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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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重点
第一某些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建造师有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
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区别。
2、注册建造师注册类别:
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3、注册建造师有效期:
3年
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计算:
变更先后相加持续计算
5、必要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
(1)工程施工管理文献;
(2)质量合格文献。
6、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
大型工程必要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
7、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
涉及基本状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解决、行政惩罚等。
9、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0、互相告知义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解决成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基本形式考点解析
1、法律部门
普通涉及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保法、刑法与诉讼法。
2、详细法律部门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3、法律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献、国际公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国内法形式。
4、各法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5、法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考点解析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奉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补偿权
2、基本权利详细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
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
1、什么样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关系;为民法所调节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
4、何谓自然人:
自然人不但涉及公民,还涉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
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判断:
不能辨以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以为限制行为能力
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批准;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9、法人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法人与其她组织最重要区别:
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其她组织:
如合伙公司、法人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公司。
公司内设机构不是其她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3、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和义务(涉及法定和商定)
15、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16、民事法律关系终结:
自然终结;合同终结;违约终结
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8、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达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19、代理关系判断:
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20、代理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1、代理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2、代理中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
23、无权代理法律后果:
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
本人懂得她人以本人名义实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达,视为追认。
)
24、表见代理构成: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5、表见代理法律后果:
产生有权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6、转代理要经被代理人批准,但状况紧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时除外
27、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不是代理人代理人
28、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结情形区别:
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获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结
29、债重要发生依照:
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30、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最重要、最普遍依照。
31、不当得利之债判断:
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
32、无因管理之债判断:
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
33、债消灭因素:
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34、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消灭
35、知识产权基本特性:
具备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区性;时间性。
36、著作权人身权内容:
刊登权(不是“发行权”)、签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7、职务创造专利权主体:
创造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8、专利权保护对象:
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9、专利权保护期限:
创造;其她。
40、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
43、特殊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品运送向承运人规定补偿时效期间为1年。
44、最长保护期:
(客观起算时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45、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发生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半年。
中断事由: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障碍(客观因素)。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继续计算。
46、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或者批准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分类:
自物权(所有权);她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特点:
不转移对财产占有。
质押特点:
转移对财产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拟定期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布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商定实现抵押权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其她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
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实现:
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实现:
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
通过法院
留置权实现:
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解决:
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时间:
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
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条件: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公司之间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
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动产除外)
14、物权获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关系: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回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效力: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批准,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
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批示交付:
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
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出让;划拨。
20、物权保护方式:
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补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合用,也可合并合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
1、申请施工允许证主体:
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主体:
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主体:
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允许证主体:
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主体:
施工单位
2、施工允许证颁发部门: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部门: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允许证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
(2)在都市规划区建筑工程,已经获得规划允许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与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区别)
(3)需要拆迁,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规定;
(4)已经拟定建筑施工公司;
(5)有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献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详细办法;(哦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贯彻;(建设工期局限性一年,贯彻工程合同价50%,超过一年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条件。
(如公安机关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允许证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限额如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如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如下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暂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建筑工程
5、施工允许证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允许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施工允许证自行废止。
6、施工允许证中断施工及复工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断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断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允许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设工程公司涉及: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8、建筑业公司资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公司资质: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9、建筑工程执业人员:
注册建筑师、注册构造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
10、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承包单位。
11、禁止发包: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2、禁止承包(违背则合同无效)
超越本公司资质级别允许业务范畴
用其她建筑施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
容许其她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
1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解决
竣工验收合格:
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回绝支付工程价款。
14、超越资质承包有效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级别允许业务范畴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获得相应资质级别,当事人祈求按照无效合同解决,不予支持。
15、联合承包:
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期“就低不就高”
16、转包:
绝对禁止(涉及肢解后来以分包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所有建筑工程转包给她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所有建筑工程肢解后来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
17、转让、出借资质责任承担: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原则导致损失,建筑施工公司与使用本公司名义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18、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商定分包外,必要经建设单位承认(但不能指定分包)。
19、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
(2)未有商定并未经建设单位承认分包
(3)主体构造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20、分包中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商定责任:
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2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22、必要实行监理工程
有额度限制: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运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3、监理根据
(1)法律、法规。
(2)关于技术原则(涉及强制性原则和推荐性原则;推荐性原则只有在有明确商定期才干作为监理根据)
(3)设计文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4、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以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规定、施工技术原则和合同商定,有权规定建筑施工公司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原则或者合同商定质量规定,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规定设计单位改正。
25、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
1、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主体拟定)、公正(程序)和诚实信用。
2、必要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范畴
(1)大型基本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
(2)所有或者某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3、必要招标项目规模原则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原则。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可以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当招标;
(2)属于运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3)施工重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施工公司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公司资质级别符合工程规定;
(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情形。
5、投标人资格规定: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涉及法定规定和招标人规定)
6、投标保证金没收情形: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献;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订立合同合同。
7、投标保证金形式:
除钞票外,可以是银行出具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钞票支票。
8、投标保证金额度:
投标保证金普通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施工招标:
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品招标: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果:
该投标文献将被回绝,作废标解决。
11、投标文献提交:
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前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献,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献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投标文献,并书面告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献构成某些。
截止时间后:
不得补充、修改、代替或者撤回其投标文献;
投标人补充、修改、代替投标文献,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献,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唯一性:
联合体自身虽是各种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种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只订立一种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订立合同
15、资质拟定:
由同一专业单位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级别较低单位拟定资质级别
16、必要提交共同投标合同:
联合体各方应当订立共同投标合同,明确商定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合同连同投标文献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合同作为废标解决)
17、再投标限制:
联合体各方订立共同投标合同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构成新联合体或参加其她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18、容许联合体变更: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其构成任何变化都必要在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批准;
19、必要指定牵头人:
联合体各方必要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行阶段主办、协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
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备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担:
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互相商定抬高或减少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互相商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启动投标文献,并将投标状况告知其她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献,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她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公司个别成本)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
在招标文献中预先拟定
26、开标时间:
招标文献拟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7、招标主持: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未按招标文献规定密封。
30、评标委员会构成:
由招标人代表和关于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成果拟定前应当保密。
31、评标专家选用
(1)随机抽取:
普通状况下
(2)招标人直接拟定: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规定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3、保密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关于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献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状况以及与评标关于其她状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献拟定评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献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应当参照标底
35、按废标解决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
)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核心笔迹模糊、无法辨认;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投标文献,或在一份投标文献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各种报价,且未声明哪一种有效,按招标文献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构造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不一致就必然废标吗?
)
(5)未按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合同。
36、投标文献澄清、阐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文献中含义不明确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阐明,但是澄清或者阐明不得超过投标文献范畴或者变化投标文献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献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达数额与用文字表达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关于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批准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回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批准见和理由,视为批准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
一至三人,并表白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
规定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拟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普通应当在15日内拟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拟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之外拟定中标人。
43、依法必要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拟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拟定中标人。
45、中标告知书:
中标人拟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告知书,并同步将中标成果告知所有未中标投标人
46、中标告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备法律效力。
47、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献和中标人投标文献订立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她合同(“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证金退还: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0、招标人不得强制规定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及利息解决:
对垫资和利息有商定,依商定;
对垫资没有商定,按工程欠款解决;
对利息没有商定,不需支付利息。
51、招标条件:
已履行审批手续;
资金来源已经贯彻
5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规定,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取;
(2)受自然地区环境限制;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当招标但不适当公开招标;
(4)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
(5)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当公开招标。
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55、资格预审条件、原则和办法: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献中载明资格预审条件、原则和办法。
招标人不得变化载明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6、资格后审:
进行资格预审,普通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献另有规定除外。
57、资格后审条件、原则和办法: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献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规定条件、原则和办法,不得变化载明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投标应作废标解决。
59、招标文献发售:
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文献不得规定或者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具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其她内容。
61、澄清或修改时间:
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献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献收受人。
62、编制投标文献时间:
依法必要招标项目,自招标文献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3、标底:
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必要保密。
一种工程只能编制一种标底。
64、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起计算
65、投标人有权回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回绝延长时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批准延长,不得规定或被容许修改其投标文献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投标人回绝延长,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导致投标人损失,招标人应当予以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除外。
66、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