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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水土保持

水文应知应会水土保持复习大纲

 

1、水土保持、土壤侵蚀、土壤侵蚀强度、土壤侵蚀程度等概念;

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是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

《中国水利百科全书水土保持分册》水土保持(soilandwaterconservation)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减轻洪水、干旱、风沙灾害,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支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土壤侵蚀:

土壤侵蚀是指土壤及其母质在水力、风力、冻融或重力等外营力作用下,被破坏、剥蚀、搬运和沉积的过程。

土壤侵蚀强度是指常用单位面积上在一定时间内土壤及其母质被侵蚀的重量,土壤侵蚀强度是根据土壤侵蚀的实际情况,按微度、轻度、中度、强度、极强度、剧烈等分为不同级别。

土壤侵蚀程度:

土壤侵蚀程度(degreeofsoilerosion)是指任何一种土壤侵蚀形式(侵蚀形式主要有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混合侵蚀)在特定外营力种类作用和一定环境条件影响下,自其发生开始,截止到目前为止的发展状况。

2、水土保持监测站点类型

按照监测目的和作用,水土保持监测点分为常规监测点和临时监测点。

常规监测点是长期、定点定位的监测点,主要进行水土流失及其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措施数量、质量及其效果等监测。

山东监测站点为水蚀和风蚀监测,其中水蚀监测点主要有观测场、小流域控制站、坡面径流场。

临时监测点是为某种特定监测任务而设置的监测点,其采样点和采样断面的布设、监测内容与频次应根据监测任务确定。

临时监测点应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点,崩塌滑坡、泥石流和沙尘暴等监测点,以及其他临时增设的监测点。

3、水土保持监测方法

根据水土保持监测的空间尺度,可分为坡面水土保持监测方法、流域水土保持监测方法和区域水土保持监测方法。

常用的坡面水土保持监测方法主要包括径流小区、插钎法等;常用的流域水土保持监测方法主要是小流域控制站、小流域侵蚀量的调查;区域水土保持监测方法主要有遥感调查、抽样调查等。

4水土保持监测内容

(1)影响水土流失的主要因子

主要包括降雨和风、地形地貌、地面组成物质及其结构、植被类型及覆盖度、水土保持措施的数量和质量。

(2)水土流失状况

包括土壤侵蚀类型、强度、程度、分布和流失量等,主要包括水力、风力侵蚀引起的面蚀、沟蚀、滑坡、崩塌、泥石流等。

(3)水土流失危害

主要包括下游河道泥沙、洪涝灾害、植被及生态环境变化,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等。

(4)水土保持措施

主要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农业耕作措施等的数量和质量。

(5)水土保持效益

包括实施的各类防治工程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活水平的作用等。

包括基础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部分。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包括扰动破坏区、渣土转运堆积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区和水土流失危害区等四部分。

扰动破坏区是指工程建设中人为、机械与车辆等作业设施对原地表(包括水系)扰动和破坏的区域,包括各种单项工程建设区、各种用途占压的土地和损坏水土保持工程与林草等区域。

渣土转运堆积区包括各种废弃固体位置搬运和堆积的区域。

水土保持措施设施区分布在不同位置,应该全面分析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并在现场考察施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不同监测分区分别选择代表性强、地段完整的典型措施监测。

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主要有洪涝、风沙、掩埋、破坏等。

6、以水蚀为主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方法

目前,国内采取的水蚀区域地面监测方法包括小区观测法、典型样地调查、控制站观测法、简易观测场法等;调查监测法包括询问法、资料收集法、典型调查法、重点调查法、普查法和抽样调查法等。

根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及本工程特点,采用地面观测法和调查相结合的监测方法,实施过程中,以定点监测和地面调查为主。

(1)地面监测

针对不同地表扰动类型、侵蚀强度的监测,采用地面监测方法。

根据本工程特点,主要采用桩钉法、侵蚀沟量测法等。

①钉桩法

在土石方开挖、填筑、临时剥离表土等不同土(石)质类型、不同坡度等坡面上设简易观测场,在场内将直径0.5~1.0cm,长50~150cm的钢钎按“品”字形间隔一定距离(视坡面面积而定)分上坡、中坡、下坡,左侧、居中、右侧纵横各三排(共9条)沿铅垂方向打入地下,钉帽与地面齐平,并在顶帽上涂上红漆,编号登记上册。

坡面面积较大时,为提高精度,可将钢钎密度加大。

观测频率以每月观测一次为准,遇降雨(大于15mm/h或50mm/d)、大风(大于10.8m/s)加测。

观测钉帽出露地面的高度变化,计算土壤侵蚀深度和土壤侵蚀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A——土壤侵蚀量,m3;

Z——侵蚀厚度,mm;

S——水平投影面积,m2;

θ——斜坡坡度,度。

②侵蚀沟量测法

侵蚀沟量测法是指通过量测小区中冲沟的长度、断面、深度等指标来计算小区土壤侵蚀量的方法。

一般来说,侵蚀沟的冲切体积即为土壤侵蚀的体积,按照土壤相应的容重转换计算为侵蚀量,然后根据小区面积可计算单位面积的土壤侵蚀模数。

侵蚀沟量测法应用时最好配合插钎法同时使用,以免忽略小区上游产生的面蚀和小区下游产生的淤积,从而保障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2)调查监测

调查监测是指定期采取全区域调查的方式,通过现场实地勘测,采用GPS定位仪结合1:

5000地形图、全站仪、照相机、标杆、尺子等工具,按不同工程扰动类型分类测定扰动面积。

填表记录每个分项工程区的基本特征(特别是开挖面坡长、坡度、岩石类型等)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效果情况。

①抽样调查法

抽样调查的特点首先是具有随机性,其次是抽样调查法可以在一定的精度条件下,保证实现最大的抽样效果。

根据本工程特点,选择随机成数抽样法用于路基工程区、取土场区和施工便道区等的水土保持监测。

抽样调查法监测内容包括调查扰动地面情况、破坏植被情况、植被恢复状况等。

②巡查法

巡查法指按时测量工程建设内容的扰动地表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临时堆土面积、植物措施面积等,可采用手持式GPS定位仪进行。

此外,对于项目区水土流失影响因子,建议和当地气象、水利部门合作,以资料收集为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还要采用询问法向周边群众咨询,掌握本工程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影响和危害情况。

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植物措施监测内容

植物措施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区域的植被覆盖率、植被类型与物种组成、林地郁闭度、草地盖度等。

项目区林草覆盖率利用高精度GPS定位,结合GIS分析技术,采用抽样调查和测量等方法进行监测。

即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确定调查地样方,先现场量测、计算总盖度(或郁闭度),再计算出场地的林草覆盖度。

具体方法为:

(1)林地郁闭度的监测采用树冠投影法。

在典型地块内选定20m×20m的标准地,用皮尺将标准地划分为5m×5m的方格,测量每株立木在方格中的位置,用皮尺和罗盘测定每株树冠东西、南北方向的投影长度,再按实际形状在方格纸上按一定比例尺勾绘出树冠投影,在图上求出林冠投影面积和标准地面积,即可计算林地郁闭度。

(2)灌木盖度的监测采用线段法。

用测绳或皮尺在所选定样方灌木上方水平拉过,垂直观察灌丛在测绳上的投影长度,并用卷尺测量。

灌木总投影长度与测绳或样方总长度之比,即为灌木盖度。

用此法在样方不同位置取三条线段求取平均值,即为样方灌木盖度。

(3)草地盖度的监测采用针刺法。

用所选定样方内,选取2m×2m的小样方,测绳每20cm处用细针(φ=2mm)做标记,顺次在小样方内的上、下、左、右间隔20cm的点上,从草的上方垂直插下,针与草相接触即算有,不接触则算无。

针与草相接触点数占总点数的比值,即为草地盖度。

用此法在样方内不同位置取三个小样方求取平均值,即为样方草地的盖度。

(4)林地的郁闭度或灌草地的盖度计算公式为:

D=fd/fe

式中:

D——林地的郁闭度(或草地的盖度),%;

fd——样方面积,m2;

fe——样方内树冠(或草冠)的垂直投影面积,m2。

(5)项目建设区内各种类型场地的林草植被覆盖度(C)计算公式为:

C=f/F

式中:

C——林木(或灌草)植被的覆盖度,%;

F——类型区总面积,km2;

f——类型区内林地(或灌草地)的垂直投影面积,km2。

本次纳入计算的林地(或草地)面积,其林地的郁闭度或草地的盖度取大于20%。

样方规格乔木林为60m×20m,灌木林为10m×10m,草地为2m×2m。

8、了解掌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效果六大指标

(1)扰动土地整治率:

项目建设区内扰动土地的整治面积占扰动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项目建设区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

(3)土壤流失控制比:

项目建设区内,容许土壤流失量与治理后的平均土壤流失强度之比。

(4)拦渣率:

项目建设区内采取措施实际拦挡的弃土(石、渣)量与工程弃土(石、渣)总量的百分比。

(5)林草植被恢复率:

项目建设区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可恢复林草植被(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适宜于恢复林草植被)面积的百分比。

(6)林草覆盖率:

林草类植被面积占项目建设区面积的百分比。

9、了解掌握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文

见附件。

10、学习掌握新《水土保持法》。

见附件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水保[2009]187号)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测目的

1、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建议;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

二、监测分类

2、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为依据,依照上条执行。

三、监测内容和重点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及安全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包括:

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状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监测方式和手段

6、承担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实行驻点监测,同一项目的驻点监测人员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建设单位自行监测的项目要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定期监测。

7、扰动土地面积、弃土(渣)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内容以实地量测为主。

线路长、取弃土量大的公路、铁路等大型建设项目,可以结合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等手段调查扰动地表面积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有条件的项目,可以布设监测样区、卡口监测站、测钎监测点等,开展水土流失量的监测。

五、监测频率

8、建设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内必须全程开展监测;生产类项目要不间断监测。

9、正在使用的取土(石)场、弃土(渣)场的取土(石)、弃土(渣)量,正在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况等至少每10天监测记录1次;扰动地表面积、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拦挡效果等至少每1个月监测记录1次;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水土流失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生长情况等至少每3个月监测记录1次。

遇暴雨、大风等情况应及时加测。

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后1周内完成监测。

六、监测报告

10、开展委托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前应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1)。

工程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因降雨、大风或人为原因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及危害事件的,应于事件发生后1周内报告有关情况。

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见附件3)。

11、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流域机构报送上述报告和报告表,同时抄送项目所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跨越两个以上流域的,应当分别报送所在流域机构。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批复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报告和报告表。

报送的报告和报告表要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负责人签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还需加盖监测单位公章。

七、监测成果公告

12、接受监测数据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定期公布(至少每年1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扰动土地面积、植被占压面积、取土(石)量、弃土(渣)量、拦渣率、阶段治理成果、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和主要水土保持措施的建设情况等。

八、监测管理

13、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定期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和监测成果的核查,对瞒报、漏报、编造数据的生产建设单位和监测机构要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严重的监测机构和个人,可向我部建议要求监测机构限期整改、注销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附件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一、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生产建设项目概况

2、项目区自然、经济和生态环境概况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

二、水土保持监测布局

1、监测目标与任务

2、监测范围及分区

3、监测重点及监测布局

4、监测时段和工作进度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内容

(1)开工之前

(2)施工准备期

(3)工程建设期间

(4)水土保持措施试运行期

2、监测指标与控制节点

四、预期成果及形式

1、数据记录

2、重点监测图(重要弃土(渣)场要提供千分之一地形图)

3、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4、附件

五、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体系

1、监测人员组成

2、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监测时段:

年月日至年月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及电话

监测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表人

及电话

主体工程进度

(工程建设阶段和工程主要组成部分的完成量)

指标

设计总量

本季度

累计

扰动土地

面积

(hm2)

合计

主体工程区

弃渣场区

植被占压面积(hm2)

取土(石)场数量(个)

弃土(渣)场数量(个)

取土

(石)量

(万m3)

合计

取土场1

取土场2

其它取土

弃土

(渣)量

(万m3)

合计

弃渣场1

弃渣场2

弃土

(渣)量

(万m3)

其它弃渣

拦渣率(%)

水土保持

工程进度

工程措施

合计(处,万m3)

处数、方量数分别填写

拦渣坝(处,万m3)

挡渣墙(处,万m3)

植物措施

合计(处,hm2)

处数、面积数分别填写

植树(处,hm2)

种草(处,hm2)

临时措施

水土流失

影响因子

降雨量(mm)

最大24小时降雨(mm)

最大风速(m/s)

水土流失量(万m3)

水土流失灾害事件

有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则填写具体内容,没有则填“无”

存在问题与建议

说明:

取土(石)场、弃土(渣)场数量多的项目,应另做表格,逐个填写。

 

附件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1、项目建设概况

2、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概况

3、监测工作实施概况

二、重点部位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

1、防治责任范围监测结果

(1)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

(2)建设期扰动土地面积

2、取土监测结果

(1)设计取土(石)情况

(2)取土(石)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

(3)取土(石)量监测结果

3、弃土监测结果

(1)设计弃土(渣)情况

(2)弃土(渣)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

(3)弃土(渣)量监测结果

4、………

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监测结果

1、工程措施及实施进度

2、植物措施及实施进度

3、临时防治措施及实施进度

四、土壤流失量分析

1、各阶段土壤流失量分析

2、各扰动土地类型土壤流失量分析

五、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结果

1、扰动土地整治率

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3、拦渣率与弃渣利用率

4、土壤流失控制比

5、林草植被恢复率

6、林草覆盖率

六、结论

1、水土流失动态变化

2、水土保持措施评价

3、存在问题及建议

4、综合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预防

    第四章治理

    第五章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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