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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融资模式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xxxxxxxxxx

 

BOT工程融资模式开展问题与对策研究

 

姓名:

xxx

学号:

xxxx

专业:

xxxx

 

2021年12月

 

摘要根底设施供给缺乏,而目前传统的根底设施建立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日益开展的社会经济的需要,政府财政不堪负重,资金缺口仍然很大,根底设施增量乏力。

BOT模式作为一种良好的工程融资途径,可以极缓解我国根底设施工程资金短缺的局面,对改善我国公共根底设施建立中的“瓶颈〞状况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BOT工程融资模式的国外开展和应用历史进展总结,归纳其特点及作用。

并基于对过往的成功和失败的BOT工程的案例分析,得出BOT工程融资模式开展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

本文认为关系BOT工程融资开展的四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

一是要有完善的市场体系做根底,二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三是要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四是开展外资BOT的有利补充。

最后对这四大关键问题的对策进展分析,提出合理化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BOT,工程融资模式,风险分担,资BOT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城市建立等根底设施是国民经济中具有根本承载作用的产业群体,构成了国民经济赖以运行的根底。

世行的专家在统计分析了全球经历后得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即国家的经济增长和根底设施建立的投资有着极其严密的相关关系:

国生产总值(GDP)按人口平均每增长1%,根底设施建立的投资也必须相应投入约1%,否那么必将阻碍国家国民经济的增长,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和持续的开展。

目前我国根底设施供给不管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还存在较大问题。

首先是根底设施存量缺乏。

长期以来,我国能源设施类、交通设施类、通讯设施类、环保设施类等根底设施开展严重缺乏,二是目前我国目前传统的根底设施建立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日益开展的社会经济的需要,政府投资在根底设施建立中也存在浪费严重、效率低下、风险巨大等诸多弊病,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开展的一个制约因素[1]。

三是财政不堪负重,资金缺口仍然很大,根底设施增量乏力。

城市建立等根底设施建立融资诸多方式中,BOT(Build-Operate-Transfer)工程融资方式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将工程授予国外盈利性组织与个人为特许权工程成立的工程公司,由工程公司负责该工程的投融资、建立、运营和维护,特许期满,工程公司将特许权工程无偿交给政府部门。

土耳其总理奥热扎尔于1984年首次提出了BOT融资(建立-运营-转让)的概念,BOT融资方式率先在土耳其获得了成功。

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场采用这种模式来解决城市根底设施建立中存在的工程资金问题。

BOT作为解决根底设施建立资金缺乏和提高其运营效率的投融资方式,其实用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同,为兴旺国家和开展中国家政府普遍关注与使用。

这种独特的“私营化〞投资——建立模式逐渐成为在城市根底设施建立领域应用最多的一种融资方式。

适用于投资额大、建立周期长、回收见效慢的工程,主要集中于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部门,电力、煤气等能源部门以及电信网络等通讯事业。

〔二〕研究意义。

BOT工程融资模式有许多优点:

对政府而言,能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加快开展根底设施,满足国民经济开展需要;能充分发挥外商和民营企业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建立、经营、管理效率和效劳质量;能引进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促进企业水平的提高和有利于金融资本市场的开展等等。

可以简单地说,BOT工程融资模式正是结合权和利两者的优势,组成一个双赢组合。

随着全球经济的开展,广阔开展中国家经济复并迅速增长,同时也面临人口增加、资源短缺、城市化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巨大压力在能源、交通、供水、通讯等根底设施工程方面投资需求剧增,国家公共部门投资难以满足需求,利用私人力量进展投资建立成为必然。

由于BOT工程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政府,保证了国家对根底设施工程的主权,因此,BOT模式已成为开展中国家减少主权借款和吸引国外直接投资根底设施的有效手段。

我国目前正面临着经济飞速开展的巨大机遇,大量的根底设施工程需要建立,如此大的投资量光靠政府财政投资不现实,政府必须采用多种方式筹措建立资金。

而BOT模式作为一种良好的工程融资途径,可以极缓解我国根底设施工程资金短缺的局面。

因此,应用BOT工程融资模式对改善我国公共根底设施建立中的“瓶颈〞状况有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BOT模式出现时间较短,因而在我国的运用中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切实分析当前我国融资环节存在的实际问题,针对当前根底建立工程的融资现状,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当前经济状况的BOT工程融资模式,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根底建立工程持续稳定地开展,同时也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收益。

〔三〕研究容。

对BOT工程融资模式开展历程进展总结概述,比照成功和失败的工程融资案例,总结经历和教训,提出当前BOT开展存在问题,并进展对策探讨。

二、BOT工程融资开展概况

〔一〕BOT国外开展运用状况。

近三十年来,BOT工程在世界各国蓬勃开展,不管兴旺国家还是在开展中国家都非常看好BOT方式,BOT工程被当做一种各国通用的模式而广泛运用于大型工程,特别是在根底设施领域,向世人展示了其良好的绩效。

许多开展中国家纷纷引进BOT方式进展根底建立,自土耳其1983年设立世界上第一个BOT工程到1993年,世界围有近150个根底设施工程采用BOT投资方式,总投资额超过600亿美元[2]。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鼓励私人投资本国根底设施工程并在BOT应用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历。

在欧洲,欧共体委员会于1993年发表了专门关于BOT的报告,列举了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工程应遵循的原那么、工程的开展与推动以及合同的制定等问题作了说明。

同时欧洲一些国家已经或正在利用BOT方式进展根底设施建立。

例如瑞士的阿尔卑斯山隧道、法国巴黎市中心通往奥尔雷机场的轻轨铁道、英国梅地威电站、英法共建的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等。

美国是BOT工程较多的国家之一,多数是BOT的衍生方式—Boo方式。

1993年底,国会公布通告允许各州采用BOT,利用私人资本进展高速公路、桥梁、发电厂、机场、自来水供给及污水处理等公共工程的建立。

之后美国私人投资路、桥、水厂、电厂等十分普遍,以BOT方式运作的工程儿乎覆盖了全部根底设施领域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

亚洲国家也有诸多工程成功案例,如泰国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巴基斯坦HahRiver电厂、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都是开展中国家经营BOT模式的成功案例。

〔二〕BOT我国开展应用历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开展,对能源、交通、通讯等根底设施建立提出了迫切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大力推进BOT模式,通过工程融资方式引入境外投资人参与建立、营运和管理,可克制国局部工程资金短缺的困难,从而实现我国根底设施建立领域的重大突破。

BOT工程融资活动并不仅限于外国资本参加,国各个部门也可以参加。

出现了许多成功案例,如XX来宾B电厂、沙角B电厂、广深高速公路、自来水六厂、日照电厂工程等等,更值得一提的是资BOT工程如刺桐大桥工程是国首次采用资的BOT工程,1994年由市政府和民营企业市名流实业股份公司共同发起。

这些工程的成功建立在实践上验证了BOT工程融资方式在我国根底建立工程中的应用有着很好的前景。

三、BOT工程融资开展过程的问题探析

〔一〕失败案例分析。

1、案例一—印度大博电厂。

该厂由美然(Enron)公司投资近30亿美元建成,大博电厂工程由安然公司安排筹划,由全球著名的工程承包商柏克德(Bechtel)承建,并由通用电气公司(GE)提供设备。

电厂所在地,是拥有印度最大的城市孟买的马哈拉斯特拉邦,是印度经济最兴旺的地区。

投资者、承包商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经济实力均是最强的。

与常见的工程融资的做法一样,安然公司为大博电厂设立了独立的工程公司。

该工程公司与马邦电力局(国营)签订了售电协议,安排了比拟完善的融资、担保、工程承包等合同。

在工程最为关健的政府特许售电协议中,规定大博电厂建成后所发的电由马邦电力局购置,并规定了最低的购电量以保证电厂的正常运行。

该售电协议除了常规的电费收支财务安排和保证外,还包括马邦政府对其提供的担保,并由印度政府对马帮政府提供的担保进展反担保。

售电协议规定,电价全部以美元结算,这样一来所有的汇率风险都转移到了马邦电力局和印度政府身上。

而协议中的电价计算公式遵循这样一个根本原那么,即本钱加分红电价,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电价将按照发电本钱进展调整,并确保投资者的利润回报。

这样,使工程公司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减至最小。

我们可以将售电协议理解为印度政府为其提供的一种优惠,但正是这一售电协议使得马邦电力局和印度政府不堪重负,随之产生的信用风险导致了该工程最终以失败告终。

大博电厂工程的失败与印度国投资环境、管理体制没有配套改革和落后的法律法规有很大关系。

由于工程融资受政策的影响较大,各级政府对工程的稳定支持必不可少。

尽管印度以法制完备著称,但是,政党利益和传统的中央地方分权制,地方政府对具体工程往往有很大的控制权,这种互不买账和扯皮造成了政令不统一和效率低下的情况不断出现,即使完善的法制也无法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我国目前尚没有成文的BOT法规,法律体系正处在快速开展和变化之中,相关的法规都有变动的可能性,这就有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投资收入的不确定性。

我国公布的法律、法规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与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距离,如在?

中华人民国担保法?

中规定政府部门不得为工程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而在BOT这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中,一般都要求东道国政府或机构对工程的融资给予一定的担保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2、案例二—大场水厂。

第一家外资自来水厂—大场水厂,已被自来水市北公司正式接收。

大场水厂是我国第一座以BOT(建立一运营一移交)形式建立的自来水厂,属于最早一批水务领域固定回报工程,日供水能力为40万吨。

英国泰晤士水务于1996年,以BOT模式、投资约7000万美元取得了市北自来水公司下属大场水厂工程为期20年的经营权,于1998年正式投入运行,主要向宝山等西北地区供水。

按照当初的BOT协议,泰晤士水务将经营到2021年,时限20年。

根据BOT协议,作为回报,市水务部门将逐年给予其建立补偿,并保证其工程的年固定回报率到达15%。

早年由于我国城市自来水管网没有开放,投资者不能直接面对用户销售产品,水价又由政府来定,因此外资为了防止政策上的风险,往往要求一个固定的回报。

正是这项承诺使大场水厂的自来水价格偏高,加重了自来水公司的运营负担。

2002年,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指出,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不符合中外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那么,由此一批固定回报工程开场进入清理过程。

因而,大场水厂的投资方英国泰晤士水务与市北公司签订了?

泰晤士大场自来水股权转让合同?

,双方决定把大场水厂转让给自来水市北公司,整个交接工作分阶段进展。

据透露,为顺利完成移交,市水务资产公司将一次性付清英方费用。

“大场水厂是政府违约提前终止合同风险的典型事例。

在BOT工程运作中如何在事先躲避和分担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我国BOT工程在特许权协议中遵循这样一个根本原那么,即本钱加分红价格,指的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产品(效劳)的价格将根据本钱而调整,并确保投资者的利润回报。

这一根本原那么使工程公司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减至最小,风险分担不合理,并且不能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

〔二〕成功案例经历分析。

1、案例一—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工程全长912公里,最初是由马来西亚政府所属的公路管理局负责建立,但是在公路建成400公里之后,由于财政方面的困难,政府无法将工程继续建立下去,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完成工程成为唯一可取的途径。

在众多方案中,马来西亚政府选择了BOT融资模式。

经过历时两年左右的谈判,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UEM〕在1989年完成了高速公路工程的资金安排,使得工程得以重新开工建立。

BOT工程融资模式在马来西亚高速公路工程中的运用,在国际金融界获得了很高的评价,被认为是BOT模式的一个成功的例。

从政府的角度,由于采用BOT模式,可以使南北高速公路按原方案建成并投入使用,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开展具有很大的好处,同时,可以节省大量的政府建立资金,并且在30年特许权合约完毕以后,可以无条件收回这一公路。

从工程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角度,BOT模式的收入是十分可观的。

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可以获得两个方面的利益:

第一,根据预测分析,在30年的特许权期间南北高速公路工程公司可以获得大约两亿美元的净利润;第二,作为工程总承包商,在7年的建立期从承包工程中可以获得大约1.5亿美元的净税前利润。

成功的BOT工程融资方案的结果是一个多赢的局面。

工程的发起人〔工程的最终所有者〕、工程的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还有工程的贷款银行,都通过工程的建立和运营获得了可观的收益,这也正是一个融资模式能够得以实施的最根本的动力。

BOT工程融资方案成功实施的两个关键点:

一个是特许经营权合约,一个是工程所在国的投资环境。

特许经营权合约不仅是工程建立和运营者进展投资核算的根底,而且也是其获得投资回报的保证。

而工程所在国的投资环境那么对工程的完工风险有很大的影响。

2、案例二—国外经典案例比照分析。

下表1是国外成果BOT的工程融资,从融资地来看,我国缺乏资融通渠道普遍利用外资。

表1国外成果BOT工程融资比拟

国家

澳大利亚

英国、法国

英国

中国

马来西亚

泰国

工程

悉尼港隧道

海峡隧道

Darford大桥

沙角电厂

来宾电厂

南北公路

曼谷公路

投资

5.5亿美元

103亿美元

3.42亿美元

5.5亿美元

6.16亿美元

18亿美元

10.6亿美元

融资地

本地

本地

本地

海外

海外

本地和海外

本地和海外

兴旺国家和地区在应用BOT时主要利用本国私人资本而开展中国家将BOT当成引进外资的方式。

然而,开展中国家用来吸引外资的BOT工程常常步入各种困境之中,如汇率风险问题、货币兑换的困难、国际惯例与国现状的矛盾等等。

与此相反,兴旺国家的BOT工程尽管工程庞大、技术复杂,却很少采用外资,而其工程成功率却远高于前者。

当然这与兴旺国家国资本充足而开展中国家国资本缺乏有关。

但是经济实力并不强的马来西亚却由国私人公司成功主办了世界第二的BOT交通工程,其运用结果实证地证明了资BOT在方便运作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明显优势,为开展中国家应用BOT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3、问题总结。

综合以上对失败案例的经历教训和成功案例的经历总结分析,本文认为关系BOT工程融资开展的四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

一是要有完善的市场体系为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做根底;二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三是BOT工程存在的风险类型多,成功的BOT工程一定要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四是开展外资BOT的有利补充。

下面将对这四大关键问题的对策进展分析。

四、BOT工程融资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市场体系。

BOT工程融资模式是市场经济高度兴旺的产物,兴旺国家和地区能较成功地利用BOT方式筹集大量基建资金,是与其兴旺的市场体系分不开的。

在兴旺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各市场主体地位明确,政府职能清晰,行政高效透明,政府信用较高;企业和金融机构产权清晰、实力强劲,市场化程度高;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完备,市场运作高效有序。

加之金融市场兴旺,法制健全,为BOT的成功运作打下了坚实的根底。

培育多元化、市场化的投融资主体;拓展投融资渠道和方式,最重要的是要大力开展国资本市场,创立二板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上市融资;运用证券、投资基金、信托等多种直接融资方式,有效利用包括民间资本在的各种社会闲散资金,促进储蓄向投资转换。

同时要拓展国际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实现资BOT工程海外融资。

建立完善的投融资中介效劳体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环节[4]。

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其在实现投融资规化、效率化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法律、会计、审计、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及投融资咨询等市场化中介效劳机构特别是专业化的投融资咨询机构的培育和建立: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这些中介效劳机构的规管理和监视,做到权责明确、独立公正,发挥好投融资活动中的桥梁、纽带和辅助监视作用。

〔二〕完善制度建立配套。

无论是在兴旺国家还是开展中国家,有严密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BOT工程的运作,是工程成功的保证。

所以不管兴旺国家还是开展中国家,在运用BOT时都十分注重相应专门法律法规和配套法规的制定,试图将BOT法制化、规化。

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条件来看,可分为三类:

一类是法律条件比拟成熟的国家,其工程运作比拟规,政策透明度高,竞争有序,成功的工程较多,主要有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二是现有法律根底比拟好的开展中国家,比方马里西亚、巴基斯坦、阿根廷等,实施的BOT工程也比拟多且比拟成功。

三是刚刚引进BOT的国家,比方泰国、菲律宾、印度等开展中国家。

这些国家在运作的过程中,政府需不断改良其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首先,应尽快制订专门的BOT法规。

明确实施主体,制定准入标准,明确BOT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评标程序和方法,并对BOT特许权协议的容和工程的风险分担作出规定,建立我国进展BOT工程投资的根本法律框架。

这样可以使投资者有法可依,政府依法管理,防止不必要的争端。

其次,针对不同工程制定专营方法。

具体投资工程尤其是市场化运作工程要有法律文件固定。

各地立法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BOT方式在国际上操作的情况以及各地投资成功的经历,针对不同的根底设施工程制定相应的诸如?

专营方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将具体的政府特许工程用特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种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具体工程的?

专营方法?

,比通常使用的政府?

抚慰函?

方式更有利于增加投资者投资根底设运用多种BOT投资方式。

〔三〕合理风险分担。

在BOT工程融资中,兴旺国家往往将风险进展了合理分解和分配,工程的大局部风险由工程公司和融资的金融机构分担,政府只承当少局部易于控制的风险。

而开展中国家为了急于引进资金,往往对风险大包大揽,承当了过多的风险,为工程的运作理埋下了较多隐患。

印度大博电厂工程中,政府给外商过多承诺,承当了许多本应由工程公司承当的风险。

在我国,BOT工程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等等,我国BOT工程风险重要程度如下表所示[5]

表2BOT政治风险类型及重要程度

BOT政治风险

风险系数

排序

信用风险

0.872

1

政策和法律变化风

0.868

2

迟延审批风险

0.784

3

征收风险

0.762

4

府越权干预风险

0.708

5

贪污腐败风险

0.576

6

战争和乱风险

0.523

7

风险的分配原那么是将所有风险都分配给最适合承当它的一方,即工程的任何一种风险应完全由对该风险偏好系数最大的工程参与方承当。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在财政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尽早获得根底设施,甚至为了捞政绩,急于达成协议,对风险大包大揽,承当了过多风险或给予主办者过多优惠条件。

这看起来为工程实施给予了更多保障,但实际却为政府今后失信埋下了隐患。

工程公司自行承当工程的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等商业性风险;对工程公司不能预测而带来的风险采取以下承当原那么:

(1)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工程公司受到实质性的影响,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调整收费价格,延长特许期限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予以补偿;

(2)自然不可抗力原那么上由工程公司通过保险等方式自行承当;

(3)其他政治不可抗力,可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四〕鼓励开展资BOT。

BOT模式下,参与城市根底设施建立不仅仅只是跨国集团,还可以是国大型的私人企业。

资相对于外资有以下两个优势:

一是资BOT具有比拟优势。

资BOT运作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是应该适用国际法还是国法一直是国际BOT实务中争论不休和容易发生冲突的地方。

而资BOT那么完全不存在这个问题,我国现行的、配套的法律与法规,为资BOT工程运作提供了较充分的、有力的法律保障。

也不存在外资BOT运作中的外汇兑换、担保等问题。

国投资者对我国的国情比拟熟悉,与政府的联系密切,对政府的决策较为信任。

在当前我国法律环境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他们更能适应当前的通过城市根底设施BOT工程,二是国已具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

经过30年的经济开展,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已经成长壮大,它们当中不乏实力雄厚的大企业。

据全国工商联经济部所做的民营企业百名排序调查,民营企业的营业收入额和资产额均在5亿元以上,到达国家大型企业标准的企业超过数百家,其中联想集团进入特大型企业行列。

这些企业完全有能力承当较大规模的根底设施投资经营工程。

资BOT工程使产业企业可以分散企业的工程风险,拓展投资领域,为产业投资工程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促进自身产业的再开展。

而且通过积极参与根底设施BOT工程可以获得更好的公司关系和政府政策支持,对于私人企业可以转变企业职能,树立更好的企业形象,赢得更多的开展空间。

这些企业应抓住这个契机,加强与政府的合作,积极投身于城市根底设施的建立中,实现“双赢〞的效果。

五、结论与展望

BOT作为一种适合根底设施建立的新型融资方式,对亟待开展的我国根底设施建立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我国根底设施建立中运用BOT融资方式,不仅存在必要性,而且存在可能性。

但由于其操作相对的复杂性,相关经历缺乏,人才缺乏,投资环境不够成熟等原因,至使BOT方式目前在我国根底设施建立中,还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当前BOT工程融资市场体系和法律法规存在不规,要求政府加强完善该市场体系和完善制度配套,多措施并举;风险的分担要通过各参与方多方谈判、沟通和协调,以实现双方合理分担,保障参与方的利益;同时大力开展资BOT,资利用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基建资金缺乏和根底设施运营效率低下的重要手段,资BOT在我国广泛运作还存在诸多障碍,需要研究处理。

BOT融资模式在许多国家已经取得了很多的成功,表达出了它在根底设施工程中融资的优势,在我们国家的根底设施建立中也将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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