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白花受纳场EPCO建设受纳管理系统实施方案设计最终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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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白花受纳场EPCO建设受纳管理系统实施方案设计最终版1
光明区白花受纳场EPCO建设受纳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光明区白花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EPCO建设受纳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光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市关于进一步规我市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市2018年度余泥渣土受纳场实施规划》等要求,按照一流标准、一流质量,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建设受纳原则,探索受纳场建设、受纳、质量安全监管等有效办法,把受纳场打造成环境友好型、绿色生态型的标准示项目,为加快建成“四城两区”和打造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世界一流科学城和北部中心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划建设
(一)资金保障。
全额政府投资,由区发展和财政局做好受纳场建设受纳的资金保障工作。
(二)临时用地规划报批。
受纳场用地为临时用地,由建设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用地单位报审,受纳场建设受纳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配合实施,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审批。
其他未列举的手续办理事项,都应该符合临时用地管理相关规定。
(三)建设管理。
采用工程总承包(EPCO)模式开展受纳场建设受纳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总承包单位(EPCO)作为受纳场建设受纳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作为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实施。
受纳场项目的建设部分包括受纳场正式受纳前的部分前期工作、建设施工,受纳过程中的堆填作业及扬尘控制、排水措施施工,封场过程中的复绿等受纳场项目全部建设施工。
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由总承包单位实施部分前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受纳等活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受纳场项目原则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规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如确需调整,要经过专家评审。
总承包单位在受纳场项目开工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手续,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四)受纳管理。
受纳场项目的受纳部分包括受纳场在受纳过程中的运输车辆及建筑废弃物进场检查与登记、计量收费、安保巡查、应急响应等。
具体按建设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制定的《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受纳管理制度》执行。
(五)信息系统。
总承包单位按照市住房和建设局技术指南建设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立受纳场受纳计量统计系统、出土工地和受纳场电子红线档案、运输单位及车辆信息档案,并将数据联网上传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监管系统,实现安全监测预警、出入车辆智能化管理。
(六)受纳场封场及竣工验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受纳场,不得擅自关闭受纳场或改变用途。
在建设受纳期间,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建设局)实行分段施工分段验收的方式进行监管,直至封场复绿后才进行最后的施工验收。
达到设计堆填高度或容量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受纳需关闭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封场停止受纳30日前报建设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经区住房和建设局核实后向区各单位通告。
总承包单位应当分阶段组织受纳场安全稳定性评估,对堆体、挡土坝进行整体稳定性勘察及评价,按照专项设计实施封场复绿、复垦或者平整,并报告建设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
(七)后续监测及移交。
竣工验收后质保期,总承包单位应当继续组织开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稳定性监测工作。
受纳场达到安全稳定性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移交城市管理局管理。
三、质量安全
(一)资质要求:
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接。
(二)技术规。
受纳场项目的建设施工活动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应按《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DBJ/T15-118)等国家、地方相应标准规要求严格执行。
(三)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
建设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照《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示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
(四)监理责任。
受纳场监理单位应当将质量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纳入监理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五)总承包单位责任。
负责开展受纳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详细勘察、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报批、林地临时使用报批工作、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编制;临时入场道路和围档及周边道路修建、路口红绿灯设置及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占用基本生态线公示;受纳场施工图设计、审查;挡土坝、排水系统修建;受纳、堆填、推平、压实等等。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DBJ/T15-118),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应当制定受纳场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组织施工活动,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应当建立受纳场项目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应当设立受纳场项目的专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受纳场项目生产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按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后,方可持证上岗;应当按照建设施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要求做好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
应当制定受纳场项目的受纳组织方案,场区安全管理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开展受纳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天气变化和受纳场项目生产情况,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受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受纳场受纳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应急根据《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包括突发事故、防洪抢险等受纳场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检查应急物资使用、储备情况,保障应急处理能力。
(六)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
受纳场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做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七)施工与验收要求。
受纳场挡土坝地基基础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JGJ79)等相关标准规规定。
受纳场挡土坝地基基础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2)等相关标准规规定。
受纳场挡土坝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GB50924)等相关标准规规定。
受纳场挡土坝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3)等相关标准规规定。
受纳场道路和配套工程、水土保持措施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等标准规的规定。
(八)堆填要求。
按设计图纸及相关施工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
在施工前编制施工专项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及设计人员(按施工规要求,如需经专家评审论证的,必须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
(九)堆体排水要求。
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
(十)监测预警。
工程总承包单位:
受纳场堆体每完成一次分层碾压,应进行一次密实度检测。
堆体、坝体建设完成后,受纳场总承包单位应当利用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堆体及坝体沉降、位移等情况进行定期或实时监测,并按时上报情况。
建设单位:
委托第三方进行实时监测管理。
(十一)施工现场安全。
受纳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受纳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受纳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受纳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专业检查、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等制度。
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
受纳场项目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由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受纳场施工现场车辆、设备停放和材料堆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受纳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
(十二)现场指挥。
受纳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保持进场道路、临时道路畅通、平整、干净,规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和减速带。
施工单位应安排足够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对进出场运输车辆进行组织指挥,引导其有序进场、倾卸及出场。
(十三)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受纳场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十四)生活区安全。
受纳场生活区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求。
应规用电,禁止在生活区乱拉电线、接电源,禁止使用大功率的电炉、电磁炉、电热棒、电热毯等加热电器。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受纳场生活区。
生活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随意挪用、破坏消防器材。
严禁住宿房吸烟,烧饭做菜等违规行为。
(十五)场区管理。
受纳场应采取铁丝网围挡等防护措施进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大口径管(涵)的管口、水深超过1米的沉淀池等应设置安全护栏或安全警示标志。
(十六)应急处理。
受纳场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按预案要求积极开展前期应急处理及抢险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四、受纳管理
(一)受纳期限:
预计3年。
(二)受纳围。
仅受纳光明区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产生的工程弃土;受纳工程项目由出土建设单位报区审批。
具体按建设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制定的《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受纳管理制度》执行。
含水量超过40
的工程弃土禁止进场。
禁止底泥、污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等进场倾倒。
(三)收费管理。
1.收费标准:
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成本和库容,受纳收费标准应适度高于周边受纳场所收费标准,由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程序报批并进行价格公示后实施。
2.收费方式:
采取“收支两条线”模式,由光明区政府全额投资,所有受纳收费全部交光明区政府,总承包单位不收取任何交易费用。
具体按建设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制定的《光明区白花受纳场受纳管理制度》执行。
(四)进场车辆要求。
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应符合我市泥头车运输企业资质要求,并按照《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营运证件、从业件、“两牌两证”等,并在和出土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及缴纳工程弃土受纳费用、接入了建筑废弃物管理监管系统、实行电子联单管理后才能进场。
受纳单位应当登记进场运输车辆的进场时间、出入载重量、净重量、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信息、来源地信息等,核实联单运输信息,相关信息应当保存5年。
(五)交通疏解应急处理。
由总承包单位设计交通疏解方案、安装红绿灯及高清监控系统,并申报办理临时道路出入口手续;交通疏解应急处理具体按总承包单位编制的交通疏解方案执行。
(六)进场计量要求。
受纳单位应当对进场建筑废弃物准确计量并定期制作报表。
受纳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规定的地磅,经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并应安装配套的监控视频,视频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
受纳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计量、监控系统,以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电脑、地磅等设备出现故障时,受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备用应急设备,保证计量工作正常进行。
无法电子记录的,应当人工记录,设备修复后应当及时将人工记录数据输入电脑,保持电子记录完整准确。
(七)随机抽样检查。
受纳单位应对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建筑废弃物的成分和物理性状可采取目测的方法进行筛查,筛查应进行视频记录。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拍照和含水量检测。
筛查和检测视频记录应当保存5年。
随机抽样检查方式应按每100车次抽查1车次,在前、
中、后和底部四个部位各抽取一个样本作散铺检查。
每1000
车次抽查2车次,将全部建筑废弃物倾卸作散铺检查。
对违规的车辆作专册记录,并加倍抽查该车辆所属工地或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对多次违规的工地或运输单位,禁止其建筑废弃物进场。
(八)监控要求。
受纳场进场路、收费站(含地磅区)、作业区应布设全覆盖的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作,对场区受纳管理情况进行全覆盖实时监控。
(九)防灾减灾。
在遇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前,受纳场参建单位应按政府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前做好灾害防工作。
总承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对边坡、排洪、排水等设施以及生活区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
检查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的储备,确保应急处理能力。
如接到停产停业通知,应做好人员撤离和值守安排等工作,定期报送防御进展情况,发现险情立即上报。
极端天气后,总承包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是否存在因暴雨冲刷等发生土体松动或塌方等情况,有问题立即组织抢修或保护加固,并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上报监管部门。
五、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一)总体要求。
受纳场未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禁止的环境敏感区域,其建设受纳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好环保工作。
按照《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水土保持设计及相关规规程要求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二)环境监测。
受纳场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场区及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进行污染物监测。
经监测发现产生环境污染时,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受纳场的环境污染原因,明确相关单位的治理主体责任和整改措施。
(三)扬尘治理。
受纳场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受纳场出入口、进场道路、挡土坝及填埋作业区等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受纳场出入口、主要道路等须按规定进行硬底化,并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保持路面干净整洁。
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总悬浮颗粒物(TSP)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设备应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等情况。
TSP在线监测设备,应接入全市统一监测、监管平台。
实现TSP数据实时监测、实时上传,及时监控并控制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技术标准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SZDB/Z247执行。
禁止未密闭装载、超量装载的运输车辆进场倾倒建筑废弃物。
出入口应设置冲洗槽和自动冲洗设施,安排专人负责出入口冲洗保洁工作,确保出场车辆车体整洁上路。
冲洗槽每个开磅日至少换水1次,水槽和沉沙池的泥沙每天清理1次。
冲洗槽和自动冲洗设备损坏要在24小时修复。
受纳场作业区干燥易起尘的填埋作业面须洒水维持表面湿润,或布设必要的雾炮设施或自动喷淋装置,不间断开启降尘。
完成填埋区域的裸露泥地须覆盖防尘网或者进行绿化,做到边施工、边覆盖、边绿化。
(五)四害消杀。
受纳场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四害”消杀密度,每月委托专业服务公司对作业区及生活区至少消杀1次,并对消杀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六)水土保持。
受纳场建设受纳前首先完善永久排洪沟、截洪沟等排水设施,防止项目区外汇水进入项目区。
永久排洪沟、截洪沟等排水设施必须根据受纳场汇水面积、区域外来水情况,结合防洪、排水防涝等相关规划标准,合理选用防洪、排水标准,确保受纳场及周边区域排水通畅。
受纳场堆填过程应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作业面,避免大面积裸露带来水土流失和扬尘,建设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设施,防治水土流失。
对暂无法复绿的区域,要及时覆盖土工布或防尘布。
受纳场达到设计填埋标高,已完成作业的平台,要按施工图要求及时复绿并布设永久排水、沉沙设施。
受纳场施工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