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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大劳务合同

编号:

HY-10-001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

乙方:

分包工程名称:

#楼

施工地址:

签订时间: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

#楼

1-2工程概况:

地上层、标准层层高米,建筑面积约:

m2,(最终

均已图纸实际面积为准)。

1-3分包工作范围:

#楼结构工程。

劳务作业内容包括:

完成本工程土建结构所需劳务用工,结构图纸包含的全部内

容及洽商、设计变更内容,从进场施工至结构验收(除发包方明确不包括项目外)所有项目(包括图纸显示和未显示之内容);不含二次砌体结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3.1、本工程结构图所示的全部钢筋工程(含钢筋翻样、钢筋加工、套丝人工和电渣压力焊及钢筋加工机械)、模板工程(起拱高度符合设计要求,阳台应在5-10mm内,房间顶板在10mm以内)、砼工程(其中墙体砼截面w3mm,地面砼标高控制在-5mm-±0mm以内,超出部分承包方自行处理至要求标高,并承担材料浪费损失费)、

集水坑开挖、土方平整,基础清槽,后浇带、板、基础砌体及塔吊、装修用室外电梯等工程施工用机械设备基础的施工。

1-3.2、主体施工过程中施工用脚手架(女口:

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泵管架子及各类操作架)的搭拆等;

1-3.3、主体施工期间发包人对文明工地要求所需设施的建设;室外道路及场地硬化、库房及办公室的搭拆等;

1-3.4、主体施工期间进出场物资的装车、跟车、卸车,施工现场围墙内材料、机械的场内倒运及二次倒运;大模板螺栓洞的封堵。

1-3.5、主体施工期间现场内的机具、设备就位安装(大型机械安装除外,但必须人工配合安装);承包范围内施工机具、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1-3.6、钢筋、铁件、洞口等予留、予埋;结构予留洞口的恢复施工;对于有可能灌入地下室雨水的洞口及时进行科学的封堵;

1-3.7、主体施工期间与发包人及其它分包单位的分包配合;

1-3.8、主体施工所需的辅材(见明细表);

1-3.9、主体施工期间周转材料的养护、保管和维修;

1-3.10、主体施工期间本栋号施工范围内现场及楼内垃圾、渣土必须及时清理归堆,定期外运消纳;楼层内及现场积水清理,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卫生清理等;

1-3.11、自备测量仪器,所用仪器有检测合格证书;

1-3.12、临建、库房、办公及生活区现场自行施工建设;除住宿用房以外的其他全部生活用品(含床架子等)及办公用品均由乙方自备;

1-3.13、二级电箱以下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工、料),包括楼梯间照明所用电线、灯具等,并确保正常使用;

1-3.14、做好工程资料编审工作的全部内容(包括所需的办公设施和易耗品);

1-3.15、确保达到省级文明工地标准,确保工程结构雁塔杯;

1-3.16、其它说明:

以上项目均包脚手架材料的码放、装车配合退场,模板拆除后多层板及木方的起钉、整理、分类归堆等费用;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测量放线工作;包括各种材料、周转材料及剩余物资的码放,倒运及装卸(含必要时的人工装卸),材料退场时人工装卸车;包括现场清理、垃圾清理过筛再利用及外运装卸、以及必要时附近马路的清扫;包括竣工清理(含整个施工现场),达到验收标准;包括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费用;保修期内,保证维修人员随时到位。

1-3.17、上述分包范围中未显示或提及的施工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或承包人承包价中未列出的施工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施工费用视为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在其它报价或综合价中,结算费用不再增加。

1-3.18、发包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始终保留对上述施工范围的工作内容进一步分包,或者将分包改变为由发包人直接实施的权利,并将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始终保留对施工范围内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的权利,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发包人对上述分包项目的任何形式的再分包或合并,不会改变承包人的工期,但将根据分包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和实际完成的项目工程量,按实办理决算。

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

第二条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劳务作业人员不少于名。

第三条合同工期(以甲方正式通知为准)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日历天。

第四条合同价款

计费标准:

按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九九《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计算保温层;其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的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单

价,含相关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

4-1合同价款共计:

元(人民币)

大写: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V”):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V)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V)4-2.2以(/)年施工预算或(/)年施工预算定额为依据:

合同价款为:

单价:

元/m2,大写:

元整(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及

工期、质量奖励3元/平米,若其中一项不达标扣本项全部费用。

);

合同价款:

元,最终结算的建筑面积以承包人实际完成部位按本合同第

四条款相关约定计算:

()4-2.3合同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元/工日,不分大小工(以实际

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每月发生的零工必须当月月底前由承包人报到发包人经营部门备案,进最终结算,过期送交不予认可。

()4-2.4因不可抗力、连续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

不及时等原因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经发包方确认后按/标准补偿。

4-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说明:

4-3.1合同价款包括:

完成结构图纸所示全部分包工作内容的工人工资、冬雨施

费、防护用具费、二次搬运费、中小型机具费、工具的租赁费用、手使工具费、辅助材料费用、甲供材采保费、发包人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保修期内与本工程有关的维修费用、办理各种手续的费用、劳保统筹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管理费用、各项保险费用、临设费用、文明施工费用、利润、工人往返路费、各分包工程配合费、成品保护费、工人从生活区到工地5KM内的交通费用、工人床铺、场内外材料的装卸、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各种部门检查、在10万元以内的不可遇见劳务费用。

4-3.2合同价款中所含人工费的构成比例(合同价款的构成)

4-4合同价款内容(报价详细清单):

序号

工程项目

建筑平米单价(元)

备注

1

钢筋加工制作绑扎

含钢筋套丝、电渣压力焊等

2

模板制作安装

/

3

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养护

含抹灰工找平

4

现场配合费、中小型机械、辅料费

包括低值易耗品

5

管理费

包括管理性工资、信号工等

6

安全文明施工及保险

/

7

安全文明施工及工期、质量奖励

其中一项不达标扣本项全部费用。

8

合计(元)

兀/建筑面积

9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结算、决算资料:

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

本合同条款编制施工预算书。

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施工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相应的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后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双方有效的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其中单次变更直接劳务费用在壹万元内不予增减,均包括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

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

承包人施工至主体「层结构完成时第一次办理进度款预结算并于次月支付已完工程人工费的70%;从3层以上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含机房女儿墙完成)按月支付已完成工程人工费的70%;遗留结构完成付款至85%;工程结构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留5%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无问题扣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保修费用后,保修期满二年后无息付清。

5-3.2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

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3办理支付的手续为:

A>除约定节点外,承包人每月25日向发包人申请付款,发包人各部门会签审核无误后次月完成付款;

B>承包人向发包人出据票据,由双方企业指定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5-3.4向发包人提供劳务支配明细表,承包人收到合同价款后产生的分配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

6-1.1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1.2承包人应无条件的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同时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配合发包人工作;遵守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应的管理规定。

现场出现任何伤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自理并承担其相关费用。

如属于承包人责任,承包人未能及时解决或无力解决,发包方有权出面解决并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6-2.2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6-2.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

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的,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4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发生的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进行处理。

6-3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应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死亡

事故率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频率小于2%o;无重大机械伤亡事故;无食物中毒事故;无火警事故发生。

否则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3%,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

全部连带损失。

任何安全施工事故,均不得作为顺延本合同工期的理由,承包人已经明确了解此项规定。

6-4对于项目管理中提出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敷衍了事的情行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5000元不等罚款。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和质量目标。

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时,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承包人在取得发包人的认可后可做适当的工期顺延,不予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7-4承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或工程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对发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7-5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确保雁塔杯),此标准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及发包人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有关施工规范和技术规范执行。

若承包人达不到此标准的,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合同价款的3%,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连带损失。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而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承包人需书面提出申请后经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就上述情况可适当延长工期,不做经济补偿。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人员和财产损失。

8-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承包人达不到发包人的工期要求造成拖延工期的,每拖延一天扣款2000元,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

该扣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包括因承包人逾期导致的发包人向建设方承担的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第九条文明施工

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

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

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

9-3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达到陕西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达到发包方要求的标准,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合同价款的2%。

第十条材料机具供

10-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塔吊、地泵、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辅材为:

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其余均由承包人自备,并为检测合格产品,为完成承包工作内容所需的中小型机械、各种工具、辅材及相关用品等。

(明细附后)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

包括安全带、安全帽、电气焊面罩、胶鞋、绝缘手套等全部安全用品和劳保用品(安全用品及劳保用品必须是正规检测部门经过定期检测,发给合格证书,且在合格期限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

10-2承包人自备的工具由承包人自带入现场,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

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退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承包人应严格管理自己的现场职工,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人员对现场材料机具有偷盗、破坏、严重浪费等行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物品原值5-10倍的经济处罚,并

勒令开除施工现场,不得继续在本项目从事工作。

10-4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严格执行限额领料管理办法,材料消耗量执行1999年陕西省耗用定额标准,按图

纸所示核定实际用量。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包人对领用的材料、机具造成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且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回。

如果承包人不能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对租赁材料进行保管和看护、清理、码放,发包人有权另行派人执行,

所产生的费用按月从承包人工程款中足额扣除。

第^一条文物保护

11-1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11-2承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依法承担行政、法律的相应责任。

11-3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合理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

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负责于年_月_日提供施工图纸J_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

办理施工洽商。

12-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并负责做好基础控制线。

12-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

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负责本工程中的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配合,发现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12-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并且有权对承包人未按时完成的安全整改措施及违返安全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

12-8负责贯彻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并按规定留存管理资料。

12-9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发包

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

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并不得超过55周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工人进场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保证工人遵守纪律。

13-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承包人负责到有关部门进行人员登记备案,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出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不得私招乱雇,使用零散工。

13-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落实实名制卡的各项要求。

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得使用未在市建委注册的务工人员,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人员变动率小于5%,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人员调整不超过10%),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进行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及半成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3-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承包人对自身的施工任务要精心管理,按程序施工。

完成部分必须由专职施工人员及质检员填写质检单,交送相关审核部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包括隐检)的施工。

分部分项的质量评定必须和工程同步,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13-8承包人确定为派住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可适当延长工期,但不做经济补偿。

因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

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五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

承包人每延迟一日,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日。

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后,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3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4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按照发包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对此已经予以了解。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1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V”):

1.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V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2争议解决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除和终止而无效。

如就本条款关于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修改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并必须单独签订仅就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修改的协议,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应与本合同所载的完全一致,方为有效。

15-3凡因与履行本合同有关所签订的其他一切补充协议、签证单据、物权凭证和单据、确认函等法律文件再行约定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得对抗15.2条款的约定,

如有违背,则该约定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6份。

第十八条补充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正文有冲突的,补充约定优先适用。

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补充约定

一、承包人人员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经政府有关部门做出事故定性后,属承包人一方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发包人不负责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属发包人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发包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或《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承包人经济补偿(属双方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经济补偿金)。

但具体善后工作由承包人安排和处理,发包人不直接面对伤亡职工家属进行处理。

二、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完工后,应于7日内无条件自行安排施工人员退离施工现场。

逾期不退离现场的,发包人有权推迟劳务结算,并有权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补偿责任。

三、承包人进入现场后必须按照各项标准要求执行,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

(GBT/T19001),环境管理体系(GBT/T2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T28001)的各项要求,并接受各种相关检查、培训和考核。

四、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工期(包括节点工期)、质量经过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全部退场后按合同要求办理结算手续。

五、发包人负责对本合同承包范围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结算,经发包人签认的劳务费结算单及内部支票,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指定的结算人进行结算。

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劳动力时,承包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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