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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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合同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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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合同范本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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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范本
、主要事实
20XX年9月7日,中国石油石化总厂苏北地区金湖县经销部(以下简称经销部)委托代理人刘金荣与三河农场农资供应站(以下简称农资供应站)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农资供应站购买经销部提供的“天池”牌尿素1000吨,其中长效尿
素500吨,每吨1180元,普通尿素500吨,每吨1000元;经销部于20XX年9月15日前运至三河农场指定仓库或码头;
农资供应站收到1000吨尿素付50万元货款,余款秋播结束11月25日前一次性结清。
合同签订后,经销部依约供应了尿素,农资供应站向经销部支付了部分货款(包括20XX年1
月10日三河农场代付47500元),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货款元;20XX年2月10日,农资供应站与中国石油乌石化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以下简称石化肥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农资供应站欠石化肥厂货款元;20XX年12月4日,经
销部与三河农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履行后三河农场多付给经销部货款47500元,该款三河农场于20XX年1月10日付给经销部冲抵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的货款。
至此,农资供应站共欠经销部和石化肥厂货款元。
石化肥厂曾授予经销部代向农资供应站追偿货款。
20XX年4月7日,刘金荣以经销部名义与三河农场进行化肥结算并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
一、经销部每年向三河农场供应乌石化“天池”牌尿素3000吨,价格每吨比市场
同期价低40元以上,现款现货,货到付款;二、乙方(三河农场)前期欠甲方(经销部)的货款88万元,逐渐偿还每年20万元以上;三、每批供货双方签订合同,确定供货时间、数虽、价格、供货方式等,合同应提前15天签订。
三河农场
当日在合同上盖章,经销部事后亦对刘金荣的行为盖章认可。
合同签订后经销部未供应化肥,三河农场亦未按约还款。
经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经销部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三河农场归还所欠货款88万元及欠款利息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二审法院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经销部与农资供应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合同履行中三河农场自愿代所属农资供应站等单位与经销部委托代理人刘金荣进行结算,并签订协议书,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为有效合同。
该协议书中约定的继续向三河农场供应尿素的条款与三河农场承诺的欠款、还款条款并不构成前提条件和因果关系。
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均未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销部依据该协议书的第二条约定,向三河农场主张权利,应予支持;但
其主张的欠款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三河农场关于不欠
经销部货款、20XX年4月7日协议未生效等辩称,无事实和
法律依据。
其所举部分还款证据由于日期均在20XX年4月7
日结帐之前,亦不足以对抗20XX年4月7日协议书的效力,故均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白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白二十八条的规定,该院判决:
三河农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经销部货款88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自20XX年7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
案件受理费12610
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13210元,由三河农场负担。
三河农场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
理由:
1、20XX年4月7日三
河农场与经销部签订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通过经销部继续供货的方式让利给三河农场,三河农场才将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的货款(其中包括农资供应站
欠中国石油乌石化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的货款)承担下来,
予以逐年还清。
因此,协议内容相互联系,不可割裂。
如果没有每年供应尿素的前提,农资供应站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三河农场不可能为农资供应站承担债务。
由于经销部没有继续供货给三河农场,上述协议所附条件没有成就,三河农场没有义务替农资供应站还债。
即使不承认该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三河农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
权,在经销部未履行供货义务时,三河农场有权拒绝履行替
农资供应站还债的义务。
2、一审判决认定三河农场欠经销
部货款数额错误,农资供应站所欠经销部货款远远不足88
万元,只有元。
被上诉人经销部辩称:
1、20XX年4月7日三河农场与经销部签订的协议不是附条件的合同,其内容包括相互独立的两个方面,一是还款协议,二是供货协议。
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得到履行。
2、本案不存在三河农场上诉
所说的债务数额混淆不清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债务数额清楚。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1、三河农场应当按照约定代农资供应站向经销部偿还所欠货款。
首先,20XX年4月7日三河农场与经销部签订的协议不是附条件的合同,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还款协议,二是供货协议,二者相互独立,该协议书中约定的经销部继续向三河农场供应尿素的条款与三河农场承诺欠款及同意还款的条款并不构成前提条件和因果关系。
其次,20XX年4月7日三河农场与经销部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按照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尊重20XX年4月7日三河农场与经销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三河农场应按照其承诺的欠款数额及
同意还款的内容代由其全资投资设立的农资供应站向经销部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20XX年4月7日三河农场与经销部签订的协议内容包括还款协议和供货协议,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2、三河农场向经销部偿还货款的数额应当认定为88万
元。
首先,88万元是20XX年4月7日三河农场与经销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数额;其次,在20XX年4月7日签订协议时,如果三河农场存在重大误解导致88万元数额有误,那
么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三河农场也没有行使撤销权;第
三,20XX年9月7日经销部与农资供应站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后(包括20XX年1月10日三河农场代付47500元)农资供应站欠经销部货款元;20XX年2月10日农资供应站与中国石油乌石化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后农资供应站欠中国石油乌石化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货款
元。
至此,农资供应站共欠经销部和中国石油乌石化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货款元。
20XX年4月7日,三河农场自愿
代农资供应站偿还欠款88万元,该88万元实际上是上述元及其利息之和,也就是双方对过去有关三笔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重新结算的结果。
该结果符合情理,也得到了中国石油乌石化总厂金湖县专用肥厂曾授予经销部代向农资供应站追偿货款
篇二:
第三方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
第三方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
债务加入有第三人和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
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等形式;责任承担方式有第三人单独承担履行责任、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等方式。
债务加入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
这种债务加入形式,是第三人和债权人以及原债务人达成的三方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原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
在这种债务形式加入中,三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原债务人免除债务承担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也可以约定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
这种债务加入形式,是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原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
双方的这一约定并不损害原债务人的利益,不需要征得原债务人的同意,约定一经作出,即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这种债务的加入形式,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承诺,是第三人在未与债权人或原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
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自愿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承诺成立后,第三人已经变成新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直接的清偿义务。
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方式
1、第三人单独承担履行责任
在债务加入关系中,如果债权人依照对债务人的免责约定仅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则第三人应单独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履行债务以后是否向原债务人追偿;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要依据具体的法律事实来确定。
2、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责任承担的法律关系中,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均具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
篇三:
债务协议书7
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广州帐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乙方代理甲方向追收欠款,
应追收欠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大写:
,甲方同意按乙方
实际收回欠款金额%的比例提成给乙方作为代理佣金。
2、在整项追款过程中,乙方必须以法律为准绳,采取
合法的途径开展追款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谢绝违法执行。
3、甲方必须带领乙方工作人员在债务人面前澄清债权债务关系。
4、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委托他人。
甲方不得单独与债务人会面或私自达成某种协议,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通知乙方或者与乙方一同处理。
否则,甲方为此造成任何损失后果自负。
5、甲方应为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在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将相关手续文件归还给甲方。
双方通过本协议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甲方也有责任维护乙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6、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曰止
7、甲方不得私下给付乙方清债人员任何费用或委托其承办其他业务,否则视为无效付款或无效委托,甲方为此造成任何损失后果自负。
如果乙方清债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主动向甲方索取费用,甲方拒绝给付,并告知乙方签约人,乙方将严肃处理。
8、债务人偿还债款时应当着乙方面交予甲方,甲方应根据偿还金额更改欠条或结清债权。
9、乙方代理佣金必须由甲方亲自交给乙方,并由乙方开的收据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付款,乙方有权利继续向甲
方追讨。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复制无效,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修订补充协议。
注:
在追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收不到款甲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合同转让中的债务参加与债务并存
合同转让中的债务参加与债务并存朱立一、什么是债务参加和债务并存合同义务移转可以分为两种,广义的和狭义的。
广义的合同义务移转包括两种情况,即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
准确的说来,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真正意以上的合同义务的移转。
因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
协议仅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另一方面,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非合同当事人,如果当第三人履行不当或不履行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因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并
没有退出合同关系,他才是真正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合同的义务。
所以说,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债务并没有真正的移转,从狭义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并不是一种合同义务的移转。
这么说来,合同义务的移转就是债务承担。
即债务人的变更。
债务承担,也能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担债务人的地位以及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这两种情形。
我们把前一种情况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后者则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或债务加入。
从狭义角度而言,债务承担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而我们主要探讨的则是后者,即债务参加或债务并存。
|-合同权利的转让|-免责的债务承担|I-债务承担-|||I-债务参加与债务并
存(广义的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合同义务的移转-|||-第三人代为履行(广义的合同义务移转)-合同权利和义务
的概括移转二、债务并存的分类和特征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即债务人将部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
第二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即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而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全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并存
的债务承担存在以下几点特征:
1.并存债务的承担是以原
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的。
债务人和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移转而增加或减少。
原先的债务有可撤销或无效的原因的,在撤销和解除前,仍然要承担。
2.对于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债务的部分移转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连带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加入,只须通知债权人即可。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债务人并不消灭债务,第三人的加入,对于债权人而言,有益无害,因此没有必要经过他的同意。
当然,如果债权人明确表示反对的,那么第三人日后则无须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就这一点,
在王利明和崔建远二位所著的《合同法新论•新论》中有不同的看法。
他们认为,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此种合同在订立之后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
换句话说,这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
然而,这两种情况仍然有所不同。
我们说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和第三人带为履行债务最关键的区别是,债权人到底能否主动的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而这里的关键,就是第三人到底是以什么心态参加到这个债关系中来的。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是在没有任何对债权人许诺的前提下,代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既然没有任何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那么,债权人
在其履行不当时,是没有权利要求其承担责任的。
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必然是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愿意受到合同的约束,承担责任的,那么既然第三人有过这样的承诺,债权人自然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债务。
所以,
我们说必须通知债权人,而非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同样的道理,第三人加入承担连带债务,尽管可能是由于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某种原因,但是也并不需要通过债务人的同意。
之所以说如果债权人明确表示反对的,第三人日后可以不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是因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长期让第三人的义务处于不明确状态是对其不公平的。
举例说明,如果甲(第三人)和乙(债务人)约定,甲愿意为乙偿还对丙的债务,然后,甲,乙共同致函通知丙,那么不论丙是否
回复,甲都已经加入债的关系,丙可以在债权到期之日要求甲履行债务。
但是,如果丙明确表明只要乙来偿还,那么甲则无须承担债务,日后丙则无权再要求甲履行该债务。
3.并存的债务存在无因性。
已加入债的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以属于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但是,第三人不能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因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因此说,并存的债务之间是存在无因性的。
4.对于按份承担
的债务,其实是部分债务的移转,是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成立的,应此一旦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以后,债务人对于已经移转的债务无须再承担责任。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与相
关概念的比较1.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按照上文的分析,我们
不难看出,对于按份承担的债务,其实就被移转的债务部分而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相同的,第三人的参与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且债务人对于已移转的债务可以免责。
对于连带的债务而言,则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有较大的不同,首先,这种情况只需要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无论是对债务人或是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即已经加入债的关系。
债务人不能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对债务免责。
2.与债务担保的区别
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特另U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的这一种情况而言,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主要是起一个担保的作用,但是,这与保证乂存在区别。
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而言,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的情况是不同的。
而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径直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这两种情况,还没有学者就其作过比较,就我个人认为,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本质不同。
篇五:
债务清偿还债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乙方周XX因办砖厂和化工厂,先后在甲方XXX处借现
金壹拾肆万陆千元整,现因乙方周XX无力偿还该借款,自
愿同意将砖厂作价壹拾肆万陆千元整转让给甲方XXX用以偿
还该借款,甲方XXX也同意接受,现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字成立后,乙方周建忠原所有的砖厂的动
产和不动产即归甲方周晓霞经营管理和所有。
二、本协议成立后,原该砖厂的法人代表应依法更改为
周晓霞,更改办理事宜由甲方周晓霞负责。
三、本协议成立后,原该砖厂所欠税费及债务,全部由
乙方周建忠负责偿还,甲方周晓霞概不承担。
如因此给甲方
周晓霞造成经济损失,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周建忠赔偿。
四、本协议成立后,乙方周建忠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
方周晓霞对该厂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如因此给甲方周晓霞造成经济损失,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周建忠赔偿。
五、乙方周建忠原与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其权利和义
务自本协议成立后,全部转移给甲方周晓霞,其权利由甲方周晓霞享有,其义务由甲方周晓霞承担。
六、本协议所指的砖厂的动产与不动产以双方签字并认
可的财产登记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七、本协议一式参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即行生
效,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篇六:
合同债务转让范本
懵经理既服装厂最新生产了一批新潮夏装,老刘看过货之后,觉得款式不错,应该有赚头,就找了懵经理,同巨系
20XX年1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老刘以10万的
价格全部买下懵经理生产既夏装,懵经理也知道,其实老刘手头的钱只够卑部分者,净下既要等老刘将夏装转手卖出先至可以卑,懵经理有点不放心,但系乂吾想放弃,点讲都系10万窝,甘他就同老刘稳左老刘的老友一李经理作为担保人并且三人签订了合同。
也即系话,如果到了合同规定的时间老刘仲吾可以还钱给懵经理的话,甘老刘欠懵经理的钱就要由李经理来还。
老刘系合同签左后就卑左懵经理4万,本来诊住将D衫转手卖出后即刻就可以还番净低既6万,谁知天气回寒,夏
装销售不理想,但是乂快到期还钱,老刘急到乜锦,惟有去稳个以前的老友一张老板来“江湖救急”,卑张老板替自己还住果6万先,张老板看在多年交情的份上就同意了,懵经
理知道左就诊:
“老张想做冤大头,我求之不得拉,况且我还和李经理有合同,老张还不了还可以找老李,这6万反正走不脱,都系早罗早安心。
”于是就应承左,但系乂惊张老板反悔,于是懵经理和张老板、老刘乂签左份合同,说好由张老板帮老刘还钱,签左合同,懵经理顺于打左个电话同李经理讲左声。
但是,到左还钱的时候,张经理乂岩好手头现金不足,懵经理无计,只有乂去找李经理,叫老李替老刘还钱,李经理就不同意按照当时合同还钱,说:
“冤有头债有主,既然老张答应替老刘还钱,那就与我无关了,有什么你就找他。
”懵经理说:
“我与老张点吾关你事,反正我和你有合同,白纸黑字,你点可以赖帐架”李经理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懵经理来到法院起诉李经理,要求法院判决李经理按照当初合同约定还钱。
债务人:
刘老板担保人:
李经理债务受让人:
张老板本案中,懵经理同意老刘将债务转让给老张,并签订了合同,所以该债务是转让的债务,因此该转让是合法有效的。
此时,老刘不再是合同的债务人,而应该由老张代为履行老刘的付款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从债务和附随义务,如利息、违约金等等。
《合同法》第84条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换言之,只要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协议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即告成立。
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有效。
因为在债务移转的情况下,第三人资信情况如何,是否具有情偿债务的能力,都直接影响到合同义务能否得以履行,债权人的利益的保障问题。
如果债务人不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随意转让给第三人,势必会因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重大损害,所以债务移转必须要取得债权人同意。
如果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那么原债务人已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债务人必须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是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加入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债务转让应但具备以下的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A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往往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的债
务,需要特定人履行的,不得转让);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担保法,问题是否在于第23条之规定:
“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老李对懵经理与老刘之间的债务承担的是担保责任,但
是该担保责任在老刘与老张的债务转移时,已通知老李,故老李的担保义务并没有因为债务的转让而免除,老李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
篇七:
债务转让合同
(一)范本
债务转让合同
(一)
立契约书人(以下简称甲方)、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兹就债务承担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
如下:
一、丙方愿承担乙方对甲方的下列债务,共与乙方连带
负责履行,此项承担并经得甲方同意。
(一)债务性质:
货款。
(二)债权凭证:
买卖契约书、签收单、请款单及发票。
(三)债务金额:
人民币圆整。
(四)清偿日期:
年月
日。
(五)其他条件:
悉依债权凭证记载。
二、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
(签字):
年月日年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
点:
丙方(盖章):
年月
日
签订地点:
篇八:
债务转让协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