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6251848 上传时间:2023-06-1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docx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docx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方便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及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结合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的客观反映和历史真实记录。

     第三条 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部门纳入集体林权改革领导小组。

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林权改革工作议事日程和林改成果检查验收项目之中,并作为林权改革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林权改革档案工作与林权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体系,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形成网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林权改革档案是各级林业部门档案全宗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保证林改档案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六条 自治区林业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盟市、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同时,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所辖区域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做好林权改革档案的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起草。

    (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依法对所辖区域林权改革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整理归档

     第八条盟市、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林工站、农经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纳入林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林权改革实施过程中,及时将所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 各级林权改革部门应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制度和分类方法。

凡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条林权改革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凡具有重要利用保存价值的,作为永久保存;凡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作为定期保存,期限分为30年和10年。

具体办法按《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 林权改革档案应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

产生业务文件较多的机关或单位,林权改革档案分为林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林改综合类和声像类四个属类管理。

    

(一)林权(登记)类。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林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件:

林权登记GPS及罗盘仪测量表,毗邻单位(个人)定界意见表,林地平面图,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包(流转)等确权合同书,林权登记公示材料等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林权登记台帐,包括自留山、家庭承包山台帐等;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地权属勘察登记表、统计表;林地资源调查测量图表、清册等。

    

(二)纠纷调处类。

林权争议与调解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包括纠纷调解申请书,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意见、请示、批复、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林权界线确认书等。

    (三)林改综合类。

林改工作会议文件材料、纪录;林改工作政策性、事务性文件;林改工作实施方案、办法及批复;林改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林改调研、宣传、检查验收以及林改工作其它重要活动文件材料等。

    (四)声像类。

林改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等。

     第十二条 归档的林改文件材料要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内容完整。

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要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要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并制成纸质文件同时归档保存;照片和图片,要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

所有非纸质材料,都要配以目录和简要说明。

     第十三条 林权改革档案整理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档案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资源信息共享。

第四章 保管移交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林权改革档案专用资金、配备库房及保管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 村级在落实林改产权时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由村级档案室保存,保管条件差的由苏木(乡、镇)档案室代为保管。

各林工站、农经站形成的林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后向苏木(乡、镇)档案室移交。

各级林权改革办公室形成的林改档案应在林改工作结束后向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室移交。

第五章 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要做好林权改革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林权改革档案除确需保密的,均应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在林权改革档案提供利用服务过程中,不得涂改档案,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在林权改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权改革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和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一、林权(登记类)

 

1

宗地材料

 

1.1

本机关登记范围内的

 

1.1.1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件,林权登记GPS及罗盘仪测量表,毗邻单位(个人)定界意见表,林地平面图,本人身份复印件,承包(流转)等确权合同书,林权登记公示材料等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永久

1.1.2

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

包括改革开放以来,各阶段林改时期确定的权属证明,当时有权批准的机关的批准文件、协议、协约或赠送书等,村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明确集体林分配的林改方案;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权属证明遗失的,由逐级组织证明,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的材料。

永久

1.1.3

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永久

1.2

非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但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本辖区国有、集体单位的

 

1.2.1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图(副本或经该登记机关存档的复印件)

永久

1.2.2

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副本或经该登记机关存档的复印件)

永久

1.2.3

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副本或经该登记机关存档的复印件)

永久

2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界线拼图

 

2.1

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界线拼图

永久

2.2

集体所有林地,该集体所有林地单位内林地使用权界线拼图

永久

3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登记台账

永久

4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证发放登记表

永久

5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数据(光盘)

永久

6

本机关登记发证前公示文本

永久

7

本机关组织的林权现场勘查材料及图册

永久

8

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登记代码文件材料

永久

9

本机关购林权证数量及编号材料

永久

10

本机关其它林权登记发证业务管理材料及图表

永久

11

本机关审核或审批林权流转的文件材料

 

11.1

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

永久

11.2

已经审核、审批的批准文件、流转合同副本及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永久

11.3

未予审核、审批的申请材料

10年

 

二、纠纷调处类

 

1

纠纷调解申请书,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意见、请示、批复、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林权界线确认书

永久

 

三、林改综合类

 

 

(一)上级机关的有关材料

 

1

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材料

 

1.1

重要会议材料

 

1.1.1

通知、名单、议程、报告、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1.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

30年

1.1.3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材料、总结等文件材料

10年

1.2

一般会议材料

 

1.2.1

纪要、通知、总结、讲话、报告

30年

1.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

10年

2

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

 

2.1

属林改政策并要执行的重要文件

永久

2.2

属林改政策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

30年

3

上级机关印发的出版物、简报、情况反映、工作动态等

10年

 

(二)本机关的有关材料

 

1

本机关召开会议材料

 

1.1

重要会议

 

1.1.1

通知、名单、议程、报告、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1.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

30年

1.1.3

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材料

10年

1.2

一般会议材料

 

1.2.1

纪要、通知、总结、讲话、报告

30年

1.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

10年

2

本机关党组(党委)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讨论通过的文件

永久

3

本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3.1

本机关制发的职能业务文件材料

 

3.1.1

方针、政策、法规性的、普发性的职能业务问题、长远规划、纲要

永久

3.1.2

专项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30年

3.2

本机关的请示、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本机关的批复

 

3.2.1

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

永久

3.2.2

具体业务问题的

30年

4

本机关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4.1

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的

30年

4.2

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

10年

5

本机关检查下级机关工作、下级机关报送的整改情况、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

 

5.1

重要的

30年

5.2

一般的

10年

6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6.1

有省级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6.2

有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30年

6.3

没有处理结果的

10年

7

本机关受到上级机关表彰和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永久

7.1

省级以上的

 

7.2

市、旗级以下的

30年

8

本机关对有关人员处分材料

 

8.1

影响大、问题严重的

永久

8.2

一般的

30年

 

(三)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材料

 

1

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文件材料

 

1.1

通过并签名的林改方案

永久

1.2

会议记录

永久

1.3

表决票

永久

1.4

签收通知、会议签到记录

永久

 

(四)非隶属机关制发的有关文件材料

 

1

非隶属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30年

2

非隶属机关联系一般事务的文件

10年

 

(五)下级机关的有关文件材料

 

1

下级机关报送的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典型材料

 

1.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重要的专题报告、典型材料

30年

1.2

年度以下的总结、一般专题的报告和备案的

10年

 

四、声像类(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中医中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