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经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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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经典
第一章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现的主要层次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性文件
4.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二证券市场各层级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国刑法》等。
此外,《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行政法规
与证券经营机构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三)部门规章及规性文件
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四)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1.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2.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权转让系统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第二节公司法
一公司的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出资成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两者都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有法人资格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4.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反之为外国公司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
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
三公司经营原则
1.合法经营2.自主经营3.自负盈亏4.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5.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四公司的设立与登记要求
(一)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方式基本有两种,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叫同时设立、单纯设立;募集设立又叫渐次设立、复杂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起设立,股份可以发起设立,业可以采取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既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也可以不发行股票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
(二)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五公司章程的容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六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七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力的规定
滥用的方式包括股东权力、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滥用损害对象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滥用的后果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滥用的责任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0人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少或规模较小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1.股东会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召开,代办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办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选举可以连任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选举可以连任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1.公司部转让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书面征求意见,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权购买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十一股份的设立与程序
设立股份,应该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居住
募集设立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一)以募集设立设立股份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发行股票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公司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30日未召开,返还认股人股款并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向公司登记机会报送相关文件
十二股份的组织结构
股份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1.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应该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二)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主持—》监事会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召开股东大会会议,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四)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半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决议,需2/3以上通过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必设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定机构,董事会成员由5人至19人,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10日前通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必设的监察机构,其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十三股份的股份发行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同股同价原则
十四股份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1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2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十五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容
1.股份的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于本公司
2.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十六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公司应该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公告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其中新设合并又称为创设合并
公司的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营业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十七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十八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2.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
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撤销公司登记采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
4.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只能适用于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者
另外另立帐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录,对直接负责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证券法
一证券法的适用围
只限于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
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1.禁止幕交易2.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3.禁止传播虚假信息4.禁止证券欺诈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新股发行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五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
1.证券承销业务:
代销和包销两种,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2.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面超过5000万,必须采用承销团
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有承销团承担,主承销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a)具备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b)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c)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
d)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为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证券销售期限
1.证券的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日
2.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未到达公开发行股票70%的,发行失败
七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
股份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下面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3.公司发行的股本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额超过4亿人民币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的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
八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其他合法方式收购
要约收购:
收购人在收购期限,不得卖出收购公司的股票
协议收购:
达成协议后,收购人3日将收购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十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达到持股5%,3日公告,每变动5%应报告,在上述期限以及公告2日,不得买卖股票
收购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票30%时,继续收购的
收购要约的期限30日至60日,收购完成后15日公告
终止上市:
大于75%股票终止上市
应当收购:
大于90%其余仍持有股票,有权以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给收购者
未按照证券法收购公告、收购要约等义务的,罚款10至30万,直接负责人3至30万
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节严重的,罚款10至60万,直接负责人3至30万
十一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本金加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没收所得,并处以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券商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招揽承销业务的,没收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基金法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权力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2.基金托管人,又叫基金保管人,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位的当事人
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产
主要股东从事金融相关,3年没有记录
三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
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1.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四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自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
3.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没有独立财产,5万至50万罚款,没收所得,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3万至30万罚款
五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
募集方式不同:
公募宣传私募不公开宣传
募集对象不同:
公募为不确定对象私募为少数特定投资者
信息披露要求:
公募要求严格私募要求低很多
六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非公开募集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违反法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1至5倍以下罚款,没收所得或不足100万,10万至100以下罚款,直接负责人3万至30万罚款
第五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一期货概述
期货的特征:
合约标准化;场所固定化;结算统一化;交割定点化;交易经纪化;
保证金制度化;商品特殊化
期货的种类:
商品期货金融期货
其中商品期货可分为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能源期货
二期货公司成立的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人民币2.3.4.主要股东、控制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规行为
(一)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1.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二)证券公司及其境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
1.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业务
2.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进行集中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委托他人经营管理
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分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管理类资格考试
合格成绩有效期分类管理:
第一节入门资格考试长期有效
第二节专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应当每年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应培训;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应业务培训的,其合格成绩不再有效
第三节管理资质测试合格成绩有效期3年不变
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3.4.5.
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审核完毕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取得执业证书的,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需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2.辞职或变更聘用机构,应当10日向协会报告
3.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10日向协会报告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条件: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其它
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离职10个工作日向协会申请注销或离职备案,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审核完毕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人代表,财务顾问主办人更换,5个工作日向证监会报告
个人申请保荐人资格:
1.具有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
2.最近3年在境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最近3年未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未清偿的债务
保荐机构的申请,45个工作日决定,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申请,20个工作日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规受到处罚
第二章执业行为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5年1月5日发布,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的原则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二)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有效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有效期5年
2.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围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服服务;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同时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
第一节证券经纪
(一)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业务构成要素:
1.委托人2.证券经纪商3.证券交易所4.证券交易的对象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定: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所以上市股票、债券都是证券经纪的对象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客户资料性
(二)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1.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能力评估,以后至少2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后续评估
3.对新开客户1个月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10%,相关回访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4.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应该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电子文档,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分别报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三)监督部门对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会及派出监督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业务进行监督,主要措施有:
1.证券公司向监督机构的报告制度
2.信息披露
3.检查制度
第二节证券投资咨询
(一)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的概念和基本关系
证券投资咨询: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机构及人员为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服务的活动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建议的服务容包括投资品种的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
证券研究报告包括:
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