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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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城区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

清远市清城区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

人员的奖励办法(征求稿)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8月)、广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粤公通字〔2010〕22号)、清远市公安局印发的《清远市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清公通字〔2017〕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本区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情涉及本区范围)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刑事特情,均可获得奖励。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及线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本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受理机制,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一)吸毒。

(二)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

(三)非法买卖、走私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详见附件2)。

(四)非法贩卖、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五)制毒工场、窝点。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第五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每处理1名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举报贩卖、运输、走私、非法持有毒品(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称量笔录、称量图片或称量视频、鉴定文书等为准)及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1.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成品、下同)、可卡因10克以下(其他毒品按有关规定折算,详见附件1,下同),奖励人民币2000元(含本数,下同)。

2.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克以上100克以下,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6000元。

3.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6000元至3万元。

4.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案件,奖励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

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千克以上的案件,按照市公安局下发文件《清远市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清公通字〔2017〕22号)有关规定执行。

5.根据刑事特情提供的线索,查获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可根据《特情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奖励程序参照刑事特情奖励办法,但奖励幅度不得超过群众举报的同类型案件的奖励上限,由禁毒大队以及公安局局领导等逐级审批,奖励资金由公安局负责解决。

6.破获的涉毒案件如对清城区的总体毒情存在重大影响或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在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以外,可以追加奖励3000元至2万元。

7.对举报的毒品案件,缴获的疑似毒品,经鉴定不是常见毒品的,案件顺利侦办,犯罪嫌疑人以涉毒罪名被刑拘、逮捕、起诉的,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六项进行奖励。

8.上述奖励除第6点外,其他奖励不得重复叠加,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以奖励金额高的为标准进行奖励。

(三)举报非法买卖、走私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线索,举报非法贩卖、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每缴获1千克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其中缴获麻黄素类,每缴获1千克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

(四)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缴获毒品的,视举报人和举报信息所起的作用以及缴获的毒品数量,依照市公安局有关办理进行奖励。

(五)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下列涉毒刑事案件,视举报人和举报信息所起的作用,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如下:

1.查获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2.查获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6000元。

3.查获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包括歌舞厅、迪厅、夜总会、酒吧、桑拿按摩场所以及宾馆、旅店、出租屋、网吧)或者私人会所等场所内存在严重吸贩毒活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

第六条安检、旅检、货检、邮检及物流业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主动发现毒品犯罪线索,并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根据缴获毒品的数量,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公安机关破获列为市级、省级毒品目标案件的,视批捕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以及缴获毒品的数量,依照市公安局有关办理进行奖励。

第八条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直接向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厅举报的毒品犯罪线索或市县联合侦办的案件,破案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审批发放奖励金,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

2.共犯已经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毒品犯罪事实、证据和毒品犯罪嫌疑人员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戒毒人员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毒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毒品犯罪事实的。

5.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毒品犯罪活动的。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侦破后,每月10日前,填写有关涉毒案件的《清远市清城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3),提出奖励意见,按照程序审批后,核发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奖励金审批通过后,提出奖励的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特情奖励金发放管理的要求,进行奖励金的发放、签领。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区禁毒办解决,在区禁毒办年度禁毒经费当中列支。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

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奖励举报人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办案的单位,按要求填写附件3、附件4的表格,交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公安分局分管禁毒局领导、区禁毒办领导逐级审批后,将奖励金发放给举报人并填写附件5表格、附档备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2018年8月14日印发的《清远市清城区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予以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下发之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已破获的涉毒案件,依照原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奖励审批程序按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毒品折算标准

2.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

3.清城区公安分局接受毒品犯罪举报线索登记备案表

4.清城区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

5.清城区群众举报毒品犯罪奖励金签收单

附件1:

毒品折算标准

1克海洛因=1克甲基苯丙胺(含其片剂)=2克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1克海洛因=20株大麻原植物=100克大麻油=200克大麻脂=3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

1克海洛因=1克可卡因

1克海洛因=2克吗啡=5克度冷丁=50支100mg规格的度冷丁针剂=100片50mg规格的度冷丁片剂

1克海洛因=0.2克盐酸二氢埃托啡=10支/片20ug规格的针剂或片剂

1克海洛因=4千克咖啡因=4千克罂粟壳

1克海洛因=10克氯胺酮、美沙酮

1克海洛因=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

1克海洛因=1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

1克海洛因=20克鸦片=4株罂粟

1克海洛因=1千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40千克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60千克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冰毒片剂统一为每片或每粒以0.1克,摇头丸统一为每片或每粒以0.3克计算。

附件2:

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表一管制的品种

1.麻黄素(麻黄碱)29394100.10

2.伪麻黄素(伪麻黄碱)29394200.10

3.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29329300

4.黄樟脑(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29329400

5.异黄樟脑(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29329100

6.麦角新碱29396100.10

7.麦角胺29396200.10

8.麦角酸29396300.10

9.1—苯基—2—丙酮(苯丙酮)29143100

10.N—乙酰邻氨基苯酸29242990.20

11.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29329200

表二管制的品种

12.盐酸(氯化氢)28061000

13.硫酸28070000

14.高锰酸钾28416100

15.甲苯29023000

16.乙醚29091100

17.丙酮29141100

18.丁酮(甲基乙基(甲)酮)29141200

19.乙酸酐(醋酸酐)29152400

20.苯乙酸29163400.10

21.邻氨基苯甲酸29224310

22.哌啶(六氢哌啶)29333210

23.去甲基麻黄碱

 

附件3:

清城区公安机关接受群众举报毒品犯罪

线索登记备案表(办案部门存档)

登记备案

民警

受理编号

(年-月-日-排序-罪名拼音简称)

登记时间

举报人

姓名或代号

举报人联系方式

及其他有关情况

 

举报的

主要内容

 

部分分管

领导意见

部门主要

领导意见

 

备注

附件4:

清城区群众举报毒品犯罪奖励金审批表

经办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警综系统案件编号

110举报中心举报信息编号

案件名称

 

案件性质

群众举报情况

简要案情及缴获

毒品种类、数量

发放奖励金事由和

依据,建议奖励金金额

办案单位呈报意见

 

禁毒大队审核意见

分管(禁毒)局领导

审批意见

 

禁毒办审核意见

禁毒办领导审批意见

本表格一式两份,由呈批奖励单位及区禁毒办各存一份。

附件5:

NO.0000001

清城区群众举报毒品犯罪奖励金签收单

年月日

清公城〔〕奖字号

经办案件单位(盖章)

 

举报信息编号

 

奖励金额

人民币(大写):

万仟佰拾元(小写):

____

领取形式

代领

经办人:

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

举报人签收:

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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