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企薪酬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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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企薪酬制度
日本昭和电工(株)大分石化企业联合体工资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第一条本规程根据就业规程第79条规定从业人员的工资,但主席以上人员的工资另行规定。
(工资项目)
第二条工资项目如下表所列。
(支付方法)
第三条支付方法原则上采取月薪制。
按日计算工资时以年内月平均上班日数为基准。
第四条工资从上月的16日计算至本月的15日,由本月25日用货币直接全额支给本人。
但工资支付日碰上休息日或因业务关系原则上提前支付。
解雇或退职时尽管有前项规定仍支付一周以内工资。
(支付条件)
第五条工资支付事由变动时按以下款支付工资。
1、录用、长期休假、复职时由发令之日起按日计发工资。
2、提拔任用、定级、调动及职务任免时以发令日为界,按工作日多的月份支付该月工资。
3、退职或解雇时的工资按规定全额支付该月工资。
但符合<就业>规程第39条第2项第4款(劝告退职)、第5款(解雇)、第55条第1项第5款(监禁以上刑罚或按少年法收容到教养院)等、第8款(停职期满不复职)者及按日计工资的雇员不支付工资。
(非常时支付)
第六条根据从业人员请求,本人或根据本人的收入维持生活者,发生以下事由,可提前支付工资。
其支付额按上月工资额计算。
1、生育、疾病或灾害。
2、婚礼或葬礼。
3、因不得已事由回家一周以上。
4、其他不得已的事。
(支付工资特例)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支付其标准内的工资。
1、按《就业规程》第71条至第73条休假(年度休假、积累休假、女职工休假、特别休假)。
2、为了预防传染病按<安全卫生规程>被通知禁止上班,但本人得传染病时按个人伤病缺勤处理。
3、因业务伤病休假。
(不支付工资特例)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时不给工资。
1、被通知停职惩罚处分。
2、长期休假、但被派外出长期休假按每次商定支付工资,而《就业规程》第50条第5项的情况出勤时间按日计工资支付。
3、按《就业规程》第43条第2项停止出勤。
4、因工会活动或劳资纠纷没有人事公司业务。
5、因选举提名为公职候选人没有人事公司业务。
6、不符合<灾害补偿规程>第1条第7款通勤途中灾害缺勤及长期休假,适用于<通勤抚恤规程>。
1.业务伤病休假按<灾害补偿规程>进行灾害补偿。
2.海外留学停职按另定标准支付奖学金。
3.育儿停职按另定标准支付育儿补助金。
(工资扣除)
第九条支付工资时遇到以下情况要预先扣除。
1、所得税、地方税、公司职工住宅费宿舍费的消费税。
2、健康保险、养老金保险、其他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用。
3、集体生活保险费用。
4、公司职工住宅费、宿舍费、伙食费。
5、互助会会费、互助会货款的偿还金。
6、公司内部存款。
7、工会会费。
8、垫付金、预付金或货款,但要扣除以劳动为条件的情况。
9、工人财产累积储蓄金、工人财产累积货款的偿还金。
10、住宅资金的偿还金。
11、工会等其他单位商定扣除项目。
第二章 标准内工资
(基本工资)
第一十条基本工资为技能工、岗位工资和年龄工资的合计额。
(雇员技能工资)
第一十一条雇员技能工资按下表计算金额。
类别
金额
初中毕业生
工作
30910日元
高中毕业生
工作
34320日元
高等工业专科学校毕业生
工作
37470日元
大学毕业生
工作
42630日元
计划、开发
42630日元
雇用往届毕业生时,按毕业年度至雇用时的年度,每年增发下表的技能工资。
类别
金额
初中毕业生
工作
680日元
高中毕业生
工作
720日元
高等工业专科学校毕业生
工作
770日元
大学毕业生
工作
770日元
计划、开发
810日元
第一十二条尽管有前条规定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按其他办法处理。
(提高工资)
第一十三条提高工资每年1次,3月16日进行,但满55岁者除外。
(技能岗位工资)
第一十四条技能岗位工资按技能资格和级、档对照下表全额支付。
技能资格
级
6档
7档
8档
9档
10档
岗位工资
1档
2档
3档
4档
5档
副主席
1
155000
157000
159000
161000
163000
36000
145000
147000
149000
151000
153000
2
131500
134200
136900
139600
142300
118000
120700
123400
126100
128800
主管
1
13000
131200
132400
133600
134800
28000
124000
125200
126400
127600
128800
2
115000
118600
118600
120400
122200
106000
107800
109600
111400
113200
3
97000
98000
100600
102400
104200
88000
89800
91600
93400
95200
特别专务
1
118000
119000
120000
121000
122000
24000
113000
114000
115000
116000
117000
2
107000
108200
109400
110600
111800
101000
102200
103400
104600
105800
3
93500
95000
96500
98000
99500
86000
87500
89000
90500
92000
高级专务
1
94000
94500
95000
95500
96000
20000
91500
92000
92500
93000
93500
2
88500
89100
89700
90300
90900
85500
96100
86700
87300
87900
3
81500
82300
83100
79900
84700
77500
78300
79100
74500
80700
专务
1
70000
71500
73000
67000
76000
16000
2
62500
64000
65500
59500
68500
3
55000
56500
58000
56500
61000
负责
1
50000
55500
56000
53000
57000
11000
2
45000
51000
52000
48000
54000
3
46000
47000
48000
49000
基于考核结果有在前项技能岗位工资上增加工资的情况。
(雇员岗位工资)
第一十五条雇员岗位工资如下表。
类别
金额
高中毕业生
工作
49000日元
高等工业专科学校毕业生
工作
65000日元
大学毕业生
工作
68000日元
计划、开发
87000日元
尽管有前项规定,但雇用往届毕业生的岗位工资为毕业年度至进入公司经过年数的1/2为准支付定级岗位工资。
(研修生岗位工资)
第一十六条研修生按下表支付岗位工资。
级
1档
2档
3档
4档
5档
1
78000
83000
88000
107000
110600
2
56000
57500
59000
60500
62000
3
40000
41000
42000
43000
44000
第一十七条符合《就业规程》第6条第2款者支付其定级岗位资格的岗位工资。
第一十八条符合定期升级升档者每年3月16日进行1次。
但满55岁者除外。
(年龄工资)
第一十九条年龄工资按下表金额支付。
类别
金额(日元)
类别
金额(日元)
类别
金额(日元)
19岁以下
53200
满28岁
61900
满38岁
78900
满19岁
53700
满29岁
63600
满39岁
80600
满20岁
54200
满30岁
65300
满40岁
82300
满21岁
54700
满31岁
67000
满41岁
83900
满22岁
55200
满32岁
68700
满42岁
85500
满23岁
56200
满33岁
70400
满43岁
87100
满24岁
57200
满34岁
72100
满44岁
88700
满25岁
58200
满35岁
73800
满45岁
90300
满26岁
59200
满36岁
75500
满46岁
91900
满27岁
60200
满37岁
77200
满46岁以上
93500
年龄算定以4月1日为界进行。
(附加工资)
第二十条附加工资按下式计算支付。
(抚养津贴)
第二十一条对有配偶及抚养家属支付抚养津贴,但支付对象的抚养家属数包括配偶在内以5人为限。
不以该从业人员为主要生活依靠的配偶,不给抚养津贴。
第二十二条抚养津贴支付额按下表区别。
类别
金额
配偶
25000日元
其他抚养家属
7000日元
配偶去世或离别并有配偶以外抚养家属的,第一抚养家属可支取与配偶同额的抚养津贴。
第二十三条包括:
确定以该从业人员的收入维持生活的,即所得税法上认定的抚养家属。
1、未满22周岁的子女。
2、满60岁以上的父母。
3、满60岁以上的祖父母和未满22周岁的孙子。
4、未满22周岁的弟妹。
5、满54周岁以上的寡妇母亲。
6、满60岁以上或未满18周岁的直系亲属与从业人员同居者,以及满18岁以上未满22周岁的(姻亲等的姻族)。
前项第2至第6款限于该从业人员抚养义务优先顺序的情况。
但该从业人员抚养义务优先位次符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没有这个限制。
1、未满18周岁或60岁以上并按税法规定不上税者,且一年所得不足10万日元时。
2、是从业人员抚养家属时。
3、因养子或女子婚姻等事由分开生活时。
4、客观上明确,事实上不可能抚养时。
第1项的第1款至第6款中按税法规定不上税者或者高中上学者没有年龄限制。
第二十四条新领受抚养津贴者必须呈报能证明符合抚养家属条件的证明书。
领受抚养津贴者的抚养家属变动时必须呈报能证明抚养家属变动的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支付抚养津贴的条件发生时由发生的工资无截止日期开始支付,但所定申报期间没有申报时由申报受理的工资截止日期开始支付。
抚养津贴的支付条件消失,由发生的工资截止日期的次月停止支付。
第二十六条地区津贴按下表支付。
单位:
日元
表1:
业务场所
支付算式
公司本部
川崎工厂
横滨工厂
综合研究所
千叶事务所
大阪支店
名古屋支店
福冈支店
札幌营业所
(技能工资+年龄工资+抚养津贴)╳7.19%+3000
表2:
业务场所
支付额(日元)
青木电厂鹿岛进水口
1750
广津电厂
910
青木电厂
630
汤洛上电厂
常盘电厂
470
秩父电厂
赤松电厂
(工作调转的地区津贴)
第二十七条由前条第1项的工作场所调转其他工作场所者按下表支付地区津贴。
类别
支付率
最初6个月
前条第1项的地区津贴的100%
下一个6个月
前条第1项的地区津贴的50%
(职务津贴)
第二十八条职务津贴A按下表支付。
级别
金额(日元)
1
12500
2
10000
3
7500
4
5000
5
2500
职务津贴B按下支付:
1、工厂月额为5000日元。
2、工厂被任命为主任,被任命的月基本工资低于上月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的合计额时,在1年内支给不超过前项金额的差额。
负责计划开发者、监督者及负责计划开发的雇员不支付第1项津贴。
(从业轻减者特例)
第二十九条因伤病接受从业轻减被命职务变更者6个月内支付从业轻减前的职务津贴。
(迟到、早退、因私外出)
第三十条迟到、早退、因私外出达5次或累计计算超过7小时,扣除未从累计时间相当的标准工资额,累计时间以30为单位舍去尾数。
(缺勤)
第三十一条伤病缺勤或按<护理家人休假规程>护理家人缺勤,在一个工资计算截止日期内缺勤1日扣除标准内日工资额的1/2,但第3日以后不作为扣除对象。
因本人原因缺勤时缺勤1日扣除标准日工资额,但扣除时以一个工资计算截止日期内的10日为限。
(弹性工作制的不足劳动时间)
第三十二条弹性工作制清算期间劳动时间不足时扣除该时间内标准工资的相当额,不足时间以30分为单位舍去尾数。
第三章 标准外工资
(支援工资)
第三十三条在职务津贴A额高的岗位顶岗时按下表支付支援津贴,但其顶岗1日实际劳动不足3.5小时不予支付。
与职务津贴A的金额差(日元)
日金额(日元)
了2500
620
10000
500
7500
370
5000
250
2500
120
负责计划开发者、监督者及负责计划开发所用雇员不支给前项津贴。
(传呼津贴)
第三十四条因紧急事由临时参与传呼时一次支付1000日元,深夜传呼增加800日元。
(特别工作津贴)
第三十五条被命特别工作者实际劳动1小时按下算式增额工资。
1、早出加班、晚归加班及传呼。
增额基础工资╳1.25
2、深夜工作。
增额基础工资╳0.32
3、休息日出勤。
◆给与代休时:
公休日增额基础工资╳0.35
特定休息日增额基础工资╳0.75
特别休息日增额基础工资╳0.35
◆不给与代休时:
公休日增额基础工资╳1.35
特定休息日增额基础工资╳2.00
特别休息日增额基础工资╳1.35
《就业规程》第68条第4项的换休公休日适用本条第1项第3款给与代休的情况。
警卫员实际劳动1小时或视为工作1小时。
(增额基础工资)
第三十六条所谓前条的增额基础工资为以下1至3的合计额。
1、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地区津贴(扣除抚养津贴为基础的计算额)、职务津贴A、B及住宅津贴的总和被月平均劳动时间除的金额。
2、支援津贴日额、时差工作津贴日额、第2班工作津贴日额的合计额除以1日劳动时间的金额。
3、警卫员津贴除以1日所定劳动时间的金额。
月平均劳动时间,常白班者157.5小时,倒班工作者156.4小时,警卫员原则上按271小时计算。
1日所定劳动时间,常白班者7.7小时,倒班工作者7小时,警卫员按12小时计算。
(值日班、值夜班津贴)
第三十七条值日班和值夜班,一次支付4800日元津贴。
特定休息日值班及值夜班者分别增加500日元津贴。
(警卫员津贴)
第三十八条警卫员工作1日支付680日元警卫员津贴。
因年度休假缺勤视作出勤。
(监视、断续工作津贴)
第三十九条符合<劳动标准法>第41条第3款中警卫员以外人员的津贴按工作场所另定。
(时差工作津贴)
第四十条时差工作1小时以上者时差工作一资支付100日元津贴。
前项所谓“时差工作”不是指倒班工作,与常白班工作的工作时间长短相同,只是上班下班的时间有所不同。
(第2班工作津贴)
第四十一条倒班制第2班工作者第2班工作一次支付789日元津贴。
(第3班工作津贴)
第四十二条倒班制第3班工作者第3班工作一次支付1950日元津贴。
(工作调转分居津贴)
第四十三条因工作调转与同居家属分居单身赴任者每月支付40000日元。
从第二十六条第1项工作场所被命调转至其他工作场所工作者符合前项时支付第二十六条第1项的地区津贴和第二十七条地区津贴的差额。
(住宅津贴)
第四十四条居住公司住宅、宿舍以外的户主按下表支付住宅津贴。
类别
金额
有抚养家属者
12000日元
无抚养家属者
6000日元
第四章 其他工资
(通勤费)
第四十五条乘公共电、汽车通勤的从业人员由公司发放所需车票和定期车票。
用自有汽车、摩托车或自行车者及徒步通勤的从业人员支付通勤津贴。
前2项的细则按<按通勤费支付细则>处理。
(紧急作业慰问金)
第四十六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临时紧急作业时支付紧急作业慰问金。
(奖赏)
第四十七条根据业绩在上期及下期支付奖赏。
(实行日期)
第四十八条这个规程从平成16年(2004年)6月16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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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