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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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
穗人社函〔2010〕222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使职业技能培训更好地为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及促进和稳定就业服务,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9〕6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下称培训券)是发放给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书面凭证。
培训券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统一纳入本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下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持券人可根据自身就业需求,自愿申领培训券并选择本市范围内各定点培训机构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资金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定点培训机构。
第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市教育部门予以认定。
经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教育局统一公布。
第二章培训券申领与发放
第五条培训券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具备参加培训条件的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称失业人员);
2、农村劳动力(指待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岗农民工、失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等,下称农村劳动力);
3、持《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下称高校毕业生);
4、符合当年政策性安置且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下称随军家属);
5、城镇户籍在穗在职的企业职工(下称城镇在职职工)。
第六条培训券由发放对象自愿申领。
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在岗农民工除外)、高校毕业生和随军家属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街(镇)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其中高校毕业生可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领);在岗农民工和城镇在职职工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代为申领,用人单位可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一并向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申领培训券时,由申领人填写《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申领表》(见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培训券申领材料并验核无误后,将申领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培训券打印发放给申领人。
申请人的申领材料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档备查。
第八条培训券分为职业资格证书类和非职业资格证书类,可用于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资格证书类、非职业资格证书类的培训。
符合条件的人员累计最多可申领6次培训券,其中非职业资格证书类的培训券最多为1次、职业资格证书类的同级别的培训券最多为2次。
除高校毕业生和随军家属为当年申领外,其余人员每2年可申领1次培训券。
第三章培训券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持券人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在已公布的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凭培训券及本人身份证明报读相关专业(工种)培训,并应出示符合报读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定点培训机构在接受持券人报名时,应核对培训券与持券人身份是否相符,并验核持券人是否符合所报读的工种(级别)的资格。
第十一条持券人报读后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出勤率不足80%者,取消其当次培训补贴的资格。
第十二条培训券实行实名制,持券人应于有效期内连同本人身份证明一并使用,转借或转让无效。
将培训券转借或转让他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培训补贴资格。
第十三条培训券遗失或信息错漏的,持券人可到原发券单位申请补(换)发。
培训券超出有效期未使用的,可申请续期。
每券可续期一次。
第四章培训过程质量监控
第十四条使用培训券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监控体系。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培训工作进行督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培训质量监控工作,并应指定专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培训过程质量监控制度,以定期巡查及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加强培训质量监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培训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开设培训班时,应将培训教学计划和学员名单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质量监控时应验核培训教学计划落实情况和学员情况,并将监控结果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审核培训券补贴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过程中生成的台账文档整理存档备查,主要包括:
学员学习状况(学员出勤、学员档案、学习效果等),教师教学状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教案、教学效果等)情况,培训条件状况(培训师资、场地、设备配置等),培训机构管理状况(教学管理制度执行、培训过程所生成的学员报名表、学员花名册、考勤表、报考资料、考试成绩表、证书复印件等台账资料,日常管理等)。
第五章培训券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对持券人自主选择并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定点培训机构给予相应补贴(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见附件2)。
第十九条定点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后60天内,按规定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申请时提交:
1、《申领培训券补贴审批表》(附件3);
2、《申领培训券补贴花名册》(附件4);
3、公益性协管员岗前培训证明(仅限参加公益性协管员岗前培训的提供);
4、各类非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仅限参加非职业技能培训的提供)。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5日内完成初审后,填写《申领培训券补贴汇总表》(附件5)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审核后的补贴资金,由资金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至定点培训机构。
未按规定录入信息、未按规定管理台账或未按规定接受培训监督检查的,以及申报手续和相关凭证手续不全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给予培训补贴资金。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培训券发放、使用和资金补贴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面向社会公开培训券发放使用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以虚假培训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或在培训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1年内警告3次以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和补贴资金申请资格。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申领表(样板)
姓名
性别
□男□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婚姻状况
□未婚□已婚□丧偶□离婚
文化程度
□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技校)□大专以上
户籍所属地
居住地址
人员类别
□城镇失业□农村劳动力□在职职工□高校毕业生□随军家属
基本状况
□是否纯农户□是否失地农民□是否特困低保□是否贫困农户
□是否新增劳动力(含应届初、高中、大、中专、技校毕业生、退伍兵等)
以往培训经历
培训工种
资格证书级别
□初级□中级□高级
培训时间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意向
□计算机类□厨点类□商业类□服务业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
□家电维修类□电工类□农、林、牧、渔、水利生产类□其他类
申请事项
□新发培训券□培训券续期□培训券换发□培训券补发
申领培训等级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创业培训□专项能力证书培训□非职业资格证书类
希望参加的培训期限
□8到15天□16到60天□大于60天
培训后
就业意向
□暂无意向□自主创业□本地务工□外出务工
声明:
本人已阅读并明了培训券申领的有关事项说明,并承诺所填写的个人资料为真实信息。
申领人签名:
申领时间:
受理时间
经办人
附件2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持券人参加培训并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等级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费定额补贴;出勤率达80%以上但当次未考取且经补考后仍未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50%的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持券人参加培训并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全额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出勤率达80%以上但考试未通过且持券人参加补考的,给予一次性补考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补考费用的50%;
三、非职业资格证书补贴
按所列明的证书类别,持券人考取相关证书的给予相应补贴。
四、各补贴的项目及标准明细
发证机构
证书名称
培训费补贴定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资格证书》
初级工:
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
中级工:
A类1400元,B类1000元,C类800元
高级工:
A类1600元,B类1200元,C类1000元
技师:
1800元
高级技师:
2000元
《专项技能证书》
200元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补贴的公益性协管员岗位培训
300元
《创业培训证书》
(含创业实训)
创业培训600元+创业实训400元
安监部门
《特种作业操作证》
500元
技监部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00元
交通部门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500元
财税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电算化证书》
400元
注1:
职业资格证书的A、B、C类工种目录按广州市现行职业技能鉴定的A、B、C类工种目录执行;
注2:
对广州市企业紧缺的工种(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类培训,除上述补贴外,培训每人次另给予300至500元的特别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附件3
申领培训券补贴审批表
申领单位(公章):
工种:
等级:
申报补贴人数:
人培训补贴:
元鉴定补贴:
元合计补贴金额:
元
申领单位意见:
经手人:
审批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年月日(章)
区就业办意见:
初审金额:
元
(大写):
经手人:
审批人:
年月日(章)
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组意见:
核定总金额:
元
(大写):
复核:
审批人:
年月日(章)
备注
附件4
申领培训券补贴花名册
申领单位(公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培训
对象
培训
工种
培训
等级
是否
合格
培训补贴
鉴定补贴
合计补贴
合计
附件5
申领培训券补贴汇总表
区(县级市):
序号
申领单位
单位编码
申领补贴人数
培训补贴
鉴定补贴
合计补贴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开户名称
男
女
合计
农村劳动力
城镇失业人员
随军家属
在职人员
高校毕业生
合计
抄送:
市就业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中心。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