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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一、财产损失-种子的依据:

1.《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其中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的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得额时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二、企业用其它单位名称的票据或者私人承担费用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调整成本、费用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使用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管理费用-研发费的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年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的规定,差旅费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调整减少研究开发费用。

五、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的依据:

《》

账面列支商标原值,摊销年限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六、管理费用-招待费的依据:

账面列支招待费35784.40元,其他应计入招待费的金额为2583.60元,合计列支招待费金额为38368.00元,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19441.77元(招待费合计38368.00*60%=23020.80元,收入总额3,888,354.33*0.5%=19441.77元,取二者小的数据为19441.77元),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18926.23元(38368.00-19441.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日”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年得额18926.23元(38368.00-19441.77)

七、管理费用-广告费扣除的依据

(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规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八、管理费用—工资的扣除依据:

账户及相关会计凭证,账面发放2007年度奖金16,065.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6,065.67元。

九、管理费用—福利费的扣除依据:

账户及相关会计凭证,账面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36,104.80元(含在工资中发放的应在福利费列支的费用),允许扣除数81,320.41元(580,860.08×14%),超标准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54,784.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4,784.39元。

十、营业外支出的扣除依据:

账户及相关会计凭证,账面列支税收罚款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额900.00元。

十一、无形资产摊销-土地的扣除依据:

帐户及相关会计凭证,账面无形资产(土地)总额为14,912,878.00元。

使用年限为40年,每年摊销额为372,822.00元。

2008年度实际摊销额为402,822.00元,多摊销30,000.00元在税前扣除,故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0,000.00元。

十二、营业费用—职工教育费的扣除的依据:

账面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272.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72.10元。

十三、营业费用—工会经费的扣除依据:

账面计提工会经费362.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62.81元。

十四、“资产减值损失”的扣除依据:

账户及相关会计凭证,账面计提坏账损失14.90元,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4.90元。

十五、管理费用——其他、差旅费的扣除依据:

(房地产产行业)

帐户及相关会计凭证,列支招待费312,186.9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和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12,186.90元。

十六、管理费用中不合规票据的扣除依据:

各帐户及相关会计凭证,全年使用不合格凭据列支费用24,244.2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0]28号)“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据凭证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4,244.20元。

十七、管理费用—汽车使用费的扣除依据:

帐户及相关会计凭证,企业无票据预提汽车使用费8,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0]28号)“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据凭证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00.00元。

十八、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依据:

(电子设备类)

账面固定资产为30700.00元,折旧金额11593.00元,允许税前扣除折旧9721.67(30700.00×95%÷3)元,超标准列支折旧1871.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二)(五)电子设备为3年”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871.33元。

十九、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资的扣除依据:

企业计提工资171,260.70元,实际发放170,308.30元,多提工资952.4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952.40元。

二十、“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中与收入有关的依据:

企业获得财政发放的市场优秀产品奖金10,000.00元,未计入收入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九)其他收入”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元。

二十一、“管理费用-折旧费”的扣除依据:

企业计提折旧3,366.93元,因企业未扣除残值,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中“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的规定计算,允许扣除的折旧为3,198.59元,超标准计提折旧168.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68.34元。

 

范文:

2010鉴00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湖南华天国际旅游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

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审核工作涉及实施审核程序,以获得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和外部审核证据。

我们考虑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核程序。

审核工作包括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等。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单位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

0.00元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0.00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249,267.40元

其中销售(营业)成本:

0.00元;

3、纳税调整前所得额:

-249,267.40元

4、纳税调整增加额:

25,384.33元

5、纳税调整减少额:

0.00元

6、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223,883.07元

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0.00元

8、应纳税所得额:

0.00元

9、适用税率:

25%

10、应纳所得税额:

0.00元

11、减免所得税额:

0.00元

12、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0.00元

13、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0.00元

14、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0.00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

企业可以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湖南·长沙

湖南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5月12日

附件:

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贵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9月16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注册号码:

4300001005714。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00号。

注册资本:

1826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

唐申炎。

经营范围:

旅游投资、景点开发;酒店管理、公寓出租;培训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等专业技术人员;物业管理咨询;经销宾馆、酒店用品并提供维修服务;旅游、餐饮、酒店管理软件开发、成果转让。

税务登记证号码:

430102753373354。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公司帐面反映的经营情况:

主营业务收入:

0.00元

主营业务成本:

0.00元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00元

期间费用:

247,077.40元

营业外支出:

2,190.00元

利润总额:

-249,267.40元

三、审核调整事项如下: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25,384.33元。

1、审核“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差旅费”账户及相关会计凭证,账面列支业务招待费12,403.50元,允许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0元(0×5‰),超标准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12,40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2,403.50元。

2、审核“营业费用—办公费、汽车费”帐户及相关会计凭证,全年使用不合格凭据列支费用6,439.08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439.08元。

3、审核“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帐户及相关会计凭证,全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16,597.00元,实际全年使用16,195.00元,允许扣除数16,195.00元,应付福利费尚有余额402.00元。

超规定标准列支40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及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2.00元。

4、审核“管理费用-工会经费”帐户及相关会计凭证,计提工会经费2,371.00元,没有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规定标准列支工会经费2,37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71.00元。

5、审核“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帐户及相关会计凭证,2009年度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778.75元,没有实际使用,超规定标准列支工会经费1,778.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78.75元。

6、审核“营业支出”帐户及相关会计凭证,列支税收罚款1,9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十条关于“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990.00.00元。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0元

 

湖南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5月12日

 

税前扣除规定及文件依据

一、工资

1.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支付给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以按以下原则掌握:

A、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B、企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C、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D、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E、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逃避税款为目的。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福利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税前扣除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A、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费等。

B、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C、按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三、职工教育经费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2.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文件依据:

国家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3.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首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四、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五、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并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事项衔按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3.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文件依据:

(见附件财税[2009]72号)。

六、业务招待费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七、手续费及佣金

1.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的5%计算限额。

3.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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