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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管理期末作业模板

技术创新管理

期末作业

 

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分析以及我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方法

 

学生姓名:

邹浩

学号:

0801082228

 

摘要:

文章通过分析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的基础上,指出了目前我国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优化我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若干激励机制,技术创新是从发明创造到科技成果实现商业化的过程。

西方专利制度发展史显示了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专利制度能够实现对技术创新激励作用的关键在于它是关于产权界定的制度。

专利权是私人财产权,也是人们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对这种产权进行界定将大大激发人们的创新活力。

因此,专利制度是一种最有效的创新机制。

作者认为,在依法保护专利同时,应对这种独占权给予必要的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持社会恒久的创新能力。

关键词:

创新;专利制度;激励.问题.方法

专利制度的产生,几乎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

科学技术发展史告诉我们,近代科学始于15世纪下半叶,而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产生于1474年(威尼斯),这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互动的一种客观反映。

1创新的概念

所谓创新,是指“赋予资源创造财富的新能力,使资源成为真正的资源”。

创新不仅包含科学性、技术性的创新,亦包含社会性的创新。

与专利制度密切相关的创新主要是指技术创新。

著名美国经济学家熊彼得认为,技术创新就是企业创造主体通过企业组织创新、工艺创新把技术发明方案转化为新产品的过程,它是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商业化。

台湾学者刘尚志等认为,技术创新是经由个人、群体或组织的努力与活动所形成的以技术为基础的产品或程序,其不同于现状同时对于资源的分配更有效率。

美国学者Frankel认为,创新是技术商品化的过程而言,是指一个有别于现存状况之概念,经由改进与发展其具有的功能而推广到商业用途。

另外,前国家科委主任宋健在1997年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认为“技术创新指的是从消化吸收、发明创造到科技成果实现商业化、产业化的全过程。

技术创新应该从激励发明创造,到面向市场全线推进。

2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回顾

英国是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最早的国家。

1624年,英国颁布了堪称现代专利法鼻祖的《垄断法》。

由于专利制度的实施,极大地刺激了英国工业的发展,使之成为当时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

美国也是世界上专利制度建立较早的国家之一,它于1790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专利法》。

这部专利法是世界上自有专利制度以来的最系统、最全面的专利法,正如美国总统林肯预言的那样:

“专利制度就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正是由于这部专利法的实施,给发明创造之火添加了精神和物质的利益之油,使美国涌现出了一批像爱迪生、爱因斯坦这样的天才发明家,也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的专利大国,它每年专利申请量约占世界总量的五分之一左右。

正是由于美国成功的实施了专利制度,使一个仅有200多年历史的年轻的国家发展成为当今世界拥有最先进技术和最强经济实力的国家。

日本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专利制度始建于1885年,至今不过一百多年的历史。

但日本却是世界“技术立国”的典型代表。

日本于1902年加入确定工业产权制度的国际框架的巴黎公约,并力求完善专利制度,以真正完善从国外引进技术的体制。

到1930年,外国人的专利高达35%,这些国外引进的技术对扶植日本本国技术起到很大的作用。

日本特许厅的万井正在分析了自1885年至1940年的55年间,日本专利、实用新型(自1905年后)、商标的申请数和机械工业产值、制造业产值的变化情况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日本在这一时期,专利、实用新型、商标的申请数,其各自的变化趋势恰好同制造业产值的变动趋势相一致,从而说明日本产业的活动和专利、商标申请活动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由于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先进技术的引进,使日本的工业化进程大大加快。

其按工业生产指数的增长率在战前为5•3%,远远超过了同时期的西欧各国。

二战后,日本产业、经济陷入大混乱,濒于崩溃的日本技术水平要想缩小与以美国为中心的先进国家的差距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此,日本在完善专利制度的同时,从欧洲等国引进技术,并致力于自主技术的开发与创新。

从1955年至1975年,日本GNP(国民生产总值)、引进技术与专利数这三个指标按同一方向增长更加意味深长,也就是说,日本在这一阶段的创新政策是:

依靠完善的专利制度,力图引进先进的技术,通过掌握吸收消化引进技术而进行自主技术的开发和创新,使经济得到了全面、持续的发展。

进入70年代,日本技术出口额超过了技术进口额,进入了真正的自主开发和技术交流时期。

特别是从70年代起,日本在电子工业、生物科学等所谓高技术领域取得了重大的技术进步。

从专利申请来看,若以1975年的专利数为基准的话,1991年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专利申请提高了6倍,办公自动化设备方面提高了37倍,整个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提高了约2.3倍,可以说是高技术领域专利申请增长的时代。

而且日本在1975年至1984年十年间,在美国获得专利数已超过英、法、德三国在美国获得的专利数的总和。

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日本易于引进外国技术,因此,就可能掌握、改进和继续开发这种技术,并推动日本本国的发明。

日本权威人士认为,专利制度是对日本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很明显的,战后日本经济增长的60%以上是技术进步的结果。

法国是继英、美之后较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于1791年制定了第一部专利法;德国于1877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并在世界上首创了实用新型保护制度。

由于法国和德国成功地实施了专利制度,使得它们相继步入了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之列。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170多个国                  家和地区实行专利制度,这说明实行专利制度已成为一种世界湖流,当今世界的年专利申请量已突破100万件,它在各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3产权界定——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

技术创新按照经济学家观点认为,也存在有成本和收益这两个方面,二者的比较如果有利于发明者,才能够激励发明创造。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教授在谈到为什么会发生对于近代世界影响甚大的产业革命时认为,是明确的产权使然。

因为发明创造的产权明确并得到保护,使得发明创造的个人收益率能够大大提高,从而有效地激励了发明创造。

诺思指出:

“市场规模扩大以及发明的产权得到更好的界定,从而在提高创新收益率的同时,创新成本得到了根本性的降低。

正是这一系列变化为联结科学技术的真正技术革命———第二次经济革命———铺平了道路。

专利制度就是对发明创造进行产权界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依法赋予发明创造人或其合法受让人以专利权。

专利权是人们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排他独占权,包括制度、使用、销售和进口权。

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法律中出现,是人类文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

自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始,技术创新就已成为西方市场经济社会的固有内涵和现代专利法的激励目标。

为了这个目标的实现,法律必须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进行慎重的利益权衡。

由于社会的经济、技术、文化意识传统的多方面制约和影响,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理想和绝对的平衡状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实现创新目标,不同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法律的利益权衡有着不同的选择。

当社会处于市场孕育、发展时期,法律的保护重点应放在权利人利益这一边,帮助权利人尽快占据市场垄断地位,并使之不断稳固,以激发潜在的创新能力。

当社会发展到市场成熟阶段,法律就会适当限制垄断权利的扩张,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保持社会恒久的创新能力。

然而无论何种选择,“知识产权是私权”的法律原则,应始终受到尊重。

法律所承认的专利权,是个人所享有的垄断性权利。

它使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的企业、个人投资于知识产品的研究开发,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专利权与有形财产权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对知识和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专利法保护的是依照科学理论开发出来的技术方案。

知识、信息本身在使用上并不具有排他性,一项发明能够被发明创造人和众多的企业、个人同时付诸实施,而且该发明并不因多次实施而减少或丧失其价值。

在经济学意义上,这类知识或信息构成公共资产,本质上无法被个人所独占。

如果没有法律提供的专门保护,赋予其一定的垄断和排他地位,知识或信息将会被他人无偿使用,个人创造的价值得不到补偿,投资于创新的热情会受到打击。

在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一种反垄断派的观点,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提出质疑和批评,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将阻碍自由竞争。

对此,多数派意见认为,虽然专利制度在生产专利产品的层次上限制了竞争,然而却能在技术创新这个更高层次上促进竞争。

从长远来看,专利制度必然促进社会发展,更何况这种垄断本身是有限的。

首先,专利权是有期限的,大体上,创新的难易程度不同,法律设定的保护期限也有所不同。

最佳专利保护期限一直是经济分析法学家热衷的讨论对象:

对于小发明小设计,法律论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期限;而实现了重大创新的发明,法律则给予较长的保护期限,保护期一过,便进入公有领域。

其次,专利权法律制度中还有许多权利限制的规定,比如专利权用尽,先用权等等,以便在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维护公共利益。

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性质的界定,经历了一个有限度的私权一度被取消,经二十多年又重新恢复并不断深化完善的曲折过程。

50年代初曾有限度地承认专利与发明权的私权性质并予以法律保护,而后因极“左”路线的影响,不承认知识产权为私人财产权,批判知识私有,认为发明创造成果应由社会每一个成员共同享有和无偿使用。

这种制度虽然也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无可争议的是,造成了大量资源和人才的浪费,创新程度低,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困难局面。

改革开放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重新在法律中得到承认。

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这些专利法律保护制度所提供的私权保护,对于鼓励技术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依靠专利权开辟市场、救活企业、富裕一方的例子比比皆是,新兴技术产业得以建立和发展。

王永明发明的“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技术和王选发明的“高分辨汉字字型发生器”技术,引发了打字行业、印刷行业的深刻革命,打破了外国人认为汉字的输入和排版不能直接进入计算机处理的偏见。

不仅如此,还显著提高了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

虽然我国还未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但相对于其他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对于TRIPS协议带来的挑战,更具有承受力。

TRIPS是继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之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重要和最新的国际标准。

对于任何意欲加入国际贸易市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来说,1995年1月1日生效的TRIPS协议应得到无条件的遵守执行。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保护水平,明显高于巴黎公约,在利益权衡问题上,更注重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非公众利益,或者换句话说,体现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利益。

在这个协议面前,确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没有什么回旋余地。

这些国家由于技术经济水平低下,尚未形成本国的技术创新体系,一旦对外国权利人开放保护,本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将很可能被外国垄断集团所控制,民族工业和公众消费者的利益很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

因此,TRIPS协议对某些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个大难题。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员,我国也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尽管如此,面临TRIPS协议迟早在我国生效的事实,国内各界反映较为平静。

究其原因,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特别是专利保护制度的卓有成效的激励作用,功不可没。

一些发展中国家,直到TRIPS协议签订后才开始认真对待和关注经济技术发展和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之间的协调方面的重大问题,如法律如何对智力成果进行界定,是继续宣布知识公有还是转而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

民族工业的发展应建立在什么基础上,仿制抑或创新?

而在我国,已在上述问题上基本形成了共识。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整体上已基本达到了TRIPS协议的要求,完全有能力全面承担TRIPS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4专利制度是一种最有效的创新机制

江泽民主席在1995年全国科技大会上精辟地指出: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这是对人类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历史的深刻总结。

江泽民主席在1998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又强调指出,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面向市场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机制。

=识产权战略都表明,专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断来推动技术创新的有效机制。

我国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由此可见专利法的宗旨与技术创新的密切关系。

回顾专利法实施十多年的实践,我们

已经开始并正在实现专利法这一宗旨,截至1997年底,中国专利局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739517件,其中国内专利申请占申请总量的85%;国外专利申请占申请总量的15%,我国已进入世界十大专利申请大国行列。

有了如此大的成就还不能说明全部问题,因为技术创新不仅仅是发明创造,还应包含科技成果实现商业化的过程。

这就涉及到,专利制度对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功能。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我们基本上选择的是允许全社会无偿利用知识的作法,具体来讲就是技术发明创新者将其成果申报国家科技奖励,得到一定的奖酬,然后将其成果无偿地交给全社会使用,其后创造的价值无论多少也与发明人毫无关系。

实践证明,这种一次性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作法使得发明人减弱了对推广其科技成果的热情,影响到发明人(包括发明单位)作为发明推广主体的作用的发挥。

相反地,专利制度是从多次性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给予发明者多次利益,使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市场经济利润,还可以从利润中提取若干奖金再投资产品和工艺继续研究,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提高技术和资本的效益。

可见,专利制度虽然给专利权人一定时期的垄断权,但却极大地激励了发明向社会推广应用其成果的积极性———专利意识就在于它使得发明者的个人利益同其发明的推广应用密切相联,否则申请和拥有专利还有什么意义?

这样就调动了广大专利权人的积极性。

这也就是专利制度培育专利意识从而使科技成果商业化的社会功能。

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方面,专利制度除了有其利益机制外,还有其压力机制,这体现发明成果在成为专利之后要缴纳年费方面。

专利权人为了维持自己的专利有效,每年要按时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维持费,而且这种费用逐年递增,这样就促使专利权人积极地推广自己的发明成果,去创造效益进而维护专利有效,否则就不缴年费而予以放弃。

由此可见,专利制度是以市场机制“挤压”发明人将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体现出其追求效益的功能。

我国改革开放十几年来的实践进一步证实了专利制度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及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以黑龙江省为例,〔7〕将“不要国家投资”的民营科技企业与“政府支持”的开发型科研院所稍作比较,即可说明问题。

据统计,该省有开发型科研院所近30家,1996年的产值是4.5亿元,而该省民营科技企业在1996年的产值则达48亿元,差距近12倍。

究其原因,除了体制问题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民营科技企业是带着大量专利技术“下海”经营的,以专利技术创业,靠实施专利发展。

而国营科研院所则不同,它主要靠“计划”下来的项目生存发展。

实践证实有无专利不一样。

而从国外来看,以专利技术的产品起家的著名企业更是比比皆是,日本索尼电器公司的收音机、录音机、电视机无不伴随着专利;比尔·盖茨更是开创了以个人知识产权成为世界首富的先河———专利制度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及其生存和发展的作用和功能表现得淋漓尽致。

专利制度无疑是推动社会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最为有效的机制。

5我国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

自专利制度实施以来,我国专利申请量一直在高速增长,从1985年的14000件到2001年就突破137万件,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活动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至少晚500年,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我国专利制度存在不足,而这些不足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我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

1·专利制度对专利授权的审批时间过长。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采用先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即专利自申请日开始满18个月后就例行公布,随后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再进行实质调查,从申请人提出的实质调查到调查结束一般不超过30个月。

根据这一程序,一项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法定时间大约需要4年,由于我国现有的专利检索能力和审查人员的不足,一项专利获得授权的实际时间为5-6年。

专利制度形成的根本目的就是提高创新收益,激励创新和加快创新的速度,而专利审查却需要创新者花费大量的时间来等待,这就直接导致创新收益的下降和创新风险的增加,消减创新者进一步创新的热情。

2·专利制度对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力度不够。

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相比,发明专利申请的比例一直较低,截至2001年底,在我国知识产权受理的发明专利中,发明专利申请总数为18·7万件,占国内三种专利申请的16·4%。

发明专利申请比例较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奖励力度不够造成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个人,可以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奖励;对成功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可以允许它们把用于对发明专利申请有突出贡献的职务人员的奖励计入会计成本。

这些奖励与我国各种科技成果动辄上万元或者几十万元的奖励明显偏低。

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报告表明,有57·3%的科技人员认为,申请专利发明不如申请院内外科技奖实惠;有53·6%的科技人员获奖比取得专利权光荣。

发明专利申请比例较低不仅会导致我国整体专利质量的下降,而且还会使大量的科技成果成

为“公共产品”(没有专利的保护),我国每年大约有3万件科技成果被世界各国无偿地使用,科技成果的流失令人痛心。

3·专利制度缺乏专利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只有15%,而专利转化率也仅为25%。

我国专利成果转化长期偏低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是我国还没有设立专利成果转让的评估机构,导致专利成果转化的双方难以科学地确定成果的价值;二是专利成果转让的信息渠道不顺畅,这种不顺畅不仅表现为公众对专利技术了解的匮乏,还表现为公众对专利技术的不信任;三是我国还没有建立专利成果转化永久性地交易场所,导致专利成果的供给方很难发现专利成果的需求方,反过来也一样,专利成果的需求方也很难发现专利成果的供给方。

在专利成果转化的保障机缺乏的情况下,较低的专利成果转化率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6优化我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方法

为了加强我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提高技术创新水平,针对我国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的不足,文章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化建议:

1·缩短专利申请后的实际授权时间。

缩短专利授权时间关键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改变我国专利授权的模式。

美国一项专利的授权时间一般仅为2年,而我国却需要4年左右的时间,美国专利授权时间较短的原因在于对专利申请先进行授权,然后在对专利申请进行鉴定。

这种做法不仅加快了专利的授权时间,还保证了专利申请的质量,我国也应采用先授权,再鉴定的专利申请模式。

(2)加强专利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中国专利局现有人员不到1000多人,而欧洲专利局现有人数4600多人,美国专利局现有人员6000多人。

查统计也表明,我国的专利从业人员加起来也只有万元人,对于我国这样的利申请大国来说这简直是“杯水车薪”。

为了加快专利申请的授权时间和保证专利的质量,我国不仅应增加专利从业人员的数量,而且还要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培训力度,以适应专利申请量不断增加的现实需要。

(3)尽快建立专利检索数据库。

日本建立了T-Term检索系统,欧洲有EPO-QUE检索系统,美国也建立了EAST、WEST检索系统,这些专利检索系统不仅加快了专利的审查时间,还避了专利的重复授权,有利于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也应尽早建立专利

检索数据库。

2·加大对发明专利的激励力度。

为了激励发明专利的申请,我国应加大对发明专利的奖励力度:

(1)提高对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金额。

我国专利法虽然有对发明专利不得少于2000元奖励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只得到2000元的最低级别奖励,发明人所得到的奖励同其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相比相差甚远,根本没有起到激励的作用。

为了激励发明人,我国专利法应把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金额提高到10000万元左右。

(2)加大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后发明人的税后利润提成比例。

根据我国专利的规定,发明专利成果允许他人实施的,发明人可以提取5%-10%的税后利润作为奖金;而在1996年科技部颁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允许他人实施的,实施企业可以提取20%的税后利润用于奖励发明人。

为了激励发明人更多地申请发明专利,我国有必要把专利成果转让后对发明人所应得的税后利润奖金的比例由5%-10%提高到20%左右,使专利法和科技部对科技成果的奖励基本一致。

3·完善专利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

较低的专利成果转化率不仅浪费技术创新的成果,而且还严重地挫伤了申请者对专利的申请热情,为了激励专利的市场化速度,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专利成果转化的市场机制:

(1)设立专利成果转让的评估机构。

我国应在专利局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专利成果评估机构,该中介机构必须秉承公正、客观的原则,正确地对专利成果进行定价,使交易双方能够顺利地达成交易。

(2)加大对利技术的宣传力度。

为了使交易双方对专利技术的了解并顺利达成交易,我国不仅要通过媒体、网络等手段加强对专利技术的宣传,使公众广泛参与,加强公众对尚未转化的专利成果的了解。

(3)为专利成果转让提供正式的交易场所。

我国应尽早为专利成果转让的双方提供正式的交易场所,不断地公布专利成果的供求信息,减少专利成果的交成本,提高专利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参考文献】

1 林肇熙译:

InnovationandEntrepreneurship:

PracticeandPrinciples,志文出版社,第50页,1986年。

2 参见甘自恒:

知识经济激发创造意识.发明与革新,1998:

(11)

3 参见刘尚志,庄国群:

专利侵害鉴定与技术创新概念之探讨.台大法学论丛,1997:

(3)

4 E.G.,ManagementofTechnologicalChange,KluwerAcademic,1990

5 参见李义平:

产权与知识产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

6 参见袁泳:

知识产权与技术、文化创新.北京大学学报,1997:

7 参见马秀山:

试论专利制度在企业技术创新工程中的作用.中国专利报,199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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