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农再贷款管理情况自查报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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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再贷款管理情况自查报告doc
支农再贷款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篇一:
支农再贷款管理使用情况的整改报告
根据《关于对***市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管理使用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银发
[20xx]70号)内容,和支农再贷款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整改情况及情况报告如下:
一、台帐设置及使用不规范,未能明确反映借款人有关情况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
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没有设置台帐或台帐与借据不符。
整改情况:
要求各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操作,利用每月1号会计例会时间,加强对再贷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存在贷款用于非农业,贷户身份为非农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
接到《通报》以后,联社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的信用社,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涉及问题的信用社在20xx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给予了通报批评。
三、贷款存在逾期,致使支农再贷款形成风险的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
对贷款出现逾期的现象,已专项向领导作出了汇报,现已协调资产科出台了以下意见:
一是对20xx年以来新发放形成不良的贷款必须收回,否则按照禹农信联〔20xx〕14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二是要对20xx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到期必须收回,发现1笔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职。
四、对再贷款发放使用中存在垒大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
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统不对称及监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
今后,联社业务科将严格把关,审查一笔贷款,先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把关,无质疑的,再建议审批备案。
五、贷款发放手续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
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发放支农款时手续不规范。
整改情况:
今后,联社将进一步严格贷款手续,要求各信用社无论贷款金额大小,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及结息方式,确保贷款发放手续的完整有效。
同时,对贷款借据要素填写不齐全的信用社,要求查明原因,并在12月底前整改纠正完毕;对没有写出真实、详细调查报告,缺少有关贷款资料的信用社,要求信贷员及时补充信贷资料,做好贷后检查,把贷款风险降至最低。
支农再贷款因为额度较小,发放面积较大,点多面广,工作量较大,因而信用社管理工作出现顾此失彼。
篇二:
关于支农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材料
关于支农再贷款
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材料
尊敬的广州分行各位领导:
大家好!
下面由我就我单位支农再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及效果情况作以下简单汇报:
一、基本情况
至9月底,我单位向人民银行申请借入支农再贷款2笔资金总额1亿元,资金全部投向青梅种植加工及生猪养殖企业。
二、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
我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借入支农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为涉农贷款。
同时,我单位给予办理支农再贷款的利率优惠政策,优惠幅度是在我单位一般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XX%,有效地使更多需要资金的农村企业切身感受支农再贷款的优惠政策,更进一步有效地使支农再贷款的资金使用得已落到实处。
三、支农再贷款管理情况
一是规章制度的建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农再贷款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支农再贷款的高效使用和良性运转。
明确支农再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改进当地支农信贷服务,解决农
村、农民、农业生产和涉农企业资金需求不足问题。
二是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支农再贷款的资金是我单位以正式报告及申请书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在核准的支农再贷款额度内进行发放使用,申请资料和人民银行的审批资料由我单位指定专人专档保管。
客户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资料均由经办单位指定专人专档保管。
对日常监测报表我单位能按要求进行监测管理,相关支农再贷款的档案资料能完整归档。
三是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
该项业务在办理的过程中,我单位严格按照相关的文件制度要求实行逐级审批发放,对贷款资金的发放、收回全过程,实行专人、专户管理,能严格按照专款专用。
经办单位以支农再贷款资金向涉农企业发放贷款时,建立了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对贷款利息的收回在台账中进行逐笔登记,对该笔借款支付情况和账户资金往来能做到跟踪到位。
篇三:
支农再贷款管理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支农再贷款管理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湖南六市实证
谌争勇
内容摘要:
本文以湖南六市为实证,深入分析了支农再贷款管理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金融支农再贷款问题对策
支农再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自1999年开办的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农户贷款过程中的资金不足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实施,对引导扩大涉农信贷投放、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支农再贷款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日益显现,与全面加强“三农”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
为研究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在引导扩大“三农”信贷投放中的杠杆作用,为上级提供决策参考,我们对湖南益阳、娄底、邵阳、怀化、常德、湘潭六市的资阳区、汉寿县、鹤城区、溆浦县、城步县等县(区)支农再贷款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湖南六市支农再贷款使用变化概况
湖南地处中部地区,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省,农村资金需求很大,农信社金融支农的任务十分艰巨。
但从XX年至XX年湖南六市支农再贷款余额趋势变化来看,六市支农再贷款限额呈上升趋势,但支农再贷款余额和累放额均呈下降趋势,也就是说支农再贷款明显地表现为需求不足。
据统计,六市XX至XX年支农再贷款使用率分别为
63.83%,69.12%,75.16%,78.06%,82.14%,42.24%,26.87%,19.31%,1.93%。
从下图可以看出,六市全辖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率除XX年达到了最高峰82.14%以外,其他年份都不同程度存在限额被闲置现象,尤以XX年为甚,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率仅为1.93%。
从全年累放也可以看出,除XX、XX两年外,其他年份的
资金周转率也不高。
以邵阳市为例,该市XX年支农再贷款限额达到3.6亿元的最高峰,但支农再贷款余额均为“0”,仅在XX年初冰灾期间向邵东县农村信用联社发放过1笔3个月期限的再贷款5000万元。
二、支农再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再贷款利率偏高,加重了农信社和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调查表明,农村信用社存款中有60%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又占到90%多。
以一年期的利率推算,从XX年8月19日起,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倒挂现象突出。
如,XX年8月19日,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为
3.24%,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为2.52%,再贷款利率高于存款利率0.72个百分点。
直到XX年12月23日人民银行再次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再贷款利率仍高于存款利率0.63个百分点。
基层农村信用社反映,当前支农再贷款利率偏高,信用社申请支农再贷款意愿不强。
虽然最近人民银行几次下调存贷款利率都相应下调了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利率,但目前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利率水平相比同档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仍然偏高。
以XX年12月23日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为例,支农再贷款利率比同档期存款利率仍然偏高(具体见下表)。
另外,目前农村信用社拆入资金利率一般在1.6%—2.1%之间,而人民银行再贷款半年期利率是2.79%,即农信社拆入资金利率与再贷款利率之间有1.1—0.69个百分点利差,在成本效益趋动下,需要再贷款支持的农信社更多地选择拆入资金。
(注:
此表为XX年12月23日央行开始执行的利率政策)
从上表可以看出,假若农村信用社借入三个月期限的再贷款1000万元,借款到期后要比吸收同额同期限的存款多付利息22500元,借入六个月期限的,要多付利息40500元,借入一年期的,则要多付利息63000元。
这无形中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
而农村信用社为了自身利益,将用再贷款发放的农户贷款与自营贷款一样对待,利率全部一浮到底。
据调查,目前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利率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利率高达10.49%,一年期高达12.94%。
这样,使农民群众的利息负担加重,农业生产投资成本进一步加大,体现不出支农再贷款支农惠农的特点,也没有使农民群众从支农再贷款中完全得到实惠。
2.再贷款期限设置过短,与现代农业生产周期不相匹配。
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支农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到期确需展期的经批准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期限,实际上展期也很难获批。
而农村信用社支持的林果种植、荒山承包、奶牛养殖等产业的生产周期一般在三至五年甚至更长,支农再贷款的期限设置违背农业生产周期规律,形成大量贷款“借新还旧”。
农村信用社普遍反映担心再贷款政策变化,如央行突然收回再贷款导致信用社可用资金不足而发生支付风险。
因此,即使申请了支农再贷款也只敢发放“短、平、快”项目的农业项目,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户收入不断提高,对“短、平、快”项目资金的需求急剧萎缩,小额农贷生存空间狭窄,支农再贷款对资金充裕的农村信用社而言也变得可有可无。
事实上,农业结构不同,生产周期就不同,对融资期限要求也不同。
目前支农再贷款关于期限的规定,对于春播秋收的传统农业勉强匹配,而养殖业、林果业、储运业、加工业等贷款的时间长达数年。
支农再贷款期限设计无法与之匹配,依然沿袭“春贷秋收冬不贷”的传统模式,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支农再贷款政策效应的释放。
据益阳中支对资阳区农村信用社调查反映,该区张家塞镇的种植大户禹迎胜于XX年以来利用支农再贷款先后在香铺仑农村信用社累计贷款37万元,用于种植速生杨,由于该杨树的生产成熟
期要7年左右,而支农再贷款的最长期限只有1年,与杨树的生产成熟期不相匹配,导致禹迎胜的资金链断裂,现在其树木荒芜了,只能提前将杨树贱卖还贷。
3.再贷款扶持范围过窄,与农业多层次资金需求不相适应。
目前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操作规程限定支农再贷款资金的投向依次是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村消费,贷款对象仅限于自然人(农户),这实质上是将支农再贷款投向限制在农户种植业上,而新型农民和农业都在向多元经济发展,
按照当前规定,农民由自然人升级到法人后就不再属于支农再贷款扶持的对象,这就透视出支农再贷款在定位上是支持农户温饱,抑制农户小康的政策缺陷,这与国家支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相背,也与农业向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的内在要求相冲突,极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据人行益阳市中支对该市资阳区长春镇农村信用社调查反映,该镇的农村运输业很发达,钢板船制造业是其一大品牌,但由于造一只钢板船动辄需要上千万元资金,靠农户的自有资金很难筹集,需要到银信部门贷款,但信用社对求贷者明确答复农村钢板船制造业不属支农再贷款扶持范围,而遏制了该镇农村运输业的正常发展。
4.再贷款台帐流于形式,基层央行对再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也只能走走过场。
目前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帐”的管理原则。
按照规定,发放再贷款的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支行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的再贷款台帐,农村信用社要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借款明细帐,以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而在实际工作中,台帐式封闭管理弊病较多:
一是基层人行管理力量严重不足,人力与工作量很不对称,无法对再贷款台账进行全面管理。
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一般一个县有20—30个基层社,而基层人行货币信贷部门一般只有2人,除了再贷款管理职能外,还有贷款证、统计、调研、企业监测等职能,而现行的再贷款管理规定过于细致,如按月检查等,全面检查
一次,少则十来天,多则二十余天,基层人行抽不出专职管理员,对再贷款管理也是疲于应付,边查边改边规范,工作主动性差,效率低。
二是基层人行监控手段落后,监控信息严重失真,无法对再贷款台账进行准确管理。
目前人行对再贷款的监管以现场检查和报表分析为主,现场检查的最终依据是信用社使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农户贷款台账,每个信用社的农户贷款数以千万计,要准确地核实再贷款的农户台账的真实性实非易事。
加之农业贷款的统计口径不一,支农再贷款台账和实际发放数无法与农村信用社统计报表相衔接,不便于农村信用社对支农再贷款的单独核算管理,更增加了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难度。
同时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统计科目归属存在着一定的并列关系,如在同类中既有“农户贷款”、又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还有“农村工商业贷款”等子目,信用社统计数据调整的随意性大,人行也难以准确掌握信用社农业贷款发放状况。
三是资金运作的混合性,无法做到真正封闭管理。
再贷款资金通过人行、联社、基层社层层下拨,其直接管理也相应从人行、联社、基层社层层下放,从单一的政策指导部门转移到经营者,转换了直接管理主体,而信用社在实际资金运作过程中,是绝对无法清晰的将再贷款资金和自有资金区别开来,专项资金“封闭运作”实际上是“封而不闭”。
农村信用社把再贷款与自营资金混在一起运用,很难分清哪笔贷款是用再贷款发放的,哪笔贷款是用自营资金发放的,为了应付人民银行的检查,往往是按照再贷款的余额,选择正常农户贷款建立农户贷款明细帐,这样也就失去了台帐管理的意义,形成为建台帐而建台帐的被动局面,与人民银行的初衷相离甚远。
基层央行为履行对再贷款投向的监督职责,仍然按季对借用再贷款的农信社进行现场检查,但无论是从农村信用社的报表、总账、分户账还是贷款卡片账、借据、农户贷款合同等合法有效的账表和借据上,都难以看到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是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不良贷款置换现象,将造成再贷款资金大量沉淀。
根据现行再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通过对农户贷款的登记来反映将再贷款资金已实际用于支农,而信用社在登记农户贷款时却或多或少的将一些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