火势蔓延。

设置不可开启窗扇的乙级防火窗、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等,均可视为能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

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条文说明】6.1.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1对于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必须设置的开口要符合本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或建筑内其他防火分隔用途的防火墙,如因工艺或使用等要求必须在防火墙上开口时,须严格控制开口大小并采取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等能有效防止火灾蔓延的防火措施。

根据国外有关标准,在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耐火极限一般都应与相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一致,但各国有关防火门的标准略有差异,因此我国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

其他洞口,包括观察窗、工艺口等,由于大小不一,所设置的防火设施也各异,如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分隔水幕等。

但无论何种设施,均应能在火灾时封闭开口,有效阻止火势蔓延。

2本条规定在于保证防火墙防火分隔的可靠性。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穿越防火墙,很容易将火灾从防火墙的一侧引入到其另外二侧。

排气管道一般为燃烧的余气,温度较高,将排气管道设置在防火墙内不仅对防火墙本身的稳定性有影响,而且排气时长时间聚集的热量有可能引燃防火墙两侧的可燃物。

此外,在布置输送氧气、煤气、乙快等可燃气体和汽油、苯、甲醇、乙醇、煤油、柴油等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时,还要充分考虑这些管道发生可燃气体或蒸气逸漏对防火墙本身安全以及防火墙两侧空间的危害。

6.1.6除本规范第6.1.5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釆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6.1.6本条规定在于防止建筑物内的高温烟气和火势穿过防火墙上的开口和孔隙等蔓延扩散,以保证防火分区的防火安全。

如水管、输送无火灾危险的液体管道等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要用弹性较好的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缝隙紧密填塞。

对于采用塑料等遇高温或火焰易收缩变形或烧蚀的材质的管道,要采取措施使该类管道在受火后能被封闭,如设置热膨胀型阻火圈或者设置在具有耐火性能的管道井内等,以防止火势和烟气穿过防火分隔体。

有关防火封堵措施,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

2003中有详细要求。

6.1.7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条文说明】6.1.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本条规定了防火墙构造的本质要求,是确保防火墙自身结构安全的基本规定。

防火墙的构造应该使其能在火灾中保持足够的稳定性能,以发挥隔烟阻火作用,不会因高温或邻近结构破坏而引起防火墙的倒塌,致使火势蔓延。

耐火等级较低一侧的建筑结构或其中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较低的结构,在火灾中易发生跨塌,从而可能作用于防火墙以侧向力或下拉力,设计应考虑这一因素。

此外,在建筑物室内外建造的独立防火墙,也要考虑其高度与厚度的关系以及墙体的内部加固构造,使防火墙具有足够的稳固性与抗力。

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2.1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条文说明】6.2.1本条规定了剧场、影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的防火分隔要求。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及后台部分,常使用或存放着大量幕布、布景、道具,可燃装修和用电设备多。

另外,由于演出需要,人为着火因素也随之增加,如烟火效果及演员在台上吸烟表演等,也容易引发火灾。

着火后,舞台部位的火势往往发展迅速,难以及时控制。

剧场等建筑舞台下面的灯光操纵室和存放道具、布景的储藏室,可燃物较多,也是该场所防火设计的重点控制部位。

电影放映室主要考虑放映以硝酸纤维片等易燃材料的影片,因极易发生燃烧或断片使用易燃液体丙酮接片子导致火灾,室内电气设备又比较多的情况确定的防火要求。

对于放映数字电影的放映室,当室内可燃物较少时,其观察孔和放映孔也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剧场、电影院内的其他建筑防火构造措施与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的要求。

6.2.2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条文说明】6.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本条规定为对建筑内一些需要重点防火保护的特殊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

本条中规定的防火分隔墙体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根据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确定的。

1医疗建筑内一些场所性质重要或其他发生火灾时尚不能马上撤离的部位,如产房、手术室、重症病房、贵重的精密医疗装备用房等;一些场所可燃物多或火灾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火灾,如药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房间的防火分隔,以减小火灾危害。

对于医院洁净手术部,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的有关要求。

.

2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老年人建筑内的老弱者等入员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

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TG3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等标准的要求。

6.2.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条文说明】6.2.3本条规定了属于易燃、易爆且容易发生火灾或高温、明火生产部位的防火分隔要求。

厨房火灾的主要原因有电气设备过载老化、燃气泄漏或油烟机、排油烟管道着火等。

目前,许多餐饮或旅馆中的厨房内均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取了较严袼的分隔措施,着火后均能迅速扑救和控制,有效地减少了火灾危害。

本条中的“厨房”包括公共建筑和工厂中的厨房、宿舍和公寓等居住建筑中的公共厨房,不包括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中套内设置的供家庭或住宿人员自用的厨房。

当厂房或仓库内有工艺要求必须将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布置在一起时,除属丁、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与储存场所外,厂房或仓库中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或储存物品一般要分开设置,并应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墙体分隔。

如车间内的变电所、变压器、可燃或易燃液体或气体储存房间、人员休息室或车间管理与调度室、仓库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存放区等,有的在本规范第3.3.5-3.3.8条和第6.2.7条等条文中还有规定。

6.2.4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条文说明】6.2.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本条为保证防火隔墙的有效性。

为有效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特别是烟气对人员安全的威胁,如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防火隔墙,应注意将隔墙从地面或楼面砌至上一层楼板或屋面板底部。

楼板与隔墙之间的缝隙、穿越墙体的管道及其缝隙、开口等应按照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在单元式住宅中,分户墙是主要的防火分隔墙体,户与户之间进行较严格的分隔,保证火灾不相互蔓延,也是确定住宅建筑相关防火要求的基础。

要求单元之间的墙应无门窗洞口,单元之间的墙砌至屋面板底部,可使该隔墙真正起到防火隔断作用,从而把火灾限制在着火的一户内或一个单元之内。

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条文说明】6.2.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本条规定是防止火灾从建筑的立面开口上、下进行蔓延的主要方法,且该部位的防火措施如不完善,将会大大降低建筑的内部防火设防效果。

目前,建筑中采用落地窗、上、下层之间不设置裙墙或窗槛墙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旦发生火灾,易导致火灾通过外墙上的窗口在水平和竖直方向上蔓延。

本条结合有关火灾案例,规定了建筑外墙上在上、下层开口,如外窗之间的墙体高度(如下部外窗的上沿以上为上一层的粱时,该梁的高度可计入上、下层开口间的墙体高度)或防火挑檐的挑出宽度以及住宅建筑相邻套在外墙上的开口之间的墙体的水平宽度,以防止火势通过建筑外窗蔓延。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采用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允许采用防火玻璃墙,但防火玻璃墙和外窗的耐火完整性都要达到规范要求,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进行测定。

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GB15763.1.1-2009将防火玻璃按照耐火性能分为A、C两类,其中A类防火玻璃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要求,C类防火玻璃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

火势通过窗口蔓延时需经过外部卷吸后作用到窗玻璃上,且火焰需突破着火房间的窗户经室外再蔓延到其他房间,满足耐火完整性的C类防火玻璃,可基本防止火势通过窗口蔓延。

住宅内着火后,在窗户开启或窗户玻璃破碎的情況卞,火焰将从窗户蔓出并向上卷吸,因此着火房间的同层相邻房间受火的影响要小于该相邻房间的上一层房间。

此外,当火焰在环境风的作用下偏向一侧时,住宅户与户之间突出外墙的隔板可以起到很好的阻火隔热作用,效果要优于外窗之间设置的墙体。

根据火灾模拟分析,当住宅户与户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或在外窗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墙体时,能够阻止火势向相邻住户蔓延。

6.2.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釆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条文说明】6.2.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釆用外幕墙的建筑,主要因大部分幕墙存在空腔结构,这些空腔上下贯通,在火灾时会产生强烈的烟囱效应,如不釆取一定分隔措施,会加剧火势在水平和竖向的迅速蔓延,导致建筑整体着火,难以实施扑救。

幕墙与周边防火分隔构件之的缝隙、与楼板或者隔墙外沿之间的缝隙、与相邻的实体墙洞口之间的缝隙等的填充材料常有玻璃棉、硅酸铝棉等木燃材料。

实际工程中,存在受震动和温差影晌易脱落、开裂等问题,故规定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要釆用具有一定弹性和防火性能的材料填塞密实。

这种材料可以是不燃材料,也可以是难燃材料。

如釆用难燃材料,应保证其在火焰或高温作用下除能发生膨胀变形外,并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设置幕墙的建筑,其上、下层外墙上开口之间的墙体或防火挑檐仍要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要求。

6.2.7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逋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逋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6.2.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房等重要设备房的防火分隔要求。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等要保证该建筑发生火灾时,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确保消防设施正常工作。

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地方,是火势蔓延的主要部位之一。

基于上述考虑,本条规定这些房间要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但考虑到丁、戊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对这两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有所降低。

6.2.8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

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釆用不燃性墙体分隔。

【条文说明】6.2.8冷库的墙体保温采用难燃或可燃材料较多,面积大、数量多,且冷库内所存物品有些坯是可燃的,包装材料也多是可燃的。

冷库火灾主要因采用聚苯乙烯硬泡沫、软木易燃物质等隔热材料和可燃制冷剂等所引起。

因此,有些国家对冷库采用可燃塑料作隔热材料有较严格的限制,在规范中确定小于150m2的冷库才允许用可燃材料隔热层。

为了防止隔热层造成火势蔓延扩大,规定应作水平防火分隔,且该水平分隔体应具备与分隔部位相应构件相当的耐火极限。

其他有关分隔和构造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SBJ17的规定。

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釆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条文说明】6.2.9本条第1、2、3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由于建筑内的竖井有的因功能需要难以逐层分隔,一旦在其中发生火灾或火灾、烟气进入其中,容易在竖井之间和楼层之间相互蔓延并到达各层,因此,应进行防火分隔。

电梯井的耐火极限要求,见本规范第3.2.1条和第5.1.2条的规定。

电梯层门是设置在电梯层站入口的封闭门,即梯井门。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GB/T27903的规定进行测试,并符合相应的判定标准。

建筑中的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等竖向管井是烟火竖向蒦延的通道,需采取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分隔。

实际工程中,每层分隔对于检修影响不大,却能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

因此,要求这些竖井要在每层进行防火分隔。

本条中的“安全逃生门”是指根据电梯相关标准要求,对于电梯不停靠的楼层,每隔11m需要设置的可开启的电梯安全逃生门。

6.2.10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条文说明】6.2.10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的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容易因供电线路和电器原因使墙体或可燃广告牌着火而引发火灾,并能导致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

遮挡建筑外窗的户外广告牌,也不利于火灾时建筑的排烟和人员的应急逃生以及外部灭火救援工作。

本条中的“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主要指设置广告牌所在部位的墙体本身是由可燃或难燃材料构成,或该部位的墙体表面设置有由难燃或可燃的保温材料构成的外保温层或外装饰层。

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3.1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釆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6.3.2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6.3.3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0.7m的闷顶入口;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

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条文说明】6.3.1-6.3.3冷摊瓦屋顶具有较好的透气性,瓦片间相互重叠而有缝隙,可直接铺在挂瓦条上,也可铺在处理后的屋面上起装饰作用,我国南方和西南地区的坡屋顶建筑应用较多。

第6.3.1条规定主要为防止火星通过冷摊瓦的缝隙落在闷顶内引燃可燃物而酿成火灾。

闷顶为屋盖与吊顶之间的封闭空间,一般起隔热作用,常见于坡屋顶建筑。

闷顶火灾一般阴燃时间较长,因相对封闭且不上人而不易被发现,待发现之后火已着大,扑救难度大。

阴燃开始后,由于闷顶内空气供应不充足,燃烧不完全,如果让未完全燃烧的气体积热、积聚在闷顶内,一旦吊顶突然局部塌落,氧气充分供应就会引起局部轰燃。

但有的建筑物,其屋架、吊顶和其他屋顶构件为不燃材料,闷顶内又无可燃物,像这样的闷顶,可以不设置闷顶入口。

闷顶着火后,闷顶内温度比较高、烟气弥漫,消防员进入闷顶侦察火情、灭火救援相当困难。

为尽早发现火情、避免发展成为较大火灾,有必要设置老虎窗。

设置老虎窗的闷顶着火后,火焰、烟和热空气可以从老虎窗排出,不至于向两旁扩散到整个闷顶,有助于把火势局限在老虎窗附近范围内,并便于消防员侦察火情和灭火。

楼梯是消防员进入建筑进行灭火的主要通道,闷顶入口设在楼梯间附近,便于消防员发现火情,迅速进入闷顶展开扑救。

.

条文中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主要指住宅单元或其他釆用防火隔墙分隔成较小空间(墙体隔断闷顶)的建筑。

而教学、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面积较大,一般为1000m2,最大可达2000m2以上,要求设置不小于2个闷顶入口。

6.3.4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釆用不燃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条文说明】6.3.4建筑变形缝是在建筑长度较长的建筑中或建筑中有较大高差部分之间,为防止温度变化、沉降不均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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