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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相关知识

1、概述

劳动法是调整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时专指劳动法典。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宗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共13章107条

2.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义务

2.1.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基本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的权利。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如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1.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基本义务

•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遵守劳动纪律。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发生事故后接受检查以及向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关举证的义务等。

2.2促进就业

促进就业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

促进就业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职责,包括制定劳动就业方针、确定劳动就业原则、拓宽劳动就业渠道、实施劳动就业计划、设置劳动就业基金、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实施失业保护等。

职责:

实施就业调控、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公共就业保障、保障特殊群体就业

《劳动法》规定劳动就业的原则:

1、就业机会均等原则,即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就业权利男女平等原则,即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3、特殊群体的就业保护原则,即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利。

2.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协议条款

1)劳动合同的协议条款包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必备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5)无效劳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认定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6)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结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劳动合同的解除

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辞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或解雇”: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6、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双方自愿;二是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三是不因劳动的解除而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按照要约、承诺的程序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1、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

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按照《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2、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核心内容、起制约作用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保险待遇、生活福利、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

●过渡性规定

•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措施,以及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办法等。

●集体合同文体本身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

2.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Ø工作时间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制度种类:

•标准工时制:

指工作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周不超过40小时——普通适用的工时制度

•缩短工时制:

指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

•延长工作时间:

指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而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

分为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和充许延长工作时间两种。

•综合计算工时制:

是一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适用范围:

需连续作业的工作、受自然条件或季节限制的工作、其他适合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

•不定时工作制:

指工作日的起点、终点及连续性不固定的工时制度。

•适用范围:

无法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的人员、工作性质特殊、机动作业的人员、其他不适合定时工作的人员。

Ø休息休假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5工资

●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休假期间工资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6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妇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劳动。

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7社会保险和福利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终止劳动的劳动者,采取的通过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结构:

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

•现行的社会保险项目: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职工福利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劳动者生活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衣物等形式的物质帮助。

•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住房

2.8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基层解决争议原则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包括: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并应当遵循先行调解、一次裁决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劳动争议的处理主要方式:

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调解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重要形式;仲裁是诉讼前的法定经程序;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阶段。

2.9法律责任

●劳动法中的法律责任,即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劳动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是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是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的法律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经济补偿、补发工资、补缴保险费、提供安全卫生条件等。

•刑事责任:

是违法行为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

[案例]

小李通过朋友介绍到深圳一家私营企业做产品推销工作。

到企业后,企业称他们是一家十分规范的公司,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

小李也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规定,单位聘用小李为公司的产品推销员,合同期限3年,完成公司任务,月工资为800元,超额按10%提成。

小李需预交1000元产品押金,如果小李不遵守规定就解除合同,1000元押金作为小李给单位的经济赔偿。

小李工作了1个月后,发现单位制定的推销任务根本完不成,不可能领到提成。

月末小李去领土完整工资时,单位以小李没完成推销任务为由只发450元。

小李想辞职并找公司要回1000元押金,单位以小李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公司赔偿为由不予退还,这时小李感到受骗了。

[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单位向小李收取1000元产品押金是不合法的。

小李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不合法,应视为无效合同条款,如单位不予退还,应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制定的推销定额是否合理,有待于进一步落实。

目前有很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过高,以员工完不成任务为由让他们加班加点,以这样方式增加劳动量,减发职工工资,从而榨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

•目前有些单位以高薪为诱饵,设下陷阱,看起来工资很高,但那永远是不可攀登的高峰,要告诫求职者特别注意。

二、劳动关系与权益保护法规的相关知识

1、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Ø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专门做出以下具体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有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Ø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有关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Ø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明确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用人单位故意拖欠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的25%的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总额的70%。

4、有关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办法:

Ø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以下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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