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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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煤质处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员工劳动纪律,整顿和维护煤质处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根据《神东煤炭集团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煤质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员工考勤管理、假期规定、请销假审批程序等。
第三条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化原则:
员工工作时间、享受假期及待遇符合《劳动合同法》、《神东煤炭集团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
(二)规范化原则:
要求员工按规定出勤,不能正常出勤和因公外出必须请假。
(三)分级管理的原则:
员工考勤与请销假按层级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煤质处各科室、各站点。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一条煤质处经营办是全处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的业务主管科室。
(一)负责煤质处考勤的汇总及审核工作。
(二)负责煤质处各科室、各站点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机关各科室是本部门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的主责机构
(一)对员工出勤情况和考勤管理负总责,指定专人对考勤工作进行管理。
(二)党政办负责处领导的考勤。
第三条基层各站点是本单位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的主责机构。
(一)各站点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勤情况和考勤的真实性负总责,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办法及配套处罚措施。
(二)各站点指定专人负责员工日常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请销假台账,定期对员工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上报。
第三章基本要求与规定
第一条员工应自觉遵守煤质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履行请假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员工要规范上岗,按要求着装和佩戴工作所需用具,言行举止得体,注重岗位形象。
第三条各科室、各站点要科学进行正常的生产组织和工作安排,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内,各科室、各站点要按照公司及煤质处要求和本科室、站点的实际,合理安排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在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条各科室、各站点要建立健全员工考勤台帐,对员工请假、出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保证考勤台帐与请销假系统、实际出勤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条各科室、各站点要如实统计员工考勤情况,并在每月规定时间向煤质处经营办报送,对请假的人员还要同时报送请假审批单及相关证明。
第四章员工考勤管理
第一条煤质处机关员工考勤管理
(一)机关员工按照法定出勤天数进行考勤。
(二)机关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日上班时间:
上午8:
00至11:
30,下午14:
00至17:
30,遇法定节假日按公司及煤质处有关放假通知执行,遇值班安排另行通知,值班天数计入当月正常考勤。
人员加班,需提前提一周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处领导审批后作为加班出勤的依据。
(三)处机关全体员工一律实行签到制度。
机关员工上班均需在本科室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到。
签到时间为:
上午8:
00之前;下午14:
00之前。
(四)机关考勤管理员负责按月统计本科室员工正常出勤、迟到、早退、旷工及休假情况,月底对本科室出勤情况进行核实汇总,核实后形成本科室当月考勤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次月5日前将月度考勤表、科室人员签到表报送经营办,考勤表将作为经营办计发当月工资及年终各项奖金的依据。
(五)各科室负责人、考勤员要加大考勤管理力度,严禁出现虚报、谎报现象。
对于故意提报虚假考勤的科室和个人,一经查实,煤质处除将提报虚假考勤已计发的工资、奖金全部扣回,同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科室进行严肃处理,在处内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按虚报考勤天数计发的工资、奖金总额的50%予以处罚,并在当期五型企业绩效考核中对该科室总分扣罚1-3分。
第二条煤质处基层站点员工考勤管理
(一)各站点员工按照法定出勤天数进行考勤。
(二)各站点的工作时间按生产排班安排执行。
遇法定节假日按公司及煤质处有关放假通知执行。
遇值班安排另行通知,值班天数计入当月正常考勤。
人员加班,需提前提一周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处领导审批后作为加班出勤的依据。
如遇特殊情况,执行煤质处基层站点跟班、休班管理办法。
(三)各站点全体员工一律实行签到、签退制度。
员工上班均需在本站点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到;员工休班时,需填写休假审批单,经站点负责人(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休班。
(四)各站点应指定兼职考勤员,记录单位员工的出勤情况,由站点负责人审核考勤员考勤记录情况,经站点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审批后,于次月5日前将月度考勤表、签到签退表、值班表报经营办,作为发放当月工资及年终各项奖金的依据。
(五)各站点要加强对本单位考勤管理的监督检查,坚决落实公司、煤质处关于员工收入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员工考勤记录,畅通信息传递机制,接收群众监督。
要加大对虚报、谎报考勤人员的处罚力度,确保考勤数据真实和准确。
(六)严禁包庇、纵容或授意有关人员向煤质处提报虚假考勤记录。
对故意提报虚假考勤的站点和个人,一经查实,煤质处除将提报虚假考勤已计发的工资、奖金全部扣回,同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科室进行严肃处理,在处内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按虚报考勤天数计发的工资、奖金总额的50%予以处罚,并在当期五型企业绩效考核中对该科室总分扣罚1-3分。
第三条助理级及以上人员考勤管理
(一)煤质处行政正职是助理级及以上人员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煤质处对助理级及以上人员日常考勤记录由党政办负责,实行单独管理。
党政办要建立健全助理级及以上人员考勤台帐,对助理级及以上人员请假、出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要保证考勤台帐与请销假系统和实际出勤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三)党政办考勤员每月3日前将由煤质处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助理级及以上人员考勤表报送煤质处经营办,经营办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发放兑现年薪的依据。
(四)煤质处助理级及以上人员请假要严格执行公司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五章请假类别及天数
第一条员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出勤和因公外出必须请假。
员工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因公外出(出差)、学习等。
第二条员工请假天数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公司及煤质处有关规定,根据员工请假类别,需相关机构出具证明的,必须由员工提供相关证明,确保请假的真实性。
第三条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按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神华系统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医疗期标准: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神华系统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神华系统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医疗期内。
(三)员工非因工负伤、患病需休病假时必须持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诊断书,住院治疗的还需出具住院证明,按领导批准权限及程序,经同意确认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员工连续休病假在3个月以上者,须报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组织鉴定,如情况属实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交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管理,并由本人或委托人每30天履行一次请假手续。
(四)员工休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执行病假工资;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改发病伤救济费。
1.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连续工龄不满七年的发70%;满七年不满十五年的发75%;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发80%;二十五年以上的发100%。
2.病伤救济费按本人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连续工龄不满七年的发60%;满七年不满十五年的发70%;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发75%;二十五年以上的发80%。
(五)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给予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者,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六)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所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四条事假
(一)事假每月原则不得超过5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含20天),未经审批同意逾假者以旷工论,事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二)员工因特殊原因全年累计请事假需超20天的,科级及以下员工需由所在煤质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助理级及以上员工需由公司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决定(超出天数不得多于20天)。
(三)对全年累计请事假需超出40天者,由员工个人申请,经煤质处行政正职审核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助理级及以上人员需经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其他人员经煤质处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经会议决定或审批同意的交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管理,并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与其签订专项协议,相关待遇按协议规定执行。
(四)事假期间,执行年薪者,按日减发月度基本年薪和月度绩效年薪;执行计件工资或日薪者,事假期间不发薪资;执行月度计时工资者,按日减发岗效工资及超额效益工资,当月出勤不满15天者,超额效益工资全部不予发放。
第五条年休假
(一)凡与公司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休假日数规定如下: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凡有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婚假
(一)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且初婚的,增加婚假20天。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五)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六)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七)婚假期间工资按照本岗位当期工资水平正常发放,路程假期间只发岗位工资。
第七条丧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丧假5天(包括公休假)。
(二)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岗位当期工资水平正常发放,路程假期间只发岗位工资。
第八条产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育规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一个月产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长效节育者,增加一个月产假。
(二)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流产的按病假处理。
(三)女员工享受的90天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四)女员工哺乳期间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岗位当期工资水平正常发放,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探亲假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均可以享受探亲假:
(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三)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四)员工休探亲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员工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后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从下年度起享受。
(七)探亲假期间发给岗位工资。
第一十条员工参加由公司统一组织的外部培训不需履行请销假手续,但要合理安排好外出培训期间工作,其他外出培训请假审批按《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十一条员工请假期间薪资按相关规定执行,员工请假期内除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外,一律不得作为计发效益性薪资和奖金的出勤天数(符合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者除外)。
第一十二条女职工因事、因病外出请假一个月以上(包括连续请假一个月以上,正常产假外),必须先到县干职办指定地点接受“三查”服务,部门(单位)凭“三查”证明与请假人员签定合同,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干职办审批后,单位领导方可准假。
女职工请假后,必须按季按时接受“三查”服务。
未婚女工请假,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到县干职办审查备案后,单位方可准假,请假后每三个月到县干职办审核一次。
部门(单位)领导违反规定擅自准假的,要追究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十三条所有女职工请假需经煤质处计生专干审核备案。
第一十四条所有请假需提前审批,如未按请假流程审批完成,私自离岗者,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审批权限
第一条各级领导要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员工请假天数和原因进行严格审批,不得超出审批权限天数。
第二条科级以下员工请假,执行公司规定:
1天以内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煤质处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科级管理人员请假,执行公司规定:
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不得超出各类假期天数规定)由煤质处负责人审批。
第七章员工请销假办理
第一条助理级及以上人员请假必须通过公司OA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的请销假管理系统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二条其他员工请假必须通过煤质处内网请销假管理系统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八章特别规定
第一条在1个考勤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内的,按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扣分;达到3次以上的,每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工1日处理。
第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当天或累计迟到早退4小时以内的计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计旷工1天;
(二)半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在岗的计旷工半天;
(三)以虚假理由请假以及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以及假期已满不按规定时间内办理销假手续的;
(五)申请调离煤质处或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第三条员工缺勤以及各种休假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检查与考核
第一条各科室和站点要对本科室和站点的员工出勤及请销假情况进行管理与自查。
对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人员要及时向经营办报告。
第二条经营办及相关科室要对各科室、各站点请销假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违反规定,虚报、谎报考勤,请假不履行审批流程,请假记出勤情况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员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及煤质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煤质处范围通报批评。
第三条对违反考勤与请销假管理规定人员的处罚
一般员工旷工处理
对旷工3天内(含3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
对旷工3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扣发月度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期内各类奖金;
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各科室、各站点负责人在规定天数外擅自批准员工请假,要追究科室、站点负责人责任,并根据违规审批天数扣发科室、站点负责人的薪酬。
第一十章附则
第一条各科室、站点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煤质处经营办。
第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