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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财政支持政策汇总干货版

新形势下创新、财政扶持政策汇总(干货版)

导读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是顶层设计文件,必读。

第2—4页

2、《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第5—6页

是管理机制改革,了解一哈即可。

3、《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第7---10页

此是第2个政策的专门对专项资金的补充解释,了解什么是后补助及种类。

4、《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第11页

了解

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4,必读第12-14页

6、第15页--17页为:

《加大重大技术装备融资力度的意见》

《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方案》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

<工业强基行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13日(干货版)

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坚持人才为先,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

坚持遵循规律,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

坚持全面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领域改革。

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

二、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优胜劣汰。

(一)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打破地方保护,纠正地方政府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三)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

1、改革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2、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多种渠道增加审评资源,优化流程,缩短周期,支持“委托生产”等新的组织模式发展。

3、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

4、改进互联网、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

(四)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改革产业监管制度,将“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

(五)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

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

三、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1、扩大企业在国家创新决策中话语权,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鼓励“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

2、坚持结构性税收普惠方向,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

3、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

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放宽民口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采购范围。

四、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

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1、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按照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完善国有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发展;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沪深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

3、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

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活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稳步发展民营银行,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五、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

1、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不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2、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3、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抓紧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

1、优化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方式,切实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

2、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

3、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

4、深化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产业技术联盟建设。

5、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

七、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

1、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基础教育培养模式,尊重个性发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

2、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

3、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加快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

八、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以更加开阔的胸怀吸纳全球创新资源,以更加积极的策略推动技术和标准输出,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

1、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事后并联监管;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改革检验管理,对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

2、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技术贸易措施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研究通过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海外创新投资基金”,外汇储备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参与设立基金工作。

鼓励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创新类项目。

改革投资信息披露制度。

3、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制定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管理办法。

九、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

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强创新政策评估督查与绩效评价。

1、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强化军民融合创新;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

2、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

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

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

3、改革科技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

4、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遵循创新区域高度集聚的规律。

(完)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国发〔2014〕64号

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存在着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现象,多头申报项目、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突出,不能完全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对中央财政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

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2、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二、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

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

(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

(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

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五)基地和人才专项。

优化布局,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三、方案实施进度

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并在关系国计民生和未来发展的重点领域先行组织5-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2015-2016年,推进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

2017年,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干货版)

目的:

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实施后补助机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后补助:

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后补助包括: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是指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哪些属于前立项事后补助?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指南。

科技部发布项目指南。

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

项目不设置课题,不设定经费控制数。

(二)提交申请。

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并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项目预算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和项目实施需要进行编制,应当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

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可单独列示。

(三)立项论证。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

(四)预算评估评审。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

(五)预算备案。

科技部根据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达成一致后,报财政部备案。

拟补助经费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六)签订任务书。

经科技部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七)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部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的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八)组织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

科技部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九)验收结果公示。

科技部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十)经费拨付。

项目通过验收后,科技部按照事先备案的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经核定拨付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

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但委托承担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家。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

可以采取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法。

(一)用户评价验收

1、项目成果有明确用户的,验收应当包括用户评价。

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选择用户,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责,确保用户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3、项目成果交付用户后,经过至少一个完整的使用周期后,由用户按照项目任务书以及协议的约定,提供成果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二)第三方检测验收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由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第三方机构,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三)专家判定验收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专家判定的,由科技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明确的项目验收方法,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和评价,由专家出具评价报告。

二、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

奖励性后补助:

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三)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奖励性后补助”的额度

科技部商财政部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成果的贡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

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

科技部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解决重大问题的技术成果,并明确提出技术成果对解决问题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和奖励额度建议数。

(二)提交申请。

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实施效果等。

(三)审查验收。

科技部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审查验收结论。

审查验收按照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执行。

(四)审查结果公示。

科技部将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奖励。

科技部根据审查验收结论,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

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特别提示:

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应当与科技部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

未按照协议要求实际应用的,收回补助资金。

?

三、共享服务后补助?

共享服务后补助:

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科技部、财政部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情况。

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

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三)资源整合情况。

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共享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向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在单位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绩效考核。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结论。

(三)绩效考核结果公示。

科技部将申报单位的共享服务绩效考核结论进行公示。

(四)实施补助。

科技部、财政部对共享服务后补助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助,根据绩效考核结论,确定共享服务后补助方案。

后补助经费按照相关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

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运行服务。

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附则

1、?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科技专项需要实行后补助管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干货版)

国科发高〔2015〕3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

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企业群体,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鼓励科技创业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对创业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支持技术创新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扶持。

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的支持范围。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

三、强化协同创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转化。

四、推动集聚化发展

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模式。

五、完善服务体系

促进各类专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各类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服务。

六、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改制、挂牌、上市融资。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探索对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社会筹资利息补贴。

七、优化政策环境

鼓励地方财政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对于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贴。

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干货版)

第一章总则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宗旨是:

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在使用管理上,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

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采取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

第二章对科技创新的支持

支持方向:

1、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

2、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一)无偿资助: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相关研发支出40%的比例给予资助。

每个创新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1、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5%,且不做第一大出资人,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2、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积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3、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

引导基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4、先于保障出资人退出。

引导基金参股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作为引导基金参股本金回收的保障人(以下简称保障出资人)。

引导基金参股后,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引导基金将先于保障出资人获得分配直至收回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从而实现退出。

(三)风险补助:

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和损失补偿。

1、投资奖励:

引导基金对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损失补偿:

对创业投资机构已获得投资奖励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退出时实际损失额5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损失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投资保障:

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且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保障或投资后保障。

1、投资前保障:

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2、投资后保障:

创业投资机构对“辅导企业”实施投资后,引导基金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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