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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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
及其适用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
一、治安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
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
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及第15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6条。
(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规章2001年3月16日起施行)
2.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第17条)
3.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第18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
5.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6.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7.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8.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
9.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
1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
11.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
12.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
13.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
14.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1项)
15.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
16.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
17.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
18.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
19.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
20.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规定的谎报火警,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2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第25条第2项)
22.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第25条第3项)
23.寻衅滋事(第26条)
24.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
25.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
26.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
27.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
28.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
29.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1项)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1项竞合。
对单位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和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29条第1项。
30.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2项竞合。
对单位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和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29条第2项。
31.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3项竞合。
对单位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3项和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29条第3项。
3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第29条第4项)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4项竞合。
对单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4项和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29条第4项。
33.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
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
对个人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3项、第4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
对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
对单位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3项或者第4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
对个人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
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规定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
对未经许可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
对个人未经许可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情节较重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第1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
对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或者利用骗取的许可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
对单位未经许可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第1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
对单位利用骗取的许可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第1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
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
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已取消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审批〕,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
对单位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
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3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
对单位未在专用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危险化学品)”,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3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
对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邮寄危险物质(危险化学品)”,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情节较重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
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
对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34.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第31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
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对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
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8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不报”,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8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9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不报”,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9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不报”,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第4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3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竞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枪支”,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36.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第33条第1项)
37.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第33条第2项)
38.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第33条第3项)
39.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第33条第3项)
40.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第34条第1款)
41.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第34条第1款)
42.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第34条第2款)
43.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35条第1项)
44.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第35条第2项)
45.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35条第2项)
46.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35条第3项)
47.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35条第4项)
48.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第36条)
49.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第36条)
50.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37条第1项)
5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37条第1项)
52.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
53.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
54.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37条第3项)
55.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第38条)
56.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第39条)
57.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0条第1项)
58.强迫劳动(第40条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竞合。
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强迫劳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
59.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竞合。
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无需吊销保安员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竞合。
对用人单位拘禁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60.非法侵入住宅(第40条第3项)
61.非法搜查身体(第40条第3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竞合。
对保安员搜查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搜查身体”。
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无需吊销保安员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竞合。
对用人单位非法搜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搜查身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62.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第41条第1款)
63.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第41条第2款)
64.威胁人身安全(第42条第1项)
65.侮辱(第42条第2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竞合。
对保安员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侮辱”。
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无需吊销保安员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竞合。
对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侮辱”,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66.诽谤(第42条第2项)
67.诬告陷害(第42条第3项)
68.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
69.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第42条第5项)
70.侵犯隐私(第42条第6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竞合。
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侵犯隐私”。
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无需吊销保安员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
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
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
71.殴打他人(第43条第1款)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竞合。
对保安员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殴打他人”。
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无需吊销保安员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有法定加重情节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竞合。
对用人单位体罚、殴打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殴打他人”,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72.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
73.猥亵(第44条)
74.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第44条)
75.虐待(第45条第1项)
76.遗弃(第46条第2项)
77.强迫交易(第46条)
78.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第47条)
79.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第47条)
80.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第48条)
81.盗窃(第49条)
82.诈骗(第49条)
83.哄抢(第49条)
84.抢夺(第49条)
85.敲诈勒索(第49条)
86.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
87.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50条第1款第1项)
88.阻碍执行职务(第50条第1款第2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竞合。
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执行职务”。
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无需吊销保安员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