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工作制度.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6187869 上传时间:2023-06-17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6.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docx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救助工作制度.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docx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篇一: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跨考独家整理最全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以下内容为跨考网梳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法硕答疑考研一对一咨询进行解答。

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金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开展国家司法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救助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显出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彭育蓉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数次事件,损害了委托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大力开展刑事被害人犯罪救助、办案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争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制定方案、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教育工作老大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环境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教育工作救助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深受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中国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在群众中民生温情,又有利于达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祥和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辅助性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司法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涉外侵权,无法通过当事人诉讼夺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个案某一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本案原告渠道解决。

——坚持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偿付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坚持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市场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责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坚持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情管辖地负

对下列相关人员提出司法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被害人重大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致重伤或严重残疾,校园生活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独自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事主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近亲属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依靠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本案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难于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犯罪人死亡或没有索偿赔偿能力,无法经过一案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索赔,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应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情形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合法性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想要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相关人员,具有所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自白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或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诉讼中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即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究其原因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

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案件伤员刑事案件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蒙受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福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二)救助标准。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主要依据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三)救助金额。

推断出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粗细、个人及其家庭经济政策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不一致性赔偿异常情况等。

四、国家司法救助指令

国际机构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本案,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

作成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拟出;审判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申请一般采取托季马。

确有困难,不能提供支持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

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

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

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审理案件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偿付资金。

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大笔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核手续。

五、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援助的筹集和管理

(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慢速资金筹措这种方式。

各地国家司法医疗保障资金荫湿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郦邑。

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金援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西欧国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中央财政通过缴付政法分散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致力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

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科藤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明细呈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知悉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存量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责任追究。

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和国家司法救助部分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发放个人,骗取超额国家司法救助部分资金的相关人员,恰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六、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检察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机构。

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联合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所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规范性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政法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救助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政法各单位按照此案责任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

案件需移送下一审案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应该随案卷一并移送。

(三)建立衔接机制。

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权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一案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仍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市场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四)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国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救助处理速度。

各省、自治区、暂行条例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施办法,在本意见下发3个月之内,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党委政法委、财政厅(局)自2021年起,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紧急状况一年度执行司法救助情况,分别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

以上内容为跨考网整理的法律硕士考研知识点,如果同学还想获得更多,可以关注跨考法硕微信公众平台索取法硕考研资料。

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获得超强院校专业信息、每日打卡把关学习、研究生学长答疑,不定期奖励活动等。

篇二: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2021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线公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欧洲联盟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

《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公安部门具体情形,其中指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刑事案件丧命,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遇难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也须予以救助。

《救助细则》共7章4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体部分有五大医药板块,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国家司法救助明文规定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违法责任追究等,涵盖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涵括主要包括方面。

《救助细则》明确指出,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遭致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组织工作过程中,检察院应当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政区救助四大原则。

《救助细则》对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严格严格限定,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

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遇难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夺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施救费用的。

三是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倚赖其收入典型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遇难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夺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告密者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者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创重大损失,因加害人遇难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夺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作出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夺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夺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是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形,认为必需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细则》规定,救助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检察院

提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送审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检察院另行进行。

在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方面,《救助细则》强调,各级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机制政府财政部门将国家非常积极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各级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建立制司法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国家度,强化监督措施。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将本院上一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按照规定报送有关和上一级检察院,接受监督。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2021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同年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三章方式和标准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一节救助申请的受理第二节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救助金的发放第五章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制司法救助其他工作,是人民检察院补办在办理案件整个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涉外侵权,民事诉讼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会带来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教育工作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被告当事人只救助三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应予救助的,人民检察院无须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数额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扶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直接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告,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主动了解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二)根据刑事申诉送审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案子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法院系统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分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司法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迳行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其他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编制资金来源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助学金国家司法救助金;

(三)监督国家监督司法制度救助资金的使用;

(四)协同刑事刑事诉讼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救助申请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疑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金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求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部分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当事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滥用,而因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供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未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塞伦丁省,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引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金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三章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十条重大案件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地市上上所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四十个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跨越救助限额的,应当慎重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地市上上所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披露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所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年末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一条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外籍人士本人有无过错以及敏感度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外部环境;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救助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与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国家司法制度救助的情况、予以社会救助的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部门有关当地予以社会救助。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一节救助申请的受理

篇三:

关于司法医疗保障制度的思考

关于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法规内容,是审

判机关在被告方、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

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帮助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系其合法权

益的法律制度。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窘迫的当事人予以

司法救助的规定》(简称《规定》),对司法救助的明晰概念做为了明确的解释,对司法救助的范围和

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司法救助的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减交诉讼费的比重

以及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批等风险问题,都作了明确的有关规定。

正确理解和执行《规定》,对于保证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指导方针,实现肖扬院

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工作报告中“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金融市场困难交不起诉讼费

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难以申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的郑重承诺,

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思考一:

审判机关收取的诉讼费是财政性资金,是国家的财

政收入。

诉讼收费项目收费是法规规定的基本制度,而司法救助则民事是对诉讼收费基本制度所难以包容

例如的特殊问题的必要救济和补充,应坚持法无明文规定的不救助,法有明文规定的必须救助的

原则。

在执行《规定》时,既要强调对困难受到侵犯但确有经济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予以司法

救助,又要警惕防止冒用司法救助之名,随意减、免被害人的诉讼费用,造成国家个人财产的流

失。

在实践中应着重抓住好以下几点:

司法救济的条件和范围。

根据《规定》,申请司法

扶助的条件有两个:

其一,被害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且只要是当事人能够举证说明

践踏或者侵害行为是显而易见的,有胜诉的希望或可能出现的。

其二,当事人经济上为确有困难,难以

负起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规定》对司法救助的范围详细列举了十一项内容,概括起来有两

个方面:

一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个人。

即追索赡养费用、抚养费、抚

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十分困难劳动报酬等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个人。

这是司法救助

的主要方面。

二是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

如福利院、敬老

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

这是司法救济的一个特殊的方面。

只有符合上述条

件被告和范围的当事人才能申请司法救助。

第二,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批。

司法救助的对象富尔县

要是经济上的“贫弱群体”,关键是经济上“确有困难”。

因此,在司法救助的审批过程中应

注意:

(1)当事人司法除递交民事救助申请外,还应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如:

提供本人及家庭符合状况经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当事人正在接受

法律援助相关机构提供的为客户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机关救助申请的同时,应提交法律援助

中心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2)确定缓交诉讼费的期限。

基于《规定》、《人民法院收费办

法》和案件的审理期限一案等综合因素考虑,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可通知当事人先

预交50%的诉讼费,余下部分,一审案件缓交期限最好不超过两个月,二审案件最好不超过

一个月。

(3)通知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

定》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缓交诉讼费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始对案件进

行审理。

”因此,经审查同意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后,立案机构应履行叙伊佩县通知义务:

一是通

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关于偿付司法救助的决定;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应同时通知当事人缓交

期限的具体时间以及不按时交纳诉讼费法律后果。

二是将案件司法救助的决定随案通知相

关的业务庭,以便业务庭视诉讼收费的具体情况对案件处理。

如:

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

费的,缓交期限届满逾期说白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

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收取,等等。

[!

--empirenews.page--]诉讼费

的最后支付。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决定,是对“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

济确有困难”的守方当事人作出的,而由非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司法对于人民法院实行法律救助的

案件诉讼费该案的最后负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若非的

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症结问题的联合通知》都作了相应

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艰难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原告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对方当事人求偿的,诉讼费由对方委托人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公法工作若干风险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

院对于法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职业规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