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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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1样品接收登记
接收样品的检验检疫部门(或实验室)应建立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接收登记台账,记录样品品名、数量、检测要求、收样日期、收样人签名。
2检验检疫存查样品的保存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分为合格存查样品和不合格存查样品。
1)进口粮食、油料合格存查样品保存至出证后,进口粮食、油料不合格存查样品应采用真空、低温保存,应保存半年以上。
2)出口粮食、油料存查样品一般应保存三个月以上;出口粮食、油料成交样品、标准样品应采用真空、低温保存,应保存一年以上。
3)进口植物油不合格存查样品应保存到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为止;进口植物油合格存查样品及出口植物油存查样品一般应保存半年以上。
3检验检疫存查样品的处理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存查样品保存期超过后,经部门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处理日期,经办人签名。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
1结果评定的依据
按照“检验依据”和“检疫依据”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做出评定。
2合格评定和处理
经检验检疫,进出口粮油货物外观色泽、气味正常,安全卫生检测结果、检疫鉴定结果、品质分析结果全部符合强制性要求和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评定为合格。
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准予出口。
进口粮油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3不合格评定和处理
3.1品质不合格的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粮食、油料色泽不正常,有腐臭、霉味,有明显发霉、变质现象的;进口植物油明显浑浊、混有异物,肉眼可见明水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经品质项目检测,发现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均可评定为品质不合格。
出口粮油品质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经加工整理,重新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进口粮油品质不合格的,签发对外索赔所需要的检验检疫单证。
3.2植物检疫不合格的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粮油经检疫,不符合“检疫依据”的强制性检疫要求的,应评定检疫不合格,并将截获疫情情况及时上报。
进境粮油植物检疫不合格,但具备有效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出境粮油植物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如果具备有效处理方法,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除害处理,重新申请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口。
经除害处理重新检疫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3.3卫生不合格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粮油不符合“检验依据”的强制性卫生要求的,应评定为卫生不合格。
出口粮油卫生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不接受复验申请。
进口粮油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但具备有效处理方法,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加工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进口粮油急性毒性试验呈阳性的,立即开展卫生学调查,查明中毒原因后,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记录
1检验检疫的原始记录应建立表格化的统一格式,有本部门、本实验室的规范编号。
2检验检疫的原始记录包括进出口粮油取样与现场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实验室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等。
2.1进口粮油取样与现场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应记录的内容:
报检号、船名、品名、报检重量(吨)、各舱配载重量(吨)、抵锚(地)日期、减载日期、到港日期、开卸日期、卸毕日期、取样日期、样品编号、样品数量、取样天气情况、现场检验检疫发现情况、取样方法依据、送实验室样品数量、封送国外样品数量、备注、抽样员签名、复核签名。
2.2出口粮油取样与现场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应记录的内容:
报检号、品名、报检重量(吨)、批次号、取样日期、取样地点、样品编号、样品数量、取样天气情况、现场检验检疫发现情况、取样方法依据、送实验室样品数量、封送国外样品数量、备注、抽样员签名、复核签名。
2.3实验室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应记录的内容:
报检号、实验室编号、品名、样品编号、检验检疫项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定、检验检疫日期、备注、检验员签名、复核签名。
实验室全部原始记录按实验室质量体系管理要求受控。
3检验检疫的原始记录应真实、清楚,不准使用铅笔。
如果有涂改应加盖更改印章。
4检验检疫的原始记录,应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为三年。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实验室检验检疫
实验室检验检疫按照实验室质量体系管理规定全程操作。
实验室收到样品后,应核对送检(委托)号、样品标签、数量、委托检验项目、合同条款、检疫要求等,并做好收样记录,收样人签字。
实验室对送检样品和委托检验项目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按程序批准的实验室方法等实施检验检疫或鉴定。
1进出口粮食、油料安全卫生检验
对麦角、毒麦、曼陀罗籽及其他有毒有害植物种子、污秽物、黄曲霉毒素B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铅、镉、汞、无机砷、磷化物、七氯、艾氏剂、狄氏剂、氯化苦、马拉硫磷、甲基毒死蜱、甲基嘧啶磷、溴氰菊酯、六六六、滴滴涕、林丹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输日大米安全卫生的检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食函[2002]第97号文的规定执行。
2进出口食用植物油、精炼食用植物油安全卫生检验
对感官卫生要求、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浸出物溶剂残留量、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2以及其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可疑卫生问题按国家有关标准方法检测。
3进出口粮食、油料、植物油检疫鉴定
进出口粮食、油料、植物油中有害生物的检疫鉴定按照有害生物的形态特征、生化特性等进行检疫鉴定。
4进出口粮食、油料、植物油的感官和理化品质检验
4.1进出口粮食、油料品质检验
按照合同、信用证规定的项目和限量指标(常规项目包括:
水分、蛋白质、含油量、灰分、杂质、破碎粒、损伤粒、热损粒、饱满粒、瘦小粒、容重、千粒重、游离脂肪酸、纯度、粘度、白度、细度、斑点、加工精度、降落值、面筋质含量等),实验室根据所送样品和委托项目,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0798-1999、SN/T0799-1999、SN/T0800.1-0800.19-1999、及有关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GB)、有关的出口国粮食、油料分级标准进行检验。
4.2进出口植物油品质检验
按照合同、信用证规定的项目和限量指标(常规项目包括:
水分、杂质、过氧化值、含磷量、华司脱加热试验、熔点、沉积物、不溶溴化物、比重、透明度、气味、滋味、浊点、油脚、闪点、干燥时间、色泽、不皂化物、磷酸试验值、游离脂肪酸、酸价、羟值、羰基价等),实验室根据所送样品和委托项目,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0800.1-0801.20-1999、GB/T5009.37-1996及其他有关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GB)、有关的AOCS、ISO、NFV、BS等国外标准进行检验。
5进口粮食、油料(小麦、大麦、玉米、大米、大豆、油菜籽等)及植物毛油(毛豆油等)的急性毒性试验按照GB/T15193-1994《急性毒性试验》进行。
6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的出具
实验室应在规定的流程期限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按实验室质量体系管理要求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抽样和制样
1进出口粮油的抽样(采样):
抽样方法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0800.1-1999《进出口粮油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及《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手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转基因分析的取样须注意取样工具和过程无污染。
根据各个口岸不同的卸货设施,可以用自动化取样设备采样,也可以用人工方法在船舱分层设点抽样。
取样工作应注意气候及环境条件,如取样条件不具备,应停止抽样。
对抽取的样品可根据需要出具《抽/采样凭证》。
2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的制备
2.1进口散装粮食、油料的实验样品制备
1)急性毒性试验样品的制备:
对每个船舱抽取的多个平均样品,用点取法,按舱作批,制备代表舱批的试验样品(约1千克),存放于清洁、干燥的样品袋内,贴上样品标签,供急性毒性试验。
2)植物检疫样品的制备:
对从每个船舱抽取的多个平均样品,从上层到底层按样品顺序号排队,分为代表上、中、下的三部分样品,对每一部分的平均样品采用棋盘式、点取法,制备每舱上、中、下的检疫样品(每个样品约1千克),存放于清洁、干燥的样品袋内,贴上样品标签,供作检疫(病、虫、杂草)鉴定。
3)对进口小麦、大麦、黑麦等谷物,需检测TCK的,按GB/T18085-2000方法规定执行。
4)感官品质和水分检验样品的制备:
按照出口国谷物分级程序的规定,对每个平均样品用分样器缩分、制备所需的检验样品。
如无出口国谷物分级程序,则按SN/T0800.1-1999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备所需的检验样品。
实验样品的盛器必须清洁干燥,防止吸潮。
5)理化品质分析和卫生(农残、重金属)分析样品的制备:
对从各舱抽取的多个平均样品,按舱作批,用缩分的方法制备代表舱批的试验样品(约500克),供理化品质和卫生分析。
2.2进口件装粮食、油料的实验样品制备
进口件装粮食油料按规定抽样后,按等级或品牌,从抽取的平均样品中用点取法制备急
性毒性试验样品和植物检疫样品(各约1千克);用缩分法制备理化和卫生分析样品约500克;对每个平均样品用缩分法制备品质检验所需的样品。
2.3进口散装植物油的实验样品制备
进口散装植物油按SN/T0800.1-1999的规定分舱分层抽样,正常情况下,按船作批,混合制样,制备足够的样品分别供急性毒性试验、卫生分析、植物检疫、品质检验及保留样品。
如果对某一油舱的卫生状况有怀疑时,该舱应单独制备品质检验、卫生分析、植物检疫、急性毒性试验样品,不得与其他舱样品混合。
2.4进口件装食用油的实验样品制备
进口件装食用油按SN/T0800.1-1999的规定抽样,正常情况下,按报检批,混合制样,制备足够的样品分别供急性毒性试验、品质检验、卫生分析及保留样品。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
1出口粮油现场检验检疫
出口粮食、油料的现场检验检疫主要包括货物的外观质量、外包装是否清洁,批次是否相符,有无活的害虫及检疫性杂草等。
出口粮油货物堆存仓库和场地应清洁、无污染物、无活害虫蔓延、无鼠类存在。
货物应按批次、品种分类存放,防止混杂。
货物场地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
出口粮油的运输工具(船舱、集装箱)必须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水设备。
2进口粮油的现场检验检疫
2.1进口散装粮油:
包括小麦、大麦、玉米、大豆、油菜籽、毛豆油、棕榈油、亚麻油、椰子油等。
进口散装粮油的现场检验检疫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运输工具卫生检疫:
是否来自传染病疫区,有无装货港所在地官方消毒、熏蒸证书,并做好纪录。
向承运人了解上一航次装载货物的种类,本航次船舱清洁、消毒情况,装货时天气情况,运输途中有无遇到大风等海事情况;现场检查舱盖、舱壁完好程度,有无漏水、漏油或其他污染发生,有无严重锈斑、油漆等异物落入货物;对上一航次装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应当不准卸货。
2)进口粮食、油料现场检查:
船舱表层有无熏蒸剂包装物残留;船舱货物有无异味,有无发霉、发热、结块、变质情况,应做好记录和取证;货物有无动物源杂质,有无活的害虫,有无检疫性有害杂草种子等。
进口粮食、油料在各舱上、中、下部位按棋盘式随机设点20-30个,每点至少取约1000克(样品,用1.7mm*20mm长孔筛或2.5mm圆孔规格筛进行筛检,仔细检查筛下物中有无虫、杂草、菌瘿等,并同时检查筛上物,根据需要将筛上挑出物及筛下物装入盛器,虫、杂草、菌瘿等装入指形管并标识,带回实验室作进一步检查。
3)进口大豆土块的采样:
在各舱上、中、下三层及卸货加工过程中用过筛等方式收集大豆中的土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