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坪坝烟草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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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坪坝烟草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讲解

绥阳县坪坝烟草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着为烟农服务,减轻烟农劳动强度,解决烟农劳动力不足为闲散民工提供就业机会,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最终达到烟叶生产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社法》和有关法侓、法规政策,依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依法组织,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备独立运作资格,承担相关法侓责任。

本社社名:

绥阳县坪坝烟草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法人代表:

梁玉举。

本社住所:

绥阳县太白烟叶基地单元工作站。

第三条本社的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负责烤烟的标准化生产;(

(二负责烤烟的专业化育苗;

(三负责烟地的专业化机耕;

(四负责烤烟的专业化植保;

(五负责烟叶的专业化烘烤;

(六烟叶的专业化分级;

(七烟用有机肥的加工生产。

第四条本社由社员入股,国家政策直接补助,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管理使用的权利。

第五条本社每年提取公积金,用于服务社的机耕维修和所需资产购置及日常费用开支和服务项目的拓展。

第六条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入社社员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烤烟生产,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受本章程的规定,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须占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凡符合管理规定,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和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问,批评和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五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支(如占地等;

(二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定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义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同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和言语。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产生

(一由发起人组织全体成员参加会员大会,通过投票的方式先举产生理事会成员。

(二理事会成员不得超过10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经理、理事、会计、出纳。

(三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

(四理事会负责依法组织本社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行使一下权利: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断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六条本社每年召开1次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招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未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及其代表表决。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其它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1-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9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常务理事5人,会计、出纳各1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1-3年,可连选连任。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使用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使用的财产安全;

(六决定成员入社、退社、断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使用和管理的资产;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服务社的运营

第二十五条“坪坝烟叶合作社”是以烟草工作为主的综合性服务合作社,本着为烟农服务的原则,结合现代烟草农业建设的有关要求,为烤烟生产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使烟叶生产真正达到“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的目的。

一是坚持规模化种植,走集约化经营道路;二是加强专业化分工;三是注重面向市场,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四是坚持标准化运作,积极推广机械作业;五是加强信息化管理,打造一支知识化队伍。

第二十六条对烟农实行专业化烤烟物资配送服务、专业机械耕作、专业化育苗、专业化植保、专业化采收、专业化烘烤、专业

化烟叶分级、社会化家政服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未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资金或土地等;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三未分配的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一条本社成员主要以资金投入作为出资。

第三十二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三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四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五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六条资金的使用及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年度奖励按《盈余分配制度执行》。

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频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除国家投入补贴的资产外,可对本社的其它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八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全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本社因前四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

第四十二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

(三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国家投入补贴的资产不能作为本社财产分配。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示方式发布。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会员签字、成立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两会人员签章:

坪坝烟草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20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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