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统一标准国际公约概述.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6250367 上传时间:2023-06-17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6.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统一标准国际公约概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统一标准国际公约概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统一标准国际公约概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统一标准国际公约概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统一标准国际公约概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统一标准国际公约概述.docx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统一标准国际公约概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统一标准国际公约概述.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统一标准国际公约概述.docx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统一标准国际公约概述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原则国际公约概述

一、产生背景

现行有效、广泛合用关于海员资格两部国际公约分别是经修正海事劳工公约(MLC)和经修正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原则国际公约(STCW)。

在1978年STCW公约被缔结之前,国际上已经达到了关于海员资格两部公约,即1936年《商船船长和高档船员业务能力最低规定公约》(ILO公约编号C053)和1946年《一级水手证书公约》(ILO公约编号C074)。

这两部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召集会议所缔结,因而它们是国际劳工组织负责管理公约。

(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船员任职资格原则回顾

《商船船长和高档船员业务能力最低规定公约》于1936年10月24日在日内瓦举办第21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1939年3月29日生效。

该公约制定了商船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业务能力最低规定,合用于在缔约国登记且从事海上航行一切船舶,但不涉及军舰、政府公用船舶以及粗糙木船。

C053公约规定缔约国法律或条例应规定每级资格证书申请人须达到最低年龄和须完毕最短期限职业经历;规定主管机关组织并监督一次或多次考试,这种考试旨在测验资格证书申请人与否具备担任与其祈求证书相符职务所必须资格。

截至3月10日,共计37个国家加入了C053公约,由于该公约已纳入到MLC中,因而对于既加入C053公约又加入MLC国家,将自动退出C053公约,当前已有21个国家自动退出了该公约。

从加入第53号公约国家数量及其在国际航运业影响来看,公约在国际上作用比较有限。

MLC中规则1.3是关于培训和资格规定,该条第3款规定了按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强制性文献进行培训和发证应被以为满足MLC关于培训和发证规定,即按照STCW公约规定发证可以被承认,视为按照MLC发证。

关于普通船员适任原则国际性文献为ILO于1946年6月29日在西雅图通过《一级水手证书公约》。

该公约对一级水手发证做了规定,规定了发证时最低年龄、海上工作最短时间以及通过主管机关规定培训考试等内容。

该公约合用于申请一级水手证书普通海员和公约对缔约国生效时正在从事一级水手职务普通船员。

该公约于1951年7月14日生效,截至3月10日,共计29个国家加入了C074公约,对于既加入C074公约又加入MLC国家,将自动退出C074公约,当前共有19个国家自动退出该公约。

C074公约在国际上作用比较有限。

MLC中规则1.3第4款规定任何在批准MLC时受1946年C074公约约束成员国,须继续履行C074公约下义务,直到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覆盖C074公约主题强制性规定并已生效,或直到MLC生效后5年,以较早日期为准。

国际海事组织于6月通过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该修正案已于1月1日生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Ⅱ/5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对于既加入STCW公约缔约国又加入C074公约国家,于1月1日起不再按照C074公约签发、承认和签注一等水手证书,于1月1日起,不在按照C074公约进行一等水手证书更新和再有效。

取而代之是缔约国需要按照STCW公约第Ⅱ章Ⅱ/5签发高档值班水手(ableseafarerdeck)证书。

(二)国际海事组织船员资格原则发展

1960年召开关于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通过了若干项决策,其中一项决策号召各国政府采用可行办法保证关于使用导航设施、船舶设备和仪器海员教诲与培训足够全面,并且这些办法应与现实需要相符合。

该决策还建议IMO、ILO及关于国家为达到既定目的互相协作,共同努力。

为了响应当号召,当时ILO执行机构和IMO下属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共同设立了关于船员培训联合委员会。

该联合委员会于1964年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并制定了关于船员培训导则,即《1964年导则》。

该导则为船长、高档船员和普通船员教诲和培训提供了指引。

导则详细涉及了助航设施、救生设备及其她保证海上人命安全船舶设备使用培训规定,也涉及了火灾防止、探测和灭火等方面培训规定。

该导则当时在船员教诲与培训某些方面获得了一定成功。

该导则分别于1975、1977和1985年通过了联合委员会修改、增添及补充。

1971年召开IMO理事会决定需要采用进一步办法加强并提高船员教诲与培训原则,并规定MSC重点考虑关于船员值班、培训和发证国际原则事宜。

同年召开IMO大会决定,有必要召开一次外交大会以通过一项关于船员值班,培训和发证国际原则公约。

随后,IMO下属培训和值班原则分委会(STW分委会)开始起草船员培训、值班和发证原则国际公约草案。

通过艰难努力,该分委会起草了公约文本、关于值班、培训和发证原则公约附则以及一系列建议案草案。

1978年IMO在总部伦敦召开了一次旨在通过关于船员值班、培训和发证国际原则外交大会。

共有来自72个国家代表参加了本次外交大会,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原则国际公约(简称1978年STCW公约)。

该次会议是IMO建立以来举办规模最大一次外交大会,通过公约被以为是国际社会所制定最重要海事安全公约之一。

国际社会但愿通过实行公约规定保证在远洋船舶上任职船长、高档船员和水手适任能力,并通过她们有效值班保证船舶安全运营。

尽管1978年STCW公约被世界广泛接受,但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晚期,国际社会意识到该公约没有达到预期目。

相反,随着接受范畴日益广泛,其逐渐丧失了可信度。

这重要因素似乎是公约原则总体上缺失精准度,特别是对公约中“使主管机关满意”描述解释给缔约国主管机关合用原则留有较大灵活性。

此状况导致缔约国对公约原则解释巨大差别,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地履行公约义务,实行公约规定。

导致1978年STCW公约逐渐失效因素还涉及海员工作机能和适任能力获得重要依赖于船上工作实践,公约规定了海员发证需要具备海上服务或其她恰当工作资历最低规定及特定知识规定,但没有界定所规定技能和适任能力。

此外,减员、迅速周转、频繁船员更换以及由于多国配员引起不同教诲和培训背景船员混编,削弱了船上培训有效性。

这些因素使缔约国按照STCW公约规定签发证书不再被信服是“适任能力”一种证明文献了。

为完善公约体系,IMO对STCW公约进行了多次修订,1995年6月6日至7月7日在IMO总部召开国际会议审议了一系列修正案,对该公约作了全面修正。

这些修正不但考虑了自1978年该公约批准以来航运变化,还试图强化履约和控制程序,从而使公约更有效。

会后形成了《经1995年修正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原则国际公约》,该修正案于1997年2月1日生效。

随着全球经济社会形势变化,1995年修正案逐渐显现出它不适应当代航运发展规定问题。

这重要体当前如下几种方面:

一是更多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到航运业中,大量专业化、信息化设备应用到船舶上,如何用好这些设备并提高航行效率对船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规定。

二是人类生存环境日益严峻,海洋环保意识亟待增强。

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峰会上,各国已经达到共识,公约有必要体现出增强船员环境意识规定。

三是全球海上运送安保形势恶化。

近年来,某些海域特别是索马里海域海盗活动猖獗,船员成为海盗活动直接受害者,无力反击又无从逃避,心理压力明显增大,必要呼吁关于方面增长保安投入并关怀船员生存状态。

鉴于上述因素,全面审查和修改STCW公约,及时调节船员培训方向,进一步保护船员权益已显得刻不容缓。

因而,6月21—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外交大会,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原则国际公约》进行全面修改,其重要目是提高海员素质,涉及海员船舶驾驶能力和对海上恶劣环境及海盗等各种风险应变能力。

这是国际海事组织对STCW公约进行第二次全面修订。

会后形成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原则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通过历次修订,STCW公约已日趋完善,在统一国际海员教诲与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原则方面发挥着[基本]作用,并已经成为有关原则发挥作用平台。

1978年STCW公约生效条件是共计拥有至少50%全球商船总吨位25个国家接受1年后生效。

该条件于1983年4月27日得到满足,按照公约规定,1年后1984年4月28日1978年STCW公约正式生效。

截至3月10日,该公约已经158个国家接受,其拥有商船共计总吨位占全球商船共计总吨位98.62%。

(三)经修订STCW公约新理念

经修订STCW公约与1978年STCW公约相比,除构造发生了较大变化外,也引入了某些新理念和机制,重要涉及“职能发证办法(Functionalapproach)”、“适任能力评估(Evaluationofcompetence)”、“遵守和核算机制(Complianceandverificationmechanism)”等。

1.职能发证办法

所谓职能发证办法,是指从船员作为一种整体所要履行职能出发,依照详细船舶航线、设备和技术状态以及船舶营运特点,容许(但不强制)缔约国变化船上部门和船员岗位及其职责,并依照每个海员所达到某类级别职能适任原则签发相应证书。

所谓职能(Function),系指STCW规则指明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一组任务、义务和职责。

经修订STCW公约附则Ⅰ/1在“适任证书”(COC)定义中规定海员适任证书是“指定责任级别职能证书”。

在STCW规则A某些引言中海员适任原则能力归纳为如下七项职能,即:

①航行;②货品装载和积载;③船舶作业管理和船上人员管理;④轮机工程;⑤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⑥维护和修理;⑦无线电通信。

这七项职能分为如下三个责任级别,即:

①管理级:

②操作级;③支持级。

以甲板部操作级高档船员为例,COC上体现航行、货品装卸和积载、船舶作业管理和船上人员管理、无线电通信四个职能。

2.适任能力评估

“适任能力是指按国际上统一原则,以安全和有效方式履行特定职能能力,该原则是知识、经验和实际技能原则或级别综合”;“在确立恰当适任原则之后,就能以规定具备实际执行职能能力证据,而不是老式知识演示(笔试或口试),来提高适任性评估”。

“对海员适任能力进行有效地评估,需要采用几种评价办法恰当组合,仅采用考试并不能保证所有海员达到充分适任性”;“规定海员参加强制性培训课程,对于达到充分适任性是至关重要”;“评估不但应以知识为基本,也应评价基本技能。

”此外,为了使船员训练和评估尽量接近船上工作和实践,公约容许使用模仿器用于培训、适任评估,但雷达和ECDIS评估须通过模仿器进行。

综上所述,经修订STCW公约对于海员适任能力强调海员能干会做,而不只是对知识记忆。

对海员培训考试或发证考试强调实干或模仿实干,书面考试是上述表白适任性五种办法之一。

3.遵章和核算机制

公约通过如下几种方面,加强了对缔约国主管机关履约监管:

①对签发证书与登记、证书签证、承认证书、证书再有效程序增添了详细明确规定;②强化了既有港口国监督作用;③确立精准适任性原则和详细评估办法,减少了由主管机关自由决定领域,(基本上删除了现公约中“使主管机关满意”措辞);④在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等工作中引进了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监督;⑤严格了资料交流条款,是IMO事实上获得了从未有过监督各缔约国履约权力。

概括地说,经修订STCW公约变化了STCW公约基本上只是对海员提出规定现状,同步对航海院校及其教学人员、考试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船公司等提出了规定。

二、经修正STCW公约和STCW规则重要内容

本某些重要简介经马尼拉修正案修订STCW公约及STCW规则。

经修订STCW公约由正文、附则构成,经修订STCW规则涉及A某些(强制性原则)和B某些(建议性原则)。

STCW公约和STCW规则构造如图1-1所示。

正文由17条构成,涉及公约普通义务、定义、合用范畴、资料交流、证书、过渡规定、特免、等效、监督、增进技术合伙、修正案、加入、生效、退出等条款。

公约技术条款重要体当前公约附则中,附则共分8章。

图1-1STCW公约构造图(在右边第VI中内容改为“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求生职能”)

(一)第Ⅰ章总则

第Ⅰ章总则包括第Ⅰ/1至Ⅰ/16条共16个条文,详细涉及定义和阐明、证书和签证、控制近岸航行原则、国家规定、培训和评估、资料交流、质量原则、健康原则、证书承认、证书再有效、模仿器使用、实验实行、公司责任、过渡规定和成员国强制审核等内容。

第Ⅰ/1条第1款定义了涉及船长、甲板部高档船员、轮机部高档船员、普通船员、职能、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面证明、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档值班水手、高档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36个定义和阐明。

该款明确证书分为三层:

适任证书(COC)、培训合格证书(COP)、书面证明。

第Ⅰ/1条第2款规定了公约附则由《STCW规则》A某些强制性条款作为补充,并且在应用公约附则时,应考虑《STCW规则》B某些中关于指引和解释材料。

第Ⅰ/2条规定证书签发、签注、承认审核规定;统一了签发证书格式、语言;规定任何证书原件必要保存在船上;明确了证书申请人条件;规定了证书可电子查询最晚期限。

明确适任证书和依照规则第Ⅴ/1-1条和第Ⅴ/1-2条规定签发给船长和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规定主管机关对其她主管机关签发适任证书和依照规则第Ⅴ/1-1条和第Ⅴ/1-2条规定签发给船长和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予以承认签证。

第Ⅰ/3条给出了关于近岸航行原则,规定了合用近岸航行原则缔约国应承担义务。

规定缔约国应与有关缔约国就涉及航区和其她有关条件等详细事宜达到一致。

第Ⅰ/4条授权港口国在特定条件下对挂靠港口船舶实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范畴以及可采用办法。

第Ⅰ/5条规定缔约国制定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持有其签发证书或签证船员遵守有关公约规定,打击与适任证书关于非法行为,并规定了有关惩罚办法。

第Ⅰ/6条规定缔约国保证对海员培训和评估符合《STCW规则》有关规定,培训和评估人员也应满足《STCW规则》资格规定。

第Ⅰ/7条规定缔约国按规定期限和周期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其为使公约得以充分和完全实行而采用管理办法资料,以及资料审核组织与实行、审核成果效用(通过审核国家将被列入已充分和完全实行了本公约有关规定缔约国名单,即白名单)。

第Ⅰ/8条规定缔约国保证海员教诲与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受到质量原则体系持续监控;规定缔约国定期开展独立评价,并对开展独立评价人员、方式、办法、报告形成和内容、报告交流做了明确规定。

第Ⅰ/9条明确了海员健康原则及健康证书签发规定。

规定海员健康检查均应由缔约国承认完全合格有经验从业医生完毕;缔约国应制定承认从业医生规则,对从业医生进行登记,并依照祈求向其她缔约国、公司及海员提供有关信息。

第Ⅰ/10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就承认或互认各自签发证书之前所要开展有关检查,并就证书承认或互认订立合伙协定或谅解备忘录,及协定和备忘录有效期内双方责任和义务。

主管机关应保证被其承认证书管理级船员具备其颁布海事法规恰当知识;不得承认非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证书。

第Ⅰ/11条规定了在海上服务或在岸上工作一段时间后意欲重返海上服务船长、高档船员和无线电操作员保持或恢复任职资格条件。

第Ⅰ/12条承认使用模仿器进行培训和评估,对模仿器性能原则、教员和评估人员资格、培训与评估组织和实行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Ⅰ/13条针对技术革新,容许缔约国船舶在一段有限时间内实行涉及自动或综合系统使用在内实验,其目是评价实验内容等效性(提供了与公约规定相似安全水平和防止污染限度);同步规定了缔约国责任与义务。

第Ⅰ/14条明确了公司应保证海员适任,配员人数和构成满足规定,经历熟悉培训并满足既定规定;在其指派到任一船上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规定知识更新培训;任何时候都必要按SOLAS公约第Ⅴ章第14条第3款规定保证其在船上能进行有效口语交流。

第Ⅰ/15条明确了经马尼拉修正案修订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过渡期。

第Ⅰ/16条明确了缔约国应按照III规则接受强制性履约审核。

(二)第Ⅱ章船长和甲板部

第Ⅱ章给出了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发证强制性最低规定。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高档船员须满足18周岁最低年龄规定、最低海上服务资历规定、履行无线电职责能力规定;完毕主管机关承认一定期限教诲和培训,并经考试和评估合格;成功地完毕基本安全训练项目。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大副(各自分为500-3000总吨、3000总吨及以上两个层级)需满足最低海上服务资历规定,完毕主管机关承认一定期限教诲和培训,并经考试和评估合格。

对未满500总吨船舶负责航行值班高档船员和船长分为从事近岸航行和不从事近岸航行两个层级,规定不从事近岸航行高档船员应持有500总吨或以上船舶适任证书,船长应持有500-30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规定从事近岸航行高档船员应满足18周岁最低年龄规定、最低海上服务资历规定、履行无线电职责能力规定;完毕主管机关承认一定期限教诲和培训,并经考试和评估合格;成功地完毕基本安全训练项目。

未满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须满足20周岁最低年龄规定、最低海上服务资历规定,完毕主管机关承认一定期限教诲和培训,并经考试和评估合格。

构成航行值班某些普通船员,须满足16周岁最低年龄规定、最低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达到规定适任原则并经考试和评估合格。

高档值班水手须满足18周岁最低年龄规定、最低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达到规定适任原则并经考试和评估合格。

(三)第Ⅲ章轮机部

第Ⅲ章规定了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高档船员或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轮机员发证强制性最低规定。

750KW及以上船舶负责机舱值班高档船员须满足18周岁最低年龄规定、最低海上服务资历规定;完毕主管机关承认一定期限教诲和培训,并经考试和评估合格;成功地完毕基本安全训练项目。

3000KW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需满足最低海上服务资历规定,完毕主管机关承认一定期限教诲和培训,并经考试和评估合格。

750KW—3000KW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应满足最低海上服务资历规定;完毕主管机关承认一定期限教诲和培训,并经考试和评估合格;

750KW及以上船舶构成有人值班机舱值班某些或指定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履行值班职责普通船员,须满足16周岁最低年龄规定、最低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达到规定适任原则并经考试和评估合格。

750KW及以上船舶构成有人值班机舱值班某些或指定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履行值班职责高档值班机工须满足18周岁最低年龄规定、最低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达到规定适任原则并经考试和评估合格。

750KW及以上船舶任职电子电气员须满足18周岁最低年龄规定、最低海上服务资历规定;完毕主管机关承认一定期限教诲和培训,并经考试和评估合格;成功地完毕基本安全训练项目。

授权缔约国可以承认具备恰当资格人员(诸如船厂电气工程师)在经历基本安全训练和一定海上服务资历后,具备履行公约规定特定电子电气员职能能力;非承认职能还需经历培训和考试评估。

750KW及以上船舶任职电子技工须满足18周岁最低年龄规定、最低海上服务资历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授权缔约国可以承认具备恰当资格人员(诸如船厂电子技工)在经历基本安全训练和一定海上服务资历后,具备履行公约规定特定电子技工职能能力;非承认职能还需经历培训和考试评估。

(四)第Ⅳ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

关于无线电值班强制性规定,已在《无线电规则》和经修订《1974年归集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中阐明。

关于无线电维修规定,已在经修订SOLAS公约和IMO大会A.702(17)决策通过《关于A3和A4海区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无线电维修指南》中阐明。

本章重要规定了对GMDSS无线电操作员发证强制性最低规定。

无线电操作员应满足18周岁最低年龄规定、最低海上服务资历规定;完毕主管机关承认一定期限教诲和培训,并经考试和评估合格。

(五)第Ⅴ章特定类型船舶人员特殊培训规定

第Ⅴ章规定了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低闪点燃料船、极地水域操作船舶和客船船长、高档船员、普通船员和其她人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培训分为两个层次,即针对所有人员基本培训和针对船长、轮机长、大幅、大管轮和任何对货品装卸、运送中照管货品、货品作业、洗舱或其她与货品有关操作承担直接负责人员货品操作高档培训。

针对低闪点燃料船、极地水域操作船舶和客船上所有人员熟悉培训和针对船长、高档船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基本培训和高档培训。

相应证书也分为基本培训合格证和高档培训合格证。

本章还给出了大型船舶和特殊操纵性能船舶船长和大副附加培训、载运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品作业高档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航行期间自推动式海上移动平台(MOUs)上海事人员培训、近海供应船舶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高档船员培训和资格以及动力定位系统操作人员培训和资历指引。

(六)第Ⅵ章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求生职能

第Ⅵ章规定了对所有海员安全熟悉、基本培训及训练强制性最低规定,增长海洋环保基本知识、船上有效沟通、团队工作、理解并采用办法控制疲劳等新内容。

还规定了救生艇筏、救济艇及迅速救济艇、高档消防、医疗急救和医护培训或训练强制性最低规定。

船员每5年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基本安全、纯熟救生艇操作、高档消防方面持续适任。

本章规定了船上所有人员需经历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承担指定保安职责人员还应经历保安职责培训,船舶保安员需符合规定资格规定。

保安培训分为4类培训:

熟悉保安培训,保安意识培训,保安职责培训和保安员培训。

(七)第Ⅶ章可供选取发证

公约第II章第III章规定海员资格规定重要是基于甲板部和轮机部部门基本上发证规定,针对船舶技术革新诸如无人机舱、综合驾驶台系统等浮现,使得甲板部或轮机部有关职位上人员工作负荷不均匀,在不增长既有配员人数和构成基本上使船东产生了在甲板部和轮机部人员之间调节工作负荷需求,加之公约实行职能发证办法,为一种部门人员承担另一种部门某些工作负荷提供了也许性。

第Ⅶ章提供了基于甲板部或轮机部职能发证之外另一种发证途径,即可供选取发证。

可供选取发证理念是在原甲板部或轮机部值班人员四项职能(以操作级高档船员为例)之外,依照证书持有人对此外一种部门一项或多项职能适任状况,在其证书上增长相应职能,这样就授权该高档船员可通过恰当安排在特定期间承担另一种部门某项职责。

为保证持有可供选取证书人员适任能力,该章还规定了签发可供选取发证时应遵守原则。

(1)按本章签发证书持有人在保证海上安全和防污染能力方面达到其她各章规定水平;

(2)可供选取证书应能与按其他各章规定签发证书互相通用;

(3)不能以使用可供选取证书为由,减少船上人员数量,削弱专业完整性、减少海员技能;

(4)在任何特定期间段内证书持有人不能同步承担两个部门职责,不影响船长权威。

(八)第Ⅷ章值班

本章规定了值班安排和应遵循原则,并规定了各主管机关为防止船员疲劳和防止滥用药物与酗酒应采用办法。

(九)STCW规则

STCW规则涉及强制性A某些(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规定)和建议性B某些(关于发证与培训指引)。

1.A某些

A某些给出了经修正STCW公约附则中有关规则(Regulations)补充条款(Provisions),这些条款详细列出规定各缔约国为充分和完全地实行该公约所需保持最低原则。

本某些还包括根据公约规定申请签发适任证书和使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人所需表白适任原则。

定义了航行等7项职能,区别了管理级、操作级、支持级3种责任级别。

A某些章节编号与《STCW公约》附则中各条规则编号是相相应。

A某些最低适任原则表为航海教诲与培训机构开展海员教诲与培训,及主管机关评估海员适任能力提供了细致基于级别和职能知识、理解和纯熟规定,适任评估办法和适任评估原则。

强制性最低适任原则例表如表?

-?

所示。

表?

-1为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操作级”高档船员最低适任原则(节选)。

表中第1栏为“航行”职能下“保持安全航行值班”适任原则;第2栏为院校海员教诲与培训课程应纳入知识,规定学员对这些知识达到理解和纯熟;第3栏为院校对学员达到适任规定评估手段;第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计算机硬件及网络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