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土钉墙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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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土钉墙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附属工程)
范本
工程名称:
基坑支护(土钉墙)施工合同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位于基坑支护(土钉墙)工程交由乙方承包施工。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工程地点:
二、工程名称:
基坑支护(土钉墙)工程。
三、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四、工程内容:
脚手架搭设、土钉施工、钢筋砼护面施工等图纸设计中的全部内容。
五、承包范围:
基坑支护(土钉墙)。
六、工程总造价:
本工程的预算总造价暂定为万元;
七、施工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为20日历天;
2、工期计算为自甲方签发开工令之日起开始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3、出现以下合同约定工期延误的情形时,乙方向甲方工地代表递交工期顺延签证报告后,甲方工地代表只能就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形作出客观的陈述,是否符合工期延误的合同约定条件,由甲方总工室签字盖章后认定;乙方提交签证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不予书面回复则视为默认,乙方收到甲方回复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
1)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达到8小时以上者;
2)因图纸重大变更或增加工程量超过总工程量的10%;
3)不可抗力;
4)因下雨导致的停工;
5)因与其他施工队交叉作业造成的停工。
6)因工作面或道路不畅通导致无法施工的。
出现以上工期顺延情况的,乙方应在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甲方办理签证手续,否则甲方不予延期。
八、设计变更:
1、乙方必须认真核准现场与图纸的各类数据关系,若现场实际与设计不符或图纸相互矛盾时,乙方不通知甲方、设计单位到现场处理调整,盲目施工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2、所有设计变更均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任何以口头通知形式的设计变更,乙方均不得执行。
3、因设计变更而甲方事先未发出预告函(通知)造成乙方返工或损失的,甲、乙双方在此项变更实施前5天内办理签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预告函(通知)后不按变更内容执行导致返工或损失的乙方自负。
4、设计与现场地形情况不符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不符之处的施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5、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局部停工而其他部位仍可正常施工且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不予工期签证,如因此造成整体停工经甲方现场确认后给予工期顺延签证。
九、材料供应及单价计算
1、本工程使用的水泥均采用P.O32.5#立窑小厂袋装水泥(可在以下品牌中进行选择:
横县横洲、扶绥宝罗、伶俐桂昆仑);钢筋采用国营大厂高线钢筋(可在以下品牌中选择:
萍乡钢铁厂、武钢、昆钢、柳钢、水钢)。
2、本工程所用材料如在《建设工程标准计价信息》没有载有,乙方需在施工前10天内向甲方提交含单价、两种以上品牌的采购计划,甲乙双方在施工前5天内进行市场询价(含采保费)并确定,乙方方可对该部分工程施工,否则乙方有权对该部分工程停止施工,引起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
3、乙方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如发现以下情况的乙方应无条件拆除、重做,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给予每次壹万元的罚款(乙方应向甲方出示所用产品的合格证及所使用产品的出产证明书作为结算资料)。
1)乙方所使用材料品牌、质量、规格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以其他产品、伪劣产品代替甲方已认可乙方使用的材料品牌;
3)使用经取样送检不合格的产品;
4、甲方指定品牌范围内的产品如发现以下情况影响工程进度时可向甲方申请更换产品品牌,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甲方不予认可,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4)甲方指定品牌范围内的产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2)甲方指定品牌范围内的产品供应量不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
5、所有建筑材料(除特殊规定)的试验费用已含在费率里,不得重新计取。
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六条的工程预算造价及以下方式分别拨付工程进度款:
①、土钉施工完毕且经甲方确认后自乙方书面请款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造价的40%给乙方。
②、本工程钢筋砼护面施工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后自乙方书面请款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工程预算造价的40%给乙方。
③、工程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善的竣工资料,甲方收到竣工资料后进行结算。
2、施工中增加的单项签证工程造价在壹万元以下的不作为进度款拨付的依据;单项签证工程造价在壹万元以上的在下次工程进度款拨付时一并拨付。
3、如工程实际造价比预算造价超出或低于壹万元以上的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在下次进度款拨付时一并拨付或扣减;如工程实际造价比预算造价未超出壹万元的不作为进度款拨付的依据。
4、乙方在用款前须向甲方提出用款申请,经甲方核实工程量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乙方收到甲方的工程款后7日内开出正式税务发票给甲方。
如乙方不开出发票,甲方有权在下次拨款中扣出税金。
付清结算款前,乙方须先按工程结算总额向甲方补足发票(含保修金)。
十二、工程结算:
1、本工程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
工程计量依据及结算资料为: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函、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及厂家出产证明书等。
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办理工程量确认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2、工程计价依据: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工程所发生内容均按《1998年土建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费率按四类计取;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一个月内必须交齐所有结算资料(含竣工蓝图6套)、结算书、计算式和结算资料,结算资料一经双方办理签收手续后视为有效结算依据,结算期间按本条第9款执行。
4、审核期限:
甲方初步审核期为10个工作日,从第11个工作日起由甲乙双方进一步进行结算,结算期为20天(不含审核期10个工作日及争议仲裁时间)。
5、在结算期间,双方应严格遵守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法规、定额规定,尊重施工实际,双方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工作原则处理结算争议,如出现须第三方进行结算争议仲裁的,双方商定由定额站为结算调解单位,双方必须服从。
6、结算款从双方在审定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在一个月内付清工程余款(预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2%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一年)。
7、支付结算款时,乙方按结算总额补足税务发票(含保修金)。
8、工程进度款拨付超过结算总造价的,乙方同意在在建工程款中一次性扣除。
没有在建工程的,结算后十天内乙方必须返还超拨的工程款。
乙方不按约定时间返还的,逾期每日以工程超拨工程款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9、在结算期间,甲乙双方必须密切积极配合,结算期间一律不补办任何漏项、缺项等资料手续。
10、如乙方不按规范完善安全文明措施,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检查的,所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工程结算或拨款时,甲乙双方的结算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和预算员资格证,否则双方不予认可,一旦双方在结算书、结算清单上签字和盖单位公章认可,视为本工程结算书、结算清单唯一的结算凭证。
12、为便于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凡涉及隐蔽工程及工程量的增、减、边坡加固签证必须要有甲方现场技术员、预算部常驻代表参与现场签证(或原始数据记录),一旦双方在签证资料上签字并有甲方总工室确认盖章认可,均视为有效结算依据,甲乙双方过后不得随意更改或否认。
乙方必须在相关事宜发生前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申请,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申请的,甲方有权拒绝签认。
甲方代表在收到签证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在签证单上签认或提出异议;甲方在收到签证单后五个工作日内不予签认或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乙方收到甲方回复后5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
十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给乙方;
2、甲方负责提供水准点及配合乙方进行工程测量;
3、组织图纸会审;
4、派员进行质量监督和协调工作;
5、提供施工用水、电源,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施工水、电费用=分表使用量+损耗量;损耗量=分表使用量÷(总表用量-总损耗量)×总损耗量〉。
6、负责理顺周边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
7、负责提供民工工棚搭建的场地及现场材料的堆放场地。
8、甲方对土方的运输及地点有调配权和指挥权。
(二)乙方的责任:
1、合同签定后五天内乙方须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做好边坡加固及排水措施,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边坡塌方而导致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下雨(地下水)导致边坡塌方的双方应对现场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后按签证办理。
3、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与甲方签订的本工程承包协议应承担的各项义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原则及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承包范围、工程质量、安全要求,严密组织施工,确保质量、按时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施工,
4、在施工中注意安全生产,保证质量,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自负。
同时作到文明施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服从政府部门有关管理和规定。
5、自觉遵守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需办理的各种证件,应及时办理。
6、自觉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7、乙方在施工期间注意保护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设施,不得损坏,乙方损坏管线设施的或损坏其他施工单位设施的所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8、施工过程中,乙方须按国家现行规范自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在施工过程出现安全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9、施工过程中应与承建该标段(楼栋)的施工方互相配合并服从现场调度、协调。
十四、工程质量和验收
2、本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评定标准合格等级。
验收内容为本合同第四、五条所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施工。
3、隐蔽工程:
乙方应按照图纸施工,在每道工序隐蔽前通知甲方到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作验收的,甲方有权对所发生工程量给予否定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4、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为依据。
5、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自行返工,费用乙方自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十五、工程保修
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本标段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2%(不计利息),在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扣留。
在保修期内如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维修事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
否则,甲方另请其他施工队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保修金不抵维修费的费用,仍由乙方支付。
保修期满且出现的质量问题已解决后十日内结算工程质量保修金。
十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逾期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竣工验收的,每延误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乙方必须返工至达到工程合格标准。
经返工两次仍未达到工程合格标准的,按无效工程处理。
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八、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可签定补充合同。
十九、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工程所有款项转至以下帐户结算:
开户银行:
开户名: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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