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机关个人学习四种形态心得体会共10篇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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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个人学习“四种形态”心得体会(共10篇)

  篇一:

四种形态的心得体会[四种形态的心得体会]四种形态的心得体会

(一)对践行"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于党组织而言,首先要知责明责。

  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四种形态"和《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两项党内法规作为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廉洁自律要求,熟悉纪律处分规定;要明确职责定位,层层建立责任清单,明晰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将主体责任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层层传导压力,自上而下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责任落实情况,加大对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力度,真正做到责任覆盖无盲区。

  其次要履责担责。

  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好带头执行、全面推动、督促传导的职能作用,切实抓好"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

  强化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责任意识,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歪风邪气敢于斗争,发现问题敢于及时提醒,不遮丑护短、姑息迁就、养痈遗患,要把腐败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党组织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把纪律红线边缘的党员拉回正规,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

  善于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战斗性,使对干部的日常批评教育和监督管理成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重要手段,确保党内纪律和党内规矩成为硬约束。

  第三要问责追责。

  把严肃问责作为推动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利器,结合实际出台责任追究办法,为落实责任追究提供制度保障。

  加大问责力度,对在运用"四种形态"中落实主体不力导致出现问题的,要严肃处理、严肃追责。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问题,又查监督不力的问题;既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又严肃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以严肃的责任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于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实践"四种形态",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心得体会《四种形态的心得体会》。

  强调抓早抓小并不意味着放松对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而是在持续保持惩治极极少数严重违纪问题的同时,加大对少数、极少数轻微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挺纪在前,始终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力,踩着不变的步伐,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减存量、遏增量。

  要突出惩治重点,按照"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红脸出汗要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要经常使用,坚决把增量遏制住。

  尤其是要注意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这三种情况。

  要突出执纪特点。

  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不留盲区、没有例外。

  坚持敢字当头、迎难而上,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戒尺,发现苗头就要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要立即处理,坚决排除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干扰,努力在严肃执纪中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要突出执纪安全。

  坚决落实纪律审查各项制度,把保障审查对象人身安全的责任落实到岗,出现纪律审查安全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推动良好政治生态形成。

  四种形态的心得体会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哲学思考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考量,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表现,也是管党治党的精准标尺,体现着党对干部的严管厚爱、治病救人,同时也蕴含着深刻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

  一、"四种形态"蕴含着质变与量变的辩证关系。

  任何事物的变化总是在一定质的基础上先从量变开始的,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量变是质变的必然结果。

  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天两天就转变的,而是经过数年乃至十几年的时间跨度,曾经的"好同志"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破纪"从"破法"开始,很多党员干部从吃一顿饭、收一张卡、拿一点小意思等小问题发端,近而发展成质的变化,从小错酿成大祸。

  这个过程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党员干部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

  如果在这个时候组织能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拳",及时在出现苗头性倾向或者违纪发端之时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能挽救很多同志。

  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警示、批评教育,或者对其咬耳扯袖,让其红脸出汗,及早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处理,就不至于放任其错误从量变向质变转变,就能有效避免"好同志"断崖式下沉为"阶下囚"二、"四种形态"蕴含着全面与重点的辩证关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三转"的持续深化,这里面既有全面又有重点,两者辩证统一。

  用纪律管得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管得了8700万党员这个"最大多数",才能叫全面从严。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划分体现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

  除了对那些问题严重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纪检监察部门还要多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工作,实现对全体党员的监督。

  一旦发现有个别人不收手、不收敛,要毫不犹豫地运用第三、四种形态,下大力气拔"烂树",以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以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养护好整片森林。

  三、"四种形态"蕴含着矛盾具有普遍性的哲学思想。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反腐的"拐点",不意味着纪检监察部门不查案子了。

  虽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但反腐形势依然严峻,而"四种形态"是在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治疗"未"来病,把规矩、纪律讲在前面,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

  标注刻度的尺子能把情况分得更清,问题看得更准。

  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是实事求是,也是依规治党。

  反腐肃纪只能越来越严厉,力度会越来越大,不会偃旗息鼓。

  篇二:

四种形态学习体会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理解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

  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然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招致这样一些疑惑和误解:

疑惑一:

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

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

  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

  "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辙。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疑惑二:

这会不会成为问题官员从轻发落的借口?

有人认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会导致一些违纪人员"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其实,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

  从新修订《条例》和《准则》两项党内法规,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比如新修订的《条例》以党章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内容,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要求更高,将一些以前党纪不追究的行为也都纳入党纪处分的范畴,触犯刑律的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一律予以重处分。

  所以,对问题官员的追究绝对不会轻描淡写、从轻发落。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落实抓住两个重点,转变工作理念切实"三转",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

  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的都是"小节"问题,党委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举一反三、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大多数。

  纪委要切实"三转",实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通过监督责任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纪委在执纪监督中,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单处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纪在法前,找准"主战场"以前,有的纪检机关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一些人甚至认为领导干部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从而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致使出现"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阶下囚’"的现象。

  其实,纪检机关的阵地不应该摆在法律底线上,在纪、法之间有一个缓冲带,这个缓冲带才是今后执纪监督工作的"主战场"在这个"主战场",纪检机关一是要抓早抓小,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和各种组织处理方式来处理;二是要纪法分开,突出查违纪问题,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把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落实相关制度,完善系列措施运用好谈话函询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出手。

  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问题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

  作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之一,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中大部分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谈话函询,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

  运用好多种组织处理手段,明确相应惩戒措施。

  组织处理不能局限于狭义上的岗位、职务调整,而要充分运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等各种方式。

  党纪政纪处分后,当事人会受到任职、考核、待遇等方面的惩戒,受组织处理的,相应的惩戒措施也要跟进。

  比如,2019年新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诫勉期满后,对于没有很好改正,还可以进一步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受到岗位、职务调整的,也规定了提任职务等限制。

  总体来说,组织处理的惩戒措施虽有所规定,()但仍要不断细化完善。

  比如可以扩大惩戒面,除了现有规定的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对通报批评等也可以规定一定的惩戒措施。

  正确运用两种手段,查处问题宽严相济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两者可以优势互补。

  纪律审查工作中,要善于运用和正确运用组织处理的手段,提升纪律惩戒的综合效果。

  案件调查过程中,借势借力于组织处理措施。

  根据《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被调查的党员干部错误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的,可及时建议党委或党外组织停止其职务或免去其职务。

  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或违纪人员身份特殊的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时日,一时难以作出纪律处分的,及时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手段,能够排除调查干扰,回应社会关注,取得查处主动权。

  还有查办窝案串案过程中,有必要区分主从关系、情节轻重作区别对待,组织处理手段可以成为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的工具,从而加快查办节奏、彰显查办效果。

  案件处理过程中,从严把握组织处理条件。

  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性。

  特别是只作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的更要从严把握条件。

  要考虑三个方面:

一是违纪人员只应受轻处分,即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应受重处分,则不宜只给予组织处理;二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能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的;三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能够被公众认可。

  (作者尹玲英系浙江省嵊州市监察局副局长)链接何谓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

  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

  组织处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纪发[2019]号)规定,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这个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停职、调整、免职三种;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显然并不限于这三种,与岗位、职务调整有关的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显然也属组织处理方式,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应视为广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系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执纪监督的两种不同手段,执行主体、执行条件和程序、惩戒方式都不尽相同。

  两者各具优势且可以优势互补,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两者优势互补。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

  给予违纪人员党纪轻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

  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

  不能相互代替。

  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

  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有赌博行为,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已通过免职措施将其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不能认为对违纪人员来讲免职比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而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可以说,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贯彻落实执纪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的新要求,如何落实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都应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进一步转变,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

  重视纪律审查前的初查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对线索的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

  纪律审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转变。

  案件线索运用的做法需要转变。

  "四种形态"的运用,体现纪律审查要更多立足抓早抓小,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线索,缩短初核的时间、时限。

  同时,加强线索运用的意识还要继续保持,因为这既是纪律审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也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反腐败工作。

  初查的范围、重点需要调整。

  以往线索初查的重点是涉及受贿、贪污等与职务有关的重大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违法线索。

  随着"四种形态"的提出,以及围绕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就要求我们将违反六大纪律的线索问题处于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查预案制作中的初查方向、涉案性质等内容都需要调整。

  初查的方式、手段需要调整。

  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进行一些材料、资料、证据的书面审查,而不再单独或以纪律为主地进行一些带有秘密调查性质的初查。

  这就意味着,新时期的初查工作,一般性调查谈话、取证将会大量使用,即使对于一些相对问题较复杂的当事人也会采取"走读式"的谈话。

  善于运用谈话函询取得突破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和适应"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的调查谈话,也面临着重大的调整。

  对违纪当事人的询问谈话特别是重要口供突破方向上,受贿、贪污问题不应再作为纪律审查主攻目标,最多只是基础,要全面搜集各种违纪的事实。

  特别是在已拿下重大违纪事实后,不能在数额大小上恋战,更要腾出精力来重点攻取违犯其他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

  要善于运用函询这一手段。

  函询既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也是线索调查的重要手段。

  函询是具有鲜明纪律审查特色的调查手段,妥善运用可以及时处置、了结一些信访件,但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

  这是因为,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将触犯新修订的篇三:

四种形态心得体会【3篇】四种形态心得体会【3篇】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整理的四种形态学习体会,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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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种形态学习体会一】今年9月24日至26日,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新要求;10月18日,中共中央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这两件事,再次释放了我们党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加强制度反腐、坚持治标兼治本的强烈信号,立意高远,意义重大。

  

(一)坚持纪法分开,关系更顺了。

  “纪”与“法”既相互剥离又有机衔接,两者之间的划定更加清晰、准确,执纪的范畴也更加明白、具体,避免了再出现因纪法混淆、以纪代法、法在纪前而导致尺度把握不准、处理倚轻倚重等问题。

  

(二)坚持纪在法前,标准更高了。

  更加注重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通过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和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精神。

  而要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必须坚持高标准,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使其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三)坚持纪严于法,要求更严了。

  严是爱,松是害。

  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就必须在“严”字上狠下功夫,从严整风肃纪,而且越往后越严,让党员干部在纪律“防线”面前止步,而不会越过法律“红线”。

  

(一)加强宣传引导。

  在准确把握“三类重点对象”“三个时间节点”的基础上,通过学习会、知识测试、专题辅导等方法,传达学习和宣传“四种形态”的内容及精神实质,要求全区纪检监察机关熟练掌握、大胆履职,扎实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促使各级党组织主动发挥主体作用,并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

  区纪委监察局创新干部教育思路,利用网络的便捷实用性,以工作群、碧江廉政微信公众账号和碧江手机报为载体,开启党员干部日常教育新模式,强化廉政教育和网民以及媒体引导。

  截至目前,已利用群、微信平台发送“四种形态”、《准则》《条例》等内容140余条,利用碧江手机报发布相关信息480余期,点击率及转发率累计超过10万人次。

  

(二)坚持科学运用。

  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性质、态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做到对症下药,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把戒尺,把对党员干部的厚爱体现到严管之中。

  比如,查处区卫生系统窝案时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谌遗茂,坝黄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谭绍文,川硐镇卫生院院长罗致3人移送司法机关;对严重违纪的1人给予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给予轻处分6人;诫勉谈话5人,既让干部群众看到了铁腕反腐的坚定决心,也感受到了组织上挽救干部的良苦用心,取得了优良的社会效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

  全面促进党内生活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干部问题线索的收集与处置工作,完善任前提醒谈话、岗位廉政谈话、述责述廉、警示教育、监督、约谈、问责、通报曝光等制度,还强化组织处理手段,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今年2月,按照《碧江区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实施办法》要求,实行区直部门党组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向区纪委全会述责述廉,6位党委(党组)书记在会上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区纪委委员现场测评,让履职不力的党组织书记红了脸、出了汗。

  针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履行主体责任和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先后对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区住建局等27个单位的35名党政一把手进行了集体约谈。

  今年7月至9月底,又在全区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

  通过整治,已立案查处一批、约谈警示一批、组织调整一批、督促整改一批。

  全区各级党组织约谈干部1413人,其中涉及问题线索的乡科级干部21人、一般干部40人;120名党员领导干部主动报告自身存在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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