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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综合练习试题

强制措施综合练习

[单项选择题]

1、2012年7月5日,张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

本案中,如果没有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拘留后,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张某的家属的期限是:

()

A.24小时以内

B.48小时以内

C.3日以内

D.7日以内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时限。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3条。

[单项选择题]

2、某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被告人,但又担心证据不足,于是就先拘留了被告人。

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

()

A.正确,法院的做法是为了防止错捕

B.正确,法院有进行拘留的权力

C.错误,法院应该先拘传,然后再决定是否拘留

D.错误,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拘留权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有拘留权限的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措施的相关规定,拘留职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没有拘留被告人的权力。

[单项选择题]

3、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

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

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

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由此可见,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自己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无需再提请批准,只要通知即可。

因而,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单项选择题]

4、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指定的居所应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B.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

D.由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故B错误。

A、C、D说法均正确。

[单项选择题]

5、于某为甲省乙市丙县的民营企业家,是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

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应将于某逮捕,于是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对此,如果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层报甲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委托乙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D.应当分别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层报至市、省人民检察院报请市、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

《高检规则》第146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因此,D项正确。

[单项选择题]

6、王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王某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天的讯问。

为此,王某可以对人民检察院以何种理由提出申诉?

()

A.未经传唤,直接拘传

B.应由公安机关决定拘传

C.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拘传

D.执行拘传的人员只有一人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合法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所以,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和执行拘传,故选项B、C错误。

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所以,法律并未规定传唤是拘传的前置措施,故选项A错误。

因此,答案为D。

[单项选择题]

7、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

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

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

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

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

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强制措施的变更和逮捕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本题中,常某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此情形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5项,故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因此,D选项正确。

[多项选择题]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D.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参考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

[多项选择题]

9、以下哪些属于"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

A.犯罪嫌疑人可能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B.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

C.犯罪嫌疑人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D.犯罪嫌疑人打电话给同案犯,致其逃跑的

参考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有碍侦查的情形。

《高检规则》第1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故A、B、C、D均当选。

[多项选择题]

10、邹某系甲市税务局局长,同时也是所在省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于其同时涉嫌故意杀人罪与贪污罪而分别被该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如果两机关均决定对邹某适用拘留措施,应遵循以下哪些程序?

()

A.由该市公安机关书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B.由该市检察院报请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C.由该市公安机关报请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书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D.由该市检察院直接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对人大代表实施拘留逮捕的特别程序。

根据《高检规则》第132条的规定,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规定》)第161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多项选择题]

11、犯罪嫌疑人甲于2002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8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参考答案:

A,C,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逮捕的审查程序问题,同时也涉及刑法中的相关知识。

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本题所给的案情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故C亦属正确项。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由此可见,A、D属正确选项,B系干扰项。

[单项选择题]

12、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B.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发现在决定和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举报

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D.对于可以指定的居所的具体条件予以明确。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监视居住。

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一般监视居住不可以折抵刑期,故A错误。

[多项选择题]

13、刘某,男,24岁。

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A.传唤刘某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

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场所进行讯问

D.到刘某住所进行讯问

参考答案:

A,B,D

[多项选择题]

14、刘某,男,24岁。

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符合逮捕的条件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A.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对刘某应予逮捕,但刘某被拘留后突患急性肝炎,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决定保外就医

C.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不符合逮捕条件,但认为刘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D.由于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查清刘某的身份与地址,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参考答案:

B,C,D

[填空题]

15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

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

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

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机,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

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

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而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

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

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

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符合。

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

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

[多项选择题]

16、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B.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C.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D.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参考答案:

A,B,D

参考解析: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据此确定AB选项正确。

该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据此确定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ABD三个选项考查的内容是和原刑诉法规定不同之处,对于记住了原刑诉法的内容但是没有掌握好新修改刑诉法规定的考生,此两个选项容易犯错。

C项是新增加的规定,陷阱在于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个权利行使的阶段考生是否记清楚。

[多项选择题]

17、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人的会见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见,就不再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了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两天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特别重大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参考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1款确定A选项错误,正确的应是:

非律师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在审判阶段都需要经办案机关许可……根据该条第2款确定B选项错误,因为不能把“48小时”的说法换成“两天”,因为二者的起算点是不同的,根据期间和期日的规定,开始的时和日都是不计算在内的。

根据该条第3款确定CD选项错误,C项多了“其他重大犯罪案件”D项少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陷阱分析】会见通信权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保护涉案人员的权利和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所以此处2012年是必出题无疑的。

此题除了考查法条的准确记忆外,还考查了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行使权利的区别以及像期间期日这样大家复习平时不太注意的问题。

今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一年考,况且与此相配套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在这样一个新老交替的年份,考司法解释的力度会比往年下降一些,这对我们考生来说也算是一个机会,但关键的是要把法典内容准确记忆,灵活运用。

[单项选择题]

18、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在侦查期间会见被监视居住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和同在住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适用同样的规定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D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5款,A选项正确,注意这和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的规定是不同的,后两者规定的都是”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2、5款可知,第2款是不适用于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

所以B项错误

根据该条第3款可知,C选项错误,因为其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根据该条第4款可知,D选项错误,因为核实证据的权利最早也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在侦查阶段是无权行使的,所以D选项错在没有区分阶段

【陷阱分析】只要不是文盲,都能看懂法条的表面意思,而要深究每一个法条的细节内容却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的,越是大家不容易做到的命题角度,越是命题老师的最爱

像本法条这样的情况,前面的什么规定同样适用于后面的规定时,大家一定要把后面的主体和对象都带入到前面的规定中,细细研读,好好琢磨,唯如此,才能避免“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的尴尬情形。

[填空题]

19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

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

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

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机,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

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

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而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

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

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参考答案:

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所以,对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多项选择题]

20、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何种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

A.犯罪嫌疑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并且犯罪后有自首表现的

B.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C.犯罪嫌疑人夏某已经76周岁

D.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参考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不予逮捕情形。

《高检规则》第144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茸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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