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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违约责任书.docx

合伙人违约责任书

合伙人违约责任书

篇一:

合伙协议-最终版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甲:

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卡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人乙:

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卡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人丙:

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卡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甲乙丙三人,为投资_缅甸勐平县人民医院、小勐拉门诊部___设备、耗材、检验试剂而缔结本协议,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结成长期合伙关系。

本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合伙当事人依照本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团队,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组织

1、组织形式:

甲驻深圳:

负责统筹团队发展方向,其他合伙人须配合其工作。

乙驻广西:

负责现场售后服务工作,其他合伙人须配合其工作。

丙驻信宜:

负责财务管理、产品询价采购事宜,其他合伙人须配合其工作。

2、合伙期限:

合伙关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

非因下列原因,不得终止:

(1)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

(2)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合伙。

3、经营范围:

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剂__等一切关于医疗经营活动。

第二条出资

1、全体合伙人首次出资总额人民币计为100%),每人出资50000元,大写金额为:

伍万元整,每人占股总资金三分之一的股份,在合伙关系存续营经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加投资时,各合伙人意见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按上所列的比例追加出资数额。

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3、合伙人中途要求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

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4、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盈余分配

1、净利润提前后备基金后,85%按出资比例分配,10%作为激励基金用于奖励工作表现良好的合伙人,5%作为用于团队活动经费。

2、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资金及利润所占比例均相同,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3、每月的财务状况、毛利润表、净利润表、流动的资金以及固定资产、存货等全体合伙人均有权识孰,年度盈余利润(:

合伙人违约责任书)的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和总账,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4、合伙人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全体合伙人可对分配方案和明细帐目或总账账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5、合伙人获得包括不限于利润、经费、差旅费、奖金等一切资金,必须由团队统一账户转出至合伙人以上指定账户作为凭证,其他账户无效。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项目开展,具体甄选包括不限于品牌、采购价、销售价、参数等,须有明确清晰资料提供给所有合伙人共同意见一致敲定。

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

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在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意见一致的范围内,每一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3、厂家能够降价超过5%的,采购产品尽量不开具发票;厂家必须开具发票或不开具发票产品价格没影响的,开具的发票可以销售,所得收益归于团队,尽量以团队利益为重。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如有证据证明合伙人收受回扣,触犯团队底线,则其他合伙人有权责令其退股。

5、内部工作规定:

甲、乙均没有工资、社保,丙每月工资为1500元(暂定,根据工作量及表现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商议调整)、没有社保;合伙人因公产生的差旅费、应酬费由团队报销,报销标准以节约为原则,差旅额外补助800元/次(暂定)。

6、售后服务需要到当地处理,合伙人解决不了或者没有时间到场,可以聘请工程师前往,具体费用由合伙人商谈。

7、合伙人有权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每个月初盘点一次。

第五条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经营期间不得无故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

(1)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的达成一致终止原因;

(2)合伙经营连续在___3个__月内出现亏损;(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规定: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但提前要在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一致。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六条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

(1)清偿合伙债务;

(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

(4)分配盈余。

第七条财务情况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月日开始,至同年月日止。

2、合伙所有的财务报表、明细帐目和总账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每项产品成本、费用支出的流向、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充份明细的反映出每月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毛利润、费用、净利润,合伙人有权知孰每月的财务状况和资金的流动。

3、经营期间合伙负责人应在每月初将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报告交送每个合伙人,每年在年终了时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营经报告交送每个合伙人一份,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财务报表报告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月或该年度的财务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经营的流动资产的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乙的名义开列一个银行帐户作为本协议合伙人的公用统一账户,负责该经营活动收入、支出专用,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丙保管使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在合伙人意见一致出资或经营中决定协议增资的,合伙人是否按时、足额地依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对未履行本协议者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伙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人中任何一人单独与他人串通损害合伙经营利益的,或者擅自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在经营体内索取回扣,如有证据证明合伙人收受回扣的,则其他合伙人有权责令其退股,还有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3、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以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4、合伙人无故退出导致的违约责任或不履行本协议者,因而造成其他合伙人经营上或经济损失,合伙人有权对其追究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

合伙人需详细阅读本协议责任书内所有条款及违约责任书项内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伙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合伙人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合伙人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合伙人协商解决意见达成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缔约人乙缔约人丙缔约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缔约日期:

缔约日期:

缔约日期:

篇二:

合伙的民事责任

合伙的民事责任谷守军现实生活中合伙十分普遍,合伙纠纷屡见不鲜。

因此,明确合伙的民事责任,既可以防止或减少合伙纠纷,也有助于合伙纠纷的解决,更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及我国《合伙企业法》,就合伙的民事责任作一探讨。

合伙有两种含义:

其一指合伙伙合同;其二指因合伙协议而形成的合伙企业。

合伙之所以有两种含义,是由于世界各国对于合伙采取两种立法体例:

行为立法和主体立法。

在合同法中,合伙的意义就是合伙协议,而在商法和企业法中,合伙则不仅意味着合伙协议更意味着合伙企业。

本文所称合伙仅指合伙企业。

参加合伙的当事人称为合伙人。

我国《民法通则》,依合伙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将合伙分为两种:

一种是个人合伙;一种是法人合伙也称合伙联营。

据此,我们分析合伙的民事责任区分为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和法人合伙的民事责任。

前者适用《合伙企业法》,后者适用《民法通则》及其他的联营规范。

一、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指个人合伙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分为两部分:

一是对内民事责任,一是对外民事责任。

(一)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即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就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若给其造成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按《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该法第30条规定: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企业;若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mpirenews.page--]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三)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如果合伙人违反该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入伙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如果新入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其入伙无效。

按该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

篇三:

个人合伙的特征及其民事责任

合伙与自然人独资经营相比,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以达到仅靠一家一户的经济力量无法达到的经济目的,便于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与法人相比,合伙不受法人条件尤其是财产数额和独立责任的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别适于期限较短,经营项目较集中,参加单位较少的联营。

但是合伙的灵活性必然要以相对的复杂性作为代价,因而必须仔细研究它的法律特征,分析好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法制的统一。

一、个人合伙的特征我认为,个人合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

这一点区别于法人合伙,前者适用《合伙企业法》,后者适用《民法通则》。

2、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

这样,合伙协议被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

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在协商、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就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

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所以非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

若合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

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的这种带有一定人身性质的信任关系,正是合伙作为自然人的联合体本质特征的体现。

合伙协议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

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

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

总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

合伙出资构成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且合伙人的经营权利不因出资多少而不同。

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这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特征。

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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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合伙经营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合伙经营而带来的利益。

合伙期间如出现意外事故等风险,其所受损失由合伙人共同负担。

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承担,即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拒绝,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

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中作详细说明。

二、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指个人合伙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分为两部分:

一是对内民事责任,一是对外民事责任。

(一)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即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就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若给其造成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按《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该法第30条规定: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企业;若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三)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如果合伙人违反该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mpirenews.page--]7、入伙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如果新入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其入伙无效。

按该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该法第47条规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法第40条规定: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有义务向该合伙人清偿,其他合伙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给该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5条规定: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如果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过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

如果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收入或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合伙企业,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违反合伙企

业解散后清偿顺序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配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

--empirenews.page--]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

法律对每一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比例都没有严格的限制,对合伙人的出资总额没有规定最低标准,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也没有对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和合伙企业财产的规模加以限制。

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数量可能太少而无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为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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