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策略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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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策略分析

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策略分析

摘要

中国的入世,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打开了国际市场,但也使中国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

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了反倾销制度“俱乐部”,以确保自身的防御和威慑,避免贸易伙伴的单方面威胁。

面对这样的形势,认为单纯以事后补救或简单的充分应诉的态度不能解决当前的棘手问题,而建立完善和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从事前进行积极的预防警惕,尽量避免反倾销投诉才是应对反倾销之战的当务之急。

本文对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概念、特性、效应等基本理论与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着眼于国内外相关现状、立足于我国当前形势,对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具体实践,提出从企业到行业到政府的具有先期预警和快速反应的有效的应对机制。

本文试从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概念界定入手,通过探讨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及其效应分析,提出从企业到行业到政府的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具体建议,以期对当前中国反倾销应诉机制中的事前阶段的完善,提出有现实意义的意见。

关键词:

反倾销预警机制行业协会应对机制

 

Abstract

TheentrytoWTOofChina,hasopenedtheinternationalmarketforChinatoacertainextent,butmakeChinabecometheseverelyafficatedareaofanti-dumping.Nowadaysmoreandmoredevelopingcountrieshaveaccededtotheanti-dumpingsystem“club”,soastoensureone’sowndefenceanddeterrence,avoidtheone-sidethreatofthetradingpartner.Facingsuchtendency,wethinkthatthesimplyremedyandlawsuitsftertheeventcan’tsolvethepresentthornyproblem.Ttisurgenttosetupperfectingandeffectiveearlywarningmechanismofanti-dumpingtowarnandpreventtheanti-dumping.

Inthisarticle,weprobeintosuchbasictheoriesandrelevantproblemsastheconcept,characteristic,effecttotheearlywaeningmechanismoftheanti-dumping,analysethenecessityofsettinguptheearlywarningmechanismoftheanti-dumping.Onthisbasisthatwefocusonthedomesticandinternationalrelevantcurrentsituations,baseonthepresentsituationoftheanti-dumping,weputforwardsettingupaperfectandeffectivewarningmechanismwhichincludesfromenterprisetotradetothegovernmenttowarnandreactinadvancebeforetheanti-dumpingoccurs.

Keywords:

Theearlywarningmechanismoftheanti-dumpingEffectnecessity

TradeassociationTheearlywarningmechanismofanti-dumpingofenterpriseGovernment

 

目录

摘要1

Abstract2

目录3

1反倾销预警机制概述4

1.1倾销与反倾销4

1.2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相关分析5

1.2.1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概念5

1.2.2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特性5

1.2.3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效应6

1.2.4反倾销预警机制与规避的区别7

2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及我国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分析9

2.1国外反倾销现状9

2.1.1国别9

2.1.2行业协会立法与反倾销预警机制9

2.1.3国外反倾销的特点9

2.1.4反倾销的原因10

2.2我国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分析12

2.2.1反倾销给我国带来的危害12

2.2.2目前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做法13

2.2.3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功能13

3我国构建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策略分析15

3.1当前中国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现状15

3.2进一步完善反倾销的策略15

3.3政府在反倾销预警机制运作中的职能完善16

总结19

参考文献21

 

1反倾销预警机制概述

1.1倾销与反倾销

所谓倾销,简单地说,就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的行为。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某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用于消费时的可比价格,也就是说,该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到另一国的商业当中,则出口该产品的商业行为就是倾销行为。

倾销行为会对进口国国内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因而成为国际贸易规则所反对的对象,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制订了反倾销法对倾销行为予以界定并加以制裁。

倾销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

(1)为挤入或占领国际市场,击败进口国或他国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垄断国际市场等长远的经济目标;

(2)为保护国内供求关系平衡,维持产品较高的市场价格,将国内市场容纳不下的产品低价出口;(3)为推销其大量积压的库存产品,保持国内价格稳定;(4)为扩大出口,赚取外汇;(5)利用相对优势,虽低价出口,但仍然有利可图。

倾销从本质上讲是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是不同全国性市场的买者之间存在价格歧视。

因为倾销者是以低于其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市场输出产品,其真正的动机并不是向进口国市场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而是以不公平的手法来夺取进口国市场,进而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由于倾销产品能使进口国消费者暂时得益,倾销的代价、后果都具有很强地隐蔽性。

根据这一分析,基于倾销的不正当性,反倾销措施是一项合理的制度。

美国前总统里根曾经说过,“我们和贸易伙伴在同一条船上。

如果其中一个伙伴朝船开枪射了一洞,此时,另外一个伙伴也开一枪再添一洞的做法没有任何意义。

这只让事情更糟糕,将使通向共同发展和繁荣的航船逐渐沉没。

”然而,在现阶段的全球贸易中,我们恰恰常看到上述不幸局面的发生。

各国频繁诉诸包括反倾销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使得以贸易自由化为基石的多边贸易体制千疮百孔。

长期以来,不论是还是谈判,都从未对反倾销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目标进行过任何定义。

反倾销协议只是建立了如何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标准以及采取的救济,但并没有对为什么倾销是个问题进行说明,或者说,协议只是指出了解决办法,但并没有指出这个办法要解决的问题。

学界对反倾销的基本概念是出口企业所在国的政府采取一系列扭曲贸易的政策措施,给出口企业带来人为的竞争优势。

这一优势将使出口企业能够在母国市场上维持较高的销售价格,而同时在出口市场上进行价格歧视或低于成本销售,即倾销倾销将打击进口国市场上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是一种有害的价格策略,应当采取贸易补救措施,即反倾销,对其予以制止。

1.2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相关分析

1.2.1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概念

目前国内对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概念存在混淆,因为从各国的立法名称上看基本都是诸如“反倾销条例”种种。

当“反倾销预警机制”一词以进口国为发起方时易被理解为反对别国在本国的倾销的预警机制,反之以出口国为发起方时可被理解为对别国向本国发起的反倾销的预警机制。

我们认为前者可以理解为“反对倾销的预警机制”、“倾销的预警机制”或者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前后二者实施主体可能同一,但扮演的角色却不同。

出口国在被进口国认定存在倾销行为以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且有可能打算向出口国发起反倾销之诉之前所做出的预警工作,我们称之为反倾销的预警机制,其在实质上也可理解为反倾销应诉的预警机制当进口国在认定他国作为出口国有可能在本国倾销前,为了实现产业保护所做的预警工作我们称之为“反对倾销的预警机制”、“倾销的预警机制”或者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这种预警工作可以更多地在完善一国的反倾销立法中实现,与我们提出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在运行和完善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掌握出口市场国的国内产品出口的详细情况、相关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和相关协会在应诉方面的动向及政府部门的态度等。

这项工作需要行业和企业来做,更需要政府的有关部门,利用国外政府信息渠道和资源,建立反倾销监测系统,及时得到相关情报。

一般来说,一国的某一行业对国外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之前,大约需要半年至一年左右时间准备有关的申诉材料。

在这个过程中,出口企业会或多或少的得到一些相关线索,或对方有意发出试探性信号,在立案调查过程中,为了取证,有时也以大数量询价为饵,有意引诱其报最低价。

所以,企业对此要有敏感性,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及时采取一些果断措施,争取做到使对方无法提出申诉。

基于以上分析,反倾销预警机制,是指一国以出口国的身份,通过对重点、敏感产品的出口数量、价格以及国外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的监测,分析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发布进口方重要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阻碍产业建立的预警信息,为及时有效地应对反倾销诉讼提供资料和依据,同时协调、规范企业、行业的出口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正当出口竞争,避免遭受国外反倾销指控。

1.2.2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特性

“预则立,不预则废”,预防性是反倾销预警机制最为突出的特性,也是这一机制从整个反倾销应对机制中被单独抽出进行研究的重要原因。

在反倾销应对机制中,一般被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事前也就是预警阶段,具体以真正遭到反倾销指控为界线,在遭到反倾销指控以前的预警防范工作都称之为预警阶段,这一阶段的预防性是另外两个阶段所无法比拟的。

事前的预警和防范,旨在将各类反倾销申诉的提起扼杀于酝酿或即将发生之时,是更加积极的应对态度。

而事中及事后阶段尤其是事后阶段则更多的伴有救济的色彩。

反倾销预警机制并非某一单一主体可以完成,企业、行业或政府都是实现这一机制的重要一员,缺一不可。

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系统性,要求上述三方在实现预警时像完整的工程一样运作企业从自身规范,经营调整,法规意识增强做起,由行业协会以及商会的协力,密切监测国际市场行情,预警国际市场的贸易动态,在政府的支持及适当干预的作用下,实现防患于未然,减少被申诉的机会。

反倾销预警机制的运作兼容了很多有关产业保护的诸多方面。

往往企业或行业发出的各类与反倾销有关的信息,不单纯是能在应对反倾销申诉时起到作用,同时也是在向国内相关行业或产业提供产业受损的信号。

试构建在反倾销预警机制下,甲国的行业协会向该国机电行业的与乙国有贸易关系的企业发出预警信息,称乙国的机电行业的发展有滑坡走向,此时该信息可提供的效用点有乙国的机电行业的的受损可能与甲国在其的机电贸易有关,甲国有可能遭到反倾销之诉相反,乙国机电行业的个别企业为了转产或其他原因有可能突然扩大在甲国的市场或降低价格,这时甲国就有理由怀疑乙国是否有倾销行为,依此甲国可做出保护本国产业的举动。

首先,企业需要有相关贸易背景和业务知识的反倾销专业人才‘,对反倾销进行专项研究和预防,才可能有的放矢,或者说从技术性的角度来讲,拥有这样的专业人员有利于企业减少被诉的机会,毕竟被诉的成本非常高。

其次,行业协会以及商会在具体预警工作中,对国际市场的行情动态了解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在对价格、市场容量、竞争对手情况、进口国国情,甚至是政策动向,而这将是一项非常繁琐而复杂的工作,它的随机性、快速性、具体性都是由技术的准确和精良为依托的

反倾销是价格歧视的应对,同时也是市场竞争的直接反映。

国际市场是一系列单个市场组成的有机联系体,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主要在市场的针对上是目标明确的。

针对国际市场主要是有目的的制定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针对单一市场是注意了解该单一市场内部的产业政策和工业动向,尤其是针对这些国家特别要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国家经济利益的产品,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策略性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以求做到扩大出口满足当地市场但又不致遭到反倾销诉讼。

1.2.3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效应

避损效应是反倾销预警机制产生的效应中最重要的一环。

即,反倾销预警机制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了反倾销起诉给出口国经济造成的损害。

因为防范或避免了反倾销起诉,因而将有可能遭到的损害降到了最低,这里的损害并非反倾销措施意义上的产业损害,而是指当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之诉后在进口国或其他贸易国市场上的类似市场份额减少的损害。

换言之,反倾销预警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保护出口国的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

反倾销预警机制势必需要一定的成本来运作,从硬件上讲,系统的建立、平台的设置、人才的培养、技术的革新都需要不菲的成本从软件上讲信息的获取和发布也不可能做到一文不花。

但是肯定的是,成本的消耗是必然的,问题是能否收回成本,甚而有大于成本的利润回报。

遭到反倾销指控的企业只有三种选择不应诉、积极应诉或是消极应诉。

各国反倾销法一般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不应诉,案件审理部门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做出“缺席判决”,对于企业而言只有败诉这一个结果,将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最终失去这一出口市场。

如果企业积极应诉,则对于企业而言,要最终胜诉难度很大,因为一旦立案,应诉企业必须耗费很多时间提供大量资料,并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常常使企业的正常经营都受到影响。

因此,即便企业最终胜诉,由于反倾销的指控从立案调查到最后案件终结大约需要一年至一年半的时间,在案件尚未终结期间,遭到反倾销投诉产品的进口是要受到限制的,从而使该产品在这一国家的市场萎缩甚至丧失。

可见,反倾销的过程具有阻碍商品进口的作用,这也是国外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地运用反倾销的武器行贸易保护之实的根源之所在。

如果涉诉企业是勉强的消极应诉,那么不但要支付不菲的费用,其结局也难逃败诉。

可见,无论企业最终是胜诉还是败诉,都会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因此,只有预防和减少甚而避免遭到反倾销指控才是反倾销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因为有效的事前防范措施,使出口企业可以节约巨额的应诉费用,这对于出口企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国的反倾销预警机制通常都会在某一个或某几个重点行业做试行进而运行,当运行效果良好并成功建立起该行业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后,其经验对该国其他行业或其他需要建立预警机制的领域将有更大的指导意义。

如钢铁行业的反倾销预警机制的运行经验将有助于其他有可能成为敏感行业的预警机制的建立再如,随着当前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个别不良现象的发展,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成果将有可能被借鉴,以构建诸如反补贴预警机制或反规避预警机制等等。

1.2.4反倾销预警机制与规避的区别

伴随着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反倾销措施日益强化,许多国家的出口商为了逃避反倾销措施,采取了各种规避法律的方法。

鉴于此,美国及欧盟等纷纷修改和完善其本国的反倾销法,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反规避措施,以防止各种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保证反倾销措施的效力。

尽管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由于各国认定规避行为的标准迥异,没能就此达成一致从而没在《反倾销协议》中对反规避措施做出规定。

但该协议并不反对由各国立法解决这一问题。

所谓规避即反倾销规避,是指出口商在被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

规避行为实际上是倾销行为绕过反倾销措施得以继续,而倾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往往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试图将竞争的小企业排挤出市场以获取独占地位,这显然不符合机会均等的经济公平原则,是对经济优势地位的滥用。

规避行为从表象上看,既能向国内消费者提供价格低廉的产品,又能提供一部分就业机会指在进口国境内设厂组装情况下,这是有效率的行为,应得到许可。

但这种效率仅在交易双方均得利的状态下并且任何交易都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假设情况下。

可是实际中在规避反倾销措施情形下,作为第三方的国内相关产业不可避免将受影响。

规避行为使反倾销的保护效力遭到破坏,即规避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手段而反倾销预警机制从表面看也是为了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但在出发点和实质上却远远区别与规避。

反倾销预警机制是良性的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出口国的出口贸易顺利运行,并且是怀着良好的愿望,即尽量不做出倾销的行为破坏贸易秩序或损害他国产业。

 

2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及我国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2.1国外反倾销现状

2.1.1国别

对华反倾销的数量激增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成为各国反倾销的主攻目标。

除发达国家外,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对华反倾销的队伍。

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出口的铅笔征收高达451%的反倾销税;1996年阿根廷对我国出口的炮竹烟花实行涉案金额高达9.3亿美元的反倾销;1998年韩国对我国出口的打火机征收高达112.8%的关税。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盯上了中国的软肋,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多元化的战略以及主要产品的出口和主导产业的发展。

对华反倾销的国家由发达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直接影响了我国对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及地区的潜在市场的开拓。

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飞速发展很容易招致某一区域对华反倾销的连锁反应。

入世后,各国将轻工、机电和化工产品作为对华反倾销的重点,这大大影响了我国同类产业和主导产业的发展。

2004年6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3比0裁定中国彩电对美国同类工业已构成“实质性损害”,我国彩电产业将面临巨大压力应对即将到来的反倾销调查风暴。

2.1.2行业协会立法与反倾销预警机制

由于行业协会在反倾销预警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有关行业协会的立法也是急迫需要的。

通过行业协会法可以对行业协会的职能做出规定,明确行业协会的参政、服务、自律、市场保护、行政管理的辅助职能的具体内容,这些职能的明确有利于行业协会在反倾销预警机制中的作用的更大发挥。

除此之外,行业协会法对其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做出的规定也将使行业协会在反倾销预警机制中的作用实现增强可行性,有更好的物质支持,以期良性展。

2.1.3国外反倾销的特点

20世纪80年代,从1979年我国遭遇的始于欧盟的第一例反倾销案开始到1989的10年时间里,国外对华反倾销数量仅为66件,平均每年6.6件;进入90年代截至到中国入世前的11年时间里,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数量已经高达397件,年均36.1件而入世后,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国外对华反倾销高达64件,总数量激增到500件。

对华实行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虽只有33个,却遍布世界五大洲,影响了我国约为16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

只要反倾销投诉方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其反倾销的产品范围。

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箱包、树脂餐具、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多种商品。

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反倾销投诉国所缺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些时候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

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

2.1.4反倾销的原因

从历史的角度看,倾销是与大工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一般的,经济越是发达的国家,也就越有实力进行倾销而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往往只能成为倾销的“受害国”。

而当今的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成了倾销的最大“受害者”,而像中国、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或像韩国、巴西、我国的台湾地区等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却成了倾销的最大“施害国”。

这一矛盾的根本就在于当代反倾销法已经不再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力武器,而恰恰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正如波斯纳所言“实际引发反倾销、反补贴税和其他针对外国生产者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的考虑,远远不仅是对掠夺性定价的关注,最关键的问题是为了保护美国产业免受真正低成本的外国生产者的竞争,而不论外国生产者的成本是否是由低薪金、低污染控制和其他管制成本、良好的经营管理、良好的工作条件,更现代化的工厂和设备引起的。

”而反倾销措施本身是WTO及国际法允许的合法保护手段。

因此,用反倾销来制止不公平竞争,维护正常贸易秩序,乃至用来进行贸易保护和歧视,比用配额、高关税、技术障碍等更隐蔽,也不易受到报复。

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的条款又各有不同,在裁量上具有极大的自由度和弹性,这也是反倾销制度成为各国寻求贸易保护所使用的有利武器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焕发了勃勃生机,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了连续的高增长、低通胀的大好局面,经济增长的质量也明显提高,这与周边国家金融危机频频、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形成了鲜明对比。

2004年,中国的进出口总额超过了11000亿美元,预计将取代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

据统计,在全球150个发展中国家中,60%的工业制成品出口主要来自中国和墨西哥等5个发展中国家。

随着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产品和服务贸易的增长趋势将仍然持续下去。

由于中国产品出口的强劲增长,这些年来,中国对美国、欧盟、日本几大贸易伙伴始终保持着大量的贸易顺差据国际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2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354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104%,2002年末,我国外汇储备2864亿美元,比2001年末增加742亿美元。

中国成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之一。

中国海关提供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2003年,中美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263亿美元,其中,中同从美国进口额达到338.6亿美元,出口约924.7亿美元,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接近600亿美元。

从宏观上看,贸易收支的持续不平衡以及扩大的趋势使得中外宏观经济摩擦成为不可避免的焦点问题,2003年弥漫全球的人民币升值呼声就是这种摩擦的尖锐反映。

另外,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由于受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的态势已经初见端倪,而市场往往呈现此消彼涨的形势,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肯定会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与工业化国家老牌企业,尤其是传统行业企业肯定会产生冲突,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所以说,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必然要改变传统的国际经济格局,可以预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与传统经济强国在经济领域的摩擦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反倾销只不过是一种冠冕堂皇的手段而已。

企业的国际经营包括出口贸易、非股权安排和国际直接投资等形式,其中出口贸易是初级形式,非股权安排是中级形式,国际直接投资是高级形式。

一个企业采取哪种国际经营形式,取决于它的国际竞争力。

受多种因素特别是我国企业综合竞争力弱的影响,企业的国际经营仍以出口贸易为主要形式。

因为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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