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目标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暂行总则第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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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目标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暂行总则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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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目标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
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地勘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地矿字〔2011〕18号文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鼓励全院干部职工闯市场,争效益,体现“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二级核算单位、院机关及附属单位在册在岗职工的绩效工资考核及分配。
院控股份公司可参照执行。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暂按800元人民币一个系数值,奖励性绩效工资暂按1000元人民币一个系数值,自2016年6月1日起预发,院各二级实体单位在此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是否预发和发放标准。
第三条绩效工资来源于承担的各类预算内地质调查项目、商业性地质项目以及技术服务收入。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按被考核单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考核并报院务会审定后的奖励绩效额由责任单位分配发放。
第四条考核责任单位为院成立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二级核算单位。
第五条二级核算单位经济责任目标以责任书形式给予明确,由二级核算单位负责人与院长签订,责任书一年一签。
第二章责任书内容与目标
第六条二级核算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按率上缴、收益分成、超收多留”的分配制度。
分类管理即院二级核算单位根据主要从事的工作性质(或收入来源)分两类:
一类:
以直接承担财政资金项目(含地调局项目、中央基金及国土资源厅项目)为主(占比达50%以上)的实体;
二类:
以承担省局项目、院内任务及市场创收为主的其他实体。
按率上缴即二级单位按结算(考核)收入和对应的固定比率向院交纳资产占用费(含管理费用)。
收益分成指完成年度节余与收益目标后,对完成数按段分配。
1、节余与收益目标内
一类实体收益额的42%留作二级核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8%留作二级核算单位第一责任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50%交院用于事业发展或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类实体收益额的40%留作二级核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10%留作二级核算单位第一责任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50%交院用于事业发展或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2、超额完成部分
采取超额累进制,分段计算。
当100%≤节余与收益目标完成率<150%时,该区间超额完成收益按以下比例计算:
一类实体超额完成部分的47%留作二级核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8%留作二级核算单位第一责任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45%交院用于事业发展或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类实体收益超额完成部分的45%留作二级核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10%留作二级核算单位第一责任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45%交院用于事业发展或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当150%≤节余与收益目标完成率<200%时,该区间超额完成收益按以下比例计算:
一类实体收益额的50%留作二级核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8%留作二级核算单位第一责任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42%交院用于事业发展或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类实体收益额的48%留作二级核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10%留作二级核算单位第一责任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42%交院用于事业发展或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当200%≤节余与收益目标完成率时,该区间超额完成收益按以下比例计算:
一类实体收益额的52%留作二级核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8%留作二级核算单位第一责任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40%交院用于事业发展或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类实体收益额的50%留作二级核算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10%留作二级核算单位第一责任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40%交院用于事业发展或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七条主要经济指标及上缴比率
节余与收益目标根据二级核算单位本年结算(考核)收入的百分比确定,即:
一类按10%确定;
二类按5%确定。
资产占用费(含管理费用)按实体分类及对应的比率计提上缴,具体为:
一类实体按当年实际结算(考核)收入的10%计算上缴;
二类实体按当年实际结算(考核)收入的5%计算上缴;
在青藏高原或新疆高寒缺氧地区实施项目的上缴比率可降低2%。
每季度按当季收入预提,年末按当年实际结算(考核)收入清算。
养老统筹每月按当月工资总额、实体分类及对应的比率计提,具体为:
一类实体按工资总额的10%计提;
二类实体按工资总额的5%计提。
若上级有新的计缴办法,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章二级核算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第八条二级核算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院制定的相关规定。
1、努力完成与院签订的各项责任目标,实现资产保值和增值。
2、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地质调查任务。
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院技术质量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及时进行修改、返工或补课。
3、接受财务、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按项目预算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范围、标准使用项目经费,做到工作进度与资金支付进度相匹配,提高项目预算执行率。
4、加强各类合同管理,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严格按《院合同管理办法》赣地矿地调字〔2010〕1号文执行。
第九条二级核算单位的权利。
为保证责任目标的完成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二级核算单位在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正确监督和指导下,具有劳动用工权、生产经营权、工资及绩效工资分配权和奖惩权。
1、劳动用工权。
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完成项目工作任务的需要,可自行确定内部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在人员缺少的情况下,可临时聘用人员但长时期聘用非本院职工应按院相关规定(赣地矿地调字[2014]30号文)执行。
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不遵守劳动纪律的人员,可上报人教科按照《院人事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2、生产经营权。
二级核算单位具有利用院资质、技术、信誉等资源自主洽谈业务,在法人授权情况下,签订经营合同,履行合同责任与义务。
3、工资分配权(指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预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级核算单位应根据本部门人员实际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实体当年累计效益情况,制定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并于当月的15日前上报院人事部门。
月工资的制定应体现“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二级核算单位月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原档案工资(基础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10%。
当年累计效益出现较大亏损或未按时上报工资发放明细表的实体,经院人事部、财资部协商,并请示分管领导后对该实体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4、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和奖惩权。
二级核算单位根据院考核确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自行分配,分配办法报院分管领导和财务资产部备案。
第四章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
第十条二级核算单位根据考核确定的节余与收益总额分段按以下分配比例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二级核算单位第一责任人:
1、年度实现节余与收益,目标内一类实体按完成部分的8%、二类实体按10%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2、超额完成年度节余与收益目标,超额部分采取超额累进制,分段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详见第二章第六条)。
第一责任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分段计算的各段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数之和。
对二级核算单位职工:
1、年度实现节余与收益,目标内一类实体按完成部分的42%、二类实体按40%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2、超额完成年度节余与收益目标,超额部分采取超额累进制,分段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详见第二章第六条)。
二级核算单位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分段计算的各段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数之和。
3、承担预算内项目获评优秀级的,给予项目各阶段不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
设计审查评为优秀级,奖励1.0万元,野外验收评为优秀级,奖励1.5万元,最终成果验收评为优秀级,奖励2.0万元;承担预算内项目获评合格及以下,按对应阶段奖励额处罚扣减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额;获评良好级不奖不罚。
(“评级”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审意见书为准)
二级核算单位第一责任人可参与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和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倍。
班子其他成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实体自行制定的内部分配制度执行,报院人事部门备案。
二级核算单位考核出现亏损的,院里不再给予补贴并按照当年亏损总额的5%处罚第一责任人(处罚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机关科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全院当年形成的整体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发放基数,并按岗位系数值发放。
岗位系数:
正科级1.8、主持工作副科级及未在正科级岗位的正科级1.7、副科级1.5、主办科员1.2、科员1.0。
第十二条院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实体经济效益挂钩,按全院各实体第一责任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值的倍数计算,即正职为1.5倍,副职为1倍。
第十三条机关附属单位(指资料室、后勤中心、卫生所、车队)科级干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比照机关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参照机关同岗位系数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乘以0.9系数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由院投标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投标工作。
与投标工作相关的费用由院归集、垫付(或承担),并在项目中标后将与该项目投标工作相关的费用一次性转入该项目的初始成本。
第十五条建立院长基金。
对严格遵守院规章制度、工作表现突出、业绩优秀的工作人员,由院分管领导提名,从院长基金给予奖励。
院长基金按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2%计提,未分配的基金额放回当年全院总额分配。
第五章项目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承担预算内项目二级核算单位根据新开项目第一年度下达经费预算数,按以下确定比率计算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质量保证金从二级核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中预留(当年无奖励性绩效的二级核算单位可结转至有奖励性绩效的年度预留),待项目结题、成果资料归档验收后给予返还。
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比率,项目≤500万元按2.5%;
500万元<项目≤1000万元按2%;项目>1000万元按1.5%计算,续作或结转项目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预留奖励性绩效工资二级核算单位责任人不低于20%,其他预留部分由其指定人员并明确预留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年内二级核算单位第一责任人如发生调整变动,其签订责任目标由继任者完成。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院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2014〕1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