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通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731 956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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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通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73195615
附件二:
江西省通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部分电信业务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伪造、涂改、冒用、编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转让、转借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细化标准:
(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细化标准:
(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二)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一)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备案编号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责令改正,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改正,对不予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且取得良好收效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予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九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在一个地区授权两家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一个地区授权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九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未办理备案手续,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备案材料发生变化后,没办理备案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九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对继续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再继续经营,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十九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超过60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30日不超过60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第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细化标准:
(一)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二)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细化标准:
(一)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网间互联互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细化标准:
(一)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细化标准:
(一)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细化标准:
(一)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
(二)拒不执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互联互通决定的;
(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
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细化标准:
(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执行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互联互通决定的,责令改正,处3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部分电信服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细化标准:
(一)违反规定,影响较小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影响较大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细化标准:
(一)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
(二)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违反
(一)
(二)项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三)(四)(五)(六)项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细化标准:
(一)责令改正,对整改到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细化标准:
(一)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第六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部分电信建设
一、《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第四十八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一)首次违反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暂停招标代理资格;
(二)两次违反规定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三)两次以上违反规定,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第五十条: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一)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人向他人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细化标准: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并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标准:
(一)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但未按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九、《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细化标准:
(一)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三)违反本规定,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十、《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第2号令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罚款;
(二)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十一、《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20号令第四十条):
企业(或单位)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电信建设活动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行电信建设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电信建设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细化标准:
(一)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但及时恢复原状或者给予修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给予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20号令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一)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但在限期内及时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