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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妇女联合会工作制度

集团妇女联合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市华山青年创业公益慈善协会(以下简称“华山会”)妇女工作领域培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妇女工作待遇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城镇基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华山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华山会妇女联合会是妇女联合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企业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华山会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广大女职工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华山会妇女联合会接受华山会党委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五条坚持以华山会党的组织建设带动华山会妇女联合会组织建设,华山会妇女联合会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

第六条华山会建立妇女联合会。

妇女联合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妇女联合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委员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和委员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

妇女联合委员会换届、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八条成立或撤销华山会妇女联合会,须经华山会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九条华山会妇女联合会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华山会妇女联合会的主要任务:

(二)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和“女性素质工程”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五)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协助所在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制度

第一节定期工作会议工作

第十一条华山会妇联组织成员要职责明确,团结协作,确保妇女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第十二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妇联成员会议,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每次会议应突出重点,会前,要把会议主题通知致电每个委员,让她们心中有数,以便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提高会议的质量;会中要充分展开讨论,集思方益,集体决策;会后要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检查落实。

第十三条每年召开一次妇女代表大会,汇报一年来妇女工作情况及今后一年的工作思路。

第二节学习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在党组织领导下,围绕党的中心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妇联成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上级妇联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代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整体素质。

第十六条利用“妇女之家”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各种文体活动培训。

第三节妇女信访工作

第十七条认真学习党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法律知识,指导妇女维权工作。

第十八条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对来信来访要及时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对上级交办的案件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妇女干部在调解组织中的作用,对突发性案件,典型侵权案件等要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案件消灭在荫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发。

第二十二条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四节妇女活动工作

第二十三条妇联每年定期(节假日的文体娱乐)或不定期的开展一些有益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文化队伍的日常培训和排练活动,具体开展情况因情况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华山会妇女联合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华山青年创业公益慈善协会妇女联合会

xx年xx月

护理部工作制度

护理部工作制度

护理部工作制度

(一):

护理部工作制度

一、护理部有健全的领导体制,在院长及主管护理副院长的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对科护士长、护

士长实行垂直管理。

二、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人员的聘任、调配、奖惩等有关事宜。

三、护理部有年计划、季度计划、月工作安排、周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落实,年终有总结。

四、建立健全各项护理管理制度、疾病护理常规及各级护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五、健全科护士长、护士长的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考核考评。

六、护理质量控制工作

1、由主管临床的护理部副主任负责。

有年工作计划、月检查重点,有记录,有改善措施及奖惩制

度。

2、建立护理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分标准,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深入科室查房,协助临床科室一线解决实际问题;每季度进行住院患者、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

4、坚持护士长夜查房制,每周查房1-2次,有记录。

七、护理部会议制度

1、护理部例会每周1次。

2、护士长例会每月1次。

3、科护士长例会每月1次。

4、全院护士大会每年1-2次。

5、护理学术报告会每2年1次。

八、护理教学工作

1、护理部副主任主管教学工作。

各病房由护士长、护理教学管理者负责,病房设临床护理教师。

2、每年有各类人员(在职护士、护生、进修生)的教学计划,有考核,有总结。

3、组织全院护士业务学习每年8-10次。

护生讲课每月一次。

4、全院护理查房一次。

5、全院护士考试每季一次。

6、新护士岗前培训一周。

7、护生实习前集中进行入院教育。

护理部工作制度

(二):

护理部是在业务副院长或护理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护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一、在护理部主任具体主持下,坚持以临床护理工作为中心,不断提高护理质量,保证临床护理、教学、科研工作的完成。

二、根据全院的年度计划,做好护理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的部署,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定期审核执行状况。

三、经常深入科室和病区,检查护理质量,参加和指导业务活动,组织协调大批急诊、危重患者的抢救护理工作。

做好门诊、病区、急诊科、手术室、供应室等部门的管理工作,使之逐步制度化、常规化、规范化。

四、督促各级人员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检查和指导各科室完成工作计划。

五、定期召开差错分析会,及时调查了解发生的各类差错事故的原因,与科室共同研究、分析、处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六、负责组织、检查、安排全院护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考核,以及进修、实习人员的学习、轮转,建立护理人员的'业务技术档案。

七、负责全院护理人员医德医风教育,从思想、业务上不断地、有计划地提高护理人员的素质。

八、熟悉和掌握全院护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和思想状况,关心护理人员的生活。

负责院内护理人员的调配,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提出护理人员升、调、奖、惩的意见。

九、定期召开全院的科护士长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并定期组织护士长相互学习、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护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提高护理质量。

十、审查并调整各科护士长提出的有关护理用品的申报计划和使用状况。

护理部工作制度(三):

医院护理部工作制度

1、护理部有健全的领导体制,实行总护士长与护士长二级管理体制。

2、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人员的聘任、调配、奖惩等有关事宜。

3、护理部定期讨论在贯彻医院护理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4、护理部有年计划、季度计划、周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落实,年终有总结。

5、建立健全各项护理管理制度、疾病护理常规及各级护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6、健全护士长的考核标准,护理部每月汇总、护士长月报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全面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服务。

8、护理质量控制工作:

⑴由主管临床的护理部副主任负责。

年有工作计划,月有检查重点,有记录,并有改善措施及奖惩制度。

⑵护理部深入科室查房,协助临床一线解决实际问题。

⑶每季度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

⑷建立护理不良事件报告体系,以促进护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善。

9、组织定期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护理质量管理活动,将护理质量控制的信息传到达科室、传递至各级各类护士。

10、组织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如护理部例会、护士长例会、全院护士大会等。

11、教学工作:

⑴有各类人员(护生、进修生、在职护士等)的教学计划,有考核,有总结;各病房设临床教学老师。

⑵组织全院业务学习、护理查房与会诊、护士技能培训、新护士岗前培训等活动。

12、定期对护理人员岗位技术潜力评价工作

一、护理部有健全的领导体制,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护理部主任负责制,实行二级管理,对护士长进行垂直领导,并负责全院护士的调配。

二、护理部有年计划、季度计划、周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落实,有半年及年终总结。

三、护理部成员有分工,职责明确,按所管辖科室完成每月多项质控,月有检查重点,有记录。

四、设立护理部工作日志,每位成员将日常工作,检查状况记录其上,做为每月工作总结,提出持续改善方案的依据。

五、建立健全各项护理管理制度、疾病护理常规及各级护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六、建立健全护士长的考核标准,护理部每月对护士长工作及质控工作进行汇总并反馈。

七、全面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

八、护理质量控制工作

(一)护理部每周至少2-3次深入科室检查指导工作,协助临床一线解决实际问题。

(二)每季度发放患者满意度调查表,了解护理工作状况,每半年召开患者及家属座谈会,征求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意见,改善工作。

(三)坚持夜班督导查岗制度,突出重点,有记录,每周至少两次,并将结果反馈到护理部。

九、各种会议制度

(一)护理部例会每周1次。

(二)护士长例会每两周1次。

(三)全院护士大会每年1-2次。

(四)全院护理学术报告会每年1次。

(五)护理科研项目开题报告每年1次。

十、教学工作

(一)有各类人员(护生、进修生、在职护士等)的教学计划,有考核,有总结。

(二)教学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护理部副主任负责,各病房设临床教学老师。

(三)组织全院护士业务学习每年不少于4次。

(四)全院护理查房每季度1次,解决临床工作中存在的护理问题。

(五)全院护士业务考试每季度1次。

(六)新护士岗前培训1周,以后进行一年时间的培训、考试、考核。

(七)各类学生实习前集中入院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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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一、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技术支撑手段,对政府决策、防控风险、查处违法行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办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制度之一,制定实施《办法》,既是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需要,也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提高监管能力,保障农产品安全消费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办法》共五章4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类型范围。

《办法》将现已开展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普查、专项监测等监测工作根据其功能和目的科学划归为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两大类。

风险监测主要是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风险隐患情况所开展的抽样检测,明确了其决策参考、调查评价和科学评估的功能。

监督抽查主要是为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中对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抽查,明确了其执法监管技术支撑的功能。

并规定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监督抽查程序要求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实现了风险监测与监督执法的有机衔接。

二是明确了监测数据信息的统一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监测数据和信息的汇总分析,准确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和发展形势,《办法》明确,“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三是明确了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检分离原则。

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检验结论的公正性,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测活动中普遍采用的方法,《办法》规定,“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

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

四是明确了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开展监督抽查的有关要求。

《办法》规定,“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五是明确了监测工作纪律。

针对基层执法的工作实践,《办法》用专章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工作纪律,要求不得收取费用,同时明确了监测工作人员、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责任等。

二、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一要加强风险监测。

科学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详细的工作方案,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当确定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要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代表性,客观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状况和存在的风险隐患。

要加强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分析和结果通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要强化监督抽查。

遵守抽检分离的原则,严格抽样、检测、确认、复检等程序,确保监督抽查程序的严谨、严肃和公正性。

要加强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及时依法组织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要建立监测信息平台。

按照《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二期规划》)关于完善省级综合质检中心风险监测与信息预警功能建设的要求,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并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实现有效对接,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平台。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采集、整理、综合分析和共享,提高监测结果运用水平。

四要加强监测工作保障。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证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加大农产品质检机构扶持力度,认真执行《二期规划》,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创造条件吸引和储备高素质的检验检测技术人才,并加大培训交流力度,努力打造高水平的检测技术队伍。

三、加大《办法》宣贯力度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贯工作。

要制定学习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高-潮。

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和政策解读等多种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信息网站、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7-06-079:

55|#2楼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推行安全清洁生产技术,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病虫害监测预警预报,推广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措施,加强对农药、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第十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

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禁止在全部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作出禁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兽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销售区域内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农药、兽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兽药。

第十二条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选定实施补贴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前款规定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其生产企业和销售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

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经营者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

(三)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

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并由农业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第十四条实行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要集中使用农药、兽药的,应当安排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实行统一防治,并在统一防治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集中用药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农药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储备必要的农药、兽药。

第十五条实行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农药、兽药列入高风险目录,并限定其使用区域和农作物品种:

(一)经常发生药害的;

(二)易发生人畜中毒的;

(三)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控的农药、兽药。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测土施肥工作,并根据土壤测试结果定期调整、公布当地农作物及不同区域的施肥配方,建立测土施肥示范区,引导规范化、合理化施肥,提升科学施肥水平。

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其他物质。

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家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并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包装、标识;检测不合格或者未依法进行包装、标识的,不得上市销售。

鼓励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有条件的农户,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做好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权限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或者执法中发现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责令召回、停止销售或者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二)对产地或者生产基地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进行跟踪检测、检查,并可采取责令改正、取消扶持政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督。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具体职责、工作报酬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销售农产品等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农药、兽药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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