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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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
第一节婚姻法律实务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1)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放人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2)一夫一妻制式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
(3)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由同等男子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2、我国《婚姻法》禁止那些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2)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骈居。
(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一起,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3、我国结婚法定年龄是多少?
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我国结婚时男的不得早于22周岁,女的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当予以鼓励。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年龄作了变通规定。
4、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什么情形下的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6、什么情况下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指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
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挡死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
7、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1)无效或者被撤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3)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合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4)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时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根据招股无过错放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8、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贵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
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的财产,应当不分份额的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一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在取得一方同意后进行。
9、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指,夫妻在结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一次属于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具有个人使用个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
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以外,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10、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者是否可以约定财产归属?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与认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使用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
11、夫妻之间有怎样的法定义务?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夫妻任何一方都由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应当给付扶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
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2、婚姻家庭生活中父母和子女之间都有怎样的法定义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扶养子女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及时父母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2)子女对老年人又赡养的义务。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招股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已婚妇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子女以上的可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13、子女一定要随父姓吗?
子女不一定随父姓。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根据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亲的姓,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孩子的姓氏,子女在成年以后可通过姓名变更手续,由随父姓改为随母姓,或者由随母姓改为随父姓。
14、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是指,与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
(2)、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3)、被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有下列几个方面:
1、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
2、费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5、子女是否可以干涉父母的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1)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包括离婚和再婚的自主权,尤其不得因一己私利和世俗偏见阻挠干涉父母的再婚。
父母是否再婚,与谁结婚应由其自主军顶。
父母再婚后,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后的生活,比如子女不得干涉父母选择居所或依法处分个人财产。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混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
并应当招股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有和特别的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不包括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植物的人员。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说。
“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是由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过错。
哪些属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经验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17、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再此限。
18、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会因父母的离婚而改变吗?
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机遇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对子女之间存有的学琴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随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但抚养方式却会因离婚而发生变化。
即由父母双方抚养的子女变成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19、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如何处置?
离婚时财产的风格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的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预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分割共同财产。
20、父母离婚后,一方可否可以单方终止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加以限制,其中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终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父或或望权的他那个王全的探望权行分割。
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无论是探望权利的中止或恢复,都应由权利人的主张,具体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1、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藏匿、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离婚时,对隐瞒、转移、藏匿、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尚未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上述行为的,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访问那个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2、如何理解婚姻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指定变通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指定的变通规定,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指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知识对婚姻法的局部变通或补充,这些规定与婚姻法同时施行。
对未做变通规定的,仍应按照婚姻法执行,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