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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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审批
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
(二○○二年二月修订执行)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并规范我国友好城市工作的管理,使友好城市工作更好地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友好城市”系指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城市与外国省(州、县、大区、道等)、城市之间建立的联谊与合作关系(外国一般称“姐妹城市”、“双胞城市”)。
第三条我国的友好城市工作以促进我国城市(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外国城市(包括省、州、县、大区、道等)之间的了解和友谊,配合国家整体外交的需要和双边关系的发展,开展双方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社会繁荣与进步,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第四条开展友好城市工作要贯彻执行“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讲友谊,讲互利,讲实效”的对外交往原则。
第五条我国的友好城市工作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对外友协”)主管,归口外交部领导。
第六条地方的友好城市工作归口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主管。
第二章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第七条我国开展友好城市工作的对象规定为已与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相应的地方政府。
第八条我国的省级地方政府以及对外开放城市可以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省辖专区、市辖区、县及以下的地方政府不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第九条相当于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国地方政府和城市,可与我相应的省级地方政府和对外开放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省市不与外国市以下的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第十条选择结好对象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特别要注意双方开展交流合作的互补性。
在探讨结好前,需征求全国对外友协及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双方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和交流,条件成熟时始能结好。
第十一条与敏感或热点地区国家(名单由外交部确定)开展友好城市活动,要认真执行我国外交总方针和有关国别政策。
在探讨结好前,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全国对外友协,获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地方省市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由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全国对外友协核准后转外交部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需向上级批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与外国某城市(省、州、县、大区、道等)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报告;
(2)根据本规定提供的范本(附后)起草的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外文本(草案);
(3)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
(4)双方城市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
地方政府首脑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5)双方开展交流情况的简介。
第十四条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城市(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般不与外国同一个城市(包括省、州、县、大区、道等)结好。
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对方的习惯做法和我方的整体需要区别对待,各案处理。
第十五条缔结友好城市关系的协议书需在双方地方政府领导人(或双方地方政府指定的代表)共同签署后生效。
签署友好协议书的工作可通过人员互访完成,也可通过互寄协议书文本等其他方式分别签署完成。
第十六条友好城市间基层单位(如学校、医院、机场、港口等)间一般不提倡另外结好。
如确有需要,按部门管理权限报中央归口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友好城市间的人员交流
第十七条通过友好城市渠道派出的各种出国团组,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明确出访任务,并酌情吸收相应专业人员参加。
要本着注重实效、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少、小、精。
严禁借友好城市交往之名,行公费出国旅游之实。
第十八条地方政府组派签署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的出国团组,需报送全国对外友协审批。
上述团组中如有省级领导人,需报全国对外友协转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地方政府市级领导人率领地方政府友好代表团往访对口友好城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领导人率领地方政府友好代表团往访对口友好城市,由各地直接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审批,抄全国对外友协。
第二十条地方政府组团往访对口友好城市,需事先通报我驻该国使(领)馆。
往访敏感热点地区国家的对口友好城市,需事先征求有关使(领)馆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组团参加友好城市国际组织或对口友好城市举办的多边国际会议,需报送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口友好城市政府友好代表团来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代表团中有现职副部级以上人员、相当于我国副省级以上人员、重要国际组织的主要领导或政界著名人士,需书面报送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友好城市间的交流
第二十三条开展友好城市间的交往要树立友好城市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切实抓好各个领域的实质性交流,开创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友好合作的新途径。
第二十四条友好城市间的往来要注意做好对口友好城市地方当权派的工作,在各阶层人士中广交朋友,为双方各领域的交流打好基础。
第二十五条授予对口友好城市知名人士、友好人士或当权者“人民友好使者”称号,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全国对外友协批准后授予。
“人民友好使者”证书由全国对外友协统一印制,并由全国对外友协会长签发;授予对口友好城市知名人士、友好人士或当权者“荣誉市民”称号,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全国对外友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友好城市间一般不搞周年纪念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结好周年时互致函、电祝贺。
如确有必要,可利用逢五或逢十周年之机,开展一些有实质内容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七条友好城市间不得互设官方、半官方性质的常驻机构(经济实体或公司代表处除外),不得互派地方政府官员身份的常驻代表。
第二十八条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同对口友好城市商谈有关通航、边界等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的事宜。
第二十九条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同外国地方政府签订涉及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交流计划和协议。
第三十条一般情况下,我方不以对口友好城市的地名、人名命名我城市街道或建筑物等。
如对方提出要求,可以我无此惯例为由予以婉拒。
如确有必要,需事先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友好城市工作国别政策
第三十一条友好城市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外交工作方针和部署,切实服从并积极配合我国外交工作的整体需要,认真执行我国外交总政策和有关国别政策。
第三十二条在重视与亚洲、非洲、拉美以及周边等发展中国家开展友好城市活动的原则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有所侧重,量力而行,积极探讨开展平等互利交流合作的有效途径。
要充分注意并尊重对方中央政府或主管部门对这项活动的传统做法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友好城市交往要充分体现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不介入对口友好城市的内部事物。
对西方反华势力借地方交往对我进行西化、分化的企图保持警惕,交往中如遇到或可能遇到有关核试验、人权、裁军、宗教、司法、民族、西藏等重大敏感政治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开展友好城市活动中如遇到台湾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
(1)已与台湾省或台湾岛内城市结好,同时又谋求与我国其他省市结好的外国城市,只要其承认中国与该国建交(公报)原则,并承诺在与我交往中不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我可以探讨与其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2)已经或准备与我结好,又欲与台湾省或台湾岛内城市结好的外国城市,如承诺在与台结好协议书文本中使用“中国台湾省”或“中国××市”字样,我不予反对。
如出现“中华民国”字样,我方应根据我国对台原则立场进行交涉。
(3)与我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外国地方政府官员访台,我应力争其在访台期间不使用官方身份。
(4)与我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外国城市在与台湾交往中,如出现“中华民国”称谓、挂伪国旗、奏伪国歌、庆祝伪国庆日等情况,我方须进行严正交涉。
(5)与因涉及台湾问题同我断交的国家开展友好城市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报经外交部和全国对外友协批准,审慎从事。
第六章友好城市工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友好城市工作坚持计划性与协调性相结合的发展方针,要采取宏观调空措施,不断提高全国对外结好布局的平衡水平。
第三十六条全国每年对外结好工作施行总量控制,循序渐进的方针。
第三十七条全国每年对外结好发展计划由全国对外友协提出,报外交部核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开展友好城市活动要严格遵守并执行主管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主管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纠正以下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进行必要处理: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自行与外国城市(含外国省级行政单位)签署或变相签署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
(2)自行改变已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文本的基本内容;
(3)未履行申报手续自行扩大或更换结好城市;
(4)其他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致使已建立的友好城市关系中断(或因此无法履行签署结好协议书手续),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全国对外友协注销友好城市关系(或撤消下发的结好批文):
(1)因国家政体变化或地方行政区划变更后双方终止交往;
(2)对方因政治或其他原因终止交流并明确表示断绝已经(或将要)建立的友好城市关系;
(3)违背结好协议书基本内容,公开支持“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并拒绝我方交涉;
第四十条获准结好的省、市应在收到全国对外友协签发的结好批文一年内履行签署结好协议书手续。
无故推延签字时间,不得再建立其他友好城市关系。
第四十一条每年年终,各省市的下一年度友好城市对外结好规划、友好城市工作情况年度报表以及友好城市工作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应在主管部门下发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全国对外友协。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2月《关于在当前形势下调整友城结好国别政策的几点意见》(外发[1991]7号)、1992年11月《关于适当放宽友好城市间交往审批权限的通知》(外发[1992]23号)、1993年8月14日《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外发[1993]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全国对外友协负责解释。
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范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市)和××国××省(区、县、大区、市)建立友好城市(省州)关系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市)和××国××省(区、县、大区、市),根据中×两国建交公报原则,为进一步巩固并发展两省(区、县、大区、市)的友好合作,增进中×两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建立友好城市(省、州等)关系。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促进两省(区、县、大区、市)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和经济、贸易往来,积极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本协议书用中文和×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省(自治区、市)××省(区、县、大区、市)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范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市)和××国××省(区、县、大区、市)建立友好城市(省州)关系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市)和××国××省(区、县、大区、市),根据中×两国建交公报原则,为增进中×两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巩固并发展两省(区、县、大区、市)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建立友好城市(省、州等)关系。
一、双方根据互利的原则,在经济、贸易、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人员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发展。
二、双方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保持经常的联系,以便就双方交流与合作事宜及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
三、本协议书于×年×月×日在××市签署,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用中文和×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省(自治区、市)××省(区、县、大区、市)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浙江省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审批
一、办事依据
1.省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外办印发《关于同外国建立友好关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省外办转发全国对外友好协《关于同外国建立友好关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省外办转发外交部《关于转发修订后的〈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审批范围
1.友好城市系指我省及所辖11个地级市与已与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相应的地方政府,如外国省(洲、县、大区、道等)、城市(郡、町)之间建立的联宜与合作关系(外国一般称"姐妹城市")。
2.地级市市辖区、县及以下的地方政府不能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3.友好城市间的基层单位(如学校、医院、机场、港口等)间一般不提倡另外结好。
如确有需要,按部门管理权限报中央归口部门或省外办审批。
三、办事程序
(一)地级市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由省政府审批,报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批准。
1.申报与外国建立市、县(市)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转省外办办理;或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外办直接上报省外办。
2.省外办收到申报友城的请示件后,经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的名义上报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批准。
3.收到全国对外友协经外交部批准的批复件后,省外办以省政府的名义正式下达批复件。
(二)各市在与外国城市探讨结好前,须事先征得全国对外友协和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双方经一段时间的了解和交流,条件成熟时始能结好。
与敏感或热点地区国家开展友城活动,要认真执行我国外交方针和有关国别政策。
在探讨结好前,须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全国对外友协,获准后方可进行。
(三)如与外国城市签署以建立友城为目的的备忘录(意向书),须事先征得省外办地区处的同意。
(四)与外国城市签署的协议书和备忘录(意向书),须将影印件送省外办地区处备案。
四、申报材料
1.经各级市政府批准的各市(包括县级市)要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
2.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协议书中、外文本(草案);
3.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
4.对方城市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
如:
双方政府首脑见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5.双方开展交流情况的简介。
以上材料需一式五份。
五、办事时限
1.每年年终,各地级市外办将下一度友好城市对外结好计划一式三份报省外办备案。
2.省外办每年2月、5月、8月、11月按季受理各市要求新建友好城市关系的请示件。
3.根据全国友协的年度总量指标和季度发展计划,省外办将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即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把要求新建友好城市的请示保送全国友协。
六、责任处(室)美洲和大洋洲处,联系电话:
87056640。
欧洲和非洲处,联系电话:
87056647。
亚洲处,联系电话:
87056622。
汕头市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报批手续
根据全国对外友协《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精神,我省各市(含县级市)可以市的名义与外国开展友好城市工作,县以下(含县)不得以县的名义与外国城市结好。
首先,选择结好对象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特别要注意双方在各领域开展交流合作的互补性,在探讨结好前,需征求全国友协的意见,在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和交流,证明条件成熟,始能结好。
其次,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我市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核准后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批准(附后)。
第三、申请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需向上级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⑴要求与外国某城市(省、州、县、大区、道等)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报告;
⑵根据本规定提供的范本(附后)起草的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中、外文本(草案);
⑶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
⑷对方城市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
地方政府首脑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⑸双方开展交流情况的简介;
⑹我驻该国使领馆的意见。
第四、我国的友好城市工作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全国对外友协)主管,归口外交部领导。
汕头市的友好城市工作,归口汕头市外事侨务局主管。
高阳市
高阳市在1919年建立,当时日本殖民政府从京城府的8个面及杨州郡的1个面组成高阳市。
但其实早在高句丽时代已有人定居。
高阳市本来是高峰县及德阳县两个县。
在朝鲜太宗13年(即1413年),从两县建市,并从每个县的名字里抽取一字作市的名称结合,成为高阳郡。
1992年从高阳郡升格成为高阳市。
高阳市(고양시)位于大韩民国京畿道的中西部。
东北侧是杨州市、西北侧是坡州市、西侧是金浦市、东南侧是首尔特别市。
高阳市是韩国首都首尔的卫星城,距离首尔只有30分钟车程。
高阳市幅员面积267.31k㎡,人口92万4千,市内共有43245家企业,是韩国花卉产业最发达地区,世界花博会曾在那里举办了10次。
高阳市的城市布局都经过了精心设计,环境十分优美,去年还被评为世界十大活力城市。
今年高阳市将兴建韩国最大唐人街,占地6.91万平方米,达到仁川唐人街(2.5万平方米)的近3倍,将是韩国规模最大的唐人街。
2005年5月16日,原来的一山区一分为二,成为一山东区及一山西区。
高阳市的前身是高阳郡,本来是高峰县及德阳县两个县。
高峰县的历史比较长,早在高句丽时代已有人定居,当时属于达乙省县。
统一新罗时代,改名为高峰县;到高丽时代又改名为德阳县。
朝鲜太宗13年(1413年),从两县建郡,并从每个县的名字里抽取一字作市的名称结合,成为高阳县。
成宗2年(1471年),因为高阳县是敬陵和昌陵的所在,所以高阳县被升格成为高阳郡。
燕山君10年(1504年)时,高阳郡曾一度被废置,但到两年后中宗即位后又再恢复。
1914年,日本殖民政府把京城府的8个面及杨州郡的1个面编入高阳郡。
但到了1936年4月1日,高阳市的龙江面(용강면)、延喜面(연희면)、汉芝面(한지면)被编入回到京城府。
这些地域现时都属于首尔西大门区的一部分。
朝鲜半岛光复、大韩民国成立后,高阳郡的边界亦曾有多次变动,随着首尔市的扩张,高阳郡有不少地区都因此被编入了首尔,直到高阳郡市格为市为止。
详细如下:
1949年8月13日:
部分区域被编入首尔的城北区、城东区及西大门区[2]。
1961年8月7日:
高阳郡厅从首尔迁返高阳郡元堂面(원당면)内[3]。
1967年:
新都面(신도면)设置花田出张所(화전출장소)。
1973年7月1日:
新都面的旧把拨里、津宽内里及津宽外里被编入西大门区[4];其余部分获升格为新都邑[5]。
1979年5月1日:
元堂面获升格为元堂邑[6]。
1980年12月1日:
碧蹄面及中面获升格为碧蹄邑及一山邑[7]。
1992年2月1日:
高阳郡一部分(元堂邑·新都邑·一山邑·碧蹄邑·知道邑·花田邑·松浦邑)实行市制,升格成为高阳市[8],一山地域的新都市住宅地开发开始有居民住进。
1996年3月1日:
设置德阳区及一山区。
2005年5月16日:
一山区分割成为一山东区及一山西区。
中国齐齐哈尔市(中国齐齐哈尔市与韩国高阳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十年交往的回顾
1998年5月,中国齐齐哈尔市与韩国高阳市正式签署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
同年,获国家外交部批准正式确立友好城市关系。
此前,97年5月,刘海生市长率团参加高阳市举办的“97国际花卉博览会”,受到韩国总理高健及当时的第一大在野党总裁金大中的接见。
回顾过去十年的两市交往,“二亭、二节、绿色食品、花卉”,记载了、承接了,构成了两市友好交流十年的历程和脉络。
2000年,我市向高阳市赠送象征双方人民友谊的中式仿古亭“鹤瑰亭”。
2001年,高阳赠建一韩式民族风格的“高阳亭”。
“二亭”的落成,标志着两市友好城市的建立和发展,确立了两个友好城市友谊的象征,见证了十年间两市人民的友谊。
自2000年开始,几乎历年高阳市都组成代表团来我市参加观鹤节、绿博会。
我市也多次赴高阳市参加花卉节,启动了两市的交往,延伸了两市的友谊,带动了两市的全面交流发展,搭建了两市经济、文化等各种活动的平台。
我市在工业经济、绿色食品、特色旅游、招商引资等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正是由于有了这十年,我市的绿博会上才绽放着韩国的乡情;正是由于有了这十年,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的“高阳亭”成为了龙沙公园一道靓丽的风景线;正是由于有了这十年,两市民间交往频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正是由于有了这十年,给我市带来了韩国精美的文化,先进的技术,纯朴的民情,精致的工艺。
十年风雨迎彩虹
高阳市幅员面积267.31k㎡,人口92万4千,市内共有43245家企业,是韩国花卉产业最发达地区,世界花博会曾在那里举办了10次。
高阳市的城市布局都经过了精心设计,环境十分优美,去年还被评为世界十大活力城市。
今年高阳市将兴建韩国最大唐人街,占地6.91万平方米,达到仁川唐人街(2.5万平方米)的近3倍,将是韩国规模最大的唐人街。
两市的发展必将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在更高的层次,更高的领域内深入发展。
正如韩国高阳市政府环境经济局局长杨锳淑女士说的,在韩国的青年之间甚至形成了“中国热”的潮流。
中国在文化和艺术方面有着深厚的底蕴,有很多值得韩国深入学习的领域。
希望能借此次庆祝两所城市结成友好城市十周年的机会,进一步促进教育合作活动的开展。
这些喜人的势头,都说明了两市十年的成果和向前发展的良机。
作为友好城市,两市已走过了十年的历程,友谊不断加深,交流更加广泛,关系更加密切。
两个城市在互利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在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将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为了友谊和经济发展共同努力。
适逢两市十周年之际,以高阳市市长姜贤锡为团长的市政府、议会代表团一行16人、市民代表团6人、合唱团53人,共计75人,将于2008年7月20日至23日来我市进行友好访问。
此次高阳市政府代表团的到来,必将进一步增进两市之间的友谊,促进两市各个领域的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