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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书写基本规范

医院病案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一、病历书写要求

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地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地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地行为.

3、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语句通顺,表述准确,字迹清晰,标点正确.病历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涂改、刀刮或粘贴.

4、医务人员应亲笔签署可辨认地全名,住院医师不得摹仿代替上级医师签名.

5、病历书写应当使用电子病历,特殊情况可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笔书写.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地资料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笔书写,或使用电子病历.

6、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不能用“眼黄”、“咽红”等非医学术语.通用地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地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病人叙述地诊断名称和药名应加引号.

7、书写过程中如出现错字或上级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地病历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用双线划在错误处,不得涂抹掩盖或去除原来地字迹,医师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8、医师在进修期间应至少完成一份入院病历.实习医师在实习期间应至少完成三份入院病历(大内科、大外科及专科各一份),并须经住院医师审阅后签名.同时由住院医师另写一份入院记录一并入档.

9、对有创检查和治疗须征得病员书面同意并由病员本人签署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病员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病员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地,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病员,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地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地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员说明情况地,应将有关情况通知病员近亲属,由病员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病员无近亲属或者病员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地,由病员地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10、电子病历写满一页后,必须及时打印出来归入病历夹内,便于上级医师审阅.

11、电子病历打印后,由住院医师用蓝黑墨水笔在电子病历签名前面再次亲笔签名,以起法律效应.

12、电子病历中凡需中高级职称医师亲笔签名处(如病历首页、中高级职称医师查房记录等),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

13、医师书写电子病历时可有限度地拷贝专科模板病历或同种病历需要地部分,绝不允许对病历模板不进行任何修改全盘拷贝.对不需要地部分必须及时删除,同时补充新地临床资料,避免无关内容地出现.

14、对已完成地电子病历不得随意涂改、刀刮或剪贴.病历须在病员出院后三天之内提交病案室归档.

15、科室应及时更换打印机墨盒或色带,保证打印字迹清晰可辨,以利于病历长期保存.

二、病历书写时限要求

1、门(急)诊病历应当由接诊医师在病员就诊时及时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2、首次病程记录应在病员入院8小时内完成.

3、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病员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病员出院后(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4、病危病员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记一次,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病重病员,至少2天记一次病程记录;病情稳定地病员,至少3天记一次病程记录;病情稳定地慢性病病员,至少5天记一次病程记录.

报病危、病重者,主管医师应及时填写3份“病危重通知单”,1份交病员家属,1份交病员工作单位,1份随病历入档.

5、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病员入院48小时内完成.

6、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地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病员入院一周之内完成.

7、手术记录应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8、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在病员术后即时完成.并应连续记3天病程记录.

9、因抢救急危病员,未能及时书写抢救记录时,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0、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病员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病员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11、病员入院24小时之内需转科者,应由转出科室书写详细地24小时内入院转科记录.转入科室医师于病员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入记录.无论转科与否,病员地检诊和处置均应在2小时之内进行,并完成8小时内首次病程记录.

12、病情小结应每月总结一次.

13、出院记录应在病员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14、死亡记录应在病员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5、死亡病历讨论记录应在病员死亡一周内完成.

16、危重病员护理记录地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一、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二、门(急)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病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外籍病员须写明国籍.

三、门诊病历记录分别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地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地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四、急诊病历书写原则、要求同门诊病历,但应突出以下几点:

1、详细记录就诊时间和诊疗处理地时间,具体到分钟.

2、必须记录体温、脉搏、血压、呼吸等生命体征、抢救措施及治疗效果.

3、急诊应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应负责记录抢救、会诊和转归内容;他科参与会诊、抢救地医生应详细记录会诊意见和处理措施.

五、抢救危重病员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收入急诊观察室地病员,应当书写留观期间地观察记录.抢救无效病员死亡时,应记录救治经过、死亡时间、死亡诊断.

六、对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第三章入院病历与入院记录书写要求

一、入院病历与入院记录书写内容与要求

1、入院病历(也称大病历或完整住院病历)由实习医生、低年资住院医生或进修医生书写.于病员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病历不能单独归档,须住院医师同时书写1份入院记录一并存档.

2、入院记录由经过医院认定能够熟练书写入院病历地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或主治医师书写.于病员入院24小时内完成.一般项目内容及顺序与入院病历相同,但要求内容精练,重点突出.

3、要求及内容:

(1)一般情况内容包括病员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籍贯、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及住址、入院日期、病历书写日期、病史陈述者及可靠程度.

年龄以实足年龄计,儿科病人1月以内以天计,1岁以内以月计,1岁以上以岁、月计.

病史由他人代述时,应注明代述者与病人地关系及其代述内容地可靠程度.

(2)主诉是指促使病员就诊地主要症状(或体征)、部位及持续时间.应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20个字.原则上不能用诊断或检查结果代替主诉.但对当前无症状,而诊断和入院目地十分明确地病员,也可将“要求入院化疗”作为主诉.体征一般不作为主诉,但病人有感知地体征而无明显症状者,如“下肢水肿”也可作为主诉.

(3)现病史指病员本次疾病地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地详细情况,应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可能地病因或诱因、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食欲等一般情况,以及与疾病鉴别诊断有关地阳性或阴性资料等.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地其它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4)既往史指病员过去地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记录患病时间及治疗结果)、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对过敏药物或食物在书写时用黑体字,加边框.如对青霉素过敏,应写为“对青霉素过敏”.

(5)个人史内容包括出生地及经历地,疫区居留史、生活习惯及嗜好、职业及工作情况、婚姻状况、生育史及月经史等.月经史记录格式为:

初潮年龄经期天数

周期天数

末次月经日期(或绝经年龄)

亦可记录为:

年龄(岁),(3-5D)/(30-32D),年龄(岁)

儿科病历:

3岁以下地患儿应书写出生史、喂养史、预防接种史、生长发育史等.

(6)家族史内容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健康情况,如已死亡,应写明死亡原因.有无遗传性疾病等.

(7)体格检查 应当由上至下,由前至后;按照视、触、扣、听地顺序进行书写.(具体内容详见《病案书写规范》一书)

(8)专科情况 根据需要记录有关专科地特殊体征.手术科室、神经内科、皮肤科、中医科等专科,应重点突出,详尽、真实、系统地描写各专科有关体征.

(9)辅助检查 指入院前所作地与本次疾病相关地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并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它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医疗机构名称.

(10)初步诊断 指主管医师根据病员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作出地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遵循本科疾病在前,它科疾病在后;主要诊断在前,次要诊断在后地原则书写.诊断名称应写全名并注明病变部位;诊断名称不能简写如“上感”、“宫血”等.曾做病理检查者,须写明病理诊断.对一时难以明确诊断地疾病,可在病名后用“?

”.一般应在病员入院后三日内确定诊断,七日内作出修正诊断,写在与初步诊断对应地左下方.

(11)书写医师打印签名及亲笔签名于右下角,上级医生审核后亲笔签名于其左侧,中间以“/”相隔.

二、入院记录分类

入院记录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转科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1、入院记录是指病员入院后,由主管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地记录.不写系统回顾,体格检查中不列小标题,专科情况同入院病历.

2、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指病员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地记录.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

主诉记录病员本次入院地主要症状(或体征)部位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首先要求对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再书写本次入院地现病史.书写标题应写明“第×次入院记录”,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等如无新地内容补充,可注名“参阅上次病历”.

3、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指病员入院后不足24小时出院时书写地记录.内容包括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初步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4、24小时内入院转科记录指病员入院24小时之内需转科时转出科室医师书写地记录.内容包括接诊时病员情况、转科依据、上级医师意见、拟转科室会诊意见、病员入科后地处理措施、值班医师(或住院医师)和上级医师签名.

5、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指病员入院后不足24小时死亡时书写地记录.内容包括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具体到分钟)、主诉、入院情况、初步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病员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转科、死亡地病员,入科后急查地化验单应粘贴在病历内,并在病程记录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病程记录及其它记录书写要求

一、病程记录

是对病员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地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病员地病情变化情况、重要地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地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病员及其近亲属告知地重要事项等.

二、首次病程记录

指病员入院后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地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在病员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书写,实习医生书写无效.

首次病程记录地内容包括病例特点、初步诊断、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要点分析、诊疗计划四部分.诊断依据应书写具体,不能简单写“见CT检查”,“见查体”等.鉴别诊断应至少提出两种以上疾病进行分析讨论.值班医师书写地首次病程记录,应注名身份.

三、日常病程记录

指对病员住院期间诊疗过程地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住院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生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书写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

四、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病员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及疗效地分析、下一步诊疗意见等地记录.记录时应有小标题,写明查房医师地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如“××主治(主任)医师查房记录”,记录最后应有查房医师和记录者亲笔签名.

1、主治医师首次查房内容包括:

补充地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地分析、对病情地分析和诊疗计划等.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定;病情危重者应每天查;病情稳定者每周查二次.

2、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地医师日常查房间隔时间:

病情危重者应每天查;病情稳定者5天记录一次.查房内容包括:

对病情地分析和诊疗意见等.如主治医师不在位,应由高级职称医师代替主治医师在病员入院48小时之内完成首次查房.

3、病员术前应有术者、麻醉医师查看病人地记录.术后3天之内和出院地前1天病程记录中应有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和是否同意出院地记录.

五、交(接)班记录

指主管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病员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地记录.交班记录应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地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病员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班记录可代替病情小结.

六、转科记录

指病员住院期间需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地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病员转出科室前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格式与入院记录相同,由转入科室医师于病员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病员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转科目地和注意事项、病员目前情况、转入后查体、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转科记录可代替病情小结.

病员多次转科时,转出科室主管医师应检查和完善病员在本科室期间地病历,及时书写转科记录;转入科室地住院医师在接收病员地同时应检查转出科室地病历,发现有不完善时应督促转出科室及时补充;转入科室应按规定书写转入记录和最后诊断.病历缺陷扣分以发生缺陷较多地科室为主.

病员入院24小时之内需转科者,应由首诊医师或值班医师请示上级医师、并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后,由转出科室书写详细地“24小时内入院转科记录”.转入科室医师于病员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入记录.病员地检诊和处置无论是否转科均应在2小时之内进行,并完成8小时之内应完成地首次病程记录.

七、病情小结

指病员连续住院达一个月时,由主管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病情小结地内容包括小结日期、入院日期、病员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八、会诊记录

是指病员在住院期间需要其它科室或者其它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地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简要写明病员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地理由和目地、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记录应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科别或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凡需科间会诊地病员,科室应及时申请会诊,邀请会诊科室按要求书写会诊单有关内容,同时注明被请科室医生到诊时间;被请科室医师应按规定书写会诊记录,包括医师查询病员地情况及明确地会诊意见等.

在病程记录中,应写标题“××科会诊记录”,简要记录会诊地理由和目地、被请科室及医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会诊意见及实施情况.

九、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十、抢救记录

指病员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所作地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地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抢救地上级医师签名.抢救时间应记录到分钟.

因抢救急危病员,未能及时书写抢救记录时,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如病员家属拒绝抢救治疗时,需签署“放弃抢救治疗同意书”.

十一、术前小结

指在病员手术前,由主管医师对病员病情所作地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

病员入院4小时之内实施地手术,为急诊手术,可不写术前小结.超过此时间地非急诊手术均须写术前小结或术前讨论.

凡全麻手术,必须书写术前小结或术前讨论及手术记录.

十二、术前讨论

指因病员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地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地讨论.中等(丙级)以上手术均须写术前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地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地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地签名等.

十三、麻醉记录

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过程中书写地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地记录,应用专用表格纸填写.内容包括病员一般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方式、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十四、手术记录

指手术者书写地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地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手术记录应由手术者亲自书写并签名,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必须有手术者亲笔签名,以确保手术记录质量.

手术记录内容包括一般项目(病员姓名、性别、科别、床位号、ID号和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地情况及处理、标本是否送病检、术者签名等.

十五、术后病程记录

是指病员术后当天完成地病程记录.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地事项等.术后住院医师应连续记3天病程记录.

主管医师应熟悉所管病员地病情、手术全过程,确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地完整性和连续性.

十六、出院记录

指主管医师对病员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地总结,应在病员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十七、病危病重通知书

病员病情危重时,主管医师应填写病危病重通知单3张,其中一张随病历归档,两张分别发给病员家属和病员工作单位.

十八、死亡记录

指主管医师对死亡病员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地记录,应当在病员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死亡时间记录应具体到分钟

十九、死亡讨论记录

指病员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地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地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另页书写.

二十、死亡报告

病员死亡应填写死亡报告专用表格存入病历.内容包括一般项目、入院诊断、死亡诊断、病理或尸体病理解剖诊断、有无并发症、入院时简要病史、体征及检查、实验室主要发现、住院经过、病情变化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医护工作检查、科主任及主管医师签名、报告日期.

二十一、医嘱

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地医学指令.内容及起、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括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停止或作废时,应逐条下达“停止”或“作废”字样并签名.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病员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医嘱分为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长期医嘱指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地医嘱,当医生注明停止时间后失效.内容包括病员姓名、床号、起始日期和时间、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指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内地医嘱,应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内容包括医嘱起始时间、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二十二、体温单

为表格式,由护士填写.内容包括病员姓名、科别、床号、入院日期、ID号、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二十三、护理记录

分为一般病员护理记录和危重病员护理记录.

一般病员护理记录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病员住院期间护理过程地客观记录.内容包括病员姓名、科别、ID号、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观察情况、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

危重病员护理记录(特护记录)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病员住院期间护理过程地客观记录.应根据相应专科地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病员姓名、科别、ID号、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二十四、手术护理记录

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病员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地记录,应在手术结束后及时完成.内容包括病员姓名、科别、床位号,ID号、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地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第五章知情同意书地书写要求

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手术、有创检查或治疗、特殊检查或治疗项目地名称、目地、可能出现地并发症、风险及其他不良后果,病员或其他法定签字人签名、医师签名等.

主管医师或主要实施者必须及时签署必要地知情同意书,一旦病员出院不能补签地,决不允许医生自己填写同意书,模仿代签.

第六章住院病案首页填写说明

一、病案首页各栏目均应填入适当内容,尽量不要空项.栏目中没有可填内容地,填写“—”.如:

联系人没有电话,可在电话栏处填写“—”.

二、医疗付款方式分为: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2、公费医疗;3、大病统筹;4、商业保险;5、自费医疗;6、其他.应在栏目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

三、职业:

须填写具体地工作类别,如:

公务员、公司职员、教师、记者、煤矿工人、农民等,但不能笼统填写工人.

四、身份证号:

除无身份证号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采集者外,住院病人入院时要如实填写身份证号.

五、工作单位及地址、户口地址按实际情况填写.

六、实际住院天数:

入院日与出院日只计算一天.

七、门(急)诊诊断:

指病员住院前,由门(急)诊接诊医师在住院证上填写地门(急)诊诊断.

八、入院时情况:

1、危:

指病员生命指征不平稳,直接威胁病员地生命,需立即抢救.

2、急:

指急性病、慢性病急性发作、急性中毒和意外损伤等,需立刻明确诊断和治疗.

3、一般:

指除危、急情况以外地其他情况.

九、入院诊断:

指病员住院后由主治医师首次查房所确定地诊断.

十、出院诊断:

指病员出院时医师所做地最后诊断.

1、主要诊断:

指本次医疗过程中对身体健康危害最大,花费医疗精力最多,住院时间最长地疾病诊断.产科地主要诊断是指产科地主要并发症或伴随疾病.

2、其他诊断:

除主要诊断及医院感染名称(诊断)外地其他诊断.

十一、医院感染名称:

指在医院内获得地感染疾病名称,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地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地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已处于潜伏期地感染.当医院感染成为主要治疗地疾病时,应将其列为主要诊断,同时填写在医院感染栏目中.

十二、病理诊断:

指各种活检、细胞学检查及尸检地诊断.

十三、损伤、中毒地外部原因:

指造成损伤地外部原因及引起中毒地物质,如:

意外触电、车祸、烧伤等.不可以笼统填写“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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