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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国际货款收付

第十一章国际货款收付

第1节支付工具

●支付工具包括支付货币和票据。

●广义的票据:

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存单、提单、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等等。

●狭义的票据:

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债权有价证券,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

【票据的特点】(305.311)

●无因性:

在票据开立之后,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即与产生票据的原因相脱离。

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询问开立或者转移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本身没有问题,持票人即可获得票据所赋予的权利。

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有缺陷,也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由于票据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票据的无因性使得票据可以广泛流通。

●要式性:

票据的记载事项、记载方式等必要条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如欠缺法律规定所必须记载的事项,则票据就不能认为有效。

●票据的要式性决定了从票面文义上可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完全以票面文义为依据,而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意外的其他文件确定。

●票据的要式性能减少票据纠纷,保证票据顺利流通。

●流通性:

票据是可流通证券,票据的权利可以凭背书交付而转移,不必通知债务人。

●在票据流通中,受让人权利优于让与人,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其不仅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司法诉讼。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票据被加上限制性批注,如“不得转让”,“只能付某人”等,那么这些票据就失去流通性了。

票据的分类

●常见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与支票。

●根据票据的性能,可以分为支付证券与信用证券。

支票属于支付证券,汇票与本票属于信用证券。

●根据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自己,分为自付证券与委托证券。

本票属于自付证券,汇票和支票属于委托证券。

票据行为

●指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可分为主票据行为与从票据行为。

前者为出票,后者包括提示、承兑、背书、参加承兑、保证、付款、参加付款等。

●汇票、本票、支票等常见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与法律规则是一致的。

【汇票当事人、汇票种类、票据行为】(306)

汇票:

含义

●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BillofExchange或Draft)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一个人签发给另一个人的,要求对方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某一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汇票:

记载事项

●1.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字样。

这样做是为了方便使用者确认,也为了防止伪造汇票。

●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这种无条件支付是一次性的支付,不能分期支付。

●确定的金额。

汇票上的金额如果不确定,则汇票无效。

同时,汇票上记载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也应该是一致的。

●付款人的名称。

即受票人名称。

在进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指定的银行。

●收款人名称。

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所指定的银行。

●出票日期:

签发日期与汇票交付日期不一致的,以签发日为准。

●出票人签章:

可以是签名、盖章或二者都有。

●2.对应记载事项

包括付款期限、付款地点及出票地点。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期限的视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汇票:

当事人

●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汇票一经流通,便派生出其他当事人,即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和持票人等。

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

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

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

2.付款人:

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款项的人。

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强迫受让人付款或承兑,但一经承兑,付款人即为主债务人。

3.收款人:

票据主债权人,第一持票人。

如遭拒付,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

进入流通后当事人

4.背书人:

在票据背面签字转让票据的人,债务人。

 (第一背书人—收款人)   

5.被背书人:

通过背书获得票据所载债券的人,债权人。

(最后被背书人--持票人)

提示:

票据可连续转让,凡持票人均可以成为背书人。

对于受让人而言,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

对于出让人而言,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前手对后手负有票据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6.承兑人:

远期汇票中,受票人见票后同意于一定期限内付款,并于汇票上写明。

承兑人即为主债务人。

7.持票人:

现实地占有票据的人。

其他:

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

汇票: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或称为第一次请求权和第二次请求权。

第一次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权利,只有当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行使第二次请求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可以通过出票、善意取得、转让、法定等方法取得。

票据权利与票据同时存在,不持有票据,就不能行使权利。

(2)票据权利的丧失。

①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②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汇票:

种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在我国,银行汇票又分为现金银行汇票与转账银行汇票。

我国对于商业汇票的使用规定比较严格。

●2.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付款时间,有以下规定方法: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Ⅹdaysaftersight)

●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Ⅹdaysafterdate)

●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ⅩdaysafterdateofBillofLading)

●指定日期付款(FixedDate)

●3.按出票时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银行汇票多为光票,常用于支付佣金、代垫费用及收取货款尾数时。

●4.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另外,可以分为本国货币汇票与外国货币汇票,国际汇票与国内汇票等。

汇票: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ActsUnderaBill)是依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承兑、参加承兑、背书、保证等。

●在票据处理中还有一些准法律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追索等。

1.出票(Issue)

●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事项,并经签字后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1)出票人签发票据(填写空白汇票)

(2)交付给受款人

●汇票通常签发一式两份(银行汇票只签发一份)其中一份写明“正本”或“第一份汇票”,另一份写明“副本”或“第二份汇票”。

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防止重复付款或承兑,一般写明“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

●出票时,汇票上收款人的抬头有以下三种写法:

●1)限制式抬头

●Pay***Co.only

●Pay***Co.notnegotiable/transferable

●2)指示式抬头

●Pay***Co.ororderPaytotheorderof***Co.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PayBearer

2.提示(Presentation)

●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

(1)承兑提示

(2)付款提示

●我国《票据法》规定:

●见票即付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后一个月内提示;

●定日付款或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规定为自到期日起10日内。

3.承兑(Acceptance)

(1)含义:

远期汇票表示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2)做法:

由受票人在汇票正面空白处写上“承兑”二字,签上本人姓名,表示到期一定付款。

(3)具体行为:

一是写上“承兑”二字,签上姓名,加注具体承兑日期

二是把经过承兑的远期汇票交还该提示者即受款人

4.背书(Endorsement)

(1)含义:

将汇票权利转让他人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2)当事人:

背书人(债务人)、被背书人(债权人)

(3)第一背书人永远是受款人;最后一个被背书人永远是持票人

(4)前手与后手

背书的种类

1.特别背书:

记名背书,记载支付给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经背书人签字。

2.空白背书:

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只有背书人的签字。

3.限制性背书:

PaytoABankonly

4.带有条件的背书:

PaytotheorderofBBankOndeliveryofB/LNo.125

5.托收背书:

ForcollectionpaytotheorderofBBank

6.中国禁止使用空白背书。

若作空白背书,则该汇票无效。

5.付款(Payment)

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经后者正当付款后,这张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解除

——什么是正当付款?

(1)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

(2)付款到期日那天或以后付款

(3)要付款给持票人

(4)善意的付款(不知道持票人的权利有何缺陷)

6.拒付或退票(Dishonor)

•三方面含义

拒绝承兑;拒绝付款;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

•退票通知(NoticeofDishonor)

目的:

汇票的债务人及早知道拒付,以便做好准备。

•拒绝证书(Protest)

由拒付地点的法院或公证部门出据,应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作成

7.追索(Recourse)

•含义

持票人正确提示但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行为。

持票人的这种法律权利称为追索权或偿还请求权。

•对象背书人、出票人、其他债务人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持有合格票据;正确及时提示;遭到拒付;发出退票通知;作成拒绝证书。

●追索权(RightofRecourse):

汇票在流通过程中赋予持票人的一种权利。

即当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具有向所有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持票人可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未经提示的汇票,持票人不得对其前手进行追索

●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2)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作承兑或付款提示

●(3)持票人应作成拒付证书

●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可在出票时或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字样,该种汇票难以在市场上流通。

●除上述票据行为外,汇票还会产生保证、参加承兑、参加付款等其它票据行为。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进行贴现。

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记载事项与汇票大致相同: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票据权利和票据关系类似汇票。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的种类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

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

我国不允许发行商业本票。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

有的银行发行见票即付、不记载收款人的本票或是来人抬头的本票,它的流通性与纸币相似。

由于银行本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因此它在国际货款结算中被广泛使用。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支票的对应记载事项与汇票类似,但存在细微区别:

(1)支票付款人有资格限制:

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开有支票账户且定有支票协议。

其账户内余额不得低于支票的付款金额。

(2)汇票与本票一般不允许做成来人抬头,但支票可以。

(3)支票是即期支付。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

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

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

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

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支票的对应记载事项包括:

收款人、出票地和付款地。

其相应的规定与汇票和本票基本相同,仅对以下几点加以说明:

(1)付款人。

由于支票付款人有资格限制,所以付款人的名称必须注明,不能省略。

(2)出票日期。

支票的出票日期决定支票的有效期,非明确规定不可。

(3)收款人。

在英国票据法中,支票的收款人的做法与汇票和本票基本相同。

但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汇票和本票做成来人抬头,但支票却可以是来人抬头。

当支票没有记载收款人时,便视为来人抬头。

我国票据法第87条规定: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4)付款金额。

支票是即期支付,所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利息记载无效。

支票的种类

●按支票的收款人抬头分类:

●记名支票:

在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取款时须有收款人签章。

●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

取款人无需签章。

●指示支票:

抬头处写明“凭指示”。

可背书转让。

●按取款方式分:

●1.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帐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只能用于转帐;

3.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宇样,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其他:

●保付支票:

银行应收款人或持票人要求在支票上签字或加盖“保付”戳记,保证在该支票提示时付款。

●支票经过保付后,不受提示期限约束。

银行为主债务人,出票人与背书人免于追索。

●保付支票不能挂失止付,但具有更好的信誉,便于流通。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差异】(313)

 

第2节支付方式

(一):

汇付

【顺汇与逆汇】(314)

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从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可以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方法。

顺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

汇付方式采用的是顺汇方法;逆汇是指资金的流转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

托收方式收取货款采用的是逆汇方法。

【汇付当事人、种类、流程、应用】(314)

汇付:

含义及其当事人

1.汇付的含义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指付款人主动将货款通过银行付给收款人。

从银行的角度说,汇付专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自身所建立的通汇网络,使用合适的支付凭证,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它与银行的资金划拨相比,汇付属于代客划拨的范畴。

银行划拨所使用的凭证是银行划拨凭证(BankTransfer,简称B.T.),而汇付中使用的凭证是支付授权书(PaymentOrder,简称P.O.)。

2.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当事人有四个:

汇款人(Remitter)、收款人(Payeeor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汇入行或解付行(ReceivingBankorPayingBank)。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的汇款人通常是进口人,收款人通常是出口商,他们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汇款人与汇出行之间是委托受托关系。

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通常是委托代理关系,还往往存在账户关系。

(二)汇付的种类

●1、信汇(MailTransferM/T)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优点:

费用较低廉;缺点:

收款较慢。

●2)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委托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其代理行(即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

优点:

收款迅速;缺点:

费用较高。

●3)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D)。

进口人向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自行寄给出口人,出口人凭以向汇票上指定的付款银行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特点:

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可背书转让。

基本业务流程:

信汇、电汇

●①汇款人递交电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

●②汇出行发给汇款人电汇、信汇回执

●③汇出行发出信件、电报或电传

●④汇入行制作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取款

●⑤收款人持通知书一式两联向汇入行取款,并在收款收据上签章

●⑥汇入行解付汇款

●⑦汇入行向汇出行寄送付讫借记通知书并索偿

基本业务流程:

票汇

●①汇款人填写汇票申请书并交款、付费

●②银行开出即期汇票给汇款人

●③汇款人将即期汇票自行邮寄给收款人

●④汇出行将汇款通知书和汇票票根寄给汇入行

●⑤收款人持汇票向汇入行取款

●⑥汇入行核对无误后付款

●⑦汇入行向汇出行寄送付讫借记通知书并索偿

T/T,M/T与D/D主要区别

(1)结算工具不同

(2)收款人取款方式不同

(3)流通性不同

(4)银行占用汇款时间

汇付:

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汇付除按采用工具的不同分为T/T、M/T与D/D三种方式之外,按时间的不同又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情况:

1.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PaymentinAdvance),是进口商先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汇交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货款后在规定时间内发运货物。

随订单付现(CashwithOrder,简称C.W.O.)就是其中的一种典型方式,买方在发出订单时,或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即将部分或全部货款汇付对方。

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进口商为避免货款两空,要求解付行解付货款时,收款人必须提供某些指定单据,在实务中将其称为凭单付汇(RemittanceagainstDocuments)。

●为了降低风险,进口商通常会要求出口商提供银行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

2.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PaymentafterArrivalofGoods),是指出口商先将货物发运,进口商在收到全部合格的货物后才支付货款。

交货付现(CashonDelivery,简称C.O.D.)就是其中的一种典型方式,货到目的地后进口商立即用汇付方式将货款付给对方。

●我国货到付款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业务:

(1)常年供应的鲜活商品

(2)空运进出口买卖中,采用凭出口方电报或电传发货通知,进口方汇付货款的做法;

(3)在寄售出口业务中;

(4)出口商为推销滞销产品或试销新产品,打开国外市场

汇付:

特点及其使用注意事项

●商业信用

●风险大

●资金负担不平衡

●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第3节支付方式

(二):

托收

托收:

含义

●托收(Collection)是委托收款的简称。

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受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或条款交出单据。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采用银行托收,即债权人(出口商)为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出具债权凭证(票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托收的基本做法

●托收的基本做法是:

由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立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托收的当事人、种类、流程】(317)

托收:

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orConsignor)

(2)托收行(RemittingBank),也称为寄单行

●(3)代收行(CollectingBank)

●(4)提示行(PresentingBank),也称为交单行

此外,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托收还会涉及如下关系人:

(1)付款人(Payer)

(2)需要时的代理(Principal’sRepresentativeincaseofneed)

托收:

种类及其基本业务流程

根据是否随附提单、保险单、装箱单等商业单据,托收分为:

●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

卖方仅开具汇票,不随附货运单据,有时也可用汇票或发票收款清单为凭证,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

●货款差额、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及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

卖方将跟单汇票(附有货运单据)或不带汇票的货运单据交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方式。

(1)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分:

●①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称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

●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

●1)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A)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

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注意:

与凭单付现(cashagainstdocumentsC.A.D.)的区别

可代替付款交单

●C.A.D.

卖方直接将单据交至买方手中,由买方汇款,不通过银行托收款

B)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

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②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简称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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